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登录好易网后提示暂时不能办理交通罚款和车船税每年都要交吗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车辆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具体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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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上海市地税局、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是否有效: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车辆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市车辆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通过由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以下简称:同业公会)管理的上海市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实施征管信息联网、数据交换和业务处理。    二、在本市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    三、保险机构的各分支机构均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网点。各保险机构应加强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确保严格执行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有关规定。    四、各保险机构应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在业务委托合同中应明确双方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车船税税款及时足额解缴。    五、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后,在上海的分公司(不设分公司的为总公司)汇总每月已出具保单中代收的税款,并在次月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电子报税系统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同时,报送有关车辆明细信息数据,报送的相关信息应与平台的相关信息一致。    六、除国家规定可不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辆外,其他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车辆,保险机构在核对本市税务机关出具的《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和平台相关信息一致后,可不代收车船税。    七、当年购置的新车辆按规定用于公共交通线路营运的,保险机构在留存纳税人提供的符合免税条件的承诺书后,可暂不代收车船税。    八、对本市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保险机构在审核车主提供的由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载有“农业户口”信息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后,可不代收车船税。    九、对非本市号牌车辆,按规定可不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将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复印件(不需提供减免税证明的除外)附于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存档备查。    十、已缴纳当年度车船税的车辆,纳税人在当年度又办理交强险续保手续的,该保险单上所注缴纳税款所属期应与保险期间起始日期所载年度一致。    十一、因车辆所有权或管理权变更而退保的,保险机构在按规定收回已退保保险单原件时,应当向投保人(纳税人)提供该保险单的复印件,并加盖保险机构业务章,供投保人(纳税人)留作纳税证明。    十二、纳税人在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后需要再开具完税凭证的,可在保险单填发月份的次月十日后,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原件或已退保保险批单原件、加盖保险机构业务章的原保险单复印件到主管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范围及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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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效: 有效
为适应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加强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国发85号《决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税收征管范围及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税收征管范围  (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  1.增值税、消费税和随同增值、消费税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  3.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随同营业税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4.中央固定收入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5.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征收的证券交易印花税);  6.海洋石油的各项税收;  7.进出口货物税收;  8.凡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个体户的各项税收;9.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征管税收的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  (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税收征管范围:  1.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随同营业税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随同营业税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2.企业所得税(不含中央固定收入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4.城镇土地使用税;  5.土地增值税;  6.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7.房产税;  8.车船使用税;  9.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10.屠宰税;  11.仅缴纳营业税的个体户的各项税收及集贸市场(指肉菜市场)内的各项税收;12.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征管税收的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  二、纳税申报  (一)已在原深圳市税务局第一分局、宝安分局、龙岗分局、机场分局办理过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从日起,应按照原纳税申报期限,根据本通告第一条明确的征管范围,分别向所在地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设立的分局、所报送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缴纳税款。  (二)已在原深圳市税务局其他分局、所办理过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从日起,应按照原纳税申报期限,根据本通告第一条明确的征管范围,分别向所在地的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设立的分局报送纳税申报纳税、缴纳税款。详见68页表。  三、税务登记  (一)新开业的纳税人必须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分以下两种情况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  1.凡缴纳通告第一条第(一)点明确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征管的税收的纳税人,应首先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税收征管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并领取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后,再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税收征管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并领取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2.凡缴纳本通告第一条(二)点明确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税收(不包括个人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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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沪税政二[1987]98号
是否有效: 有效
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直属第四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征字第003号《关于实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知照。对《车船使用税记录卡》(以下简称《记录卡》)的使用,经研究,今年本市车船暂不制发《记录卡》,仍按我局制发的“纳税标志”代用。从一九八八年起,对本市车船将使用《记录卡》。《记录卡》由市局统一制发,请各区、县局将现有征税车船和免税车船数量于七月底前报市局以便印制,纳税记录卡和免税手册(统计表附后)。特此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八七年五月十一日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和《免税手册》数量统计表项目车船种类征税车船(辆、只)免税车船(辆、只)合计一、机动车辆1、乘人汽车2、载货汽车3、拖拉机拖车4、三轮摩托车5、二轮摩托车6、轻便摩托车二、机动船舶三、非机动船总计填表单位  填表人  日期  关于实行《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的通知  (87)财税征字第0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近据一些省、市税务部门反映,在对车船使用税的征管工作中,由于车船使用税是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完税证一般都在车船使用单位入帐,造成外出行驶的车船没有完税证明,给纳税检查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并发生了本地已税车船在外地被重复征税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以利于各地税务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决定过缴纳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建立《车船使用税的纳税记录卡》(以下简称《记录卡》)、《记录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基层税务机关视同完税证管理,与完税证同时颁发并加盖机关完税印章。(记录卡)由车船使用人保存。并随车船用行,以省税务机关查验。《记录卡》的具体执行日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但最迟应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一九八七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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