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如何管理分包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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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教一个问题:家庭装饰公司采用分包的方式把工程承包给项目经理,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这个收入应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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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处理?需什么凭证?
按承包合同或协议办.上面怎样规定收取的就按那个收取,收取的时候视你收取方式(代扣或他直付)而凭证附件不同,还有是你如果不是国企,千万别忘了代扣交其关的税.
谢谢.我还想问一下,例如,公司收到10万,付给项目经理9万,由他去支付工程的所有费用,公司支付9万时,需要
项目经理提供什么凭证呢?
将资金流和账流分开
我还是想请wolf001说得细一些,我能理解您的意思,但具体怎么做,能给我举个例子吗?
钱你怎么付不管,但账按正规的流程来,问题在于票据的取得。
要提晰些才能做账.
你这样提不清晰,没法回答.分情况处理.看你们跟他签的合同是怎样的.是做分包处理 还是联营还是什么?方式不同,财务处理也不同.还有要根据你们公司对财务的核算要求来进行分析.还有,你如果单纯要他拿多少钱的票来冲他那钱,你税务上肯定走不通的.你就直接根据承包合同,扣掉他应交的税金就好了.如果你们公司经营的需要要把他那一块算到你们的收入中去,以给领导增大经营规模(营业额或建安值),那又是另外一番账务处理了.
这位大侠,还得请教.公司收取10%的工程款应作为什么收入(正规的),应该扣他交的
那些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两费、所得税等?)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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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熟悉的陌生话题,《增值税专用发票》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1、什么情况下使用?2、完整的使用流程?3、如何进行有效管理?4、常见的管理误区?5、难点?此次思享会我们对这些进行讨论互动,小陈税务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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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违法分包中工伤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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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建设工程实务中存在这样一种不规范的施工模式,即建筑施工企业将其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俗称的包工头),包工头通过自行招用劳动者进行施工。
当前,实务中存在这样一种不规范的施工模式,即建筑施工企业将其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俗称的包工头),包工头通过自行招用劳动者进行施工。因为包工头通常资金实力较弱,一旦发生劳动者因工伤亡,劳动者常常无法从包工头处获得救济。有劳动者即主张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便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实务中认识不一,争点主要是:建筑施工企业与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对这些劳动者因工伤亡承担责任的性质。有观点认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通知冠名为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而其中规定非法转包、分包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则当然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且工伤保险待遇是上的概念,如不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将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经法院确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可据此申请,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笔者对此不敢苟同。笔者认为,建筑施工企业与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建筑施工企业对劳动者承担的是一种替代责任。一、建筑施工企业与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首先,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分析。按照文义解释,该通知中使用的概念是“用工主体”而非“用人单位”,而“用工主体”并非劳动法上的概念;按照立法解释,劳社部发〔2005〕12号共有五条,除第五条系关于劳动争议管辖的规定外,第一、二、三条均是明确指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唯有第四条不同,仅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资格。这说明,在起草制定该通知时,原劳社部并不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次,从劳动关系的实质分析。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上述情形下,包工头以自己的名义招用劳动者,劳动者也明知其是为包工头打工,接受包工头管理,并从包工头处领取报酬。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既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也没有劳动关系的实质和外观,并未建立劳动关系。事实上,建筑施工企业、包工头以及劳动者三者之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即建筑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的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关系,包工头与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关系。否则,由包工头自行招用的劳动者均可请求与建筑施工企业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并进而要求双倍工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这显然是不合适的。如果仅将其限定在因工伤亡的劳动者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将会导致一种逻辑上的矛盾:因工伤亡的劳动者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同样场所工作、具备同样情形的其他劳动者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难以自洽。二、建筑施工企业对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的是替代责任既然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建筑施工企业的“用工主体责任”究竟是何种责任?是否需要对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对此,有观点认为,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之间虽然不形成劳动关系,但双方之间形成一种“拟制劳动关系”,即建筑施工企业在工伤范围内(当然还包括等问题)承担用人单位责任。对此,笔者亦不能认同,因为所谓“拟制劳动关系”,不过是一种学理上生造出来的概念,并无实定法上的依据。较具说服力的解释是,建筑施工企业此时承担的是一种替代责任,即建筑施工企业本应将工程转包或者分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但违法将其分包给包工头,那么劳动者发生因工伤亡时,就由其替代包工头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种解释既有逻辑上的支撑,也有制度上的支持,还具备实定法依据。从逻辑上而言,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发包给包工头本身是一种违法发包,主观上具有过错,一旦劳动者因工伤亡,常面临包工头无力赔偿的问题,而劳动者受伤后的治疗问题,直接涉及劳动者的生存权,故资金雄厚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其违法发包、转包行为负责,由其承担责任;从制度上而言,让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不会过分加重建筑施工企业的负担,《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第三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从法律依据上来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已明确:“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法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如此解释,既可避免为保护劳动者而勉强认定建筑施工企业与之形成劳动关系所带来理解上的混乱,而且不过分加重建筑施工企业的负担,利益更为均衡,也较符合当前建筑施工行业的实际。
作者: 执业机构: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 专长:婚姻家庭 | 交通事故 | 合同纠纷 | 刑事辩护 | 人身损害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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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版权所有 蜀ICP备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论施工企业对工程分包的管理_中华文本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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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预览:
检查 、边整改 的精神。对  4 查 出的隐患要 下隐患整 改通 知书 ,定 人 、定措 施 、定完 成 日  
期 ,尽 快 进 行 整 改 。 不 能 立 即 整 改 的 要 建 立 登 记 、整 改 、 检 
到经济处罚 。  
查 、消项制度 。在隐患没有 消除前 ,必须采取 可靠的防护措 
施 。如果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隐患 ,应立即停 止 
作业 。  
24 工 程施 工安全 管理  .
为进 一 步 加强 分 包 队伍 的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作 ,保 障 分 包 队  伍 人 员 在 生产 中 的安 全 与健 康 ,杜 绝 工 伤事 故 的发 生 ,要 求 分  
包方做好以下安全工作 :   ()项 目经理部成立安全领导小组 ,负责工 程安全 、文 明  1 施工监督 检查管理工作 。项 目经理部每周组织分包单位进行一 
次 检 查 ,必须 参 加 安 全检 查 的人 员 有分 包 项 目经 理 、分 包 安 全 
综上所述 ,由于建筑市场竞争的加剧 ,建筑工程项 目业主  变得越来越专业化 ,对质量和服务水平 的要求越来越高 。工程  分包是施工企业弥补 资源不足的一种手段 ,更多地依赖于分包  商来完成任务 ,因此施工企业要增强分包管理能力 ;而专业 的  分包队伍和劳务队必须提高其管 理能力 、技术水平 ,使用新 型  机械设备 ,提高生产率 ,降低成本 ,从而获得更高的生产率和 
利润率 。  
员 、分包 专 业 工 长 、专 业 电工 、专 职机 械 管 理 员 等 。  
()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的 主 要 内 容 :查 领 导 ,是 否 认 真 贯 彻   2
“ 全 第 一 、预 防 为 主 ” 的方 针 ,正 确处 理 安 全 和进 度 的关 系 , 安   把安 全 生 产 工 作摆 在 了公 司 的重 要 议 事 日程 ;查 教 育 ,对 管 理   人 员 、工 人 的教 育 ,在 时 间 上 和 内 容 上 是 否 真 正 落 实 ;查 防 
护 ,施工现场 的各种防护措施是否达到规定 的标准 ;查制度 ,   安全生产 各项管理制度是 否真正落实 ;查 隐患 ,施工作业面是 
否存 在事 故 隐 患 和 违 章作 业 行 为 。  
() 每 次 检 查 都 要 制 定 明 确 的 安 全 检 查 表 ,认 真 进 行 考  3
[]工程 建设 编委会.房屋建 筑和 市政 工程施 工分 包总承 包管理及招  1 投标操作规 范实用手册[ .北京:中国 M] 科技文化 出 版社 . 0 6 2 0.  
[ 任 编 辑 :刘新 英 ]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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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更多 ""  A企业为一施工企业,现从B施工企业处分包一工程,B施工企业的建安税由业主代扣缴纳。A企业出具建安发票给B企业。B企业将业主代扣税票复印件盖财务专用章后交A企业(原件自己保存),由A企业作为到税局交税的依据。税局同意A企业以B企业出具的税票抵扣该工程建安税金。  A企业将该工程又分包给C企业(也为施工企业),然后根据与C企业的结算金额全额计入工程成本,C企业以结算金额做为收入入账。A企业将从B企业那里拿到的税票复印件复印后盖上财务专用章后交C企业,并从工程款中予以抵扣。现A、C企业可能遇到的问题如下:  1、C企业是否向A企业提供正式建安发票;  2、C企业的建安税是否可以A企业提供的税票复印件在税局申报税金时予以抵扣;  3、如果C企业不提供发票,A企业是否可以直接以与C企业的结算作为进入成本的依据,税局检查到后应当如何解释;    说明:B企业为总包单位,A企业为分包单位,C企业为A企业的分包单位,三个企业都具有该项工程建设的资质,不存在非法转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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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企业这个问题比较普遍,欢迎大家多多拍砖!
  第二条做个补充,是如果C企业提供发票,C企业的建安税是否可以A企业提供的税票复印件在税局申报税金时予以抵扣;  
  有个问题请教一下,在工程转包中,发包方是以全额工程款确认收入,还是以全额工程款减去转包工程款的差额确认收入?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总承包人以从发包单位取得总收入扣减分包方合同收入后的余额确认为收入。  
总承包方在扣缴税款后,应该向税务机关提供分包协议等资料,要求开具代扣代缴完税凭证,代扣代缴完税凭证其中有一联次是分包人的,分包人可以据此开具发票(从而无需重复纳税)提供给总承包方,分包方和总承包方据此发票作为收入和支付凭证。    
这与楼主说的“B施工企业的建安税由业主代扣缴纳”似乎有点不一致。(B企业为总承包人,应该为扣缴义务人)    
由于存在多次分包,实务操作上,是否还有其他规定?
  顶!!!    我也很想知道.&&&&&&&&&&&&&&&&&&&&&&&&& 从此不发贴
  作者:啸笑少
回复日期: 15:41:00     这与楼主说的“B施工企业的建安税由业主代扣缴纳”似乎有点不一致。(B企业为总承包人,应该为扣缴义务人)  现在很多建筑企业(就算是总承包单位),基本上都是由业主代扣缴纳。
  “A企业将该工程又分包给C企业(也为施工企业),然后根据与C企业的结算金额全额计入工程成本“  如果A企业以承包款减去分包款的差额确认收入的话,那么与C企业的结算金额不应该记入工程成本吧
     作者:残雪断剑
回复日期: 15:35:00
      有个问题请教一下,在工程转包中,发包方是以全额工程款确认收入,还是以全额工程款减去转包工程款的差额确认收入?      这是个问题。严格上讲,应当以从发包单位取得总收入扣减分包方合同收入后的余额确认为收入,但现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为做大,都是全额做收入的。  因为根据建造合同确认收入的条件  (1)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2)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准确地划分和可靠地计量;  (3)完工进度能准确计算。  只要能满足这收入确认的条件,就可以确认收入。  国家有些规定可能不一致,也是造成企业财务信息失真的一个重要因素。    
  作者:残雪断剑
回复日期: 15:51:00
      “A企业将该工程又分包给C企业(也为施工企业),然后根据与C企业的结算金额全额计入工程成本“    如果A企业以承包款减去分包款的差额确认收入的话,那么与C企业的结算金额不应该记入工程成本吧      这个是自然的。如果都以差额入账,就不存在我说的上面的问题了。实际工作中,以差额入账的都是少数企业,绝大多数企业都是以全额做收入的,所以会出现这些问题。
  如果以全额入账,那么分包款是否属于工程成本核算的内容呢,如果属于,是直接列为人工费用还是将分包款还原为人工费、材料费等等科目呢?
  如果以全额入账,那么分包款是否属于工程成本核算的内容呢,如果属于,是直接列为人工费用还是将分包款还原为人工费、材料费等等科目呢?  另外,如果企业都以全额入账,那么在社会统计上岂不是会出现工程量重复统计的问题。
  如果C企业不提供发票,A企业就缺少了列支成本或抵减收入的合法票据。  现在问题是在于,C企业开具发票,C企业凭什么作为抵减税额的依据?  对于A企业来说,A有代扣代缴凭证作为抵减依据;  对于C企业来说,却缺乏这一依据,凭复印件是否可行?
  啸少兄说的就是这个问题的核心。现在有些税局认可,但有些税局不认可,所以比较麻烦。  对一项工程项目只履行一次完税义务,既然业主代完税,也就是说A、B、C都可以不在缴纳营业税,各地的税务要求不同,造成现在这个问题比较复杂。  复印件需要对方单位盖上财务专用章。
  找到一个上海地区的操作办法:    
建筑安装业务营业税代扣代缴完税凭证操作办法?凡建筑安装业总承包人分包、转包本市建筑安装业务,应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分包、转包人的营业税,同时总承包人必须对分包人、转包人分别开具代扣代缴营业税证明单或完税分割单。   ? 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分包人营业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按沪税政一(1994)53号通知规定的操作办法对分包人开具证明单。   ?分包人再将建安业务转包的,总承包人应对转包人开具完税凭证,即《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转包项目营业税完税分割单》。
  作者:残雪断剑
回复日期: 16:11:00
      如果以全额入账,那么分包款是否属于工程成本核算的内容呢,如果属于,是直接列为人工费用还是将分包款还原为人工费、材料费等等科目呢?    另外,如果企业都以全额入账,那么在社会统计上岂不是会出现工程量重复统计的问题。    1、第一问题可以在“工程施工”科目下设置一个“分包工程”明细科目,用于归集分包工程的成本。  2、最后造成统计时重复计算,这是个问题。所以不鼓励全额计收入。
  上海的操作比较规范,但全国其他地方的税局比较麻烦。这也是税局执行这个问题的标准不统一造成的。
  电话咨询了一下广州地税,答复是:    总承包人-分包人-转包人    广州没有上面提到的上海的那种“分割单”,  但这种情况下,由分包人,到税务机关开具代扣代缴凭证。(上海地区是由总承包人)。  还提供了一个参考文件(穗地税发[1998]46号文),但该文件目前俺暂时还没找到。  看来各地的差异还不小。
  对于建筑安装业的转分包问题,各地的税收管理政策可能不一样,广州市的是这样的。  分包和转包方必须提供合法正规的建筑安装业发票,这是肯定的。对于分包方和转包方这部分是不需要申报的,因为总包方已经申报了,税款也已总包方代扣代缴。总包方可根据总包方的完税凭证到申报税局申请开具代扣代缴的完税凭证,开具后,税局会在税票后注明已开多少完税凭证(这个是不能超过全额开具发票的),分包方在根据总包方开具的代扣代缴的完税凭证到税局在开具完税凭证。所有的这些必须带合同及其相关的证明文件。  另外建筑安装业普遍采用所得税代征收,征收依据为应税工程款,应税工程款=工程结算收入-分包收入-可抵扣设备价值  其实部分设备也可以从工程结算收入中抵扣营业税。  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业务也是税收筹划。
  就是有差异,所以操作起来比较麻烦。  谢谢啸少,谢谢堕落2046。
  俺也谢谢堕落2046,和江兄:-)
  楼上两位太客气,大家多交流,共同提高。
  呵呵  我们当到过C企业,情况一样的,只有复印件,最后我们找到业主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出具证明:“该工程总值XXX,税金已由业主一并代扣代缴XXX元。”在实际税收征管中,税局更喜欢找业主,虽然代扣义务人为总承包人。  同时,A企业的意思是,你们不用开发票了。我至今搞不清,A为何不要发票?他的会计的意思是:“我把你们做成了劳务分包,我代扣的税金少,劳务分包公司有优惠政策。”3000万的工程,他如何做,呵呵,我搞不明白,至于劳务分包的问题,更是搞不懂。各位老大执教!  
  作者:本自清凉
回复日期: 18:31:00    劳务分包公司有优惠政策    这个与各个地方的政策不一样,规定也不一样,如果你现在还是施工企业的话,可以到当地税局咨询.
  施工企业分包工程是非常普遍的,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实行分包的,其总承包人为法定的扣缴义务人,可是按照《征管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问:  l、总承包单位代扣代缴营业税等税金后,分包单位该从何处取得发票开具给总承包单位。如果它开具了发票,是否会重复缴税?  2、外省的施工企业来本地区或本省其他地区的施工单位来本地区分包工程,又该到税务部门办理哪些手续、接受纳税检查?它们开具给总承包单位的发票应从何而来?  3、如果作为总承包单位,代扣代缴了分包单位的营业税,没有向省内、省外的分包单位索要发票而索要一般的收款收据,致使它们游离于税务部门的纳税检查之外,该单位是否要负贡任?  4、作为总承包单位,代扣代缴分包单位营业税是该单位的法定义务,向其索要发票,使其接受税务部门的纳税检查同样也是我们的权利和义务,这样理解对吗?    答:《营业税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的总承包人扣缴分包或者转包的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的款,应当向分包或转包工程的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一、总承包人扣缴分包人营业税款,应向分包人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分包人有权要求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建筑安装发票,并据实开具,不重复征税。  二、外地施工单位应持原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开出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埋证明》,到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并接受税务管理。其扣税、解缴、开票程序同上。  三、《征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你单位(总承包人)有权向收款单位(分包人)索要正式的建筑安装发票。如你单位收取了非正式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将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进行处罚。      摘自
石家庄铁道学院会计学李志远副教授,博士的博客.    感谢卫来.
  江上,8客气,谁叫我们是老乡呢  别个李志远是教授,恐怕不是副的哟
  偶看到介绍是这样写的嘛,复制过来的也。
  作者:本自清凉
回复日期: 18:31:00
      呵呵    我们当到过C企业,情况一样的,只有复印件,最后我们找到业主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出具证明:“该工程总值XXX,税金已由业主一并代扣代缴XXX元。”在实际税收征管中,税局更喜欢找业主,虽然代扣义务人为总承包人。    同时,A企业的意思是,你们不用开发票了。我至今搞不清,A为何不要发票?他的会计的意思是:“我把你们做成了劳务分包,我代扣的税金少,劳务分包公司有优惠政策。”3000万的工程,他如何做,呵呵,我搞不明白,至于劳务分包的问题,更是搞不懂。各位老大执教!      我们这里的劳务分包税收征收是这样的:  3%营业税  7%城建税  3%教育费附加  1.50%的个税    
  业主---- b(总包)----- a(分包)----- c(转包)    税金由b代扣代缴---
b把完税凭证复印件给a, a拿着b的完税凭证复印件到税务局开发票,交给b,取得工程款--- a把b的完税凭证复印件和a的发票复印件给c,c拿着去税务局开发票,交给a,取得工程款。  
按劳务分包处理
有问题存在
没有实物量  
  哈哈,这个事务我刚操作过.过程如下:    业主方按付款金额代扣代缴税款后,出具税收发票给总包单位,总包单位凭此税票去所在辖区的地方税务局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款代扣代交单》,将此单交给分包单位作为做帐凭据,分包单位与转包(或再次分包)单位的税收凭证也是这样来操作的.    事前我向专管员咨询的时候,专管员特别提醒,有些专管员可能并不知道还有这种单证,只有当地税务所专门管理单证的人最清楚,所以大家去办理这样的事务的时候,不防请专管人员向单证管理员询问一下.    :) 反正重庆是这样操作的,其它城市我就不知道了.
  作者:江上轻舟
回复日期: 16:14:00
      我们这里的劳务分包税收征收是这样的:    3%营业税    7%城建税    3%教育费附加    1.50%的个税    吓,你在哪区,个税要比我们这边个税高0.5%喔
  各个区的规定都不一样,南岸
  有一项工程1000万,我司为总包方,分包给外单位300万,我司扣下税金33万及管理费用20万,实际付给分包方247万,请问我司是以247万提供完税证明给分包方还是提供300万的完税证明呢?若提供300万则分包方肯定开300万发票给我司,但我司实付247万,300万的发票怎么能作为付款依据入工程成本呢(我司以1000万确认收入的,分包工程入工程施工-分包),请各位高手指教?
  老江:我提下福建税务的做法.全省统一使用分转包建安发票,里面不论多次分转包,只要总包处代扣缴了税,如分转包方是外地单位,提供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后,就可以开具分转包发票.多处地方是同意以扣税复印件作为税局认可的缴税凭据,可开具分转包发票.我觉得主要是看你工程当地税局的意见.因为涉及操作规范问题.
  我知道可以开分包发票,我们这里是总包(我司)要先提供给分包方完税证明,分包方再去税务以完税证明的计税依据开发票的,所以才不知道应开多少?要看分包方以多少作收入?  若分包方以实际收到的247万作收入的话,分包方税金应如何作帐呢?借:银行存款247  
贷:预收账款247;  借: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  收到完税证明时借:应交税金,  
贷:???  我是怕分包方以247万作收入不好作账,要求我司要提供300万的完税证明,那么我司就不好作账了.
  浪子的回答很好,主要是和当地税局沟通,只要合理合法,税局一般会认可的  
  觉得分包方应以280万入帐33万为税金你司提供280万的完税证明
  请教各位:  我公司是施工企业,我是新做施工企业的会计,有很多不懂的地方,转分包能否对个人,如果是对个人,如何做帐更好,可以按你们提到的分包办法开具发票吗?
  直接转包个人是不行的,除非是他有挂靠在有资质的单位,这样的处理更好一些
  个人挂靠单位,他的发票如何取得,是否需重复交税
  个人挂靠单位,可以由单位出面到税局开免税发票。并且税票也可以开分割单的,避免重复上税。
  请问各位大侠:个人挂靠单位,上交单位一定的管理费,其余款项个人承包。如中标100万工程,单位收取5万元管理费(税金除外),95万元拨给个人用于项目经营。那么这个人与挂靠单位账务怎么核算较合理
  如果个人拿95万成本类发票来(沙料石等),我能全进工程成本吗?,那么挂靠个人的经营收入所得税局怎么控制?
  现在有新规定,如果是挂靠,税局要收取一定的企业所得税的,并且征收1%-2%的个人所得税是一定的。但企业所得税具体比例要上班后才能查到。
  税局收取一定的企业所得税由谁来交啊,如果由公司交,公司也只收了几个点的管理费,如果由挂靠人来交,他说我把95万元的票据全给你了,做账是公司的事,谁认这个账啊。  再说了,个人挂靠只相当于本公司的一个项目部,我的成本能进这么多吗(95%)?  寒江雪雨,你好,你上班查到了一定记得告诉我啊,小妹在此先谢谢了。
  顺便说一下,我单位是查账征收
  你用转分包发票来作为分包成本入账.
  查过了,现在一些税局以综合税率5%征收分包(挂靠)的税收,不再单独征收营业税及个税等。  我们通常的做法是按税局收我们的税率,扣分包方(挂靠单位)的税率,我方只是代交。建议你们在分包(挂靠合同)中约定税收问题。不可能由公司倒帖税的,一定要扣回来。  对分包(挂靠单位)要进行严格的资金控制,这一点非常重要。
  我们单位的做法就是很不规范的做法.  同样是挂靠  a (业主)--b(总公司)--- c(分公司)--- d(项目部)  
  具体情况就是.  我们单位是替总公司收管理费的一个分支机构.  现在的帐务处理是:  收到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项目部  支付工程款  借:其他应付款    应付内部单位款_总公司    贷:银行存款  应付内部单位款就是管理费部分.
  b总公司,对c分公司也是承包制,每年有任务.  c对项目部具体管理.收项目部按工程款的比例作为收入.  这样做帐.税务肯定会认定是挂靠.  对于挂靠企业要交5%的劳务服务营业税.
  为了规避营业税.  可以按照前面的帖子说的。做成分包.    开发票,做收入  借:应收帐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收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  收取管理费后支付给别人  借:预付帐款    贷:银行存款  对方找发票来冲回  借:工程施工    贷:预付帐款
  建筑企业如果税局认定是挂靠,营业税等都是不能抵的,包括代扣的个税。但如果是分包,处理可以象你那样。但必须手续齐全。分包合同、结算及发票等资料必不可少,不然税局可能会认定为挂靠。
  咨询内容:
什么是挂靠经营行为?什么是内部承包经营行为
  咨询回复:
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挂靠方),挂靠有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被挂靠方),承接经营业务,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挂靠方向挂靠企业上交管理费的行为,是挂靠行为。挂靠经营行为实质是承包承租经营行为。若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对外经营,由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挂靠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挂靠方和被挂靠方的利益分配以被挂靠方的利润为依据;挂靠方与被挂靠方的结算属于内部承包经营行为。
  请问:建筑企业挂靠收取的管理费用是否征收营业税,如征税,应按何税目征税
  咨询回复:
情况复杂,请直接咨询市局流转税处。电话:
  好复杂啊.看得晕晕乎乎的
  我们是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签了个水电安装分包合同。但是由于分包单位是甲方介绍的,甲方直接付款给分包单位不经过我们账户。而后分包单位开了张10万的发票,说是可以让我们抵税。不知道各位又没有碰到这种情况??    在这其中,因为甲方直接付款给分包单位,我们施工单位的营业税及附加怎么处理合适??是不是应该由分包单位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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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顶起来
  好贴不能沉,再顶
  在下有个问题,想请问一下各位!预收了客户的工程款,同时到当地地税局申请了代带建安发票,这样是否要确认为收入,如果是的话,成本如何结转?
  我们是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签了个水电安装分包合同。但是由于分包单位是甲方介绍的,甲方直接付款给分包单位不经过我们账户。而后分包单位开了张10万的发票,说是可以让我们抵税。不知道各位又没有碰到这种情况??      在这其中,因为甲方直接付款给分包单位,我们施工单位的营业税及附加怎么处理合适??是不是应该由分包单位代缴??           作者:中华无赖
回复日期: 9:44:00   
  我也遇到了中华无赖遇到的问题,望大家解答.  我们是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签了个水电安装分包合同。但是由于分包单位是甲方介绍的,甲方直接付款给分包单位不经过我们账户。而后分包单位开了张10万的发票,说是可以让我们抵税。不知道各位又没有碰到这种情况??        在这其中,因为甲方直接付款给分包单位,我们施工单位的营业税及附加怎么处理合适??是不是应该由分包单位代缴??                   作者:中华无赖 回复日期: 9:44:00   
  建筑装饰企业,是总包价,分包是,我们自己65485工程款, 但是我们收对方76455。32工程款,里面含有我们多要的税金,因为分包是付款方下属公司,所以让我们直接背书转让,由分包给我们开具的发票 ,  请教,代扣税金的具体账务处理,谢谢了  
  这个帖子很好的,大家顶啊  
  这么好的帖子 怎的沉了那么久呢?大家把他顶起来吧!
  请教的问题,请大家帮忙啊
  有没有收取管理费细节的协议啊 或者是建筑安装分包合同啊    哪位高人发个给我  
  作者:江上轻舟
回复日期: 16:14:00    我们这里的劳务分包税收征收是这样的:    3%营业税    7%城建税    3%教育费附加    1.50%的个税    为什么还要交个税呢?  我没在施工方干过,在发包方倒是干过一段时间会计,以前听那些来办事的说找税务局代开发票被收了5%的税就觉得奇怪,还以为是预收的企业所得税。      
  学习中....
  顶。。。。。。。
  小媳妇挺勤快的~
  是要交的吧  建筑这块真的很复杂,学习中
  顶。。。。。。。
  我也在房地产企业做了几年,但是关于分包,转包这块还不是很熟,希望向大家多多学习
  顶顶顶。。。。。。  
  顶  
  挂靠啊.不规范的操作成了我的小心病.  我就是想怎么把我们公司的帐处理规范了.就不干了,另找一家做做.  我们现在的情况如下:现在的帐务处理是:    收到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项目部    支付工程款    借:其他应付款      应付内部单位款_总公司      贷:银行存款    应付内部单位款就是管理费部分.    
  现在,我想规范处理.  按照自营的来超作:    开发票,做收入    借:应收帐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收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    收取管理费后支付给别人    借:预付帐款      贷:银行存款    对方找发票来冲回    借:工程施工      贷:预付帐款  现在的问题是:如何与原来的帐套衔接呢?  原来的操作明显不合理.      
   群信息删除,请到专帖中发布/寒江雪雨
  借:工程成本
300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营业税
应交税金――城建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记号~~~
  业主-施工企业(承包方)-协作队(分包方)  问题是施工企业(承包方)要开发票给业主,交纳了营业税.  协作方(分包方)要开发票给施工企业(承包方)又要交营业税.  所以就重复缴纳了.
  我们现在的处理方式:  
收到工程款:DR:银存
CR:预收账款  
支付给项目部:DR:应收账款
CR:银存  
结算收入时:DR:预收账款
CR:应收账款  
管理费收入  
应交税金-  根据开据的发票:DR:预收账款 CR:主营业务收入  
DR:主营业务成本
CR:应收账款  
DR:工程施工
CR:预收账款  
DR:应收账款
CR:应收账款
  但我总觉得不妥,希望高手指教
  受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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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喜欢这里,可以和同仁们交流建安会计的信息。
  收取的管理费怎么入账?
  所得税如何做帐务
  请教下高手们:  我是个人,承包A企业的一项工程,因现在工程企业不可转包,所以A企业是以内部承包的方式操作该项工程的.  现我的业务操作是这样的:工程款的发票是我去开具的,开好后送到A企业,由A企业到业主单位去结算工程款,工程款到A业后,A企业扣除管理费用后支付给我个人.  现A企业要求我项目部将帐套、报表什么的提供他,请教下我帐务该怎么处理?工程的发票是交给A企业的,税金是由我交的,我做的收入应该是工程款发票上的数字,还是实际收到的款子?另外所交的税金是由A企业做帐的还是由我做帐的?
  好贴,先顶起,日后我再来请教!
  广东这边已经不能办理代扣代缴税款凭证了,多次分包的从最底层的分包企业向上一个分包方开具发票,直至总包方向业主开票为止,每个分包企业和总包企业仅就自己企业所对应的工程量缴税,其下分包单位的已缴税款可凭分包发票抵扣。
  现在变化了没?还是以前一样的?
  好东西长知识了.收藏.    谢谢楼主
  可以凭总包合同和总包税票复印件到项目所在地地税局开具分包发票,不需要再交流转税,但所得税要做相应的处理
  不能分包到个人的,可以做自营做账务处理哦,
  马克下来,慢慢看
  我是实习生,我想请问,个人挂靠集团内部的工程项目,按照款到票未到,票到款未到,票款都未到,票款都到的情况,集团财务部如何做账啊。各个工程分集团自己做的和个人挂靠的2种
处理方式有什么不同啊
请教请教啊。。。。
  挂靠是违法的吗,转包是违法的吗,新做,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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