什么是应税所得额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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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分析:应纳税所得额
  导语:会计职称考试在即,学易网精心整理了2012审计师考试相关资料和复习建议,希望能给广大考生带来帮助!  2012年初级经济法 预习辅导:第五章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企业所得税税率——比例税率  【例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优惠税率为( )。(2008年)  A.10%   B.15%   C.20%   D.25%  答案:B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居民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提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法不一致的,以税法规定计算纳税。  2、非居民企业: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提示:计税收入——应掌握计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划分,注意选择题或计算分析题。  (一)收入总额的确定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包括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5、利息收入:不包括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回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三)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解释: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购买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例题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项目中,属于不征税收入的有( )。(2008年)  A、财政拨款  B、国债利息收入  C、企业债权利息收入  D、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中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例题2】下列各项中,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计税收入中“其他收入”的有( )。  A、固定资产盘盈收入  B、固定资产出租收入  C、罚款收入  D、现金的溢余收入  答案:ACD  解析:企业所得税法计税收入中“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回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B选项“固定资产出租收入” 属于租金收入,不属于“其他收入”。  【例题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有( )。  A、股权转让收入  B、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C、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D、接受捐赠收入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确定。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属于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  (四)准予扣除项目——12项  提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只规定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按限额扣除,其他项目按实际发生数扣除,注意选择题或计算分析题。  1、一般规定:纳税年度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应特别关注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具体税种,包括:  (1)销售税费中的6税1费: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应纳税所得额中不得扣除。(2)4个费用性税金: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如果四税已经计入管理费用中扣除的,不再作为税金单独扣除。  【例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有( )。(2006年)  A、关税  B、土地增值税  C、城镇土地使用税  D、城市维护建设税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金的种类,以上四种都可以扣除。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年度利润总额×12%  【例题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税额的扣除标准是( )。(2008年)  A、全额扣除  B、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以内的部分扣除  C、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扣除  D、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扣除  答案:C  【例题2?计算题】某企业收入500万,可以扣除的成本280万,费用100万,税金50万。营业外支出中,公益性捐赠30万,工商罚款10万。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答案】公益捐赠的扣除限额=(500-280-100-50-40)×12%=3.6(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500-280-100-50-3.6=66.4(万元) 或者  应纳税额=66.4×25%=16.6(万元)  3、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  4、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5、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6、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  7、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  (提示:以下均属于税收优惠)  8、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①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50%)  ②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100%)  9、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0、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1、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12、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例题1】下列各项中,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项目有( )。  A、工资、薪金支出  B、各种捐赠支出  C、增值税税金  D、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答案:AD  解析: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限额扣除;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其已纳税额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例题2】下列项目中,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据实扣除的有( )。  A、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  B、企业赞助支出  C、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D、固定资产转让费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的有关规定。赞助支出为不得扣除项目,B选项不正确;公益性捐赠支出有扣除标准,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不能据实扣除,C选项不正确。  (五)不得扣除项目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8项(注意选择题)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解释】纳税人因违反税法规定,被处以的滞纳金(每天万分之五),不得扣除。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解释】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金、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得扣除:但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5)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例题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支出项目中,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有( )。(2008年)  A、税收滞纳金  B、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  C、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D、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答案:ACD  【例题2】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中,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有( )。(2006年)  A、缴纳罚金10万元  B、直接赞助某学校8万元  C、缴纳税收滞纳金4万元  D、支付法院诉讼费1万元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根据规定,税收滞纳金、罚金不可以税前扣除;直接赞助某学校不是公益救济性捐赠也不可以扣除;支付法院诉讼费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2、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例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是( )(2005年)  A、房屋、建筑物  B、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固定资产  C、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D、季节性停用的机器设备  答案:C  3、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4、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5、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例题】下列资产摊销的支出,不得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有( )。  A、经营租赁方式租出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B、融资租赁方式租出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C、自创商誉  D、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答案:BCD  解析: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折旧费,不得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A选项不正确。  (六)特别纳税调整(了解)  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及其他避税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  1、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2、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3、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抵于税法规定正常税率(25%)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4、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属于资本弱化行为)  5、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七)亏损弥补  1、基本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  【解释1】这里的亏损,是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  【解释2】如连续发生年度亏损,也必须从第一个亏损年度算起,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亏损弥补期,不得将每个亏损年度的连续弥补期相加,更不得断开计算。  【例5—1】某企业l999~2005年度的盈亏情况如下表所示。请分析该企业亏损弥补的正确方法。  【解析】该企业1999年度亏损l2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申请用年5年的盈利弥补。虽然该企业在2000年度也发生了亏损,但仍应作为计算l999年度亏损弥补的第一年。因些,1999年度的亏损实际上是用年度的盈利110万元来弥补。当2004年度终了后,l999年度的亏损弥补期限已经结束,剩余的10万元亏损不能再用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2000年度的亏损额5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申请用年度5年的盈利弥补。由于年度的盈利已用于弥补1999年度的亏损,因此,2000年度的亏损只能用2005年度的盈利弥补。2005年度该企业盈利70万元.其中可用50万元来弥补2000年度发生的亏损,剩余20万元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题1】建荣公司2005年度实现利润总额为32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经税务机关核实的2004年度亏损额为300万元。该公司2005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 )万元。(2006年)  A、105.6  B、6.6  C、5.4  D、3.6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亏损弥补及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320-300)×33%=6.6(万元)。  【例题2】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发生的经营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年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2007年)  答案:√  2、投资方企业与联营企业的亏损弥补  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依法进行弥补。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3、企业境外业务之间(企业境外业务在同一国家)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例题】下列各项中,符合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规定的是( )。  A、被投资企业发生经营亏损,可用投资方所得弥补  B、企业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可用境内总机构的所得弥补  C、境内总机构发生的亏损,可用境外分支机构的所得弥补  D、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可用被投资企业分回的所得弥补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亏损弥补的税务处理。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不得用投资方所得弥补;企业境内、境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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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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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税法规定,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应纳税所得额的概念
由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以企业每一的收入总额为计算依据的,而各项收入又有其跨年度实现的客观情况,因此,为了准确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实现的收入额,税法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为原则。
企业下列经营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或者商品的,可以按交付产品或者商品开出发货票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也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二)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三)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另外,税法还规定:
1.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合作者分得产品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当按照卖给第三方的销售价格或者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2.外国企业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合作者在分得原油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当按参照国际市场同类品质的原油价进行定期调整的价格计算。
3.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和其他货物)捐赠,应按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收益,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若后的余额数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6.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估定。
7.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预售房地产并取得预收款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按预计利润率或其他合理办法计算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季预征所得税,待该项房地产产权转移、销售收入实现后,再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按预缴的所得税额计算应退补税额。
8.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所取得的除境内投资利润(股息)以外的其他各类所得,应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纳税。
9.对外商与中国制片商合作拍摄影视作品从中国境内分取的发行收入,属于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版权所得,应当征收所得税;外商在中国境外发行影视作品所取得的收入,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不征收所得税。
10.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减除与上述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作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可以不作为计算减免税优惠期的获利年度。
11.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外国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境外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包括转让给具有上述股权关系的境内投资公司的,可按股权转让,由于不产生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12.股票转让属于企业的财产转让收益,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一并征收所得税。
13.企业发行股票,其发行价格高于股票面值的溢价部分,为企业的股东权益,不作为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亦不计入应纳税清算所得。
14.外商投资举办俱乐部或类似会员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对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会员费、资格保证金或其他类似收费,应在收取时作为企业当期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从企业开始营业之日起分5年平均计入各期收入计算纳税。
企业对其会员退会时退还上述款项的,所退还的部分,可冲减企业退款当期的收入。
15.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咨询收入,按以下规定处理:
(1)外商投资企业、代表机构单独与客户签订合同(包括代表机构以其总机构名义签订的合同,但实际业务由代表机构履行),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全部作为外商投资企业、代表机构的收入,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境外咨询企业单独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应全额在我国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境内外收入,并就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申报纳税。一般情况下,上述咨询业务中,凡以中国境内客户为服务对象的,其划分为中国境内业务收入,不应低于总收入的60%。
(3)境外咨询企业向客户提供的咨询服务活动全部在境外进行的,其所取得收入在我国不予征税。
(4)境外咨询企业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共同与客户签订合同,共同提供咨询业务所取得的收入,首先应按工作量或合同规定等合理的比例,划分境内外企业或机构各自的收入。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应就其划分的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属境外咨询企业与其境内或其代表机构共同提供咨询业务,且其服务对象为中国境内客户的,划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收入的比例,不应低于该项业务总收入的60%。
(5)凡境外企业派人来华参与客户的咨询业务,应再按劳务发生地原则,就该项业务中划为该境外企业的收入部分,以不低于50%为标准,再行确定该境外企业的境内业务收入,并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6)境外咨询企业的境内应税业务收入,凡该境外咨询企业在华设有代表机构,但其代表机构未与其共同进行该项业务活动的,应作为该境外咨询企业在华构成营业场所计算纳税,并统一由支付人扣缴税款。
(7)凡涉及来自与我国签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的国家或香港特区的咨询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咨询业务的,应依照协定或按照有关常设机构条款的规定,判定其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对构成常设机构的,应按照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库券所取得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国库券转让收益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7.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开支。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税法实施细则分别按制造业、商业、服务业和其他行业,列举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计算公式。
(一)制造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属于制造业企业的,其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按下列计算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税金-(++)
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总额-(+销货折让)
产品销售成本=本期产品成本+期初产品盘存-期末产品盘存
本期产品成本=本期生产成本+期初、在产品盘存-期末半成品、在产品盘存
本期生产成本=本期生产耗用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制造费用
(二)商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属于商业企业的,其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按下列计算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销货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销货利润=--销货税金 -(销货费用++财务费用)
销货净额=销货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销货成本=期初商品盘存+[本期进货-(+进货折让)+进货费用]-期末商品盘存
(三)服务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属于服务企业的,其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按下列计算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入净额+-营业外支出
业务收入净额=业务收入总额-(业务收入税金+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四)其他行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属于制造业、商业、服务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的,其应纳税所得额可参照以上公式计算。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纳税人经营下列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计算,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或者商品的,可以按照交货开出发票的日期确定
销售收入的实现,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购买入应当付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实现;
(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照完工
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3)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
以按照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合作者分得产品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
入额应当按照卖给第三方的销售价格或者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解析之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_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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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解析之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发布时间:日 来源:应届生会计考证网 作者:编辑组
  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应纳税所得额是一个税收概念,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按照一定的标准确定的、纳税人在一个时期内的计税所得,即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它包括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而会计利润则是一个会计核算概念,反映的是企业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的财务成果。它关系到企业经营成果、投资者的权益以及企业与职工的利益。会计利润是确定应纳税所得的基础,但是不能等同于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得出的会计利润,根据税法规定作相应的调整后,才能作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由收入总额减除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构成。同时,税法中对不得扣除的项目和亏损弥补也做了明确规定。
  一、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及其他行为取得的各项收入的总和。包括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收入确定的基本规定
  1.生产、经营收入。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3.利息收入。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租赁企业主营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当在生产、经营收入中反映。如租赁期超过1年以上,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6.股息收入。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股利,是指按资本计算的利息;红利,是指企业分给股东的利润。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各项收入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二)收入确定的特殊规定
  1.减免或返还流转税的税务处理。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计入企业“补贴收入”账户贷方,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不征税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出口退回的增值税额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一是因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与企业的会计利润没有关系;二是退回的增值税,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账户贷方,不作收入处理。出口退回的消费税税额,冲减“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相反就增加了企业会计利润,即出口退回的消费税税额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2.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
  (1)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资产范围应包括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在内的所有资产。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
  ①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②综合调整。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以上调整方法的选用,由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调整办法一经批准确定后,不得更改。
  3.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接受捐赠时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规定在实务处理中还可能遇到下列特殊问题:
  (1)出售或清算的价格可能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但减去相关费用后有可能又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这时是以减去费用后的实际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还是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的问题。按照规定的第一种确定方法,“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以此类推,在出售或清算的价格高于接受捐赠的实物价格时,而减去相关费用后又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的,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
  (2)出售或清算的价格无论是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还是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都有可能发生销售费用或清理费用。而纳税人在会计处理上都可能将销售费用或清理费用计入相应的“费用”账户或“营业外支出”账户,实际上在企业所得税前都作了扣除,税法对此并未规定要进行纳税调整。在此情况下,值得注意的是:若出售或清算的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直接扣除的费用部分,不能在会计核算中再重复扣除。
  4.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折扣销售,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收入;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5.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所谓逾期未返还是指在买卖双方合同或书面约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内不返还的押金。为了加强应税收入的管理,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1年(指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
  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押金的返还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企业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包装物的押金,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环使用期间不作为收入。
  6.企业出售住房的净收入,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和住房周转金的利息等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可作为住房周转金,纳入住房基金管理。
  7.凡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向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的非营利性基金会,包括推进科学研究的、文化教育事业的、社会福利性和其他公益性事业等基金会,因在金融机构的基金存款而取得利息收入,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对其购买股票、债券(国库券除外)等有价证券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并入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8.金融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应税收入范围,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9.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罚没收入,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办案经费支出,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10.电信企业的营业收入主要包括电话月租费收入、入网费收入、通话费收入、公用电话收入、会议电话收入、装移机收入、网间结算净收入、电报收入、出租通信设施及代维费收入。电话初装基金收入、邮电附加费收入、寻呼收入、互联网收入等。
  电信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主要包括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出售出租商品收入、滞纳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电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用户收取的电话初装基金、邮电附加费,凡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财政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其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的电话初装基金、邮电附加费,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电信企业预收话费收入及电话卡、上网卡等卡类业务收入,计入当期应税收入。寻呼企业预收的服务费,应按照预收期限分月计入应税收入。个别服务项目采取一次性收取服务费的,可分月计入应税收入,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11.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合同约定应当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视为企业收入处理。
  12.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13.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位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4.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取得收入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15.纳税人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3)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16.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收入的确定
  (1)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前企业出售住房所得或损失的处理。
  为了筹集职工购房基金,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已将住房折旧、住房出租收入、上级拨入住房资金及有关利息作为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单独核算,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根据收入费用配比和相关性原则,出售住房发生的损失不得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现有住房周转金余额(包括已出售职工住房净损益)如为负数,经批准后,可依次冲减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及以后年度未分配利润;如为正数,也不再计入企业应纳税收入总额,而直接作为企业的税后未分配利润处理,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如果企业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时相关的住房周转金负数余额较大,在较长的期间内无法用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及以后年度的未分配利润抵补,并且企业以往对职工的工资欠账较大,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前已出售的职工住房损失可在一定期间内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出售住房所得或损失的处理。
  企业按规定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出售住房(包括出售住房使用权和全部或部分产权)的收入,减除按规定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以及住房账面净值
和有关清理费用后的差额,作为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对于拥有部分产权的职工出售、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按企业和职工拥有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企业分得的出售、出租收入,以及职工将住房再次出售后,企业按规定收到返还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7.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收入的确定
  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按以下规定处理:
  (1)对于日以前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金融企业应分项逐笔及时按规定进行清理。对清理出来的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应收未收利息,凡提取坏账准备金的金融企业,首先用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冲抵,冲抵后坏账准备金如有余额,则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足冲抵的应收未收利息和未提取坏账准备金的金融企业,原则上5年内在所得税前均匀扣除。由于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扣除期限的,必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2)自日起,金融企业不再提取坏账准备金,但对符合税收规定的坏账损失,可据实在税前扣除。
  (3)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算利息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自日起,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90天尚未收回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前已按原有关规定处理的,不再退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4)金融企业按规定应向借款人收取的应收未收利息的复利收入,暂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5)保险企业应按保险合同的全额保费收入计入应税保费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保险企业支付的佣金不得直接冲减保费收入。
  保险企业的佣金支出,在不超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营销业务保费收入总额的5%部分,从保单签发之日起5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对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保险企业应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的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征收所得税的确定
  (1)股份公司取得的申购新股成功(中签)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视为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处理,不并入公司利润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2)股份公司取得的申购无效(不中签)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应并入公司的利润总额,如数额较大,可在5年的期限内平均转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3)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者申购新股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如不能在申购成功和申购无效投资者之间准确划分,一律并入公司利润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准予扣除项目
  (一)扣除项目应遵循的原则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法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纳税人申报的扣除项目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够提供国家允许使用的有效证明,证明其相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的税收法规的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标准。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3.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4.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二)准予扣除项目的基本范围
  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额中扣除的项目,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1.成本
  成本是指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纳税人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指可根据有关会计凭证、记录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种投入可以制造、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的联合成本。间接成本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产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中。
  (l)成本内容。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计入存货成本的税金是指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人自制存货的成本包括制造费用等间接费用。
  (2)成本计价方法。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及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2.费用
  费用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可扣除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1)销售费用。是指应由纳税人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
  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购货费用可直接计入销售费用。如果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的需要已将上述购货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不得再以销售费用的名义重复申报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的销售费用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之前的改装修复费、看护费、采暖费等。
  从事邮电等其他业务的纳税人发生的销售费用已计入营运成本的不得再计入销售费用重复扣除。
  (2)管理费用。是指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包括由纳税人统一负担的总部(公司)经费、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社会保障性缴款、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开办费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含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矿产资源补修费、坏账损失、印花税等税金、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外事费和法律、财务、资料处理及会计事务方面的成本(咨询费、诉讼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商标注册费等),以及向总机构(指同一法人的总公司性质的总机构)支付的与本身营利活动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等。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总部经费,又称公司经费,包括总部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3)财务费用。是指纳税人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
  3.税金
  税金是指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中扣除的,不再作销售税金单独扣除。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因其属于价外税,故不在扣除之列。
  4.损失
  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在确定纳税人的扣除项目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l)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三)部分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
  1.借款利息支出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购进的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但是,建造、购进的固定资产在尚未竣工决算投产前的利息,应全部计入该项固定资产原值,不得扣除。此外,纳税人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也允许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有关借款费用是否资本化,需注意以下几方面情况:
  (l)购置固定资产时,如果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较长的,其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不计入所购置固定资产的成本,直接在发生当期扣除;但如果中断是使购置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所必需的程序,则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仍应予资本化。
  (2)企业借款除非明确指明用于开发无形资产,一般情况下,不将非指明用途的借款费用分配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如果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的费用,已按技术开发费(研究开发费)进行归集,有关开发所需借款的利息费用按技术开发费用的有关规定,可以直接计入发生当期的管理费用,而不予资本化。
  (3)借款费用是否资本化与借款期间长短无直接关系。如果某纳税年度企业发生长期借款,并且没有指定用途,当期也没有发生购置固定资产支出,则其借款费用全部可直接扣除。但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除外。
  (4)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除购置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而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外,计入开办费。
  (5)即使是应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如果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借款利息的部分,也不能予以资本化。
  2.工资、薪金支出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具体规定如下:
  (1)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的企业,按计税工资、薪金规定扣除。所谓计税工资、薪金,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费用。计税工资、薪金扣除标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从2000年度起,财政部规定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800元。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需提高限额标准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
  企业年计税工资、薪金扣除标准=该企业年任职及雇佣员工平均人数×当地政府确定的人均月计税工资标准×12
  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的企业,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在计税工资、薪金扣除标准以内的,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财政部将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物价指数,对计税工资、薪金限额作适当调整,各地可据此相应调整计税工资、薪金标准。
  第一,企业任职及雇佣员工的确定。
  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②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③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第二,工资、薪金支出范围的确定。
  工资、薪金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但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①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②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③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④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⑤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⑥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⑦独生子女补贴;
  ⑧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2)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薪金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在工资薪金总额中的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薪金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薪金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3)对饮食服务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4)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
  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其限额可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5)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但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证明;
  ②自行研制开发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用于销售的软件,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
  ③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
  ④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
  ⑤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须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
  ⑥年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以上。
  3.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上述三项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高于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其计税工资总额分别计算扣除职工的工会经费、福利费和教育经费;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低于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分别计算扣除职工的工会经费、福利费和教育经费。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l)纳税人(金融保险除外)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所谓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这里所说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青年自愿者协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2)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红十字事业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所赋予的职责开展的相关活动为“红十字事业”。具体有以下规定。
  第一,“红十字事业”的认定:
  ①红十字会为开展救灾工作兴建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红十字会开展的救护和救助活动;
  ②红十字会开展的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人群开展的初级卫生救护培训,以及意外伤害、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
  ③无偿献血的宣传、发动及表彰工作;
  ④中国造血与细胞捐赠者资料库(中华骨髓库)的建设与管理,以及其他有关人道主义服务工作;
  ⑤各级红十字会兴办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红十字会的人员培训、机关建设等;
  ⑥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及其开展的活动;
  ⑦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⑧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
  ⑨宣传国际人道主义法、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⑩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红十字会办理的其他“红十字事业”。
  第二,对受赠者和转赠者资格的认定:
  ①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及办事机构、编制经同级编制部门核定,由同级政府领导联系者为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捐赠给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捐赠者准予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②部分具有受赠和转赠资格的红十字会。由政府某部门代管或仅挂靠在政府某一部门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为部分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只有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号召开展重大活动(以总会文件为准)时接受的捐赠和转赠,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除此之外,接受定向捐赠或转赠,必须经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认可,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3)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4)自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的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单位进行税前扣除。
  (5)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6)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①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②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③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④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向的捐赠。
  企、事业单位等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其他公益、救济性捐赠(上述四项以外的),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7)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各项捐赠,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业务招待费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人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 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3%.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具体扣除标准如下表所示:
  级距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  扣除比例  速算增加数
  1    未超过1500万元      5‰     0
  2     超过1500万元      3‰    3万元
  业务招待费用的扣除标准可按收入分段计算,也可用简便方法计算。简便计算的公式为:
  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销售(营业)收入净额×所属当级扣除比例+当级速算增加数
  收入净额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扣除销售折扣、销货退回等各项支出后的收入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纳税人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或从股份企业分回的股息等,不再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因与其税后利润、股息有关的收入在对方企业已经计提了业务招待费。一般而言,计提业务招待费的收入可依据“利润表”中经营利润以前的收入额为依据,经营利润以后的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等不应提取业务招待费。
  6.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
  纳税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交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等,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
  7.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费用
  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交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
  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所谓无赔款优待,是指纳税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后,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未发生意外事故或者保险公司规定的其他事故,因而未发生赔偿,由保险公司给予的奖励。
  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在计算应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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