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副产品管理条例进入商场怎么管理

福建农副产品平价店管理办法出台 控价任务门槛划定_滚动新闻_新浪财经_新浪网
福建农副产品平价店管理办法出台 控价任务门槛划定
  当食品类价格月同比涨幅超过8%,我省平价商店将启动控价任务。记者7日从省物价局获悉,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并实施《福建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了我省平价商店启动控价任务的具体门槛。只要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月同比涨幅达到或者超过政府年度控价目标、食品类价格月同比涨幅超过8%、猪肉价格月环比涨幅超过3%或者连续两个月环比涨幅合计超过3%、蔬菜类价格旬环比涨幅超过10%或者根据市场形势判断可能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那么,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就应当与经营者协商,并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平价商品销售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按规定,平价商品销售方案原则上应当包括实行平价销售商品的供应品种和品质、协议价格、供应数量、执行期限、政府补贴等内容,其中平价蔬菜、水果类销售价格应当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15%以上,粮、油、肉、禽、蛋以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价格应当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5%以上。
  当平价商店所在市、县市场价格回落到规定的涨幅以下并平稳运行超过一周时,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停止执行平价商品销售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另外,在价格平稳时期,也鼓励平价商店经营者按照自愿原则以不高于市场平均价格销售平价商品。当农副产品市场出现严重供大于求、价格大幅度下跌时,鼓励平价商店经营者以不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收购农副产品。
  《办法》还要求政府对经营者因执行控价任务的损失,按照“先控后补”的原则进行补贴,结算比较方便。为平价商店提供鲜活运输的车辆,全部免收道路通行费,并允许24小时城内通行和停靠。
  华威集团副总经理张新友表示,之前平价直通车等举措的执行并没有明确的标准,主要是看经营者自己的需要和意愿。物价局相关人士称,该《办法》规定的门槛简便易懂,执行起来也很容易。
  全省已有平价商店1600多家
  去年7月,我省在福州、厦门部署开展平价商店试点。9月,省政府在稳定食品价格十项措施中要求在全省铺开,至今年一季度已发展到1600多家。其中,有的是在一批基础条件好、辐射能力强的超市设立平价农副产品专营区,有的是在农贸市场设立平价摊位,有的是在社区密集地段开通直通车、设立直供(销)点等,形成了我省平价商店的多种模式。
  各种形式的共同效果都是要以低于市场价格一定幅度销售主要农副产品,降低“菜篮子”价格。例如:福州开通平价直通车,从海峡蔬菜批发市场直采后直销社区市民,既减少了流通环节降低了菜价,又方便了市民买菜;漳州在19个农贸市场设立121个自产自销区,免收摊位费、水电费,缓解了农民“卖菜难”的问题。
  目前,全省平价商店销售的平价商品大多为二至三个大类、10个左右的品种,一些大型连锁超市平价专营区更是多达五大类20多个品种。
  到2015年大中型社区6平方公里内有1个以上平价商店
  据悉,平价商店可以是固定平价商店,也可以是流动平价商店,各地根据实际情形选择。
  平价商店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设立:在超市设立平价销售区(柜);由粮食经营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农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设立固定平价商店;由物流企业、农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流动平价商店。
  平价商店经营的品种实行目录管理,考虑到全省各地消费习惯差异较大的情况,平价商品目录由设区市制定。经营者在平价商品目录内自由选择经营品种,但超市销售平价商品品种不少于10种,其中蔬菜类不少于5种。这样既能够发挥经营者的主动性,又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在政策扶持上,《办法》要求各地根据实际,不拘一格,灵活运用资金支持、政策扶持、信息服务、推介宣传等手段,通过将参加蔬菜政策性保险的生产者优先列为平价商店采购对象、进行保费补贴、租金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平等地参与平价商店建设。
  平价商店建设要综合考虑当地人口密度、农副产品需求程度、交通便利情况等因素,在城镇大中型社区或交通相对便利、中低收入群体相对集中的城区做好规划布点,逐步实现到2015年全省城镇居民大中型社区周围6平方公里内有1个以上固定或者流动平价商店,在此基础上向小型社区和乡镇延伸,逐步形成合理覆盖的平价商店网络。
  平价商店如何申请?
  《办法》规定只要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一定经营规模,且有愿意按照政府的要求承担稳价惠民义务的经营者,一般都可以申请经营平价商店。
  平价商店的申请设立应当经过申请、受理、审核和认定程序。
  (一)申请。经营者申请设立平价商店的,应当向市、县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书、承诺书等相关材料。
  (二)受理。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对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场所、经营商品种类等进行现场审核。
  (四)认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协议,并允许其在显著位置悬挂“平价商店销售点”牌匾;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同时,《办法》对平价商店的考核也做了详细的规定。市、县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将根据《办法》规定的平价商店义务实行考核,建立档案记录考核情况。平价商店考核情况可以与信用等级评定挂钩。考核合格的平价商店,可以继续签订平价商店经营协议;对稳价惠民贡献突出的,将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不符合要求的平价商店,进行批评纠正,督促限期整改;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拒不整改的,取消其平价商店资格,停止执行各项扶持政策,其经营者一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平价商店。卖场应该如何与供应商合作双赢_超市管理_超市开店选址|商品管理|采购管理|超市生鲜|诚信防损|物流配送|超市策划|人力资源|顾客服务等管理,并包含供应商进场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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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场应该如何与供应商合作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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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与大家分享三点:是做什么的、需要零售商给予什么、如何与实现双赢?
是做什么的
1、提供商品的
是提供商品的,这个谁都明白,不过这里的关键不在于提供商品,而在于提供什么样的商品,因为就平均而言,100只商品入市,3个月下来还销得动的大约不超过50只,一年下来仍然能够卖得动的大约不过在10种上下,所以,商品的生命周期是很短的,的商品淘汰率非常高,这样的话,其实我们对所提供的商品的要求是非常高的,不仅得提供商品,还得是价格有竞争力的,而且还得是能够长期畅销的。
2、提供相关支持的
要想使他所提供的商品足够畅销,除了他的商品能够有足够的卖点、与其它商品相比性价比比较高之外,他还得在促销、商品供货等方面提供足够的支持,以帮助门店来提升他所提供的商品的销售额。
3、通过渠道来实现商品销售从而赢利或者是代理商品销售实现利润的
上述两条是站在零售商的角度来看待的,那么如何站在自己的角度来看待呢?
对于那些属于厂商的其实是借助零售商的渠道来实现自身商品的销售收回资金,从而完成一个完整的商品循环圈的,伴随着连锁零售商成为越来越重要的终端渠道,这些对于零售商的重视程度和依赖度也越来越高;而对于那些只是作为厂商代理的而言,他们只是利用零售商的渠道来提高其所代理的商品的销量、来加速周转,通过商品进出的差价来赚取一定的利润的。
需要零售商给予什么
1、从进场到商品上架、促销的一切方便
之所以需要利用连锁零售商的渠道,除了这个渠道规模比较大之外,还看重一点,就是这个渠道的交易成本比较低,也就是说不必每家门店逐个去谈进场上架促销退换货等事宜,而是可以借助零售商连锁管理的便利来快速地实现,这其实就是连锁企业的规模效应在发生作用。
但以前也听说在个别外资大卖场和一些内资卖场,商品即便进了总部,那其实还只是买了张进大门的票而已,里面的每一家卖场还得象一个个小景区那样买分票,还得去与每家门店亲自谈亲自沟通,这既增加了下属门店权力寻租的可能性,又使得连锁超市的规模效应大大地降低,在这方面,应该说,大润发做得非常棒,的商品只要进了场了,他们就会提供一切便利,方便其商品在所有门店上架、接受评估、安排陈列空间等,这样的话,资源的线损就会少很多。
2、对商品价值的评估标准能够透明公正
的商品进场了其实还远远不够的,因为只有10%的商品能够畅销一年以上,所以对于每种不同品牌不同规格不同价格带的商品自其进入商场以后就应该进行跟踪评估,分出个一二三等来,就象现在的学生在小学初中高中进行分类教育一样,这样便有利于选拔出的商品中的真正的畅销品。
不过这种评估的过程一定要科学合理,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这样才有助于有效地选拔出零售商所需要的商品,将零售商最重要的资源——货架得以可以合理的分配,提高每一寸货架空间的贡献度。
3、占用资金少、能够及时回款
无论是生产商还是代理商,他们对于资金占有量都是非常重视的,都渴望以尽可能少的资金通过高周转来获得足够高的资金利润率,所以零售商应该尽可能快地提高的商品周转速度,这样才可能获得的额外支持。
4、给予必要的尊重
现在零售商强势了以后,便处处朝南坐,无限放大自己的权利,不把当回事,喜欢随意支使和玩弄,这其实都是短视行为,如果不能给予足够尊重的话,要想获得的大力支持肯定是不可能的
“将欲取之必先与之”,这也是与我们管理的原则相吻合。
如何与实现双赢
1、给予他所需要,同时得到我们所需要的
在处理与的关系中,很多零售商首先想到的是如何去压榨,而不是想着如何改进自己的工作,减少的资金占用,加速商品周转,从而获得的尽可能高的促销支持和通道费用支持,这其实是走入了一个误区,其实也就像是我们饲养的一头奶牛,尽管你可以从奶牛身上不断地挤奶,但前提是你得给它喂养饲料啊,没有了饲料,你的奶牛就失去了奶源,到时你想挤也挤不出来了。
让的商品尽可能快地上架、给予每一个单品与其商品实力相匹配的货架空间、给予同等的机会去开展促销活动(与其商品的实力和在促销上的投入力度相匹配)、尽可能快地给回款特别是在一些节日或者是要拿钱去拿货的时候,当我们在需要的这样一些利益点关照了他们以后,那么我们接下来也就可以向提出更高的要求了,比如给予最低价、在促销的支持力度上给予最高的支持、在货源紧张时给予货源保障、在销售上予以一定提升幅度的承诺等等,当我们有了的这些大力度的支持以后,我们还愁我们的生意做不大吗?
2、与合作中谈判是非常重的筹码,而谈判的基点应该是双方合作共赢的领域,而不是如何去压榨
在与的合作中,谈判无疑是很重要的筹码,但是过于看重谈判的技巧,而忽略了谈判的实质还是为了寻找一种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可持续的合作方式,按照那种单方赢的谈判,即便你的谈判技能再高、的谈判技能再低,也是无法持续合作的,也是无益的。
谈判的最高境界应该是没有谈判,这就像打仗的最高境界是“不战而屈人之兵”的道理是一样的,当别人心悦诚服地与你合作的时候,他所爆发的潜能是不一样的,当双方都找寻到了合作的最佳点和最佳方式以后,此时我们零售商与的双剑一合璧就可以产生非常强大的互补效应,此时要实现零售商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的目标也就不是太难的事情了。
也许有些店长认为,与的谈判与合作都是商品部的事情,似乎与店长的职责关系不大,尽管进场谈判和大的促销谈判都是采购部门的职权,但是在处理与的关系当中,门店还是可以在其中发挥很多影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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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
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是新形势下稳定蔬菜等农副产品价格的创新机制。为构建我省稳定蔬菜等农副产品价格的长效机制,确保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持续有效运行,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进一步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44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是指在政府引导和扶持下,由政府相关部门认定并与经营者签订协议,企业自主投资经营,通过产销对接,以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销售群众生活必需的蔬菜等农副产品,并在价格异常波动时承担保障供应、稳定价格的商店、专营区、交易区、农贸市场等的总称。& ?&  
&&&&&&& 第四条& 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
  (一)政府引导,企业运作。政府通过资金支持、政策扶持、信息服务等手段,引导、依托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市场主体积极、平等地参与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发挥在农村商品流通中的优势和作用,整合网络资源,积极参与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
  (二)产销对接,降低成本。通过扩大基地种植,提高设施水平,发展冷链物流,鼓励生产基地与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对接,促进农副产品生产、运输、销售一体化,减少流通环节,降低生产和流通成本。?&
  (三)合理布局,规范运营。各市、县政府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居民消费习惯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人口居住密度及农副产品需求程度,重点在农副产品消费量较大且自给率较低、中低收入群体较为集中、基础设施较为健全的区域,分步、有序做好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布点工作。政府以合同方式明确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经营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企业运营,促使企业积极履行稳价惠民的社会责任。&&&&&&&&&&&&&&&&&&& &
  二、平价商店的设立及变更&
  第五条& 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可采取以下形式设立:?&
  (一)在消费群体集中的社区建立农副产品平价商店;?&
  (二)依托大型超市建立农副产品平价专营区;?&
  (三)在城市集贸市场建立农副产品平价交易区;?&
  (四)以农贸市场的形式设立平价农贸市场;&& ?&
  (五)依托供销社流通系统建设农副产品平价商店;?&
  (六)其它有利于农副产品直销的形式。?&
  第六条& 经营者申请设立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二)具备较强的竞争实力,拥有生产基地或产品直供网络,能够有效实行产销对接或连锁经营,保障价格优势和产品质量;连锁经营的企业要建立配送中心,对蔬菜等产品进行分类、整理、运输及检测,保障其质量安全。?&
  (三)符合政府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布局要求,有相对独立且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经营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20平方米;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直接设立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直销店)的经营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平方米;依托大型超市建立农副产品平价专营区的经营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平方米;在城市集贸市场建立农副产品平价交易区的经营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平方米;以农贸市场形式设立的平价农贸市场的经营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平方米。?&
  (四)自愿承担稳价惠民社会责任,平时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在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按照与价格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履行稳价惠民义务。?&
  (五)以粮、油、肉、禽、蛋、菜等农副食品为主营项目,经营品种应当符合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平价农副产品目录管理的规定。?&
  (六)应当配备冷藏等设施设备及必要的检测设备,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
  (七)所经营的平价农副产品符合国家、省质量安全标准。?&
  第七条& 申请设立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设立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书面申请、《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设立申报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等经营场所相关证明;?&
  (三)产销对接合同或协议;?&
  (四)经营商品的具体类别和品种说明;?&
  (五)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认定、价格跟踪监测及价格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认定意见。?&
  第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核实申请认定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相关材料;?&
  (二)核实申请设立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经营者是否具备较强的竞争实力;?&
  (三)考察相应的设施、制度,能否保证销售的农副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四)了解内部管理制度及销售记录;?&
  (五)检查销售的农副产品的质量;?&
  (六)其他需要核实的情况。?&
  第十一条& 对申请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予以认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该平价商店的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不予认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及负责初审的商务主管部门反馈意见。?&
  第十二条& 经营者经认定符合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经营条件的,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协议书》,通过协议方式明确政府与平价商店经营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平价商店履行产销对接、保障供应、稳定价格的义务做出约定。?&
  第十三条& 市、县认定设立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应当同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不得随意转租或改变经营范围,如发生产权变更或调整经营范围等事项,应当及时向商务、价格主管部门申请重新办理认定或退出手续。&
  三、政府的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方式扶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
  (一)实行开办补贴政策。凡在市、县开办平价商店,并取得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和签定协议的,可由当地政府按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的开办资金补贴。?&
  (二)生产扶持。加大对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所依托的“菜篮子”生产基地的扶持力度,实施资金倾斜,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提高蔬菜种植水平。?&
  (三)保障经营场所。各市、县在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平价商店建设需求,合理布局。?&
  经营场所可通过以下途径予以保障:?&
  1.通过盘活政府现有闲置物业提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经营场所;?&
  2.结合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城市“三旧”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规划预留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场地;?&
  3.结合保障性住房建设,将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作为其配套设施予以预留;?&
  4.供销社系统通过充分整合内部现有物业资源,挖掘潜力,解决布点所需场所;?&
  5.市、县政府可以按照适度补贴的原则,充分考虑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所在地段、经营平价农副产品的营业面积等因素对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给予适当的租金补贴。政府物业用于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经营的,租金应低于条件相当的其他经营场所的租金标准;价格异常波动时期按照规定或约定履行平抑价格特定义务的,减免其租金。?&
  (四)价格异常波动时实行差价补贴政策。当农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应与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签订《市场保供应急投放协议书》,主动协助商务等相关政府部门组织农副产品供应市场,并按照政府规定价格销售,实现保供稳价的目标,政府按照“先控后补”的原则,对差价给予适当补贴。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五)实行税费优惠政策。?&
  1.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印花税。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规定依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如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按税收政策规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实行收费减免政策。对涉及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经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产品的各种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  3.实行价格优惠政策。努力降低蔬菜生产经营成本,对与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产销对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相关的农业企业生产基地在蔬菜生产过程中的用水、用电价格,严格按照农业用水、用电价格执行。对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及冷藏设施的用水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
  (六)财力保障。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市县要按照规定运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原则上直接用于支持平价商店建设的资金规模不应低于基金总额的15%。没有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市县,要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进行扶持。&
  四、平价商店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应当严格履行协议约定,依法规范经营行为。?&
  (一)自觉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带头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抵制不正当价格行为。 ?&
  (二)自愿承担稳价惠民的责任,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在市场价格相对平稳时,保障货源充足,保持平价商品价格低于同类商品市场平均价格,发挥市场价格导向作用。平价蔬菜销售价格原则上应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平均价15%以上(以当地价格部门公布的监测数据为准),粮、油、肉、禽、蛋以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价格原则上应低于当地同类商品市场平均价格5%。在市场价格显著上涨或异常波动时,带头执行政府价格调控政策,主动承担稳定市场物价的社会责任。?&
  (三)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内统一张贴经营承诺、农副产品管理目录、平价商品农副产品销售价格与当地同类商品市场平均价格对比表(价格对比每天公布,有条件的通过电子显示屏公布)、价格举报电话、企业服务电话等。?&
  (四)按规定做好商品和服务价费公示工作。平价商品分类集中摆放,一物一标签,详细标明产地和价格等。通过平价商品标识条或标示牌以及扎口胶等使平价商品明显区别于其他商品,方便消费者识别。?&
  (五)除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设立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外,应当签订产销对接合同或协议。?&
  (六)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配备物价员,严格按规定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可靠的价格信息资料,落实明码标价,贯彻执行各项价格政策等。?&
  (七)所经营的平价商品应当分类别、品种建立台账,如实记录农副产品平价商品名称、规格等级、产地、供货单位、进(销)货日期、进(销)货数量、计量单位、价格、进(销)总额等,妥善保管相关单据和凭证。?&
  (八)建立完善的监控蔬菜等农副产品销量的电子系统,并能为政府掌握市场行情提供准确的数据。?&
  (九)平价农副产品的经营应当进行单独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并取得合法、真实的票据和凭证。?&
  (十)按规定用途使用政府补贴资金。?&
  (十一)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应当加强经营管理,每半年将经营情况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
  五、政府部门的其他管理和服务&
  第十七条& 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宣传和指导,积极构建稳定蔬菜等农副产品生产和价格的长效机制。?&
  第十八条& 政府要加强对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管理,统一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标识,并给认定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颁发牌匾。牌匾名称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独立设立的冠名“××市(县)政府认定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二是在大中型超市内设立的冠名“××市(县)政府认定农副产品平价专营区”;三是在集贸市场设立的冠名“××市(县)政府认定农副产品平价交易区”;四是以农贸市场形式设立的冠名“××市(县)政府认定平价农贸市场”。?&
  第十九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商务等有关部门结合各市、县实际制定具体品种目录,对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经营的农副产品实行目录管理;各市、县可根据季节不同适时调整品种目录;农副产品平价商店需调整平价商品类别或品种的,应当报当地价格、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农业部门要加大力度落实常年“菜篮子”基地的面积、产能,大力扶持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常年蔬菜生产企业,扩大生产,保障平价商店农副产品的供应,及时协调解决农民卖菜难等问题。要强化对常年瓜菜的田头检测工作,保证常年瓜菜生产质量安全,保证平价农副产品平价商店销售农副产品的质量。?&
  第二十一条& 商务部门要做好城市平价商店的网点规划、推动产销衔接,扶持发展冷链物流,增加商品储备,确保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持续长期有效运行。?&
  第二十二条& 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农副产品进行检验检测,防止不合格农产品流入市场,保障“菜篮子”食品安全;主动做好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基础服务工作,保护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品牌,监控市场商户随意使用“平价”招牌搅乱市场。对随意用“平价”称谓注册的商铺要一一核实、清理。?&  
&&&&&&& 第二十三条& 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涉农税收政策,加强对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税收管理工作,确保与建设平价商店相关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第二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为做好、做实各地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积极提供各种服务工作。&
  六、考& 核&
  第二十五条& 对政府认定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采取动态管理,实行定期与不定期考核。?&
  (一)定期考核。每年初,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商务、农业、工商等部门对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具体考核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二)不定期考核。由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所在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采取日常巡查和重要节假日检查相结合的形式对平价商店开展不定期考核。主要对平价商店明码标价、制度公示、台账建立、经营的平价种类及销售价格、商品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
  (一)不按规定使用平价商店统一标识的;?&
  (二)未设立公示栏或公示的内容不完整的;?&
  (三)平价农副产品未使用专门的标价签或价目表标价,不按规定做好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工作的;?&
  (四)销售的农副产品不符合平价商品目录有关类别和品种要求的;?&
  (五)不按要求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和设立物价员的; ?&
  (六)不按规定要求报送价格信息资料的;?&
  (七)违反相关规定,情节较轻没有造成社会影响且属初犯的;?&
  (八)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轻微的。?&
  第二十七条& 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政府发放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牌匾,并取消各项扶持政策:?&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不履行有关约定或已不具备平价经营基本生活必需农副产品条件的;?&
  (三)不按协议约定履行稳价社会责任的;?&
  (四)销售的农副产品短斤缺两或有质量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不服从管理和接受监督,责令整改后屡查屡犯的;?&
  (六)有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
  (七)擅自将平价商店转租或改变经营主体的;?&
  (八)利用“平价商店”招牌进行其他不正当行为的;?&
  (九)弄虚作假骗取政府补贴的;?&
  (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主动申请退出的;?&
  (十一)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造成社会影响的;?&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对考核合格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可继续以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名义经营,并获得政府相关政策扶持。政府对考核优秀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应给予表彰鼓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收回政府发放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牌匾,取消各项扶持政策,并按合同约定追究相应责任。&
  七、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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