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所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兼职律师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_百度知道
兼职律师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要区别3.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4.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信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规定扣除办案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扣除标准,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5%比例内确定。5.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的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6.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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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律师如何缴个税--财经--人民网
律师如何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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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在经营过程中按照规定需要缴纳给司法局的行业会费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而现在律师事务所按照规定需要缴纳的职业风险金,目前很多是采用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因此,这部分职业风险金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从日起,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不再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朋友A是甲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他问我:在执业过程中,由于职业特点,在办案过程会发生一些费用支出无法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这些费用支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能否扣除?如何扣除?按照国税总局2012年53号公告之新规定,自日至日期间,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以朋友A所建立的甲律师事务所为例,计算一下他们2012年营业收入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他们所共5个合伙人律师A、B、C、D、E,出资比例分别是30%,25%,20%,15%,10%。律所聘请了3位聘用律师,5位律师助理,两位行政人员,其中一位兼任出纳,会计由合伙人律师B兼任。事务所规定聘用律师可以按照60%的办案收入提成,办案费用自理。合伙人律师一律不领办案提成,办案费用实报实销,但还是要给每个合伙人律师独立核算。假设2012年该律所共实现营业收入800万元,其中5位合伙人律师收入分别是210万,170万,140万,110万,90万元,三位雇佣律师共实现收入80万元,其中一位是30万元,另两位分别是25万元。而2012年共发生开支654万元,其中不得扣除和需注意扣除的总金额为11万元,则该律师事务所2012年度经过调整后的利润总额为157万元。
根据5位合伙人律师的出资比例,每人分别取得的利润总额为:A为47.1万元;B为39.25万元;C为31.4万元;D为23.55万元;E为15.7万元。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根据以上规定,2012年度A实现营业收入210万元,其个人扣除费用标准为50×8%+50%6%+110×5%=12.5万元。则B为10.万元;C为9万元;D为7.5万元;E为6.4万元。
则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扣除允许税前列支的在律师扣除的部分以外归结到每个合伙人律师名下为11/5=2.2万元。低于每个合伙人律师的个人费用扣除标准,因此可以全额扣除。再加上每位合伙人律师参加律协举办的培训,承担培训费1.3万元,依然低于每个合伙人律师的个人费用扣除标准,因此也均可在计算合伙人律师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
至此,我们可以算出5位合伙人律师2012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A=(47.1+20-2.2-1.3-0.35×12)×35%-1.475=19.315万元,B为16.5675万元,C为13.82万元,D为11.0725万元,E为8.325万元。
请注意,这些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等按照比例调整,一般是在年度汇缴申报的时候才要求做以上调整。每个月预缴申报时,按照律所会计制度先按比例分配所得,到年度终了,才能知道该合伙人共实现多少营业收入,发放的员工工资是多少,可以扣除的个人费用为多少等具体数字,才能进行最终年度的汇总清缴。
(责编:胡挹工、王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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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7:42 & 作者:刘天永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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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53号),进一步明确了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的口径问题。
  一、[2012]第53号公告出台背景:查账征收将逐步成为律所个税征收的主要形式
  当前,各地对律所征收个人所得税存在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的差异,但是从现实及发展趋势来看,查账征收将逐步成为主要形式。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发布的《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号)强调并要求,&任何地区均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对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要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该通知发布后,北京、广州、深圳等重点省、市的税务机关都先后发文,加强了对律所合伙人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力度。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中,再次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规模较大的合伙企业等经营所得的征收管理,督促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对律师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对长期以来习惯了核定征收模式下纳税的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来说,未对查账征收模式下的纳税进行预先安排和有效管理将面临一定程度的压力与风险。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53号政策解析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国税公告[2012]第53号),该公告是税务总局在充分听取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和税务干部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积极推进对律师行业查账征收的原则,同时又考虑到律师行业的实际情况,兼顾10余年来律师行业的发展和收入分配方式及税务部门征收方式的变化而发布。公告从雇员律师办案费用税前扣除比例调整、法律顾问费收入的计税管理、合伙人律师发生的无票据费用扣除方法、培训费用的扣除等方面,就以上问题作出新的规定。
  (一)提高了按收入分成的提成律师办案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
  国税公告[2012]第53号第1条规定,律所雇员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国税总局对此解读为:近10年来物价上涨较快,而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却一直没有调整,律师调查取证的事项也越来越多,办案费用提升较快,因此需要适当调高限额。但同时强调,实行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例如:某提成律师当月业务收费为60,000元,按70%提成,提成额为42,000元,原来的应纳税所得为42000&(1-30%),现在的应纳税所得额则为42000&(1-35%)。实行上述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前款规定自日至日执行。
  (二)明确了法律顾问费收入应属应税项目
  公告第2条废除了国税发[号文第8条的规定,要求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号第8条的规定,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均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但该规定自出台以来就一直存在争议,实践中税务机关也未按上述规定执行。首先,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共计11项。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其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主要区别在于,取得该所得的个人本质上是自由职业者,即与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存在雇佣关系。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的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第28条第一款规定,律师可以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即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所收取的法律顾问费属于律师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过程中承办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因而也就不同于作为独立的个人从事法律服务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而应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对查账征收的合伙人律师税前扣除费用允许有条件额外扣除
  合伙人律师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先计算律师事务所的&应纳税所得额&,在此基础上,按照比例计算确定合伙人律师的应纳税所得额,最终由合伙人律师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很多扣除项目都是有限额的,超过限额的部分不能扣除,并且有一些扣除项目的费用,因律师事务所少有发生而无法扣除,如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等。鉴于律师在办案和参加一些公益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一些费用难以取得票据和费用难以足额弥补等实际情况,同时考虑到律师之间收入的差距,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国税公告[2012]第53号第3条规定了可以有条件额外扣除的定额费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合伙人律师的税负。公告明确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票据而实际发生的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例如:某合伙律师事务所有甲、乙、丙、丁4位合伙人,出资比例为4:3:2:1,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那么甲应纳税所得额为160万元,乙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丙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丁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根据公告的规定,甲、乙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60/120&(1-5%),丙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1-6%),丁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1-8%)。公告还规定了该额外费用税前扣除的适用期仅为日至日。由此可推断,该规定是在当前缺乏适合律师行业工作特点的财务核算制度和税前成本费用扣除标准的情况下所做的一种过渡安排,规定适用的有效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很可能会根据查账征收试点的实际运行情况对上述规定进行调整。
  (四)规定由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税前扣除
  根据原来的规定,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培训费用,符合标准的可以税前扣除,律师个人的业务培训费不能税前扣除。律师事务所扣除业务培训费后,实际上是减少了合伙人律师的应纳税所得额,这造成了合伙人律师和非合伙人律师税法上的不平等。国税总局对此作出新的解读,认为鉴于全国律师协会对律师每年参加业务培训有强制要求,有行业特殊性,又与律师的本职工作直接相关,因而可以作为费用处理。但律师自行参加的培训以及与律师业务无关的培训产生的费用则不适用该规定。据此,非合伙人律师在按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扣除上取得了与合伙人律师同样的地位,这样有利于鼓励更多律师积极参与行业业务相关的培训,以不断提高律师执业能力,客观上有利于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
  (五)关于&过渡期&规定的核心是要求律师行业尽快规范建账建制
  公告关于执行期限的规定(第1条、第3条),为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账建制留足时间。鉴于律师行业对财务管理重视程度普遍不够,大多数律师事务所多年来没有进行严格的成本核算和账务管理,部分律师事务所甚至没有专职会计。而建账建制需要一个过程,律师行业经营活动中收支票据管理的规范问题需逐步解决,因此,提供过渡期的方式有利于律师行业最终按税法规定缴纳税收。
  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53号对律师业的影响
  尽管国税公告[2012]第53号第1条、第3条为律师事务所适应查账征收税收方式规定了政策过渡期,但查账征收对律师收入的利弊影响已经在部分试点律所初见端倪,部分律所因此增加了部分税收成本及涉税风险。在此,提醒广大律师同仁在大力争取加大可税前扣除费用的同时,还需要通过采取内部账务核算体制的完善和调整等积极措施来应对查账征收制度的逐步推进。同时,律所也应时刻关注国税总局可能发布的新的补充规定,以在最新政策出台后能够及时应对其可能带来的律师税负的加重。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该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律师作为社会上公认的&高收入&人群,必然面临着来自税务机关的稽查风险和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因此在个人所得税纳税问题上应慎之又慎,所做的任何安排或决定都应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自觉照章纳税,合理筹划成本费用安排,切实降低律师行业潜在的税务风险。
  (作者:刘天永,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交流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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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所人员身份个税缴纳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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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取得的法律顾问费为什么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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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gyh_168 于
13:29 编辑
根据国税发〔2000〕149号第八条的规定,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均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笔者对这一条有异议,希望与各位同仁探讨:1、何为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即劳务费,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它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在于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而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劳动报酬个人所得税即我们不受雇于某公司工作所得需要交税。 2、律师从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属于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吗?首先,根据《律师法》第二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第三,根据《律师法》第五十四条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最后,根据《律师法》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 & 由上述法规可知,律师不能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和收费,律师事务所属于用人单位对律师有监督职责,律师执业过错首先由律所对外赔偿。这些都足以说明律师和律所是雇佣关系,律师并非可以独立于律所执业的自由职业者。而劳务报酬是个人独立接受委托,个人独立收费,个人独立工作,并不受任何组织监督或指导,如果发生委托事项差错,也是由个人独立对外承担责任。二者比较可知,独独对律师所收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税不合理。其他酬金到底是什么酬金呢?不得而知。笔者认为,即使是法律顾问费,和律师其他收费一样都应该按照根据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的规定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税。 3、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规定,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由上述规定可知,对提成律师的收入要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税,并没有区别收入是除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以外的收入。另外,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营改增11%)、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营改增6%)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 &律师提供的服务之前应缴营业税,根据营改增的规定,2012年起在上海应缴增值税,律所开票给接受服务的单位由律所缴纳增税。那么开票金额怎么开呢?
例如:某律师取得顾问费3万元,发票开3万,法顾单位按照劳务报酬应代扣代缴个税: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1-20%)=24000元,应代扣代缴缴个税=24000×30%-2000=5200元律所实际收到收入为=24800元,与开票金额3万元不符,税务局肯定要求按照发票金额3万元缴纳增税,但是发票金额和律所收入之间的差异如何入账呢?请税务局的老师指教!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律师所收“法律顾问服务费”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税不合规,实践中也不好操作,不知道制订者当初是怎么考虑的?
律师业的政策比较特殊,总局在制定文件时没有考虑其行业特色,“营改增”后问题将会更多。
有了营改增,现在律所头都很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第二点,废止国税发[号第八条的规定,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呵呵,证明我分析的有道理哦!
好象律师收入比较特殊,律师多以向事务所交管理费的形式执业.收入归自已,然后向执业的律所交管理费,税务总局这个政策是不是考虑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律师在不合理税法面前也软了?
同一个税法在一个事情上各地都解释不同,还搞各种法律法规的衔接,得先看看税务局认不认啊?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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