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规划图的规划方案需要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吗?

九江市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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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棚户区改造调查摸底和规划编制的通知
信息类别:九府厅字
文件编号:九府厅字〔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责任部门:九江市政府办公厅信息中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国家住建、发改、财政、国土、农业、林业等部委联合召开的全国棚户区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省委、省政府对做好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指示精神,省政府要求各地近期要尽快认真做好棚户区改造的调查摸底和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全省统一部署,现就相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认真做好棚户区改造的调查摸底工作
1.调查范围。
此次调查的范围主要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含煤矿,下同)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等四个方面。一是城市棚户区改造。各地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界定城市棚户区具体改造范围,将包括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非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等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稳步、有序推进。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二是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要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铁路、钢铁、有色、黄金等行业棚户区,要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各地棚户区改造规划组织实施。三是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对国有林区(场)之外的其他林业基层单位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职工,纳入当地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四是国有垦区危房改造。要优化垦区危房改造布局,方便生产生活,促进产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将华侨农场非归难侨危房改造,统一纳入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央补助支持范围,摸清底数,加快实施改造。
2.调查方式与内容。
各责任部门要对各类棚户区进行实地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并拍照记录。通过调查,要掌握以下内容:
(一)棚户区房屋的地点、户数、面积;非住宅房屋面积;居民对安置形式(实物、货币)的意向;改造资金和用地需求状况等(详见附件一)。
(二)现有的棚户区改造政策措施,住房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资金来源和使用状况等(详见附件二)。
3.责任分工。
各地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各类棚户区改造的调查摸底和数据统计、核对上报工作。城市棚户区改造的调查摸底工作由房管部门牵头负责,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调查摸底工作由发改部门牵头负责,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的调查摸底工作由林业部门牵头负责,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的调查摸底工作由农垦部门牵头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的调查摸底和数据统计、核对上报工作由市房管局牵头负责。
4.调查完成时间。
各地要求在8月18日前完成调查摸底并上报相关数据资料。市林区、垦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分口调查统计全市数据,积极主动与市房管局沟通,确保数据一致。市房管局要在8月20日前完成调查情况和有关表格数据等的汇总工作并及时上报。
二、认真做好棚户区改造规划的编制工作
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期限为2013到2017年。内容要求应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结合、相协调;要求应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等四个专业方面;在确定总体目标的同时,应强调分年度制定计划安排。编制程序应按照现状分析、专题研究、初步方案、征求意见、成果编制、上报审批等步骤进行。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两部分(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
市房管局为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的牵头部门。市规划设计院负责具体的规划编制工作。各地应委托具有规划编制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要求在8月23日前将规划上报市房管局。市房管局应于9月10日前完成全市的规划编制工作并及时上报。
三、相关要求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棚户区改造的调查摸底和规划编制工作十分重要,是做好今后一段时期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各地各部门要明确工作任务,强化责任分工,要投入一定的财力物力,抽调精干人员集中把这项工作做实做好。市房管、规划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牵头责任,妥善安排好工作进度,把握好时间节点,及时准确地做好全市调查摸底、规划编制的汇总、上报工作,市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1.棚户区改造规划所需部门资料
2.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要求
3.棚户区改造摸底情况调查表
2013年8月7日
棚户区改造规划所需部门资料
一、市、县政府
1、近3年政府工作报告(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
2、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的文件精神、政策措施和相关规范(含拆迁安置的优惠政策和补偿标准等)。
二、发改委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
三、房管局
1.现有的住房建设规划、保障性住房规划、棚户区改造规划等;
2.城市棚户区现状情况,包括位置、面积、户数、人口等;
3.近三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情况,包括改造棚户区的位置和面积(要求在图纸上进行标识)、改造棚户区居民户数和人数、改造前棚户区用地面积和住房面积、改造后新建用地面积和住房面积、安置方式、投资额度、资金来源等,要求分年度进行列表;
4.2013―2017年各年度棚户区改造的目标和工作计划,以及相应的棚户区的位置、面积(要求在图纸上进行标识)、人口和户数等相关数据。
四、国土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3年棚户区土地出让情况。
五、规划建设局
1.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十二五城乡建设规划(要求提供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含CAD图纸,JPG图件、WORD文档等);
2.现状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构成,规划人口规模和构成预测;
3.现状居住用地分布;
4.现状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5.近3年住宅用地供应情况。
六、财政局
1.相关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和财政补助情况;
2.改造资金来源等。
七、统计局
1.近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城市人口现状,包括现状城市人口规模和构成、现状城市低保家庭户数和人口、近5年流动人口数量,以及第六次人口普查相关数据和人口抽样调查数据;
3.居民居住与收入概况,含近5年居民居住和收入调查资料与相关研究、现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设施配套情况和住房成套率、现状城市低保家庭居住状况、现状流动人口居住状况、现状按收入等级分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消费支出状况等。
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要求
   市、县棚户区改造规划成果由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三部分组成,其中,附件包括专题研究报告和现状基础资料汇编等。
 & 【规划文本】
 & 棚户区改造规划文本一般可分为八个章节:
 & 第一章&规划背景、
 & 第二章&棚户区现状概况、
 & 第三章&规划总则、
 & 第四章&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
 & 第五章&空间布局指引、
 & 第六章&居民拆迁安置补偿、
 & 第七章&政策措施
 & 第八章&组织实施
 & 第一章&规划背景
 & 规划背景可以从国家政策、省域发展环境和市县发展需求等三个层面展开论述。
 & 第二章&棚户区现状概况
 & 介绍各类棚户区现状基本情况和近三年来棚户区改造情况,研究现状存在问题和目前面临的形势等。
 & 第三章&规划总则
 & 阐述总体要求、基本原则、编制依据,确定规划范围、规划期限和改造标准等。
3.1总体要求――国发[2013]25号
 & 3.2基本原则――国发[2013]25号
(1)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2)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3)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4)完善配套,同步建设。
 & 3.3编制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
  (2)《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号);
  (3)省、市关于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文件精神、政策等;
  (4)市、县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住房保障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等;
  (5)市、县国有工矿区、国有林区、国有垦区等行业主管部门关于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规划等。
  (6)其他相关文件、规范等
 & 3.4规划范围
 & 包括本市、县辖区范围内的各类棚户区改造,包括:
(1)城市棚户区改造。
(2)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3)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
(4)国有垦区危房改造。
 & 3.5规划期限
 & 2013年――2017年
 & 规划期限为5年,其中重点是年。
 & 3.6棚户区改造标准
 & 棚户区改造要做到标准适度、功能齐全、质量优良、经济适用、环境优美、便利节能。其规划指标标准如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小区内公共设施配套等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地段的中低价位商品房标准。单体设计应注意做到适用、经济、美观,满足居住的基本需求。
 & (1)选址
 & (2)住宅和套型标准
 & (3)公建配套
 & (4)绿地率
 & 第四章&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
 & 4.1总体目标
 & 依据棚户区现状调查和相关统计资料,进行棚户区改造目标分析、政府保障能力分析等。
确定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等四类棚户区改造的总体目标,明确改造建设规模、用地规模、投资规模等。
总体目标的设定应结合各市、县实际发展状况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应与其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情况等充分结合,合理确定。
 & 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等4个专业方面的内容应分别与由省住建厅、发改委、林业厅和农业厅等部门组织编制的专业改造规划相衔接。
 & 4.2年度目标
 & 将总体目标进行分解,分年度明确各类棚户区改造目标。要求分别列表表示。
 & 年度目标应与已批准的“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的相关内容进行协调,确保“十二五”任务的完成;其中,2013年的目标应与省政府已下达的任务一致。
 & 第五章&空间布局指引
 & 5.1空间布局
 & 按照确定的分年度棚户区改造的数量,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要求,结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状况和发展趋势,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空间布局。应列表反映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名称、位置、类别、占地面积、建设总量、安置户数、安置人口等主要技术指标。
 & 5.2改造要点控制
 & 为了达到“改善居住环境、改善城市风貌”的目标,规划根据各棚户区项目的区位关系、交通条件、人口容量以及开发情况等实行不同的规划控制政策,提出相应的改造要求和改造措施。
 & 一、城市棚户区
 & 依据市、县相关规划及老城区改造政策,实行城市棚户区的分区管理,即将城市棚户区划分为严格控制区、一般控制区、协调控制区三个层面,规划根据各棚户区的区位关系、交通条件、人口容量以及开发情况等实行不同的规划控制政策,提出相应的改造要求。
 & (一)严格控制区
 & 规划要求:棚户区改造严格按照旧城改造控规执行,确定地块的用地性质和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机动车停车位、配套设施的配置。
(二)一般控制区
 & 规划要求:原则按照旧城改造控规或其他规划执行,确定地块的用地性质和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机动车停车位、配套设施的配置。
  (三)协调控制区:
 & 规划要求:原则按照相关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确定地块的用地性质和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机动车停车位、配套设施的配置。以改善城市功能和居民的居住环境。
 & 二、国有工矿、林区棚户区、垦区危旧房
  参照城市范围内的协调控制区的规划措施执行。原则按照相关区域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确定用地性质和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机动车停车位、配套设施的配置。以各市、、县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定位为依据,改造国有工矿、林区棚户区、垦区危旧房,安排各类用地,由各市、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执行。
 & 第六章&居民拆迁安置补偿
 & 确定居民拆迁安置的基本要求和方式;明确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等。
 & 第七章&政策措施
 & 7.1多渠道筹措资金
 & 要采取增加财政补助、加大银行信贷支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扩大债券融资、企业和群众自筹等办法筹集资金。
 & 7.2确保建设用地供应
 &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
 & 7.3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落实好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将优惠范围由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扩大到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 7.4完善安置补偿政策
 & 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各地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租赁型保障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第八章&组织实施
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推进实施机制,保证规划实施。
 & 8.1强化地方政府责任
 & 各地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继续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市、县人民政府要明确具体工作责任和措施,扎实做好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工作,特别是要依法依规安置补偿,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分配补偿到位。要加强信息公开,引导社会舆论,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尊重群众意愿,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参与改造,为推进棚户区改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 8.2明确各部门职责
 &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地尽快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将任务分解到年度,落实到市、县,明确到具体项目和建设地块;加强协调指导,抓好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等工作。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加大中央资金补助力度。人民银行、银监会研究政策措施,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国土资源部负责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 8.3加强监督检查
 & 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要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定期对地方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全面督促检查;各地区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严禁企事业单位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地方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进行整改。对在棚户区改造及安置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规划图纸】
 & 一般包括以下9张图纸,可根据本地情况酌情增加。图纸应采用同期城市总体规划图为工作底图进行绘制。
 & 1.用地现状图
 & 2.棚户区现状分布图(图上要标明各个棚户区的面积、户数、人口)
 & 3.用地规划图
 & 4.棚户区改造总体布局规划图
 & 5.2013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图(改造的棚户区位置、面积、户数、人口,是否原址重建,如果异地安置,新安置区的位置、面积、户数、人口)
 & 6.2014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图
 & 7.2015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图
 & 8.2016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图
 & 9.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图
办:九江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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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城市规划师相关知识重要知识点解析1
住宅小区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和有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在城市规划指导下,选择符合居住功能要求,环境良好,有利于开发建设的新建地区或适宜的旧区改建地段。小区用地的选择,应具有良好的地质条件,避免地质复杂,土壤承载力差,地势低洼又不易排涝等不良的工程地质条件。住宅小区应避免布置在沼泽地区、不稳定的填土堆石地段、地质构造复杂地区如断层、风化岩层、裂缝、滑坡等,也应避开风口,洪水侵袭的地区,以及地震时有崩坍陷落危险的地区。住宅小区应尽量选择具有良好植被和小气候环境以及有利地形、地貌的地区,必须避免严重的交通、噪声干扰和工农业有害排放物的污染和侵害。在山地和丘陵地带,住宅小区可选择自然坡度在25%以内的地段,其地形即使复杂,经过一定的组织和局部改造,是可以合理布置居住建筑的。自然坡度在25%~50%的地段,建设困难较多,土石方量也大,建筑群体布置及设计受到很大限制。自然坡度在50%以上地段,最好不选作建筑用地,可作园林绿地。应注意山区丘陵地区建设特点,对农耕地作切实的调查,全面分析比较,充分利用适宜建设的山坡薄土、瘦地、荒地作为居住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良田。要充分利用劣地,对丘陵间和坡腰良田好土要十分珍惜。
  住宅小区规划选址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及各地方城市规划条例是小区规划选址的重要依据和应该遵循的原则。住宅小区选址定点应具备的条件主要有:住宅小区选址定点的书面申请报告;计划部门的批件,反映建设项目的内容、规模、投资额等;有证测绘单位实测能反映拟建设位置及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城市规划通讯》2012年14期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摘要】:正《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关键词】:
【分类号】:TU981-019【正文快照】: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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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府办〔201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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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都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区委常委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
  广州市花都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
  (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防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和建设。
  本办法所称的城中村,是指已列入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或需以城市建设用地控制的尚未实行村委会改为居委会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的近郊村,是指毗邻中心城区及各镇建成区,尚未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而需要特别控制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的远郊村,是指中心城区或各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不需要特别控制的村庄。
  第三条 城中村、近郊村、远郊村的划定范围,应随经济及城镇建设的发展而有所调整,调整范围由区政府划定,并报上级政府备案。
  第四条 对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村庄的建设,需先编制历史文化村落规划,按照规划实施保护和建设。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宅基地,是指允许规划建设村民住宅和附属设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独户式住宅,是指在农村宅基地上单幢建设的,不高于三层(不含出屋面楼梯间)、高度不超过12米的住宅;
  本办法所称的联排式住宅,是指在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由不少于两幢二至三层并联而成并有独立门户的住宅;
  本办法所称的公寓式住宅,是指在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高于三层的具有多个单元,具有卧室、起居室、浴室、厕所、厨房等的住宅。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用地建设,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未取得用地许可手续而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建设,是指取得用地许可手续,但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或不按规划许可证所载的坐标、面积、高度等审批内容而建的行为。
  第九条 广州市规划局花都分局(以下简称“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主管部门;镇(街)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巡查、监督和规划管理。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花都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区村民建房和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的主管部门;镇(街)国土所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用地的巡查、监督和管理工作。
  广州市花都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区村民建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镇(街)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设监督管理。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花都分局(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我区城市规划区内(不含各镇村庄规划区)违法建设进行巡查、制止和查处,配合镇人民政府查处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巡查、监控和管理工作,负责查处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村民建房负有指导、监督和管理的职责,应当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
  发改、农业、环保、城市管理、公安及新农村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新农办”)等有关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规划编制管理
  第十条 各村民委员会、自然村(庄)申报建设的住宅,应符合经批准的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以镇(街)为单位编制镇(街)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村庄布点规划,再组织编制各村相关地段的村民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以指导村民住宅的建设。
  第十一条 村庄规划由镇(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各镇(街)村庄布点规划由镇(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或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编制。镇(街)人民政府应当把村庄规划及村庄布点规划的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内,区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编制费用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村民收取任何费用。村民住宅小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各村负责组织编制。
  第十二条 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村庄布点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村庄规划由区政府审批;村民住宅小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各行政村编制村庄布点规划、村庄规划及村民住宅小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在各村进行公示,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 村庄规划、村民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标准,应因地制宜,区分控制;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及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要求应符合《花都区村庄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控制指标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第十五条 城中村村民住宅小区建筑间距按《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要求执行,近郊村、远郊村按下表要求执行。
  附表一:近郊村、远郊村建筑间距规定
  第十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村村民住宅报建行政审批时,应根据住宅用地情况,充分考虑住宅的间距、采光、通风、消防、通行条件和技术规范要求,联排式、独户式住宅原则上许可建设层数不宜超过三层,高度不宜超过12米(因造型需要的局部构建和出屋面楼梯间除外),建筑总面积不宜超过240平方米。
  住宅屋顶设计应结合房屋的使用功能,采用造型新颖、利于绿化、美化的形式,尽可能采用坡屋顶。住宅建筑立面的装饰材料和色调处理必须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七条 在市未划定村庄规划区前,我区农村住宅建设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在市划定村庄规划区后,村庄规划区内的农村住宅建设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各村根据经批准的村庄规划或村庄布点规划,向镇规划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城中村及近期纳入改造的近郊村村民原则上统一建设公寓式住宅小区。经规定程序确认为
  危房,近期建设公寓式安置房确有困难、且暂未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建设公寓式住宅的,可向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联排式或独户式安置房,除此以外,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审批建设联排式或独户式的住宅。
  近郊村村民可申请建设公寓式或联排式住宅。远郊村村民可申请建设公寓式、联排式或独户式住宅。
  鼓励暂未纳入改造的近郊村和远郊村村民兴建公寓式住宅小区。
  第十九条 具有近郊村、远郊村常住农业户口的村民,在符合“一户一宅”的条件下,可以申请宅基地新建、扩建或迁建住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
  (一)未达法定婚龄申请分户或其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二)转让或赠与住宅的村民和受让或受赠住宅的村民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跨户籍所在地申请宅基地的(属于调剂安置的除外);
  (四)申请的宅基地面积超过法规规定面积标准的;
  (五)申请的宅基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的;
  (六)申请的宅基地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七)现居住房屋建成不满十年,又不属于危房,申请迁建房屋用地的(实施旧村改造的除外);
  (八)因征地等原因已接受调剂安置宅基地或安置房屋的;
  (九)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十)原有住宅被法院判决用于抵债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宅基地应集中安排划分,新分配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所确定的面积(该面积不含公共配套建设用地面积和因建筑退让等占用的面积),全区每座宅基地限额为80平方米及以下。
  第二十一条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新建、迁建住宅需要申请新的宅基地的必须退还旧宅基地,村委会应当与申请宅基地的申请人签订合同,保证按期交出超出面积的宅基地。申请人领取新建、迁建住宅用地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后,应交回旧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并注销原土地登记后方可办理新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村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充分利用空闲地、旧宅基地、废弃地集中规划建设住宅。各镇、街在编制村庄规划或村庄布点规划时,应对“空心村”开展调查清理工作,并对“空心村”改造提出具体方案,杜绝“建新不拆旧”现象。
  第二十三条 村民新建住宅应当向镇政府(街道办)、国土、规划等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方可建设,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根据本村住宅需求,向镇规划管理机构提出用地申请;
  (二)镇规划管理机构根据经批准的村民住宅布点规划、村庄规划进行初审;
  (三)经镇规划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村委会向区国土房管分局申请用地预审,村民资格的认定,需在本村公示无异议后,属于联排式或独户式住宅的,应加具符合一户一宅的审核意见,属公寓式的应加具符合建筑面积标准的审核意见,若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转用手续;
  (四)取得区国土房管分局的批复意见后,由镇规划管理机构报市规划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村民在已取得合法权属的原有宅基地范围内申请新建、改建、拆建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村庄建设标准进行建设,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方可建设,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持宅基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等材料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二)村委会初步审核,并取得四邻同意意见后,向镇(街)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镇规划管理机构根据经批准的村民住宅布点规划、村庄规划进行复核;
  (四)镇规划管理机构复核同意后,向区国土行政主管部申请加具符合“一户一宅”的审核意见;
  (五)取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的批复意见后,由镇规划管理机构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
  第二十五条 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各村的村民住宅建设规划许可时,应充分考虑村民住宅协调统一,采取高度、层数、屋顶形式、外墙材料及颜色等协调统一的外观风格。
  村民住宅报批前应先由村集体确定农民新村的建筑风格。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多套公寓式、联排式、独户式新农村住宅标准样式方案供各村选用,未选用的村庄也可自行提供本村的住宅样式方案报批,该方案应符合新农村住宅标准样式方案的深度要求。侨房建设和改造有特殊要求的,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鼓励村民整合宅基地,联合建设公寓式住宅,节约下来的建设用地可用于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该住宅项目时,按照规划和用地条件适当放宽应配建的商业和住宅面积比例。
  第二十七条 选用新农村住宅标准样式方案的,在申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同时提供拟建住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以及村委会确定选用新农村住宅标准样式方案的书面文件。
  未选用本村确认的新农村住宅标准样式方案型号而自行提供设计方案的,除提供拟建住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外,还需提供单体建筑的建筑方案,该方案须经村委会及镇(街)规划管理机构同意并在本村公示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新农村住宅标准样式方案的施工图设计及审查。
  选用新农村住宅标准样式方案建设住宅的免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审查。
  未选用新农村住宅标准样式方案建设的2层及2层以上或单层跨度大于6米的村民住宅,应由村集体或个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有资质的审图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
  第二十九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及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施工监督管理。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村集体或个人应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条 宽度为20米及以上的道路的沿线建筑物放线工作由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除此以外的建筑物的放线工作,由镇(街)规划、国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有关人员在开工之日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并登记在册。
  第三十一条 农村村民住宅完工后,应组织竣工验收。
  公寓式住宅工程的竣工验收按照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规定执行。
  联排式、独户式村民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应由村委会代表、镇(街)建设管理部门有关人员、设计单位(如选用标准图集的可不参加)、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无需申报施工许可证的可不参加)组成验收小组,竣工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镇(街)规划办有关人员必须查看住宅是否按照许可的内容建设,作为验收是否合格的一个条件。
  如验收合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验收文件上加盖验收合格印章,并将验收结果送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验收不符合规定的,由镇(街)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村民凭验收合格文件向区国土行政主管部申请房地产权属文件。
  第三十三条 各镇政府、街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农村村民建房活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制,发现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村民建房凡是没有经过审批、被认定为不可改正的违法建设的,其建筑物一律予以拆除,一律不予以补偿。
  第三十四条 下列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1、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未取得用地合法手续,侵占土地擅自建房的,由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2、虽取得用地合法手续,但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新建、扩建、拆建、改建住宅时未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的,由镇政府、街道办、区规划、城管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3、取得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但不按规划许可审批内容,擅自增加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层数、高度以及移位建房,或不按规划审批要求进行外立面装饰的裸体房,由镇政府、街道办、区规划、城管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4、集体建房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五条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农村规划建设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审批手续,不得假借各种名义收取费用。
  凡违法审批的,由有关机关承担法律责任,有关工作人员如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农村村民合法权益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违法违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本办法从2010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重新评估并公布施行。              &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宅&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区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 日印发&
  (共印8份)
  附件:1. 花都区村庄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控制指标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                &2. 花都区城中村、近郊村、远郊村名录(2010-2012)
     &                 & &3. 农村建房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4. 农村住宅申请建筑施工许可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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