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泰康人寿招聘保险公司的老总陈东升的父亲是谁?

陈东升老婆是谁?陈东升老婆孔东梅个人资料介绍_百度知道
陈东升老婆是谁?陈东升老婆孔东梅个人资料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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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陈东升老婆是谁? 毛泽东外孙女孔东梅 孔东梅,现任北京东润菊书香屋有限公司董事长。作为毛泽东主席的外孙女,现在走向民间独立创业。母亲是毛泽东与贺子珍的女儿李敏。 中文名:孔东梅 国籍:中国 民族:汉族 出生地:上海市徐汇区 出生日期:1972年 毕业院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人物简介 孔东梅,女,1972年出生。身材高挑清瘦,下巴有颗明显的毛泽东痣。母亲是毛泽东长女李敏,父亲是孔从洲将军之子孔令华。1996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英美文学专业毕业后,参与组建泰康人寿保险公司。1999年赴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攻读国际传播与媒体研究硕士学位,2001年回国创办了北京东润菊香书屋有限公司,致力于传播红色文化,目的是从文化角度研究百年毛家以及中国红色文化代表人物。现在北京大学攻读博士学位。她擅长英语、日语,爱好电影、文学、旅游。 人物故事 1972年,住在上海徐汇区湖南路的人家迎来一个新的生命——一个健康的女婴。 如果不是因为女婴外公的一句话,这个生命可能就不会来到这个世界上。那时,“文化大革命”正在进行得如火如荼。社会动荡,经济困难,怀孕的母亲向孩子的外公征询意见,问要不要把这个孩子生下来。外公说,要,生活再困难,也是应该要这个孩子的。 后来,外公看到孩子的照片,给她取名“东梅”,“东”是他名字里的一个字,“梅”又是他的平生最爱。遗憾的是,在女孩4岁的时候,外公就离开了世界,他也一直没有亲眼见到照片上那个乖巧可人,和他一样下巴长了一颗痣的外孙女。 女孩的外公叫毛泽东。写过他传记的Ross Terrill赞叹毛泽东具有“使人惊讶的能力”,任何一个词都不能把他概括:农民造反者、军事统帅、诗人、帝王…… 在毛泽东逝世三十年后,孔东梅——他的外孙女,也是毛氏家族第三代中唯一的女性,正忙碌地在北京、广州、西安等地签售自己的新书:《改变世界的日子——与王海容谈毛泽东外交往事》。在广州签售的时候,书被抢购一空,有些经历过毛泽东时代的人提前4个小时等着孔东梅的出现。她穿着ARMANI套装,拎着GUCCI的包,黑色皮凉鞋和黑色脚指甲油透露出她对颜色的偏好。她的“时尚”偏离了人们对毛氏家族的想象,这让她显得有些“特立独行”。 各种各样的人会给孔东梅说,要时时刻刻注意,特别是父母经常说,不能随便提起你自己的身份,不要跟别人讲,不要主动去说。 时时刻刻注意。但身边的人反而会更快地发现秘密。但母亲一直提醒孔东梅,“不要管你自己是怎样的一个背景,别人怎么生活你也一样”。 1994年,孔东梅考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主修英语。不过她更喜欢文学,因为天生对油墨纸张一类的事物感兴趣,“那时候,我还曾幻想过开个小书店、读着海明威、喝杯咖啡、养一只猫的小资生活。” 1997年,她去了美国,从找房子开始,孔东梅开始了她的求学生涯。前半年一共搬了三次家。慢慢稳定下来,她过上了安静、自由的生活。就是因为太安静,她才想到一些以前不会想的事情,“在美国是这样,中产阶级的群体极为庞大,这些人每天所做的就是上班下班,车子、房子和票子,对我来讲,总觉得少了些什么。” 2000年,孔东梅收到母亲李敏写的书《我的父亲毛泽东》,书中提到家族的很多往事,“我一看就哭了,几个晚上睡不着觉,激动的情绪难以平复。从那时起我就下决心,要写一本外婆的书,还要写一本三代女性生活变迁的书。 为了真实还原过去的那些事,孔东梅寻访了很多人,很多地方。人们并没有觉得她陌生。情绪激动的老人紧紧地握着她的手,从上到下打量她,特别是她下巴上那一颗痣。那颗作为她外公毛泽东标志的痣,奇迹般地在她脸上几乎同样的部位出现。 她知道很多人还在怀念他,这对我们家族是非常值得自豪的事情。” 她说她是幸运的一代,她会以一个现代女性的角度继续讲述关于外公外婆的故事。 留美生活 1999年,孔东梅考上了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攻读硕士学位。在美国,没有人知道她是毛泽东的外孙女,她不再有毛家光环的笼罩,却享受到了自在的求学生活。两年的留学经历甘苦参半。特别是到美国的前半年时间,语言、文化的障碍,自己很有压力,加之在那段时间里,为了省钱住便宜的旅店,搬过不少次家,异乡的孤独让她有着强烈的飘泊感。于是,打电话给妈妈成了那段岁月最开心的事情。那时的美国打国际长途很贵,不像现在很便宜了,所以也不能每天打,每周打一次就不错了。电话里,孔东梅总会把美国的一些见闻告诉妈妈,最重要的是要陪孤独的老人说话,她从不会说自己在异乡的困难。而妈妈那边,最担心的还是女儿的身体,她和天下所有母亲一样,希望女儿健康快乐。母女俩从那时就深深地体会到相依为命这四个字了。 1999年,虽然孔东梅考上了美国的大学,但这一年也是她一家人的多事之秋。这一年她的父亲孔令华去世,妈妈大病不起,哥哥孔继宁远赴海外工作。孔东梅一夜之间从过去不问家中大事的小女子变成家里的顶梁柱。她抱着一种“豁出去”的想法,给中央写信,最终在许多老同志的帮助下,困扰多年的妈妈住院、报销、住房等问题终于得到了解决。孔东梅就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告别妈妈到美国读书,她感觉自己经历了这些大事情,成熟了长大了。作为伟人的后代,孔东梅自小就知道有一个伟大的外公,也知道外婆贺子珍和妈妈李敏是有着丰厚底蕴的知识女性。但在后来看了她妈妈写的书之后,她才豁然发现自己原来并不是特别了解妈妈及外公外婆。2000年,孔东梅的妈妈在友人的帮助下,完成了回忆录《我的父亲毛泽东》。远在异国的孔东梅夜以继日读完母亲的书,几个晚上无法入眠。“外公外婆的峥嵘岁月,外婆和母亲在苏联的艰苦经历,总是在夜深人静的时候进入我的脑海。”孔东梅决定要重新了解外公和外婆。 母女情怀 这些年,孔东梅的妈妈一直在支持着女儿走这条红色的文化之路,尽管这个职业并不能很快让孔东梅赚很多钱,但她说自己能从事喜欢的事业就很开心。她说:“前人也做过红色文化的研究工作,重复前人的意义不大。我还是希望能做一些新的、填补空白的事,走创意文化产业的途径,寻找新的表现形式。”至今,生活在一起的孔东梅母女是彼此最大的精神支柱。 孔东梅说,她妈妈现在过着深居简出、平和安详的晚年。她妈妈在家里什么都干,基本上就是一个家庭主妇。孔东梅每天忙完了回到家里已很晚,母女两人仍然要说一会。妈妈是一个特别认真的人,比如作为全国政协委员开会,尽管身体不好,但她从不早退和迟到。因为妈妈总像个孩子,现在的孔东梅自然就挑起了母女俩的生活重担。但也因为妈妈的简单,孔东梅这些年做文化产业,从不急功近利,她遗传了她妈妈平和的心态和性格。 当然,孔东梅母女两人也有很不同的地方,这些不同来自于不同年代的成长环境。妈妈李敏至今的着装还像30年以前那样传统朴素,但她会很开心见到女儿打扮得时髦漂亮。孔东梅对时尚有自己的观点,她特别不认可有人给红色第三代下的定义就是着装、言行也还是那么老旧。无论在任何场合,孔东梅的着装都是时尚、大方的。就如在台湾访问时,她的着装就赢得了台湾媒体的好评。“中国人现在多么个性,多么讲究时尚,多么自我!”孔东梅感慨说,所以她每次出现在公众面前都很考究,她会选一些简洁的大牌,或者某些设计师品牌。她对时尚也越来越关注,除了做一些艺术展,也在赞助设计师。作为一代伟人的外孙女,靠自己的奋斗,如今有多家自己的公司,关于外公的书写了一本又一本。她传承了伟人“不服输”的性格。 近两年来,越来越多的人说她长得像她外公,特别是嘴角下面的那颗痣。对于被人称为“名门之后”,孔东梅说自己是不太容易找到这方面感觉的人。她说,对我而言,它已经是我身体的一部分,我不会特别在意,甚至可以说感觉不到了。我和其他人一样在生活,我先做我自己。她的这个说法,她妈妈也非常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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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陈东升简介
.cn 日&10:06 新浪科技
  从学者到商人,从创办嘉德国际拍卖到建立泰康人寿,前后十余载,陈东升完成了多重角色的转换。他曾是非常理性的经济学博士,酷爱读书,长于思辩;从1988年到1993年的5年间,陈一直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管理世界》任常务副总编,在此期间他始终在寻找更多现实的商业发展机会;1993年,他创办了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正当嘉德发展如日中天之际,他又于1996年创建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已经取得的成就,从零开始。而今,泰康被评为国内资产质量最好的保险公司之一。日,泰康人寿保费收
入首次突破100亿。而实现保费从50亿元到100亿元的历史性突破,泰康仅用了11个月,陈东升对于“保险正成为又一个热门消费”的判断得到了验证。
  泰康的成长经验是模仿,用陈东升的话说,就是要“找最好的葫芦画最好的瓢”。“最好的创新就是率先模仿”,“‘率先模仿’是‘后发理论’的核心”,这样的名言早已在业内流传开来。在创办泰康后的五年时间里,陈东升先后走访了21个世界顶尖级的跨国保险金融集团。大到公司架构、营销模式、人才管理,小到公司的装修风格、服务设施,陈东升对它们进行了全方位的模仿,并提出了“左眼看平安,右眼看友邦,两只眼睛看世界”的口号。2002年4月,陈东升还一举打破保险业“一张保单只能保一人”的传统做法,在全国率先推出“一张保全家”的组合式保单系列,两个月内即令这项产品的保费收入突破2200万元。而今,陈东升的梦想是将泰康人寿塑造成为一个大型金融服务集团。
  简历:毕业于武汉大学经济系,经济学博士。1993年创建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1996年组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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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最能骗人的行业是最不能骗人的”-----泰康老总陈东升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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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4:12 发布在
“最能骗人的行业是最不能骗人的”-----泰康老总陈东升如是说。   原标题:违法乱纪的"银保合作"   文/樊涛   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全国各大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开展了所谓“银保合作”。主要特征是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银行提供自己的经营场所,供保险公司推销保险,并且银行自己的营业员也参与推销,号称“银保产品”。为了高额佣金,推销人员误导、欺诈储户,无所不用其及;而银行和保险公司又为其提供保障欺诈成功的平台和资源,并由银行快速为保险公司直接划拨转帐,将储户在银行的存款瞬间变成一纸保单,达到非法占有储户存款的目的。   “银保合作”所使用的方式是利用保险公司的虚假保险产品,通过欺诈,非法自己订立保险合同,并以此虚假保险合同“绑架”储户、侵犯储户财产权,从而达到侵占储户存款的非法目的!   而此时,大多数储户都不知情,还真以为是什么“银保产品”,其实不过是银行“代理”的“保险”。等明白事实真相,却被银行推得一点关系都没有。储户首先的感觉是上了银行的当,被银行出卖,而储户在银行的存款早已经被保险公司所“绑架”,而接下来想要回自己的存款,则是由保险公司按所谓"保险条款"宰你没商量,扣除高额的所谓"初始费用",才能拿回被抢后剩余的存款....银保如此勾结欺诈、侵占储户存款,这跟向“绑匪”支付赎金有什么分别?   经网上查阅,见诸媒体最早关于“银保合作”提起诉讼的报导是人民网原引《中国汽车报》(日第六版)的文章,标题是:《业务员拉保单有斜招银行窃账号储户存款变保险何宇翔被判刑一年》。   报导称: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何宇翔,因为“业绩”压力,利用在银行偷偷记下的储户付国庆的帐号和身份证号,私自伪造了储户的投保资料,在其工作的泰康人寿公司为付国庆投保了“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并由保险公司通过银行自动转帐付款的方式,在储户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从其工行帐户内划走人民币4191.40元,何也由此从保险公司获取1303.81元的佣金。   "这是一起由保险代理人一手制造的窃取普通市民的信息、伪造投保假象、制造虚假保险合同的案例。此案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宇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钱款,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决定判处何宇翔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而最近一起典型案例是2006年云南的郭女士所遭遇。   据新昆明网原引昆明日报日的报导:“郭女士到银行存款10万元,“银行人员”推荐存款三年可送一份超值理财保险,当郭女士接受了这份保险后不久,发现她的10万存款竟然变成了保单。”为此,郭女士将建行云南省分行和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起诉两被告合谋实施合同欺诈,制造虚假保险合同非法占有原告10万元银行存款,并要求追究两被告欺诈犯罪的刑事责任。一审在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于日作出判决。法院判决该虚假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但“解除”该“合同”,判决两被告返还原告10万元存款及按同期银行贷款计的利息,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虽然“胜诉”,但胜之不服,随后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而中院至今(日)尚未判决。   法律上不存在的“合同”,法院如何解除?解除非法合同的绑架,才是原告诉讼的原因所在。   以上两个案例都是“银保合作”的受害者为维护存款的合法权益所依法提起的,针对的都是制造虚假保险合同的绑架,但法院判决结果的区别在于:2001年北京的案例认定是“保险代理人一手制造的窃取普通市民的信息、伪造投保假象、制造虚假保险合同的案例”,法院判处“被告人何宇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钱款,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决定判处何宇翔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而2006年昆明的案例法院却认定伪造的虚假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但”解除”该保险合同。两案在案件性质和结论上已经相差太远。   从情节上看:北京的案例,受害人付国庆是“毫不知情”,存款就从“其工行帐户内划走”,是保险代理人何宇翔私自伪造虚假保险合同,“购买”了保险,按盗窃论处;而昆明的案例,受害人郭女士也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10万元存款变成了“购买”其“赠送的保险”,原告诉请是对虚假保险“合同欺诈,非法占有”进行诉讼,而法院却自己认定“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存款同样是从银行被划走,同样是被银保合作的工作人员用欺诈方式,由保险公司伪造合同代替“购买”保险-------没有银行的实际操作和协助,不管是“伪造”也好,还是“欺诈”也好,能实现存款变保单吗?由此可见,银行的作为才是“银保合作”勾结能够屡屡得逞的关键因素。而这几年来,互联网上报导的没有起诉的案例已经数不胜数!人们不禁要问,银保勾结欺诈储户存款的犯罪活动为什么就不能受到惩治?为什么还在越演越烈?   综合上述两个典型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如下的特点:   一、案件的起因都发生在银行,而是否购买“保险”是争议的焦点。受害人到银行办理业务,怎么就要被迫面临要与保险发生关系?银行“引狼入室”,直接或间接地为保险公司欺诈推销保险提供了可能和机会,当然也包括伪造虚假保险合同,还居然就能够得逞?银行的关键作用“功不可没”!难道《银行法》管不住银行?难道银行没有义务保护储户存款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发现的背景都发生在所谓的“银保合作”期间。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违法乱纪的“合作协议”,允许保险工作人员到银行推销保险,打着“银保产品”的旗号,而实际是“姓保不姓银”,并且银行为保险公司进行“代收代缴”,直接划拨,越俎代庖自作主张为储户代为"交纳"保费。要知道,就是购买保险,签订保险合同后交纳保费是客户(被保险人)自己履行的义务,用不着银行冒名欺诈来代替,任何人也无权代替,更何况是替储户保管钱财的银行。银行为什么要越权?为什么要如此积极?储户的钱交给银行管理,保险公司和银行协议就可以支配储户的存款,储户的知情权和财产权何在?为什么银行要利用第三者侵犯储户的存款?   三、保险产品有其特定的含义和要素,其条款必须符合《保险法》,也有自己法定的销售渠道和方式,为什么要选择在银行销售?企图混淆视听,混水摸鱼?为什么保险公司开发的要在银行推销的所谓“银保产品”充满了不平等的掠夺性条款,打着保险的旗号而不是保险?为什么《保险法》管不住保险公司的非法产品?   四、保险产品的销售是合同签订的过程。为什么保险产品销售不遵守《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必须要约与承诺同时进行!而要以“投保单”代替合同订立?投保单上客户的“签字”是对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口头介绍“要约”的承诺,只表明有“投保”的意愿,并没有实际“签订”合同。实际签订合同是对合同条款要约的承诺,客户必须看过保险条款后在保单上签字才算“承诺”,为什么保险公司打印“出单”,将客户姓名"打印"在保单上就算客户签订了保险合同?居然以投保单上的签字代替合同保单的签字,而以欺诈方式签订保险合同?看过如此不平等保险条款的保险产品,相信已经没有人愿意购买。因为这是虚假的保险产品,不用虚假的方式怎么可能推销出去?而没有银行的协助,又怎么可能实际地非法占有储户的存款?虚假宣传,精心包装,就是为了掩盖其虚假的本质,通过制造虚假保险合同的方式进行“合同欺诈”,非法绑架,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占有的目的,完全是绑匪的抢劫行径!为什么法律不给予应有的惩治?保险公司自己制造订立“合同”就可以侵占储户的存款吗?   五、法院的判决。北京的案例对伪造“保单合同”的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何宇翔进行了合法的判决,但却对同案的银行和保险公司不予追究法律责任。试想,如果没有银行及保险公司的协助,“偷偷记下的储户付国庆的帐号和身份证号,私自伪造了储户的投保资料”,伪造保险合同,怎么可能“盗窃”储户在银行的存款而得到1/3的佣金1303.81元,而“其工行帐户内划走人民币4191.40元”的大头又被谁盗窃了?而昆明的案例,五华区法院审判法官不仅无视没有当事人签名的该保险合同的不成立,无视合同成立必须的法定构成要件,无视常识,居然以法律上不存在的保险公司自己制造的“合同”来审理“合同纠纷”,还居然认为保险公司一手制造的虚假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认定伪造合同、欺诈绑架“合法”!就因为被告是银行和保险公司?法官应该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市场经济中,银行、保险公司、储户都是平等的市场主体,违法犯罪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想袒护也不能糟蹋法律,枉法判决!否则,还要法律干什么?在倡导法制,建立法制的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为什么法院的判决却渐行渐远?不能遏制犯罪和欺诈,致使“银保合作”相互勾结的经济犯罪活动多年来反而更加猖獗?这是为什么?   “银保合作”如此勾结,自己伪造一纸虚假保单就盗窃储户的银行存款,在建立和谐社会、依法治国的当今中国,如此违法乱纪的"银保合作",必然是死路一条!   .   后记: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结论是维持一审判决。   在本案中,所谓"签订保险合同"的双方,一方是泰康保险公司的法人陈东升,"合同"上有他的商业签名;但却没有另一方当事人的亲笔签名,不过是保险公司打印上去的名字,当事人不认,所以才有本案诉讼.   "银保合作"勾结诈骗,保险公司伪造虚假保险合同收取所谓"保险费"没有合法依据,是以"保险合同"为名非法侵占储户的银行存款,侵犯了当事人郭女士的银行财产权!   陈东升实施合同诈骗,本案侵权诉讼起诉的被告就是他,作为"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然而在一审及二审的判决书中,法官私自将被告法人改为其云南分公司的负责人,而不是在“保单合同”上只有陈东升独自署名的“陈东升”,请问冯辉法官,你审什么“合同纠纷”?   “最能骗人的行业是最不能骗人的”-----泰康老总陈东升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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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之后终于明白了,泰康保险公司为什么敢如此猖狂诈骗的原因所在!   文/樊涛   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对郭女士起诉建行云南省分行和泰康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共同实施保险合同欺诈侵权一案作出(2007)昆民五终字第122号终审判决书。本案由审判长陈红阳,审判员付锡勇,代理审判员冯辉,书记员潘静具名负责审理,而实际是由代理审判员冯辉负责。原告于6月28日收到了该终审判决书,至此,历经1年半之久的全国首例银行“存款变保单”案终审结案--------笔者也终于搞清楚了,泰康保险公司为什么敢如此猖狂诈骗的原因所在!   本案自2006年3月提起民事诉讼案后,引起了全国媒体及网络的广泛关注,包括中央台12频道法制报导栏目都对此案进行过报导。   (中国法制报导,网址:)   (法制报导称: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该保险合同无效,原告胜诉,这与法院实际作出的一审判决不符。一审法院作出的是原告胜诉,但认定“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二审作出的是“维持原判”。)   而以此相关提起的三个行政诉讼案,昆明中院已先于民事案作出了的裁判:对昆明市经侦大队行政不作为案,裁定不予立案;对云南省保监局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案,判决原告上诉人败诉;对云南省银监局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案,终审判决原告上诉人胜诉。   日,郭女士到建行云南省分行营业大厅存款10万元,“银行工作人员”推荐存款三年可赠送一份超值理财保险,当郭女士接受了这份赠送的保险后不久,发现她的10万存款竟然被银行办成了泰康保险公司的“放心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变成了一纸保单。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郭女士经交涉无果后于是2006年3月将银行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起诉两被告合谋实施合同欺诈,制造虚假保险合同非法占有原告10万元银行存款,并要求追究两被告欺诈犯罪的刑事责任。   这在全国普遍“银保合作”的背景之下,储户的银行存款在不知情的情况变成了“买保险”,由保险公司打印一纸没有当事人亲笔签名的“保单”就绑架了储户在银行的存款,成为普遍的现象,受害人众多,已经不是个案。而本案的当事人郭女士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依法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成为全国首例“存款变保单”案,自然也就备受关注。   一审在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于日作出判决((2006)五法民三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贾军、审判员程国华、周星坪,书记员赵云莉)。原告诉请是虚假保险合同侵犯原告银行存款,属于侵权案,但法院自定为“合同纠纷案”,判决该虚假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但“因”第二被告泰康保险公司“同意”解除该“合同”,判决两被告返还原告10万元存款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的利息,承担诉讼费,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虽然“胜诉”,但胜之不服,随后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于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终审判决书称:“上诉人郭少琴关于保险单上没有其签名,合同不成立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也不予支持。”   而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自己打印的没有当事人签名的“保险合同”成立的理由,终审法院自称:“上诉人郭少琴在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缴费凭证上亲笔签名认可其申请投保“泰康放心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的意思表示,并且实际交纳了100000元的保险费,被上诉人建行云南省分行代理被上诉人泰康人寿云南分公司接受了上诉人郭少琴交纳的保险金100000元,并开据了代收凭证,之后,被上诉人泰康人寿云南分公司制作了书面保单,同意承保,上诉人郭少琴与被上诉人泰康人寿云南分公司的该保险合同依法成立。”   终于弄明白了,泰康保险公司敢如此猖狂诈骗,原来是有枉法分子利用“司法”为其保驾护航!而终审“判决”就是袒护银行及保险公司诈骗的证据!   本案当事人郭少琴及诉讼代理人樊涛,对此万难认同,决定控告以实际主审本案的法官冯辉为代表的司法败类,指控如下:   一、订立保险合同,双方是应先签定保险合同,然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再交纳保险费?还是先利用保险营销人员采取欺骗手段,利用储户对银行的信任,诈骗一方先“交纳”“保险费”,由保险推销员使用虚假信息欺诈“成功”,达成诈骗目的,然后再由保险公司单方面自己制作“书面保单”就算是“订立保险合同”而且是“依法成立”,请问法官冯辉:你依据的是什么法?“意思表示”就等同于“订立合同”吗?“交纳保险费”就等于“订立保险合同”吗?你被人抢劫、强奸了,是你愿意被抢劫、强奸的意思表示吗?随后别人自己制作没有你签名的“合同”,合同内容及条款表明是你愿意被抢劫、强奸的,你觉得抢劫、强奸就是订立了“合同”,而且还是“依法成立”的?我来告诉你,你“愿意”被抢劫、强奸的“意思表示”是你在合同上的签字!否则,你就是被抢劫、强奸了,而抢劫、强奸是犯罪,是不能受到法律保护的,而且还应该受到惩罚!   “保险合同”是否依法成立,终审判决应当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保险法》。合同法要求一方提出要约即合同条款,另一方承诺认可即签名,需要双方的签字,合同才算成立,而成立的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才算合法有效,然后才会实际履行,也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受到法律保护。   在本案中,“上诉人郭少琴在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缴费凭证上亲笔签名”是银行与保险公司两被上诉人实施保险合同欺诈,并且实际侵占其银行存款的证据,而不是上诉人郭少琴与被上诉人泰康人寿云南分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证据。郭女士向法院提出告诉,指控泰康保险公司自己“制作”的保险合同无效侵权,就是因为该保险合同上没有上诉人郭少琴的亲笔签名,当事人不认可,是被上诉人泰康保险公司一手制作伪造的虚假保险合同。对此,主审法官冯辉却视而不见来枉法,以法律的名义保护欺诈!居然认为:“上诉人郭少琴关于保险单上没有其签名,合同不成立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也不予支持。”同时认为:“被上诉人泰康人寿云南分公司制作了书面保单,同意承保,上诉人郭少琴与被上诉人泰康人寿云南分公司的该保险合同依法成立。”欺诈抢劫还依法有据了?依据的是什么法?   保险公司自己制作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依据的是什么法?是保险法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达成协议,不需要双方签字吗?没有签字,就是没有对“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违背常识和法律规定的“判决”,就是冯辉法官作为法律工作者的素质?   二、泰康保险公司的法人是陈东升,是“签订”保险合同的主体一方,而绑架储户银行存款的是伪造的虚假保险合同,上面有他的商业签名,但却没有另一方当事人的签名,所谓收取"保险费"就没有法律依据,是以"保险费"为名非法抢占储户的银行存款,侵犯了当事人的财产权!他是在实施诈骗抢劫!本案侵权诉讼起诉的被告就是他,作为"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然而在一审及二审的判决书中,法官私自将被告法人改为其云南分公司的负责人,而不是在“保单合同”上只有陈东升独自署名的“陈东升”,那你审什么“合同纠纷”?   三、终审判决书称:一审人民法院认为,“郭少琴是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备订立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对其诉请判令加倍赔偿的请求不予保护”。两被上诉人建设银行和泰康保险公司侵犯其“订立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建设银行实施欺诈,并诈骗成功,泰康保险公司单方面“制作保险合同”,使上诉人郭少琴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原告上诉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要求双倍赔偿,是其民事权利的体现,为什么主审法官及法院不依法给予保护,反而保护侵权者,国家法律是可以任由汝等“歪嘴”法官恶意践踏的吗?   四、终审判决书称:银行与保险公司“二被上诉人协商一致达成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根据协议,被上诉人建行云南省分行有权代理被上诉人泰康人寿云南分公司办理保险业务,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上诉人泰康人寿云南分公司承担”;“泰康保险公司同意解除合同”。请问冯辉法官:泰康保险公司自己制作的“保险合同”,你及法院如何能够“解除”?对当事人郭少琴而言根本不存在,也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虚假“合同”,在本案中正是两被上诉人侵权犯罪的证据,企图掩盖的正是两被上诉人非法占有上诉人的10万元银行存款的非法手段!   上诉人郭少琴的10万元钱是银行“收”的,银行的“代收凭证”上有她的签名,法院判决就应该是由银行“返还”,怎么判决由保险公司“返还”?钱从“那”去的就应该“那”回来,这点道理都不懂吗?那你做什么法官?由此可见,冯辉这类枉法分子做法官的资格都不具备!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院及审判人员判案的准则,而你的作为呢?是“以维护犯罪为依据,以侵权者的意志为准绳”!难道两被上诉人可以“合作协议”国家的法律,可以自己约定由谁来承担法律责任及后果?自己约定法律?由被上诉人自己决定是否承担法律责任?而所谓“泰康保险公司同意解除合同”的依据又何在?诉讼发生之后自知在法律上站不脚,就可以由法官、由法院来包庇吗?   没有当事人郭女士亲笔签名的所谓“保险合同”,是两被上诉人侵犯上诉人10万元银行存款的事实证据,受害人诉至法院,做为负责本案的终审法官,一审违法判决及二审维持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表明你已经错过了纠正错误判决的最后机会,并且以身试法,玩弄、亵渎法律!   作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已经依法走完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不要说没有给过你机会。面对如此非法的终审判决,受害人决不可能坐视无睹,必将通过各种渠道披露、控告你的违法行经,并将继续申诉,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冯辉,你应该知道,枉法判决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来告诉你,任何人,无论你是属于什么机构还是组织,都需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到底!   .   樊涛,本案诉讼代理人,电话:;。   邮箱: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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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42 &&
保险业内某知名人士(陈东升)说:最能骗人的行业最不能骗人!----骗人了怎么办?自然是骗子失业,行业倒闭。天下可没有白吃的午餐。-----看来是深知这个道理的人,然而,谁不知道贩毒要杀头?利益的诱惑、侥幸的心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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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来信:反应的情况相当严重,已经利用村干部在农村诈骗了!   樊涛律师:   您好!   看了关于泰康保险公司和郭女士的全国首例“存款变保单”案件,现该公司又开始在农村通过当地的邮政局开始变向的“存款变保单”业务,并且还有村干部参与其中,大力鼓动村民,组织村民去县城培训,并且来回车费报销,现已有很大一部分村民相信五年后他们将狠狠的赚一笔,想想天下哪有那么好的事情啊!岂不知五年过后该公司还在不在都难说,他们的本钱还能不能拿回来都是个问题,我的家人在我的一再阻止之下,将买的钱拿了回来,还要拿100元的手续费,真是奇怪?以前在哪里存钱也不说要什么手续费的,结果导致介绍该保险的姑妈还和我家大吵一架,唉...........想想那些被害的其他村民,难道他们就不能想想天上不可能突然掉下馅饼来!这些卖保险的人心真狠,都骗到农民那里去了,因为他们纯朴、善良老实且又憨厚,懂文化的又很少,穷但是又想快点富起来的迫切心理,而这些不法分子正是利用农民的这一点,就连他们靠卖农产品的那么一点点积蓄都要掏光,这点积蓄是他们花了一辈子省吃检用,准备以后年迈生病的时候,拿来看病买药的钱,这些就命的钱能不能再要回来还是个问号?????????????   虽然该事现与我家根本没什么关系了,但是还是有点担心其他的村民!唉...........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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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6:36 &&
 我对网友来信的回复:   您好,你的来信收到了,谢谢你的仗义执言,提供了泰康公司最新的诈骗动向。   从城市到农村,无德无信的保险公司已经开始利用村干部在农村诈骗了----利用群众对国家的信任,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人和机构进行诈骗,损害的是国家的信誉,而得利的是这批犯罪分子,而大多数人其实还蒙在鼓里,真是太可恨了   。。。。我已经将你的来信以网友来信的名义发到论坛上去了,希望能引起全社会的警惕,揭露他们的诈骗伎俩,以便尽量让人了解真相而少上当受骗!   全社会有良知的人都应该尽自己的微薄之力,用心出力使这个社会更加完美!靠我们自己,我们的社会才会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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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6:09 &&
最不能骗人的行业在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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