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对工业企业违约金 会计处理处理办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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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
(国务院2号令)
(1988年5月18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 1988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号发布 自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企业租赁经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租赁经营,是指在不改变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的条件下,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国家授权单位为出租方将企业有期限地交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依照合同规定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的方式。
  第四条 实行租赁经营必须兼顾国家、企业、职工和承租方的利益。
  第五条 出租方和承租方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出租方与承租方
  第六条 国家授权企业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为出租方,代表国家行使企业的为出租权。
  第七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承租经营企业的为承租方。承租方可以采取下列形式承租经营企业:(一)1个人承租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个人承租);(二)2至5人合伙承租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伙承租);(三)本企业全体职工承租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全员承租);(四)一个企业承租经营另一个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承租);(五)国家允许的其他租赁经营形式。
  第八条 租赁期限每届为3至5年。承租方不得将企业转租。
  第九条 承租经营者是指承租经营企业的个人,或者合伙承租、全员承租确定的厂长,或者承租企业派出的厂长。承租经营者是企业租赁期间的法定代表人,行使厂长职权,对企业全面负责。
  第十条 承租经营者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厂长条件。
  第十一条 承租方必须提供下列担保:(一)个人承租的,必须出具与租赁企业资产成一定比例的个人财产(其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现金)做为担保,现金必须专款存入银行,并有不少于两名有相应财产可资担保的保证人;(二)合伙承租、全员承租的承租成员必须出具与租赁企业资产成一定比例的个人财产(其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现金)作为担保,现金必须专款存入银行;(三)企业承租的,必须出具与租赁企业资产成一定比例的留用资金作为担保,并存入银行。存入银行后,除征得出租方同意可作为流动资金参加周转外,不得挪作他用。前款各项担保财产与租赁企业的资产的具体比例,由出租方所在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章 租赁招标
  第十二条 出租方在企业出租前必须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根据行业和本企业资金利润率确定标底。
  第十三条 出租方选择承租方的步骤:(一)公布招标通告,进行招标登记,对招标登记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投标者;(二)组织投标者进厂考察,由投标者编制投标书,提出治厂方案;(三)组织投标者公开答辩,对投标者进行综合考评,征求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意见,确定中标者。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或者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租赁企业投标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允许,并支持中标者到租赁企业任职。
  第十五条 出租方选定承租方后,出租方与承租方必须订立租赁经营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变更登记手续。第十六条 租赁期满,出租方同意承租方继续承租的,必须重新订立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变更登记手续。租赁期满前6个月,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当互相明确是否继续租赁关系。
 第四章 租赁经营合同
  第十七条 租赁经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租赁经营合同的双方必须坚持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租赁经营合同依照本条例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八条 租赁经营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一)标的;(二)租赁经营合同的生效条件和有效期限;(三)租赁期内经营总目标及年度经营目标;(四)租金数额、交付期限及计算办法;(五)承租方的收益及企业各项基金的分配比例;(六)企业租赁前债权债务及遗留亏损的处理;(七)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八)担保的形式和要求;(九)合同的变更、解除及合同纠纷处理办法;(十)违约责任;(十一)租赁期满后资产返还和验收;(十二)租赁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九条 未经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租赁经营合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使租赁经营合同无法履行时,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一)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二)由于承租方经营管理不善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年度经营目标;(三)由于一方违约;(四)由于合同规定的其他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
  第二十一条 租赁经营合同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未达成书面协议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租赁经营合同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后,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即视为默认。
  第二十二条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号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决定》。此条已被修改。 租赁经营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者仲裁。租赁经营合同任何一方对仲裁机关的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仲裁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仲裁机关作出的决定,即为终局裁决。逾期未申请复议,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即为终局裁决。租赁经营合同任何一方可以根据租赁经营合同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出租方的权利:(一)监督承租方遵守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完成国家下达的计划;(二)监督租赁企业的财产不受损害;(三)收取承租方按照合同规定交付的租金。
  第二十四条 出租方的义务:(一)按照合同规定保障承租方的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租赁前享有的各项优惠待遇;(二)为租赁企业的生产发展提供必要的服务;(三)根据承租方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协助租赁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的困难。
  第二十五条 承租方的权利:(一)享有国家规定的厂长权利;(二)任免厂级行政副职,并报有关部门备案;(三)决定企业脱产人员编制;(四)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企业的经营方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承租方的义务:(一)履行国家规定的厂长职责;(二)执行价格政策,维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三)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四)维护租赁经营企业资产,保证设备完好,办理企业财产保险;(五)按期交付租金。
  第二十七条 承租经营者作为承租方的代表享有和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收益分配及债权债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出租方可视企业技术改造任务情况,将承租方交付租金的全部或者一部交给企业,用于生产发展和技术改造,或者清偿企业租赁前的债务及遗留亏损。
  第二十九条 租赁经营企业实现的利润依法纳税后,分为承租方的收入(含租金)、企业生产发展基金、职工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四部分,按照合同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条 租赁经营企业可以在规定的工资总额(包括奖励基金)范围内,自主确定企业内部分配的制度、形式和方法,并依法纳税。
  第三十一条 企业租赁经营前的债权债务及遗留亏损的处理办法,按照租赁经营合同规定办理。
第七章 承租收入
  第三十二条 自租赁经营合同生效之日起,停发承租经营者及合伙承租成员的工资、奖金,预支生活费。承租经营者及合伙承租成员的收入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分年度结算或者租赁期满一次结算。承租经营者及合伙承租成员的原工资和租赁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应当调整的工资,计入档案,作为承租期满后恢复工资的依据。全员承租的承租成员的工资收入,企业承租的收入,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 承租经营者的收入,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含奖金的五倍。其他承租成员的收入应当低于承租经营者的收入。承租方个人所得收入按月平均超过个人收入调节税起征标准的部分,应当照章纳税。
  第三十四条 承租方按照租赁经营合同规定的比例取得的收入,在交付租金和实际支付给承租成员以后仍有余额的,应当作为企业的风险保证金留存。
  第三十五条 租赁经营合同解除时,出租方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承租方经营成果进行审查。凡达到租赁经营合同规定的经营总目标并按照租赁经营合同规定交付租金的,出租方应当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商得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从企业的风险保证金中按照承租方担保现金数额的一至五倍支付给承租方。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达不到租赁经营合同规定的经营总目标或者欠交租金时,应当以企业的风险保证金、预支的生活费(或承租成员的年度收入)抵补,不足部分,由承租方、保证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抵补.保证人以其保证财产抵补后,有权向承租方追偿。
  第三十六条 个人承租的承租经营者对保证人的风险补偿,应当从个人收入中支付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租赁经营企业的劳动、财政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
  第三十八条 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的,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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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环保行业:违约成本提升,工业环保加速―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00:00 来源:
事件&&& 环保部,会同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制定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自日起执行。内容包括:&&& 1)各级环保部门以年为单位,对企业上一年度环境信用进行评价;&&& 2)根据评价结果将企业分为4类:环保诚信/良好/警示/不良企业;&&& 3)评价结果在环保部、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及其他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共享。对环保诚信企业实施激励,对环保不良企业实施惩戒。&&& 评论&&& 该政策是“抓落实”的再次体现;将激发工业企业加大环保改造投入,并且注重环保实效;拥有工程经验的环保龙头将率先受益。&&& 1)10类高耗能企业必须参评。企业环境评价对象包括:应纳范围(强制参评,明确10类,包括:重污染/产能严重过剩、重点监控企业等)和自愿参评企业。评价内容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管理、社会监督四个方面;&&& 2)环保不良企业运营成本显著提升。环境评价结果将在各监管部门间共享且对社会公开。对环保不良企业,建议取消政府采购,同时金融机构不予新增贷款;环保诚信企业将获得多项支持;&&& 3)工业企业必将注重环保实效。在日常运行中,有任一环保违规事项发生,都将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环保不良企业两年内不得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 4)工业环保龙头将显著受益。《办法》明确:工业企业通过合同委托专业环保公司运营的,如不达标,依然视为该企业的行为。拥有经验的环保龙头将更符合工业企业的要求。&&& 估值与建议&&& 工业环保领域,A股首选科达机电:目前股价对应2013-14年P/E34x/20x。2013年清洁煤气炉业务订单已爆发,2014年看好进一步放量和盈利能力明确。&&& H股首选东江环保:工业危废龙头,目前股价对应2013-14年PE25x/21x。公司已公告收购广州绿由意向,如若成功,公司2014年业绩仍有20%提升空间。&&& 风险&&& 政策落实力度低于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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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德安处理工业园区企业违规违约行为
  新华网江西频道12月5日电(李诗彪 孙永保)12月1日,江西德安县工业园西区,因屡次违约被解除土地使用权的江西金德天公司为工棚租赁等问题与另一家企业发生纠纷,德安县有关部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调解,及时化解矛盾,妥善解决问题,有效避免了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江西省德安县在工业园区建设中,始终把优化发展环境放在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为帮助企业尽快投产,每个项目都有一个县领导负责落实服务,一个县直单位全程跟踪服务,并建立重大项目服务"绿色通道",实行一站式、一条龙服务。而对于违反合同占有土地迟迟不开工、环评不达标等违规违约企业,德安县则本着有理、有节的原则,该清退的清退,该整顿的整顿,并妥善处理与之相关的各项事宜,让企业真正来得开心、改得真心、走得舒心。  日,拟投资5.3亿元的江西金德天油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约落户德安县,在该县工业园西区预购地455亩,按其修建主干道分为东、西两块地,其中东边沿福银高速路一侧227亩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西边约228亩未交纳土地款且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合同约定在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6个月内金德天公司未开工建设厂房的,德安县政府可收回土地使用权。为促使该项目用地建设快速推进,德安县相关领导和部门给予了全力的支持与配合。两任县委书记多次为该项目筹措资金、申报项目和申请贷款,亲自到国家及省市相关部门汇报协调。  可是,半年过去了,金德天公司并没有履行合同如期开工。鉴于该项目用地建设推进过于缓慢,德安县主要领导又多次与其投资方湖南金拓天公司董事长洽谈项目快速推进事宜,并签订了补充合同,约定该公司必须于日前全面开工建设项目用地所有主体厂房,否则将收回全部土地使用权。然而,至2010年7月中下旬该公司仍未开工建设厂房。在这种情况下,德安县只得于8月6日依法正式解除了金德天公司入园合同,同时从企业利益出发,提出两套解决方案:一是为金德天公司另行调换用地,享受的优惠政策不变,据实审核补偿相关费用;二是该公司整体退出,所付土地款据实予以退还,前期基础设施建设等费用经审计核实后据实予以补偿。  考虑到金德天公司资金周转一时困难,德安县政府还从县财政调度100万元资金垫付企业前期搭建简易工棚等部分基建的农民工工资,稳定了农民工情绪,得到了企业界的交口称赞。(新华网江西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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