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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算保险诈骗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朋友的车让还没拿到驾照的兄弟驾驶出了事,把车撞的比较厉害,交警看了现场,但是当时没有确定是谁驾驶(深夜没见到司机),直接把车拖到交警队,次日也报了险,保险公司查勘员没见到现场,到交警处拷了事故照片了解了事故大概,后来朋友疏通了交警关系,找了个有驾照的朋友就说是他开的,交警也没管那么多做了笔录出了责任认定书就完事了。朋友找保险公司定损修车,保险赔了一万八也结案了,那天朋友给我讲这事,我感觉这事有可能是保险诈骗,朋友也害怕,那这是诈骗吗??严重吗?法律会怎么处罚呢请告诉!我听过好多这种事,好像也没那么严重。
我父亲在给我买的车辆保险,但是日期是,因为我是日出的车祸.,对方死了。我们赔偿了十万,双方达成协议不再追究我的责任。我们也没有到保险公司去索赔,以为知道保险单有问题,可是死者那边却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索赔。法院也判了。要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九万。现在保险公司的钱还没有赔给死者家属。将我们告到公安局。请问我们有多少责任?该怎么办?谢谢
我父亲在给我买的车辆保险,但是日期是,因为我是日出的车祸.,对方死了。我们赔偿了十万,双方达成协议不再追究我的责任。我们也没有到保险公司去索赔,以为知道保险单有问题,可是死者那边却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索赔。法院也判了。要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九万。现在保险公司的钱还没有赔给死者家属。将我们告到公安局。请问我们有多少责任?该怎么办?谢谢
保险业务员谎称公司有集资活动,骗取投保人钱财数额巨大,至今下落不明,请问保险公司应该负责任吗?责任大小如何?
我外婆1个人去农行存钱,她不认识字,结果银行里有人骗她签了份东西说存钱有利息拿的,其实是10年的保险的合约,请问怎么拿回那笔钱(钱大概有6万多)
我外婆1个人去农行存钱,她不认识字,结果银行里有人骗她签了份东西说存钱有利息拿的,其实是10年的保险的合约,请问怎么拿回那笔钱(钱大概有6万多)
保险公司用伪造的自动扣款协议书来扣费,在消协面前已承认是伪造扣款协议书并退回发现时的扣款,但是拒绝退回以往所扣的款项。我知道我和保险公司可以用司法来维权,但是能够让违法者得到惩罚吗?保险公司的伪造,欺诈该谁来管?我们的保险法有用吗?法院可以对一家公司进行惩处判决吗? 请问诸位律师,那么保险公司触犯保险法,有人来管吗?保险监管会说“他们不管”,法院又没有这职能,无论官司是赢还是输,对保险公司来说都没有任何损失和惩罚啊.那么保险法只供人欣赏,告诉大家...
某县执法局负责城市设施管理维护,其工作人员(属国家工作人员)编造未发生事故,伪造城市设施损坏现场,以单位名义向保险公司索赔后将赔偿款两万元私吞,请问构成何罪名?
你好,我亲人替公司老板开车因,老板亲戚酒后开车,她诈骗保险公司索要保险金20万元,我的亲戚被她叫去代签了字。事后查明,公司老板亲戚被告了,被刑事拘留,她说她把钱分了我亲人一半,可是我亲人没拿一分钱,公安局却要拘留了我的亲戚,我该怎么办,我肯定他没拿。
我同同伙诈骗农村医疗保险6万余元的判决,并得了肝硬化重病又该怎么判
大家好,我是4S店的售后经理,主要抓车辆维修业务,我们的一个新车客户(单位车)买了新车,没有买保险出了大事故,跟我们商量买了保险后再做事故现场,重新报案,让保险公司出钱维修,我们答应了客户,并在客户重新投保后伪造了事故现场,后从保险公司索赔维修金额9万,法院开庭要审判2个用车单位,用车司机,我,还有我的总经理,请问,我能缓刑吗? 我到公安是投案自首,会判缓吗?您的位置:&&&&&& > 正文
试析汽车保险诈骗及防骗策略研究 11:27&&来源: |
  摘要 随着我国汽车特别是私家汽车保有量的增加,交通事故呈现出加快上升的势头,与此相对应的是,各种汽车保险诈骗案件也不断增多,必须依托等力量,有效的对这种诈骗进行防治。
  论文关键词 汽车保险 诈骗 防骗策略
  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升,我国汽车保有量大量增加,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2年末全国民用汽车保有量达12089万辆。但与此相伴随的是,我国汽车交通事故不断增多,公安部数据显示,2012年接报全国涉及人员伤亡的路口交通事故4.6万起,造成1.1万人死亡、5万人受伤。在大量的交通事故中,部分车主为逃避责任采取诈骗等策略获取赔偿,给保险公司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甚至影响了保险行业的正常运行。此外,还有为车辆保养等目的诈骗赔偿的事例,这都表明,汽车保险诈骗已经成为一个需要重视的课题,必须采取有效举措进行防骗。
  一、汽车保险诈骗的内涵
  我国《》第198对汽车保险诈骗罪进行了明确,按照这一定义,参与保险诈骗的主体可以是汽车所有人即投保人,也可以是被保险人或者其他受益人,从这一定义来看,进行诈骗的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等单位,只要他是受益者或者说利益相关者就可能有参与诈骗的动机。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投保主体必须是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合同文本,才能构成诈骗罪,否则则不能构成诈骗罪,如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骗取保险费不构成诈骗罪(而其他类型的犯罪),但如果他们参与提供各种虚假证明,则构成诈骗罪的共犯。而诈骗主体的目的是获取较大数额的保险金,并且只有这种金额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构成诈骗罪,如果金额较小则不成立。按照《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分别、200000元,必须超过这种标准才能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
  二、汽车保险诈骗罪的基本表现形式
  近年来,我国汽车保险业务发展迅速,2011年,机动车辆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为3504.56亿元,同比增长16.66%,占财产险业务、财产险公司业务的比重分别达到75.89%、73.33%.机动车辆保险赔偿款支出金额达到1750.92亿元,同比增长27.26%,高出原保险保费收入10.6个百分点。在这种保险业务快速发展的势头中,各种保险诈骗案件也开始增多,表现形式也多样化。
  (一)虚构保险标的进行诈骗虚构保险标的主要有三种形式,首先,不如实告知车辆、投保人等基本情况,例如某车辆已经明显出现各种问题,按照《保险法》第16条,投保人应该履行告知义务,但为了获取相应的赔偿,投保人故意隐瞒相关的信息,以获取相应的赔偿。其次,故意夸大车辆的价值,即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相比,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价值(金额)明显偏高或者说出现虚高,在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要高于实际应该赔偿的数额。再次,部分投保人还虚构保险标的,这种骗保行为的发生一般需要虚构各类交通事故,需要多方的合作才能完成。以河南省郑州市某汽配城一家汽车修理厂为例,在该案中,车主杨建军因为车险快到期了,让修理厂老板武六一找人故意把车撞一下,以求将车进行修理。武六一负责操作此事,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估价结果为两辆车的损失近8万元。但这一案件被公安机关侦破,武六一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
  (二)编造事故缘由或者夸大事故损失骗取保险金按照《保险法》21-25条,事故发生后,相关的主体要如实的提供各种信息,但未获取更多的保险赔偿,利益主体可能将事故的原因进行&适当&的更改,使事故的责任主体等发生变化,从而使赔偿对自身更为有利。例如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一些保险购买比较齐全特别是各种商业险齐全的车辆会主动要求负全责,这样就能够获取保险公司的全部赔偿,而实际上这一事故可能另外一方要付主要责任,但如果车主只交了交强险则赔偿金额与范围等都可能受到限制,如保监会规定的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8000元,如果要求对方赔偿可能面临诉讼等诸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车主&主动承担责任&实际上就是编制了事故缘由。此外,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相关主体可能将并不是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也变成事故损害,或者夸大其他方面的损失,从而谋求更大的赔偿。
  (三)以其他方式开展诈骗活动除上述2种诈骗方式外,还有其他形式的诈骗。首先,投保人通过请他人做伪证等方式编造事故,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这主要出现在一些购买了车辆人身保险的事项中,投保人通过编造死亡等方式获取保险金。其次,投保人故意制造事故获取赔偿,以创造了涉案人数最多、作案次数最多(280次)和骗取赔款最多(67万元)的全国记录诈骗案件为例,年,熊永红、廖禹胜等组建诈骗团伙,利用租赁的轿车故意撞击被侵害车辆,制造被侵害车辆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假象获取保险金。此外,还存在各种故意制造人身伤害诈骗保险金的事宜,如在投保2年后,由于其他原因而自杀导致赔偿。按照《保险法》,2年后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三、汽车保险诈骗形成原因
  导致汽车保险诈骗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投保人个人的因素,也有保险公司本身原因,此外还包括社会环境方面的因素。
  (一)利益驱动是汽车保险诈骗形成的首要原因首先,从投保人来看,无论是何种形式的诈骗,都是为了获取尽可能多的保险赔偿收入,或者尽可能多的减少个人支出,从而编造各种证据证明相应的过失,这实际上是利益驱动导致的诈骗。其次,从参与诈骗的主体来看,事故的另一方等主体之所以帮助投保人提供相应的证据,实际上是因为提供证据后能够减少自身的资金支出,降低自身的责任,甚至个别主体是在收受投保人相应的&好处&后提供相应证明的。
  (二)保险公司本身的原因首先,从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来看,部分业务员整体素质并不高,在应对保险诈骗的过程中无法有效的进行信息甄别,难于通过现场发现诈骗者行骗的证据。甚至个别职业道德素养不高的业务员为获取&长远&的客户置公司利益不顾放弃对信息的甄别,或者参与帮助客户完善交通事故的&证据&,从而使得保险诈骗事件更为容易发生。其次,从保险诈骗事件处理本身来看,保险公司接到相应的报案后,可能难于及时的派出相应的人员进行现场取证,从而给予了诈骗人以足够的时间对事故进行处理,导致最后出现取证难而只能按照诈骗人的意愿进行赔偿。
  (三)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首先,从法治环境来看,虽然《刑法》、《保险法》对保险诈骗行为处罚进行了明确,国家也加大了执法的力度。但从保险公司的视角来看,考虑到诉诸于法律需要收集证据、需要派出专门的人员进行处理,如果诈骗金额不大,这种处理可能使得保险公司短期&入不敷出&,因而更多的是采取合同违约等方式甚至私下处理的方式进行处置,没有依照法律办事,纵容了诈骗案件的发生。其次,从社会信用环境来看,当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诈骗者个人诚信缺失也不会带来过于重大的社会影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容许了这种诈骗行为。
  四、防治汽车保险诈骗的对策建议
  如何根治汽车保险诈骗是一个难题,当前可以充分加强执法、完善管理制度、创新手段、营造氛围等方面着手,逐步为根治保险诈骗奠定基础。
  (一)加大法律宣传与执法力度首先,要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联合保险公司等机构,制作保险诈骗相应的法律专题,利用电视、报纸、专著、社区宣传栏、公交车站牌等工具进行宣传,帮助公民了解保险诈骗的危害,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其次,要加大执法力度,在保险诈骗发生后,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帮助保险公司进行信息甄别,查找诈骗证据,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此外,还要积极调动社会舆论等监督力量,保险行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畅通渠道,发挥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出租车司机、舆论等主体的作用,调动其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二)保险公司本身要不断完善管理制度首先,要构建高素质的保险理赔人才队伍,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人才引进、培训等方式构建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对超过一定数额的赔偿案件派出专人进行处理,提高防治保险诈骗的能力。其次,要构建完善的保险理赔内部管理制度,保险公司本身要进一步完善理赔流程,在加快办事效率的同时,加大对各种理赔证据的规范化管理力度,避免&蒙混过关&等诈骗事项的发生。再次,要建立完善的保险诈骗责任追究机制,建立事后责任追究体系,即一旦被认定为诈骗,则追究相应责任主体的责任。
  (三)创新手段加强保险诈骗防治力度首先,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来防治各种诈骗行为的发生,要积极利用车险信息平台,进一步拓展平台外部交互范围,有效防范各种保险诈骗事件的发生。此外,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还可以充分利用当前城市道路交通监控系统等信息收集渠道,获取理赔证据,防治保险诈骗事项的发生。其次,要充分利用费率等方式防治保险诈骗,对车险风险因子进行改革,进一步扩大车险费率与理赔记录联系浮动的幅度范围,有效控制诈骗者诈骗的经济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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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受罚将进入黑名单
新商报&& 01:40
  新商报讯
昨天,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与大连保监局举办保险诈骗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合作协议签字仪式,这标志着大连成为全国保险诈骗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的首个地区。
  保险诈骗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在人行系统和保险系统都是首创,主要用于加强监管合作、打击保险诈骗。据了解,过去两年间,大连共破获保险诈骗案件168起,为保险业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015.94万元。保险诈骗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丰富了保险诈骗的治理手段,使违法犯罪分子在接受法律制裁之后,还要再受到一定的经济活动限制,提高了失信成本。
  2006年以来,人民银行牵头各银行类金融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了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截至2011年上半年,大连地区已为3.4万户企业和290余万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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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诈保贪小便宜吃大亏 保险公司难辞其咎
  “一条龙”服务有猫腻儿  对于车险诈骗行为,多数车主并不在意,认为此类案件主要是破坏了保险市场监管秩序而已,与己无关。事实上,有一类直接侵害了车主权益,就是事故车辆被他人利用,制造事故骗保。“出了事故我们上门取车,留下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等相关走保险材料,其他什么都不用管,修好了给您送来。”这种“一条龙服务”颇受车主青睐,不过今后再听到此类说辞,您一定要在心里划个问号。  据介绍,很多骗保案车主并不知情,出了事故要走保险,就将车开到修理厂或代办人员,留下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等证明材料即可,有些修理厂或保险人员还为其免费上门接车、送车。  正是这些证件、材料原件,被部分心怀叵测的“拼缝”骗保分子所利用,为这些骗保分子造假报案提供了便利。有的车使用假冒、伪劣或次品配件,有的车被无故扩大车损,造成不必要的维修。对于车主来说,出险次数和出险率增加,会在在保险公司留下不良记录,直接影响下一年度保费费率,变相地增加下一年度的保费。  保险公司难辞其咎  尽管目前市场诚信体系尚不完善,动辄成千上万元的理赔款诱惑之下,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面临较大的道德风险,但另一方面,对于骗保事件,保险公司看似受害者,实际上其制度的漏洞与管理过失,给骗保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  一个最为普遍的现象是,按照保险公司的定损理赔规定,保险公司定损员应该对事故车辆进行现场勘查,且要对实物进行审查拍照。但一些定损员经常不到现场勘查,而让他人代为勘查,甚至让修理厂人员代为勘查拍照,仅凭照片定损。  另外,对车辆维修后的理赔审查大多都以书面形式进行,只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票据、照片、证明等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很少对维修使用的材料来源、价格、质量等情况进行现场审查。很多骗保都是内外勾结,对定损员监管处罚力度不够,查勘定损能力和技术手段有限,理赔审查不够严格,导致诈保案件频发,让大多数诚实守信的车主为少数投机分子埋单,承担了较高额度的保费,保险公司难辞其咎。  ●特别提示  别轻易交出证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结合2011年受理的车险骗保案件的特点和成因,提醒广大车主,纠正错误的思想观念和认识误区,培养自我防范意识。  首先,不能为了图省钱,只上交强险,不上商业险,抱着不会发生事故的侥幸心理,或是出险后走对方车辆保险修车的贪便宜心理。  其次,购买保险时,不能只看价格,尽量选择大型、正规保险公司投保,防止被不正规的居间保险推销员蒙骗。  再其次,广大车主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报案、报险、报修,且按照保险公司正规途径和程序报案,不应为贪便宜,将多次事故车损拖延不报案,积攒到一次报案。此外,在事故定损后应将车送往正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最好到与车型匹配的4S店维修。  最后,如果时间许可,尽量不通过居间保险人员报案,尽量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出事故现场勘查;查阅定损结果;最好不要将自己的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原件交予他人,特别是非保险公司正式职员代办理赔;车辆修好后,检查维修车辆更换部件的质量。  别以为不知者不罪  在审理骗车险犯罪案件过程中,法官们发现许多涉案人员存在以下法律误区:  有人以为只提供相关证件材料,不参与制造事故就不构成犯罪。实际上,如果行为人,包括车主,也包括为亲友帮忙者,明知他人要制造假事故骗保,或造假骗保,仍向他人提供驾驶证、行驶证、保险材料、委托授权证明等证件材料,或冒充司机协助报案的,即使没有到造假现场,也一律认定为骗保共犯。  有人以为隐瞒醉酒驾车情节,不属于虚构事故原因,也不属于造假,不应构成骗保犯罪。实际上,醉酒驾车是发生事故的客观原因,属于事故的重要构成内容,行为人有如实上报的义务,变相地虚构事故原因,同样属于骗车险犯罪手段之一。  还有些修理工,以为按照修理厂老板和部门经理的指示参与造假,认为出了事有别人担着,自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实际上,这些人员虽是被唆使参与犯罪,但他们仍有自我选择的意识自由,明知造假骗保的行为与结果,仍参与犯罪也难逃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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