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农民合同工,单位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书以后,我的医疗保险到哪儿交费

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怎样领取住房公积金济南_百度知道
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怎样领取住房公积金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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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保险账户身份证号帐号辞职三种处理式:停止交费形缴费限断账户积累停止要间今影响;二由全额缴纳即断缴费连同企业缴纳部并自缴纳负担较重太合算;三外谋职办理保险转移手续新业区管哪种找新工作单位都续退休前永远作废目前能退2、医疗保险账户辞职处理基本同养保险账户钱继续使用目前暂能转移家已经台关转移办今7月1起实施3、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育保险都没账户辞职保险自解除失业保险要缴费满原造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4、住房公积金账户企业缴纳费用全部形账户总额同银行零存整取所权属辞职停止存钱账户钱要符合公积金提取规定随提取续交永远作废附:住房公积金领取条件:职工列情形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修自住住房;2、离休、退休;3、完全丧失劳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关系;4、境定居;5、偿购房贷款本息;6、房租超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
可以取出来,应该可以取出来,取得是自己交的那部分,公司给交的被国家没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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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苏劳社监察函[2001]2号
盐城市劳动保障局:
& & 你局《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欠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案件是否受理的请示》(盐劳关系[2001]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 &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56号)等有关规定,凡举报用人单位欠缴或未缴社会保险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 & 1、 举报日以前用人单位欠缴或未缴社会保险费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受理,并及时查处;
& & 2、 举报日以后,用人单位因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因申报不实而未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的,劳动监察机构也应受理并予以查处;
& & 3、 当地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以后,举报用人单位未按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的应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数据缴费的,应由主管地税部门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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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我签的这份劳动合同这样、单位要给我换岗我就必需去吗、我在这家单位干空调工的工作已2十7年了,现距退休年龄已不到5年了、单位现在借口空调工作兼给别人做了,不让我做了,要给我换岗位,我可以拒绝吗
鲁律师,您好,我99年10月参加工作,在一个乡镇卫生院工作至今,但没有正式编制,现在医院要想解除劳动合同,我该怎么办?请求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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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开始到现在,在同一个国有单位工作了17年一直是单位的骨干到现在也没有签劳动合同,工资非常低,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没有失业保险,和公积金。现在想离开这个单位,我有哪些赔偿和补偿吗?
我在煤矿工作了24年,08年12月31号合同到期,在这24年一共签订了8-9次合同,每次到期以后发给回乡补助金,我这24年是不是算连续工龄, 我要求和给我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单位说我给了你回乡补助金你就不算连续工作24年,是不是不算连续工龄,谢谢
如果可以视为劳动合同,那么请教以下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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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工时,讲可以提供通勤车接送,可是每天上班要提前1.5小时上车,下班要延后1.5小时上车,有时会更长,有时还要等所有上车的人全了,才能开车,每天在单位的时间{包括工作的12小时,要超过17小时。是否视为未按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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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995年起在湛江市A公司工作,于日与公司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公司给我买社会保险是从2008年6月起的,我现在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缴之前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公司是从2010年6月起给我缴交的,我现在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缴之前的住房公积金。公司给我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只填写了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一项没有填写,是否可以申请仲裁判定该份《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无效,要求从新出具。
我们在不大不小的商场上班都有一年了都没有劳动合同签约,商场这样做算合理吗?您当前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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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 】金泽清 序文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施行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出现的新情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 【说明】今年是劳动法颁布十周年,作为一部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的法律法规,需要不断地结合社会发展。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了继2001年3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造用法律若干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后,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造用法律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在网上和《人民法院报》上全文刊出,引起巨大的社会反响。 笔者参加了市律协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研讨会,与上海市劳动法会、上海律师协会等法律工作者一齐研究讨论该意见稿,因此本人综合各界意见与本人一些意见就该《意见稿》分析与各位共享。同时说明,本文中的标题不是原文设置,只是笔者本人为了便于阅读制定的。 一、关于劳动争议的立案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与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下列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一)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付劳动者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的; (三)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给付工伤待遇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 (五)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返还为保证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而收取的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的。 第二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社会保障发生的下列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一)日以后,因用人单位欠交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发生的纠纷; (二)因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给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承担赔偿责任发生的纠纷; (三)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请求用人单位给付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分析】第一条与第二条实际上是对什么是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分类明确。 原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而意见稿以第一条、第二条分别列举了劳动争议范围:&履行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障&,这点明确改变了原来比较含糊的立案范围。 第二条第一项把日作为溯及力的节点,主要是因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是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执行。 我们必须注意到这么一点:劳动争议主体一般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无论是司法解释一或续一意见稿中,往往只列举劳动者的诉权,而用人单位的诉权(请求权)却没有明确进行列举。实际上在很多情况下,用人单位的正当合法权益被劳动者侵犯如侵犯商业秘密或者职务侵权等,用人单位也是需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的,所以个人认为从公平角度不应该使用人单位的诉权在立法上缺位。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发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产生的纠纷。 【分析】本条实际是把劳动争议与行政行为进行了区分,其中: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虽然争议焦点是社会保险金的发放,但是争议的双方是劳动者与社会保障中心,法律关系主体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劳动者),即使争议的客体是社会保险金,但是只能按照行政争议解决途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2.因住房制度改革发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表面上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涉及住房福利争议矛盾,但是由于公有住房转让是属于产权归属争议,从性质上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与本条第一项情况相似,法律关系主体是劳动者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争议焦点其实是伤残等级鉴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劳动争议。 4.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产生的纠纷,由于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的主体,所以主体不适格劳动者与其的争议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民事关系(劳务合同关系)本项内容应当结合第四条进行理解。 第四条 不符合《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用工主体因服务或者提供劳务发生的下列纠纷,应当按照雇用关系处理: (一)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二)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三)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四)提供劳务的劳动者与建筑施工或者其他劳务使用人之间的纠纷; (五)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与雇用的中国公民之间的纠纷。 【分析】本条是根据第三条第四项进行专门性阐述,即把貌似劳动关系实际是民事劳务关系进行了列举。也就是把保姆、帮工、学徒、临时雇工、建筑民工、外企代表处雇员等提供劳务者与劳动者进行了区分。 本条中非常值得注意是首次规范了一个概念:建筑工程中的民工与承包人或者包工头之间的关系界定为劳务关系,即提供劳务的劳动者与建筑施工或者其他劳务使用人之间的纠纷不作为劳动关系,这样实际上就把原来认为建筑民工与承包人或者包工头之间是以完成一定工作内容的劳动合同关系区分出来,定义明确为民事劳务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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