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保协议人员可享受的特殊援助政策包括哪些?

沪出台就业援助新政 大龄协保人员就业有补贴
沪出台就业援助新政 大龄协保人员就业有补贴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本市新近出台的《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的意见》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两年以内的协保人员,如果实现市场化就业,不管是在正规单位里就业,还是自主灵活就业,在就业期间都可申请按月领取相当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50%的就业补贴,目前标准为每月每人345元。  此外,对患大病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无法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协保人员,可向行业控股集团公司或企业上级公司申请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690元每月。  今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就业补贴标准和生活费补贴标准也将相应调整。新政策将从7月1日开始实施。  据悉,协保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就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并且领取就业补贴或生活费补贴的协保人员,不能同时享受《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下发的通知》规定的在工作暂时中断期间领取的生活费补贴。  为保证协保人员及时足额领到补贴,就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都将实行当月申请,次月起开始通过银行按月发放。补贴期限从申请之月至法定退休年龄之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具体申请手续,可到各区县公共职介所或原企业咨询,也可拨打12333电话咨询。  新出台的促进协保人员就业其他措施  -“协保优先”原则,即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落实专人对协保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介和职业指导服务。  -“上海公共招聘网”上开辟协保专栏,方便协保人员应聘。  -协保人员参加政府补贴项目的技能培训,鉴定合格后给予全额补贴。  -对确实难以实现市场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协保人员,只要承诺愿意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区县、街镇将承诺予以就业托底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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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热文·近期,四川、广东等省份出台“地方版”收入分配改革实施意见,提·······协保就业人员的政策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意见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救发〔2006〕41号各区(县)民政局: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6]22号)有关精神,做好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以下简称&协保人员&)特殊援助与社会救助具体政策的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对患大病重病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政策衔接&按照文件规定,&对因患大病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无法就业的协保人员,给予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上述协保人员家庭在申请低保时,此项生活补贴应视作本人收入,计入家庭收入范围;已在低保范围内的上述协保人员,应通过复审及时核实其家庭收入,符合低保条件的应按低保标准予以补足差额。&二、关于低保家庭中大年龄协保就业人员的政策衔接&按照文件规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两年以内(含两年)的大龄协保人员,凡实现市场化就业,并按规定在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用工登记手续的,在就业期间按月给予就业补贴;大年龄协保人员在享受就业补贴期间,其家庭正在领取低保补助金或申请领取低保补助金的,所领取的就业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但不重复享受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将低保家庭中有劳动收入人员基本生活费抵扣标准与低保标准的差额部分改为就业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救发[2004]79号)规定的就业生活补助。&&上述协保人员在享受就业补贴期间,其劳动收入参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申请低保的职工有关收入计算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3]75号)有关规定,对其本人收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认定;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认定。对已纳入低保范围的这部分人员要进行梳理,享受低保家庭中上述人员已领取民政部门发放&就业补贴&的,通过复审应及时予以取消。&三、关于对进入公益性劳动组织或万人、千人、百人项目就业的协保人员的政策衔接按照文件规定,&协保人员进入公益性劳动组织或万人、千人、百人项目就业的,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就业补贴或生活费补贴。&&对低保家庭中这部分不享受就业补贴的人员,可以继续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将低保家庭中有劳动收入人员基本生活费抵扣标准与低保标准的差额部分改为就业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救发[2004]79号)规定,发放&就业补贴&。&四、关于统计口径&上述政策规定的协保人员,均应列入&从业人员&以及&低保覆盖人员&予以统计。&特此通知。&附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意见的通知》(简)& 上海市民政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上海协保人员将再获政府援助   上海将按照本市职工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符合补助条件的协保人员特殊援助。  近日,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调节收入分配的总体要求,由上海市劳动保障、医疗保险、民政、财政、国资委、总工会等六部门制定的《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的意见》(下称《意见》)出台。  《意见》一方面对临近退休的协保人员已实现市场就业的给予补助,以增加收入;另一方面对因健康原因确实无法就业的少数协保人员予以基本生活保障。其内容主要包括为:按照&协保优先&的原则,继续加强对协保人员的就业援助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大龄协保人员,在就业期间可申请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因特殊原因无法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协保人员给予生活费补贴。同时,《意见》补充说,上述补贴标准将随上海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协保人员是上海市推进国企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采取特殊分流安置办法所产生的特殊群体。据2005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上海市共有35万左右协保人员。由于原单位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金直到退休年龄,市场就业成本相对较低,大多数人已实现市场就业。但因为年龄、技能等因素,他们的就业岗位多数不稳定,收入偏低。上海市委、市政府几年来相继出台多项针对性的援助政策,帮助协保人群在走向市场化就业的同时增加经济收入。  这是上海市委、市政府继8月上旬出台调节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增加公益性岗位报酬等四项政策之后,又出台的一项惠及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分配政策。  有关部门表示,对协保人员的特殊援助是一项长效机制。凡是符合相关条件的协保人员,都能按规定申领就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对尚未符合补贴标准的协保人员,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仍将继续给予关心援助,积极帮助他们实现就业。上海市劳动保障局申领协保特殊补助细则& 根据这项新的援助政策,距法定退休年龄两年以内的协保人员,如果实现市场化就业,不管是在正规单位里就业,还是自主灵活就业,在就业期间都可申请按月领取相当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50%的就业补贴,目前标准为每月每人345元。此外,对患大病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无法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协保人员,可向行业控股集团公司或企业上级公司申请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690元/月。今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就业补贴标准和生活费补贴标准也将相应调整。&& 上海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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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就业援助新政策 大龄协保人员就业有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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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晨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本市新近出台的《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的意见》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两年以内的协保人员,如果实现市场化就业,不管是在正规单位里就业,还是自主灵活就业,在就业期间都可申请按月领取相当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50%的就业补贴,目前标准为每月每人345元。  此外,对患大病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无法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协保人员,可向行业控股集团公司或企业上级公司申请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690元每月。  今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就业补贴标准和生活费补贴标准也将相应调整。新政策将从7月1日开始实施。  据悉,协保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就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并且领取就业补贴或生活费补贴的协保人员,不能同时享受《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下发&关于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下岗职工中签订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人员申领生活费补贴试行意见&的通知》规定的在工作暂时中断期间领取的生活费补贴。  为保证协保人员及时足额领到补贴,就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都将实行当月申请,次月起开始通过银行按月发放。补贴期限从申请之月至法定退休年龄之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具体申请手续,可到各区县公共职介所或原企业咨询,也可拨打12333电话咨询。(记者谢克伟)本月起大龄协保人员可享受就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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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大龄协保人员可享受就业补贴
实习生 焦磊&&&&中国上海门户网
&&&&据中国上海门户网站6月11日消息:一项特殊就业援助政策的调整,让受益人群一下增加了8万。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6月10日透露,上海从本月1日起正式扩大大龄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受益范围,将就业补贴的年龄要求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调整为不足五年,使男性55周岁以上、女性45周岁以上大龄协保人员实现市场化就业后可按规定享受就业补贴。
&&&&上述政策调整后,目前全市尚余的23.4万协保人员中共有13万人可享受就业补贴,比调整前增加8万人。据悉,为鼓励大龄协保人员积极参与市场化就业,2006年,本市出台了对他们的特殊就业援助政策,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两年内的大龄协保人员按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就业补贴。
&&&&这仅是本市出台的一系列社会保障民生政策中的一项。为使发展成果充分惠及人民群众,本市今年以来已按时间节点有序出台三大类近十项社保政策:6月1日起实施与扶持就业困难人员相关的政策,上述扩大大龄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受益面是其中重要内容;之前,一类是与养老金调整相关的政策,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一类是与工资收入相关的政策,从4月1日起执行。
&&&&元旦开始,上海启动了新一轮城镇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增长“三年连调”计划,目前共有约300万城镇企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按规定增加了基本养老金。与此同时,“镇保”领取养老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00元,比上年标准提高了40元;“农保”领取养老金人员每月增加标准由各区县确定,其中对月养老金低于172元的人员,其增加标准不低于60元,比上年的40元提高20元。此外,本市还调整了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标准。
&&&&4月1日起,本市又陆续调整了与工资收入相关的政策,以进一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例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从840元调整为960元,增长14.3%,这是近16年来调整幅度最大的一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月平均领取标准从410元提高至约470元;发布2008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平均指导线为11%,以加强对企业工资增长水平的指导;另外,还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收入标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以及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等进行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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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协保人员就业特殊援助
●&&沪府办[2006]22号&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开展特殊援助的意见
&&&★&重新就业的社会保险费处理方案:已经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保人员,其失业保险待遇仍按现有的政策规定执行。协保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的,可不再缴纳社会保险费。
●&&沪人社就发[2011]1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特殊援助工作的补充意见。
&&&★&对按照《关于上海市下岗人员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意见》(沪府办[1997]26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政策的意见》(沪府办[2000]32号)的规定,与单位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在协保专户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尚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保人员”,凡实现市场就业(不包括公益性岗位就业),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的,在就业期间可按月给予就业补贴。(上年度月平均工资50%)。
&&&★&“协保人员”就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或月领取养老金之月。
&&&★“协保人员”就业补贴标准、申请、审核、发放和管理等事项,按照《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发[2006]19号文件执行。
&&&★&本意见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办法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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