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若投资者已在其他机构参加上海黄金交易所开户的黄金交易,该如何在其他机构办理解约销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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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黄金炒白银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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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中国央行:除上海金交所和上期所外,其他任何地方、机构和个人不得设立黄金交易所或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PBOC)周二(12月27日)在网站上发布了《加强黄金市场管理,推动市场健康发展》的声明,声明重申了五部委稍早关于任何地方、机构和个人不得设立黄金交易所或交易中心的通知中提出的要求。
声明指出,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和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于12月2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黄金交易所或从事黄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除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外,任何地方、机构或个人均不得设立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也不得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中心)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
&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和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银发〔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设立黄金交易所或在其他交易场所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等相关活动进行规范。
自2001年黄金流通管理体制改革以来,我国黄金市场发展十分迅速,初步形成了现货与衍生品相结合、面向机构和个人的多层次黄金市场格局,对促进黄金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推动金融市场体系完善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受黄金交易价格上涨较快、投资者投资热情高涨的影响,近年来也出现了部分地方、机构自设交易所(黄金交易平台)的现象,这些交易所(黄金交易平台)管理不规范,违法违规问题突出,风险逐步暴露。为维护黄金市场秩序,《通知》明确,除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外,任何地方、机构或个人均不得设立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也不得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中心)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正在筹建的,应一律终止相关设立活动;已经开业的,要立即停止开办新的业务。《通知》提出,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人民银行牵头妥善做好相关黄金业务善后清理工作;对被责令关闭或撤销的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相关部门将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停止为其提供开户、托管、资金划汇、代理买卖、投资咨询等中介服务;对于涉嫌犯罪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黄金具有货币属性,是一国央行国际储备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于一般的贵金属。为维护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黄金交易应该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规范交易场所开展。《通知》的出台,有利于将投资者引导到合法黄金交易场所进行投资,是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金融风险的内在要求。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指导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做好产品创新和交易系统建设各项工作,引导金融机构规范开展黄金业务,建立健全黄金市场法律法规,加强黄金市场服务体系建设,推动黄金市场对外开放,稳步推进黄金市场健康发展。(完)
加强黄金市场管理,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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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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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和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银发〔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设立黄金交易所或在其他交易场所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等相关活动进行规范。
自2001年黄金流通管理体制改革以来,我国黄金市场发展十分迅速,初步形成了现货与衍生品相结合、面向机构和个人的多层次黄金市场格局,对促进黄金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推动金融市场体系完善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受黄金交易价格上涨较快、投资者投资热情高涨的影响,近年来也出现了部分地方、机构自设交易所(黄金交易平台)的现象,这些交易所(黄金交易平台)管理不规范,违法违规问题突出,风险逐步暴露。为维护黄金市场秩序,《通知》明确,除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外,任何地方、机构或个人均不得设立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也不得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中心)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正在筹建的,应一律终止相关设立活动;已经开业的,要立即停止开办新的业务。《通知》提出,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人民银行牵头妥善做好相关黄金业务善后清理工作;对被责令关闭或撤销的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相关部门将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停止为其提供开户、托管、资金划汇、代理买卖、投资咨询等中介服务;对于涉嫌犯罪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黄金具有货币属性,是一国央行国际储备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于一般的贵金属。为维护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黄金交易应该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规范交易场所开展。《通知》的出台,有利于将投资者引导到合法黄金交易场所进行投资,是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金融风险的内在要求。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指导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做好产品创新和交易系统建设各项工作,引导金融机构规范开展黄金业务,建立健全黄金市场法律法规,加强黄金市场服务体系建设,推动黄金市场对外开放,稳步推进黄金市场健康发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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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和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银发〔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设立黄金交易所或在其他交易场所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等相关活动进行规范。
自2001年黄金流通管理体制改革以来,我国黄金市场发展十分迅速,初步形成了现货与衍生品相结合、面向机构和个人的多层次黄金市场格局,对促进黄金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推动金融市场体系完善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受黄金交易价格上涨较快、投资者投资热情高涨的影响,近年来也出现了部分地方、机构自设交易所(黄金交易平台)的现象,这些交易所(黄金交易平台)管理不规范,违法违规问题突出,风险逐步暴露。为维护黄金市场秩序,《通知》明确,除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外,任何地方、机构或个人均不得设立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也不得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中心)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正在筹建的,应一律终止相关设立活动;已经开业的,要立即停止开办新的业务。《通知》提出,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人民银行牵头妥善做好相关黄金业务善后清理工作;对被责令关闭或撤销的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相关部门将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停止为其提供开户、托管、资金划汇、代理买卖、投资咨询等中介服务;对于涉嫌犯罪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黄金具有货币属性,是一国央行国际储备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于一般的贵金属。为维护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黄金交易应该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规范交易场所开展。《通知》的出台,有利于将投资者引导到合法黄金交易场所进行投资,是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金融风险的内在要求。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指导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做好产品创新和交易系统建设各项工作,引导金融机构规范开展黄金业务,建立健全黄金市场法律法规,加强黄金市场服务体系建设,推动黄金市场对外开放,稳步推进黄金市场健康发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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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和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银发〔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设立黄金交易所或在其他交易场所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等相关活动进行规范。
自2001年黄金流通管理体制改革以来,我国黄金市场发展十分迅速,初步形成了现货与衍生品相结合、面向机构和个人的多层次黄金市场格局,对促进黄金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推动金融市场体系完善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受黄金交易价格上涨较快、投资者投资热情高涨的影响,近年来也出现了部分地方、机构自设交易所(黄金交易平台)的现象,这些交易所(黄金交易平台)管理不规范,违法违规问题突出,风险逐步暴露。为维护黄金市场秩序,《通知》明确,除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外,任何地方、机构或个人均不得设立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也不得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中心)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正在筹建的,应一律终止相关设立活动;已经开业的,要立即停止开办新的业务。《通知》提出,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人民银行牵头妥善做好相关黄金业务善后清理工作;对被责令关闭或撤销的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相关部门将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停止为其提供开户、托管、资金划汇、代理买卖、投资咨询等中介服务;对于涉嫌犯罪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黄金具有货币属性,是一国央行国际储备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于一般的贵金属。为维护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黄金交易应该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规范交易场所开展。《通知》的出台,有利于将投资者引导到合法黄金交易场所进行投资,是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金融风险的内在要求。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指导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做好产品创新和交易系统建设各项工作,引导金融机构规范开展黄金业务,建立健全黄金市场法律法规,加强黄金市场服务体系建设,推动黄金市场对外开放,稳步推进黄金市场健康发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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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拆借业务交易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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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交易所黄金拆借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参与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拆借业务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交易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章 交易品种
  第二条 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询价系统挂牌的黄金拆借交易品种包括LAU99.95、LAU99.99,分别对应成色不低于99.95%和不低于99.99%的黄金交易标的,有关参数设置按《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拆借业务品种参数表》(附表1)对应品种参数执行。
  第三条 交易所将根据市场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并公告《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拆借业务品种参数表》,有关参数设置以交易所最新公布的《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拆借业务品种参数表》为准。
  第三章 报价成交
  第四条 公开报价权限
  具备黄金询价业务做市商/尝试做市商资格的机构可直接通过交易所询价系统对黄金拆借交易品种进行公开报价。
  其他获准开展黄金拆借交易的市场参与机构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可通过交易所询价系统进行公开报价。
  2第五条 公开报价计息基准
  黄金拆借交易公开报价的“计息基准”默认按“Actual/360”的标准执行,后续询价过程中,交易双方可根据需要选择其他计息基准。
  第六条 交易要素
  黄金拆借交易的交易要素包括品种、拆借方向、重量、期限、付息方式、拆借利率、计息基准、计息基准价格、名义本金、起息日、到期日、付息日、过户类型、货物属性等。相关规则如下:
  (一)品种:LAU99.95、LAU99.99。
  (二)重量:黄金拆借交易单位为千克,交易重量须为1千克的整数倍。
  (三)期限:支持O/N、1W 、2W、1M、3M、6M、9M、1Y等标准期限和其他非标准期限。
  (四)付息方式:可选择“交易所清算利息”或“非交易所清算利息”模式。
  (五)拆借利率:选择“交易所清算利息”模式的,拆借利率须为固定利率,拆借利率为年利率,数值应大于零;选择“非交易所清算利息”模式的,拆借利率可选择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
  (六)计息基准:支持“实际天数/实际天数”、“实际天数/365”、“实际天数/365(固定)”、“实际天数/360”、“30/360” 类型,有关释义参见《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租借业务总协议》有关约定。
  (七)计息基准价格:计息基准价格是用于确定黄金拆借名义本金的价格,交易所系统默认采用交易所黄金基准价,单位为
  3元/克。
  (八)名义本金:交易双方约定的拆借黄金的货币价值,计价货币为,计算公式为:名义本金=计息基准价格×重量(千克)×1000。
  (九)起息日:交易双方约定的,交易所系统将借出方实物账户下黄金过户交付至借入方的日期。
  (十)到期日:交易双方约定的,交易所系统将借入方实物账户下黄金过户归还至借出方的日期。
  (十一)付息日:交易双方约定的,借入方将利息支付给借出方的日期。每一交易日16:00至17:00之间达成的交易,不可选择当日付息;除此情况外,付息日可选择交易起息日至到期日间(含起息日、到期日当日)的任一交易日。
  (十二)过户类型:支持“盘中实时过户”和“盘后过户”两种模式。对于非交易当日起息的交易,过户类型仅可选择盘后过户;对于交易当日起息的交易,15:30之前的交易时段内,交易双方可选择“盘中实时过户”或“盘后过户”,15:30之后的交易时段内,仅可选择盘后过户。
  (十三)货物属性:根据交易所有关规定,黄金实物分为“买入货权”或“某金库剩余库存”属性,交易双方根据交易所系统支持情况指定买入货权属性或者选择某一金库。
  第四章 资金清算
  第七条 利息清算模式
  4黄金拆借交易双方可就每一笔拆借交易约定利息清算模式:
  (一)选择“交易所清算利息”模式:交易双方委托交易所计算、划付黄金拆借交易利息。
  (二)选择“非交易所清算利息”模式:利息的计算、清算支付由交易双方根据约定的清算路径自行完成。
  第八条 利息计算
  黄金拆借交易的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名义本金×利率(年率)×计息期计息天数/年度计息天数,其中:
  (一)计息期:黄金拆借交易起息日至到期日(算头不算尾)的时间区间。
  (二)计息期计息天数:计息期计息天数是用于计算黄金拆借交易利息的天数,根据交易双方约定的计息基准和计息期确定。
  (三)年度计息天数:双方约定的计息基准对应的年度计息天数。
  第九条 利息清算
  拆借利息清算顺序在竞价交易与其他询价交易之后,即清算顺序在前的交易品种所得资金可用于拆借利息清算。
  对于委托交易所进行利息清算的黄金拆借交易,交易所在每一交易日16:00之后日终清算交割时按照净额原则进行利息清算,对市场参与机构同一付息日的黄金拆借交易进行收付轧差,并按照收付轧差后的资金净额进行利息清算。若市场参与机构可用资金不足,交易所系统将根据交易达成时间,自后往前逆序逐笔判定该机构需在当日支付利息的拆借交易为利息清算失败,直
  5至其可用资金能够满足利息清算需求。
  对于被交易所系统判定为利息清算失败的拆借交易,交易所将不予利息清算,利息清算失败不影响交易所系统根据原交易要素进行黄金实物交割操作。
  第十条 再次清算
  对于被交易所系统判定为利息清算失败的拆借交易,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委托交易所再次进行利息清算处理。
  (一)交易双方在再次清算日当日15:30之前分别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注明需再次清算的交易编号、本方席位号等交易信息。
  (二)交易所受理再次清算申请后,在再次清算日按该拆借交易原利息金额重新进行利息清算处理。
  第十一条 交易收费
  交易所系统在每一交易日16:00之后清算交割时进行交易登记收费处理。登记收费之前达成的交易当日收费,之后达成的交易延至下一交易日进行登记收费。
  第十二条 涉及黄金拆借交易利息清算的其他未尽事项参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清算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实物交割
  第十三条 借金过户
  (一)选择“盘中实时过户”模式:交易达成后,交易所系统根据交易要素实时过户黄金实物。
  (二)选择“盘后过户”模式:对于每一交易日16:00之前
  6达成且当日起息的交易以及其他当日起息的历史存续拆借交易,交易所系统在当日16:00之后日终清算交割时批量进行实物过户处理;对于当日16:00至17:00之间达成且当日起息的交易,交易所系统在交易达成后实时过户黄金实物。
  第十四条 还金过户
  黄金拆借交易到期当日15:30之前的交易时段内,借入方可在通知借出方后通过交易所询价系统主动发起还金操作,交易所系统实时过户黄金实物。
  借入方未发起主动还金或者主动还金失败的,交易所系统于到期日16:00之后日终清算交割时批量进行还金过户处理。
  第十五条 提前还金
  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需提前还金的, 交易双方可 在到期 前任 一交易日 (不含到期日) 15:15:3015:30之前 向交易所 书面 申请提前还 金。 交易所审核后 ,由交易所 ,由交易所 场务 人员操作 发起提前还金, 交易所系 统在当日 16 :00 之后日终清算 交割 时进行 还金过户 处理 。
  提前 还金 失败的, 失败的, 失败的, 失败的, 交易双方可再次 交易双方可再次 交易双方可再次 交易双方可再次 交易双方可再次 交易双方可再次 交易双方可再次 向交易所 提交前还金 申请 ;直至到期日, ;直至到期日, 提前还金 仍未成功 的,到期日当交易所系 的,到期日当交易所系 统将其视同正常到期交易 进行还金过户处理。
  黄金拆借交易进行 提前还金 操作 后, 无论是否成功后, 无论是否成功该交易 将归入 “非交易所清算利息”类型, “非交易所清算利息”类型, 交易所系统 不再处理利息 划 付; 利息已经划付的, 交易所系统 不再进行回退 处理 ,交易双方 自行 协商后续利息处理事宜。
  第十六条 货物属性处理规则
  借金、还金过户时,若交易双方未指定货物属性或者系统不
  7支持指定货物属性的,黄金拆借过户顺序与黄金买卖交易的过户顺序一致,优先过户买入货权,买入货权不足的,再过户剩余库存。
  黄金拆借交易交割过户不改变货物属性。
  第十七条 续借
  经交 易双方协商一致需续借的, 交 易双方需在原黄金拆借易到期当日 15 :30 之前的交易时段内,通过所询价系统达成 之前的交易时段内,通过所询价系统达成 续借交易。
  续借交易的拆品种、方向重量货物属性 续借交易的拆品种、方向重量货物属性 续借交易的拆品种、方向重量货物属性 续借交易的拆品种、方向重量货物属性 须与原拆 借交易保持一致, 续借 起息日 须与原拆借交易到期日保持一致 ; 其他 计息基准价格、期限到日付方 计息基准价格、期限到日付方 计息基准价格、期限到日付方 计息基准价格、期限到日付方 计息基准价格、期限到日付方 计息基准价格、期限到日付方 计息基准价格、期限到日付方 式、利率等交易要素 由交易双方通过询价程确定。
  续借交易达成后,所 续借交易达成后,所 系统将原拆借交易标识为还金过户 成功, 同时 生成一笔新的黄金拆借交易单,其类型为“续 生成一笔新的黄金拆借交易单,其类型为“续 生成一笔新的黄金拆借交易单,其类型为“续 借” ,标识为借金过户 成功, 并与原黄金拆借 交易具有关联系。 交易具有关联系。 续借交易不 涉及实际交割过户操作, 借入方无需在原拆交易 到 期时准备 还金所需实物库存 ;原黄金拆借 交易的利息若尚未支付 结清,借入方应根据利息算有关规定按期足额支付。
  续借交易达成后,其提前还金、 到期操作续借交易达成后,其提前还金、 到期操作续借交易达成后,其提前还金、 到期操作续借交易达成后,其提前还金、 到期操作利息 清算 等业务处理规定与正常黄金拆借交易一致。
  第十八条 交割失败判定
  黄金拆借交易借金与还金环节涉及交割过户的,均采用逐笔过户的方式,不进行轧差净额处理。
  (一)对于交易所系统实时过户黄金实物的,若可用库存不
  8足,即判定为交割失败,交易所系统向交易双方实时反馈交割失败信息。
  (二)对于每一交易日16:00之后日终清算交割时批量进行实物交割的黄金拆借交易,按照交易达成时间的先后顺序逐笔进行处理,其交割顺序在竞价交易与其他询价交易之后,即交割顺序在前的交易品种所得实物可用于后续黄金拆借交易交割,若可用库存不足,相关交易被判定为交割失败。
  第十九条 交割失败处置
  黄金拆借交易被判定为交割失败的,交易所系统按以下规则处置:
  (一)借金过户失败
  交易所系统不再处理此类交易后续的利息支付和到期还金事宜,交易双方根据交易所系统相关责任认定信息自行协商处理方法。
  (二)还金过户失败
  (1)提前还金过户失败的交易,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执行;
  (2)到期主动还金过户失败的交易,交易所系统在到期当日16:00之后日终清算交割时将再自动进行一次还金过户处理;
  (3)到期自动还金过户失败的交易,交易双方根据交易所系统相关责任认定信息自行协商处理方法。交易双方经协商继续履行原交易的,交易所可根据双方书面申请再次进行还金交割处理。
  (4)还金过户失败不影响交易所系统根据相关交易要素继续进行利息清算。
  9第二十条 再次还金
  对于到期自动还金过户失败的黄金拆借交易,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委托交易所再次进行还金交割处理。
  (一)交易双方在再次还金日当日15:30之前分别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注明需再次还金的交易编号、本方席位号等交易信息。
  (二)交易所受理再次还金申请后,在再次还金日当日16:00之后清算交割时重新进行还金交割处理。
  第二十一条 涉及黄金拆借交易实物交割及出入库的其他未尽事项参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应急交易和撤销交易
  第二十二条 若交易双方或一方因设备或通讯线路等出现故障而无法正常交易或生成成交单,交易双方可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应急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发起应急交易;续借交易暂不提供应急交易功能。
  第二十三条 对于通过交易所询价系统成交的黄金拆借交易,交易双方协商同意撤销/完结该交易的,双方应在交易所询价系统生成的交易成交单上说明撤销/完结原因,加盖相关部门有效公章,传真至交易所,由交易所场务人员核对双方传真一致后在交易所询价系统中撤销/完结该笔交易。
  申请撤销交易原则上仅限于当天成交的交易。
  黄金拆借交易一经撤销/完结后,交易所将不再处理其后续
  利息清算和实物交割相关事宜,撤销/完结操作前交易所系统根据交易要素已经完成的相关处理不再回退。
  交易所将记录应市场参与机构要求而撤销/完结的交易,并区分主动与被动撤销/完结关系。交易所将把是否频繁撤销/完结交易的情况纳入市场参与机构日常交易行为管理范围。
  对频繁撤销/完结交易或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的市场参与机构,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约谈、通报、暂停交易等多种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应急交易与撤销/完结交易是市场参与机构授权交易所的委托行为,市场参与机构对达成的应急交易及撤销/完结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对于黄金拆借交易相关,交易所可通过交易所询价系统、会员服务系统、会员查询系统以及交易所网站等渠道发布。
  第二十六条 市场参与机构可通过交易所询价系统、会员服务系统、会员查询系统等系统查询黄金拆借交易相关信息。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节假日调整
  跨年度的黄金拆借交易的起息日、付息日及到期日若遇交易所规定的休市日,则实际起息日、付息日及到期日由交易所在进入下一年度前进行一次性调整并向市场公告,原则上起息日、付
  息日及到期日顺延至原日期的下一交易日。
  存续黄金拆借交易的相关利息金额不因上述节假日调整而调整,交易所询价系统仍按原金额清算。
  第二十八条 获批参与间黄金询价业务的机构,交易所相应直接开通其指定用于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的交易席位的拆借交易权限。
  若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参与机构需要使用其他交易席位,以及具有交易席位的其他机构,可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交易细则》提交《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权限备案表》,备案开通黄金拆借交易权限。
  其他黄金拆借业务相关各项场务操作申请,市场参与机构可填写《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拆借业务场务操作申报表》(附表2),在规定时点前向交易所提交申请。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照交易所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邵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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