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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随附单实施细则
( 10:26:00) 来源:
天水市酒类流通备案登记
和酒类流通随附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天水市酒类商品管理,规范酒类商品流通秩序、维护酒类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甘肃省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甘肃省酒类流通随附单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区域内酒类商品的生产、流通、经营和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义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以及其他含酒精成份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和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第四条&酒类流通实行备案登记
4.本细则年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批零兼营、零售、储售、储运等经营活动,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部门视同酒类批发经营者。
5.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和批发许可证制度。
6.市酒类商品管理局负责全市酒类商品生产、流通管理工作、批发许可证监督管理。
县区酒类商品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商品流通管理工作和备案登记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酒类商品管理局的业务指导。
7.从事酒类批发、批零兼营、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称酒类经营者),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批发(含批零兼营)经营者向市酒类商品管理局办理《甘肃省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以下称《许可证》),零售经营者(含餐饮、酒吧等娱乐场所)向县、区酒类商品管理局办理备案登记。
8.《许可证》申办程序
(一)&申请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的经营者,需向市酒类商品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材料。
(二)&市酒类商品管理局在收到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之日起来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同时附告知书送达县、区酒管部门,并报省酒类商品管理局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予以短答复。
六、《许可证》申领条件
(一)酒类经营者应有相就的注册资本金;
(二)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三)有卫生许可证;
(四)有熟悉酒类专业知识的营销人员。
七、《许可证》申领应提交的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填报《甘肃省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申请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四)验资报告或资信证明;
(五)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
(六)仓储序曲施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
(七)卫生许可证;
(八)企业章程和管理制度;
(九)企业法人代表1寸名冠照片1张;
(十)登记费100元
八、酒类经营者(零售)备案登记程序
(一)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二)县、区酒类商品管理局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完整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九、酒类经营者(零售)备案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营业执照
(三)有卫生许可证
十、酒类经营者(零售)备案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十一、酒类商品管理机构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登记信息和许可材料(提供企业名称核准通过书的酒类经营者在工商注册登记后,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每月5日前,县、区酒类商品管理局机构向市酒类商品管理局报送备案登记信息表,每双朋10日前,市酒类商品管理局向省酒类商品管理局报送批发许可证和零售备案登记信息表。
十二、《许可证》、《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以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更变之日起30日内)向酒类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十三、酒类商品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书面变更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十四、《许可证》、《登记表》自酒类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清廉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酒类商品管理局应定期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或吊销情况。
十五、酒类商品管理局在办理批发许可、备案登记或变更批发许可、备案登记时,可收取物价部门核定的登记费或工本费。
十六、《许可证》由省酒类商品管理局统一印制;《登记表》由市酒类商品管理局按制定的统一格式和编码印制。
十七、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许可证》、《登记表》。
十八、《许可证》视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十九、持有酒类批发许可证的酒类经营者,首次购进单品种酒类商品时,须到市酒类商品管理办理许可证副本注册手续,并提交有关材料。
二十、违反本细则的酒类经营者,按照《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进行处罚。
二十一、《许可证》、《登记表》编码
(一)《许可证》的编码由省酒类商品管理局统一编制。
(二)《登记表》的编码由12位阿拉伯数字构成。
&1、省别号:62.
&2、经营类型号:1――批发(含批零兼营);2――零售;3――餐饮行业;4――酒吧等娱乐业;5――其他。
(三)天水市编码为621100
(四)县区编码如下:
秦州区:621101&&&&&麦积区:621102
武山县:621103&&&&&甘谷县:621104
秦安县:621105&&&&&张川县:621106
清水县:621107
第五条&酒类流通实行随附单
一、《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随附单》)是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销售酒类商品时应依法填制的单据。
二、《随附单》应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附随单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的可追溯性。
三、《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四、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要求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经市酒类商品管理局初审后转报省酒类商品管理局审核,并报商务部确认后,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单据,免用《随附单》。
五、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应主动开具《随附单》,单随货走;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要求供货方出具《随附单》;酒类零售经营者(含餐饮、酒吧等娱乐场所)应主动索取《随附单》,一货一单。
六、酒类经营者要严格管理、妥善保管《随附单》,建立购销台帐,保留3年;《随附单》不得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
七、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批发许可证、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加盖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印章的《随附单》或经商务部认可自行制定的单据。
酒类经营者经销进口酒类商品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八、《随附单》格式
酒类流通随附单
生产批号或
售货单位(盖章):
备案登记号:
售货单位地址:
电话/传真:
九、《随附单》说明
(一)《随附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为售货单位留存;第三联为随货同行。
(二)《随附单》编码12采用位阿拉伯数字,由省酒类商品管理局统一编号。
(三)《随附单》内的“品名”栏内填写酒类商品,不与其它商品混合填写;“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栏内,批发经营者填写批发许可证号。
(四)《随附单》无售货单位盖章无效。
十、《随附单》全国统一格式,按商务部下发的带有防伪标志的表样印制,省酒类商品管理局监制,市酒类商品管理局负责管理发放。
十一、《随附单》制度除啤酒以外的其它酒类商品先进实施。
十二、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部门属酒类批发经营行为,应依法提供《随附单》。
十三、酒类商品管理局加强对《随附单》的监管,积极受理举报、投诉,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查处违反《随附单》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本细则由天水市酒类商品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细则从二OO六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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