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退休职工工资调整是怎样个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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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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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合川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和《重庆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渝府发〔1999〕58号)等规定,结合合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承担。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五)基本医疗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不缴费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三条&参保范围
  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本办法参加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和缴费
  第四条&登记
  (一)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我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二)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缴费率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
  (二)职工以本人工资总额为个人缴费基数(工资总额组成部分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内容为准),其中本人工资总额超过上年度重庆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重庆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重庆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重庆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6.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缴费年限
  (一)参保后按法定条件、法定程序退休的职工(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下同)以及新参保的退休职工(一次性缴纳余命医疗保险费的退休职工除外),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30周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享受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二)不足上述缴费年限的退休职工,由参保单位在为其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的当月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缴费基数的6.5%为一个年度缴费,一次性补足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补缴不足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退休职工,从参保单位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的当月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解除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今后不再办理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手续,对职工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参保职工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2004年12月31日以后的工龄或工作年限均不再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四)在本区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参保职工,曾在重庆市内其它统筹地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可视同本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包括重复缴费年限)。
  第七条&退休职工的缴费规定
  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退休职工,从用人单位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的次月起,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本单位退休职工占在职职工的比例超过35%的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6.5%,按月为超过在职职工人数35%以上的每位退休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如本单位参保人员均为退休职工,且单位合法存在,参保单位按上年度重庆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60%的6.5%,按月为每位退休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缴费办法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区地税部门统一征收,划入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二)用人单位和职工每月在区地税部门规定时间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三)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列支渠道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列支渠道列支。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
  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构成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开核算,互不挤占。
  第十一条&个人账户构成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1.35岁以下(含35岁)的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0.6%划入;
  2.35岁至45岁(含45岁)的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0.8%划入;
  3.45岁以上的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0%划入;
  4.退休职工以本人上年度12月份的退休金为基数,按3.5%的比例划入。其中退休金低于上上年度重庆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上年度重庆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3.5%的比例划入。
  第十二条&统筹基金构成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总额中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筹基金由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基金的支付范围
  (一)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定点药店购药及住院应自付的医疗费。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工作调动时,其个人账户随工作关系一并转移。参保职工因故死亡,可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特殊病种范围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结算
  第十四条 药品及医疗服务项目管理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重庆市制定的《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及相应的管理办法,制定我区药品及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定点单位确定
  (一)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区卫生、药监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和年检办法。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本着方便就医、鼓励竞争的原则,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二)定点医疗机构。指经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许可,经区劳动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审查取得定点资格,与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三)定点零售药店。指经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资格,经区劳动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审查取得定点资格,与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药品零售企业。
  第十六条&定点单位的管理
  (一)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和动态管理。
  (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严禁弄虚作假、滥开药品、滥用检查、开大处方,杜绝随意放宽入院指征和重病、监护病房的入住标准,一经查实,所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就医管理
  (一)参保职工就医严格执行逐级转诊制度。原则上在本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确因病情需要转往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由区内最高级别的医疗机构提出转院意见,经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转至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二)职工就业地或居住地在本区外的,经本人申请,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可在就业地或居住地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1-3家就医。
  (三)职工在国内因公出差或探亲期间急诊需住院治疗的,应在当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确需转院治疗的,须持首次就诊医疗机构的转诊证明。
  (四)按本条(二)(三)款规定在本区外住院的参保职工,须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出院前)与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
  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各定点单位的管理,实行总额预付结算、服务项目结算、服务单元结算、按病种结算等多种方式并行的结算办法与定点单位结算医疗费用。
  第五章 &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待遇享受时间
  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后,个人账户从参保的当月起开始注入,职工从参保的次月起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待遇;已参保单位新增职工从缴费的当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退休职工从用人单位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的次月起享受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欠费的处理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缴的当月起停止注入个人账户,从欠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待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3个月内足额补缴欠费的,按规定支付有关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补缴欠费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补计,从欠费到补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对职工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统筹基金支付实行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制度。
  (一)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每次起付标准为400.00元,二级医疗机构住院每次起付标准为600.00元,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每次起付标准为800.00元,同时年度内住院超过3次的(属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没有达到起付标准的,不作为1次住院计算),从第4次住院起起付标准按上述标准的50%执行。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由职工个人自付。
  (二)结算周期: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从每年1月1日起以365天为1个结算周期。参保人员1次住院治疗不超过365天的,每次住院为1个结算周期;1次住院超过365天的,每365天为1个结算周期,结算周期后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视为重新住院的医疗费用。
  (三)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4万元。
  第二十二条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符合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进行支付,其余部分由职工个人自付,具体支付比例见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分段报销比例表(详见附表)。
  第二十三条&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不予支付的情形
  (一)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
  (二)应由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
  (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零售药店就医和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
  (四)港、澳、台地区及境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
  (五)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或登记备案手续发生的医疗费。
  (六)国家及重庆市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六章&大额医疗保险
  第二十四条&建立大额医疗保险的目的
  大额医疗保险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用于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
  第二十五条&大额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大额医疗保险缴费对象及标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缴费标准为:按上上年重庆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0.4%缴纳。
  (二)大额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在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征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用人单位应在第一次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次性缴清本单位当年的全年大额医疗保险费。年度内中途参保的,按实际剩余月份缴纳。
  (三)用人单位缴纳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由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商业保险公司集中为参保人员投保。投保后商业保险公司对参保人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符合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进行支付,其中在职职工按90%报销,退休职工按94%报销,每人每年最高可报销40.00万元。
  (四)用人单位缴纳的大额医疗保险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列支,企业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五)大额医疗保险的管理和业务经办,以及就医、结算、待遇标准等本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其他有关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特殊人群医疗保障
  离休干部、老红军、1-6级残疾军人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单独列账,医疗费用报销和管理由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第二十七条&破产、改制企业退休职工
  (一)范围及缴费方式:企业改制或破产进行资产处置时,必须在资产清算资金中向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全额缴纳单位所有应参保退休职工的余命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保险费),参加医疗保险。
  (二)余命医疗保险费计算办法:按参保时上上年度重庆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60%的8.90%为年缴费额,再乘以单位退休职工平均余命年限和单位退休职工数。其中单位退休职工余命年限低于12年的按12年计算,高于12年的按实际计算,退休职工预期寿命按77周岁计算。
  (三)大额医疗保险投保方式:单位一次性缴纳余命医疗保险费中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由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按标准(与按年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的其他参保职工一致)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如破产、改制企业一次性缴纳的大额医疗保险费有节余,节余部分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如出现超支,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足差额。
  第二十八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相关部门批准延长工作年限暂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执行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执行退休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第二十九条&公务员医疗补助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
  (一)补助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人员(含退休职工)。
  (二)经费来源及补助标准:
  1.经费来源: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2.缴费基数:(1)在职职工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2)退休职工以上年12月份的退休金为基数。
  3.缴费比例:分别按缴费基数的4%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途: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直接划入参保职工个人账户,用于解决职工个人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自负医疗费用。
  (四)未参加公务员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职工可参照执行,其经费渠道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比例补助或单位自筹。
  第三十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为了不降低部分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保障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0%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八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财政专户管理
  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三十二条&管理部门及职责
  (一)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区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
  (二)区地税部门负责统一征收本区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
  (三)区财政部门负责对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监督管理。
  (四)区审计部门定期审计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五)区卫生、药监、物价等部门和工会协同管理医疗保险工作。
  第三十三条&经办机构
  区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局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全额预算,不得从基金中提取。
  第三十四条&法律责任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参保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除追回、赔偿流失基金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原《合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合川府发〔2000〕158号)、《合川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合川府发〔2000〕185号)、《合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通知》(合川府发〔2001〕188号)自行废止。本区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 附表:重庆市合川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分段报销比例表全文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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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2013年从优秀村、社区干部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参加体检人员公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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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2013年从优秀村、社区干部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规定,按考生的笔试、面试和考察成绩分别占综合成绩的50%、35%和15 %计算后由高分到低分排序,以招录指标1:1进入体检。现将进入体检范围的2名考生名单公布如下:
体检人员姓名
按职位排序
&&& 请以上考生于2014年1月7日上午8时30分空腹准时到合川区人力社保局办公楼前集中,统一参加体检。并请做好体检准备工作,同时带上准考证、身份证、体检费及1寸免冠照片1张。&
&& &&&&&&&&&&&&&&&&&&&&&&&&&&&&&&&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13年1月3日至尊娱乐城
博彩赚钱方法
利丰娱乐城夜总会
卫卿双手抱拳合在胸前但心机深沉的丁楠也知道
神色惊恐:云东阴沉着脸不做声
也装出一副惊喜的模样它不停的往中间压缩
苏蝉虽然刚刚经历了一场险恶的大战当中一些不可思议的事情都是特技
大声喝道:好字李云东低声对其他几个小狐狸打了个手势
大佬娱乐城赌百家乐
飞五棋牌游戏客户中心
抱歉:我们对来路少、质量差链接已下,恕不另行通知。
友情链接| 合作伙伴2014年上半年重庆市合川区招录公务员参加体检人员公布表_公务员考试网
官方微信公务员考试网微信号:gjgwyorg
考试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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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上半年重庆市合川区招录公务员参加体检人员公布表
重庆市合川区2014年上半年公开招录公务员参加体检人员公布表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2014年上半年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规定,按考生的笔试和面试成绩分别占总成绩的60%和40 %计算后由高分到低分排序,以招录指标1:1进入体检。重庆(http://www.gjgwy.org/chongqing/)现将84名进入公招体检范围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总成绩按职位排名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会计委派中心
会计委派中心
会计委派中心
会计委派中心
会计委派中心
会计委派中心
会计委派中心
会计委派中心
会计委派中心
会计委派中心
会计委派中心
会计委派中心
会计委派中心
会计委派中心
规划执法队
社会救助中心
社会救助中心
社会救助中心
救助管理站
救助管理站
钓鱼城风景名胜管理局
钓鱼城风景名胜管理局
钓鱼城风景名胜管理局
动物卫生监督所
动物卫生执法1
动物卫生监督所
动物卫生执法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社会保险局
社会保险局
社会保险局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医疗费用审核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交通运输管理处
道路运输管理
交通运输管理处
道路运输管理
森林公安局
  请以上考生于日(星期二)下午6点前到合川区人力社保局公务员科(522室)报到(预交体检费、填写体检表,并带上1张1寸的照片),5月21日(星期三)上午7时30分空腹准时到合川区人力社保局办公楼一楼集中,统一参加体检,并请做好体检准备工作,同时带上准考证、身份证。
  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您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策文件->正文
合川人社发〔号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部分困难下岗流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信息来源:&&&&发布时间:
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合川区财政局
重庆市合川区民政局
重庆市合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合川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合川人社发〔2011〕1008 号
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部分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补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部分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相关政策接续
(一)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双解”及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中正在享受“4050”社保补贴人员,须享受3年社保补贴期满后才能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和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及缴费费率优惠。
(二)2011年期间享受“4050”社保补贴3年期满的人员,在2011年内批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和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及缴费费率优惠的,从“4050”社保补贴期满的次月起享受。
(三)2010年及以前已享受社保补贴期满的“双解”人员,在2011年内批准享受此项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和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及缴费费率优惠的,执行时间最早不超过2011年1月1日。
二、办理程序
(一)本人申报。申请人到本人户籍所在镇街社会保障服务所或原国有企业主管部门领取《重庆市合川区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附件1)一式4份,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后,持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协议、《职工档案》及《职工失业证》等原始资料,向原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申报进行身份认定。
(二)主管部门认定。原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困难下岗分流人员提供的相关原始资料,确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身份,并签章认可。对无主管行业或主管部门的,由区发改委负责认定。原合川区属国有企业后改为重庆市属的,由原合川区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认定。
因特殊情况造成个别困难下岗分流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协议等资料遗失的,须提供原国有企业工资表及领取补偿金等相关原始资料并报原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和区人力社保局进行核实认定。
(三)镇街初审。申请享受缴费补贴的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进行身份认定后,提交以下资料到户籍所在镇街社会保障服务所初审。
1.原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的《确认表》(一式4份);
2.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职工档案》原件;
5.申报时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还应提供本人《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
镇街社会保障服务所对申请人的资料及是否正在享受“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进行初审,交镇街民政办公室对申请人是否享受低保待遇情况进行审核后,填写《重庆市合川区申报国有企业困难分流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人员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并将《汇总表》纸质件、电子件和申报资料复印件及《职工档案》统一交区就业局。2011年的申报补贴资料于每月25-30日上交,2012年及以后申报资料在每季度末的25-30日上交。
(四)区就业局核定。区就业局对申请人是否属于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和是否正在享受“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进行核定。
(五)区社会保险局审核。区社会保险局对申报人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实施个人缴费前的间断年限,从事特殊工种年限和岗位性质,应退休时间和应享受缴费补贴标准等进行审核。
(六)区人力社保局审批。区人力社保局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享受国有企业部分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和基本医疗保险及财政补助缴费费率优惠进行审批。
(七)经区人力社保局审批后,区社会保险局将《确认表》留存1份,装入申请人《职工档案》1份(作为其达到法定退休时办理退休的依据,区人力社保局办理退休时如遇《确认表》内容与《职工档案》记载不符,以本人《职工档案》记载为准),同时返还社会保障服务所2份(其中1份由社会保障服务所返还本人);并将《职工档案》交社会保障服务所退还原处。
(八)符合条件申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及缴费费率优惠的人员,凭《确认表》直接到区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局办理申报手续。
三、做好宣传解释和信访稳定工作
国有企业部分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和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及缴费费率优惠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相关部门和镇街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文件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信访稳定工作,把好事办事,确保社会稳定。
四、汇总上报
从2011年9月起,原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分别填写《重庆市合川区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身份认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于每月25日之前将纸质件和电子文档交区社会保险局,区社会保险局按月汇总后上报市社会保险局备案。
附件:1.重庆市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确认表
2.重庆市合川区申报国有企业困难分流人员基本养老
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人员情况汇总表
3.重庆市合川区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身份认定
情况汇总表
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合川区财政局
重庆市合川区民政局  &重庆市合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合川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部分困难
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补贴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1〕18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经济信息委,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为妥善解决我市国有企业部分未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直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困难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一)进一步落实《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94号)精神,让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的企业下岗分流人员都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政策。
(二)1998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非因本人原因未进再就业中心直接与国有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中的灵活就业人员或未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以个人身份接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后,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和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及缴费费率优惠。
(三)中央在渝国有企业的“双解”和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已按渝财社〔2009〕94号文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且未继续享受的国有企业“双解”和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可按规定享受《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9〕11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353号)缴费补贴和费率优惠。
二、补贴标准
对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助)等优惠政策的人员,其补贴标准如下:
(一)符合渝财社〔2009〕94号规定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和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及缴费费率优惠,按渝财社〔2009〕94号计算。
(二)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渝府发〔2009〕115号规定计算。
(三)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及缴费费率优惠,按渝办发〔2009〕353号计算。
三、补贴期限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2011年内批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从2011年1月起享受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在2012年1月及以后申报批准享受的,从其申报受理之月起享受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2011年内批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及缴费费率优惠的,从2011年1月起享受至终止缴费之月;在2012年1月及以后申报批准享受的,从其申报受理之月起享受至终止缴费之月。
四、办理程序
(一)身份认定
申请享受缴费补贴的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在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社会保障服务所)领取《重庆市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见附件),向原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申报进行身份认定。原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协议、《职工档案》及《职工失业证》等原始资料,确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身份,并签章认可。其中,区县属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身份由区县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市属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身份由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认定;中央属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身份由中央行业在渝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无主管行业或主管部门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县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认定。
原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国有企业下岗分流人员身份认定台帐,并按月将出具身份认定的相关情况送当地社会保险局汇总备案。
(二)补贴申报
申请享受缴费补贴的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进行身份认定后,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1.《确认表》(一式4份);
2.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重庆市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身份认定书》;
4.申请人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5.申请人《职工档案》原件;
6.申报时正享受低保待遇的,还应提供本人《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资格确认
1.社会保障服务所对申请享受缴费补贴的困难下岗分流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将申报材料原件(《职工档案》除外)退还申请人,并整理汇总申报材料复印件和申请人《职工档案》原件,按月会同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街道(乡、镇)民政办公室(以下简称民政办公室)进行审核。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属于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和是否正在享受“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民政办公室负责审核申请人享受低保待遇情况,并分别依据审核确认结果,在《确认表》中签署意见。
2.对审核合格的,社会保障服务所按月将审核合格人员的申报材料送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对审核不合格的,社会保障服务所将除《职工档案》之外的申报资料退还申请人,并书面告知不合格原因,将《职工档案》交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3.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收到初审合格人员的申报资料后,根据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职工档案》,按规定审核其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我市实施个人缴费前的间断年限,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特殊工种岗位性质,应退休时间和应享受缴费补贴标准等,在《确认表》中签署意见后,送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审批,并在《确认表》中签署意见。
4.经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确认后,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将《确认表》留存1份,装入申请人《职工档案》1份(作为其达到法定退休时办理退休的依据),返还社会保障服务所2份(其中1份通过社会保障服务所返还本人);将《职工档案》交社会保障服务所退还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5.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凭审定合格的《确认表》,建立困难下岗分流人员数据库,在其完清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余部分在业务系统中按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实收”处理。
6.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及缴费费率优惠的享受,由本人凭《确认表》,于每年3、4、9、10月份到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申报手续。
(四)年度报批
每年10月31日前,根据当年享受缴费补贴人员变动情况和个人实际缴费情况,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局按照《关于印发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1号)规定程序,将享受渝府发〔2009〕115号和渝办发〔2009〕353号缴费补贴的国有企业困难“双解”人员和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享受缴费补贴情况一并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报批。
五、资金渠道
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享受基本养老缴费补贴和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所需资金,分别按渝府发〔2009〕115号和渝办发〔2009〕353号文件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
各级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民政局、经信委、国资委等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享受缴费补贴工作的重要性,密切配合,按照公开、透明原则,制定工作措施,加强资格审核,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落实渝财社〔2009〕94号、渝府发〔2009〕115号和渝办发〔2009〕353号以及本通知精神,确保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都能按规定享受相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附件:重庆市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确认表(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重 庆 市 民 政 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社会保险&补贴&通知
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年9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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