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口业务权限归哪个部门审批权限表?

                
纳税人在新疆地方税务局的可办理的房产税减免税条件、需报送的申请材料及税务机关审批权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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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 减免税从内容上主要包括鼓励生产性减免、社会保障性减免、自然灾害性减免和意外灾害性减免。从类型上主要包括:法定减免,即指由各税的基本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临时减免,也称&困难减免&,即指除法定减免和特定减免以外的其他临时性减税、免税,主要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的某些特殊的、暂时的困难,而临时批准的一些减税、免税;特定减免,即指根据社会经济情况发展变化和发挥税收调节作用的需要,而规定的减税、免税。
  一、减免税管理种类
?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一)&报批类减免税?
  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具体内容。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先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应资料,按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二)&备案类减免税?
  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具体内容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具体内容。
  纳税人应先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二、报批类房产税减免税
  (一)纳税人因无力纳税或微利、亏损企业的房产
  1、具体内容:
  纳税人因无力纳税或微利、亏损企业的房产。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1)减免税额在五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地方税务局审批;
  (2)减免税额超过五万元不足十万元的由地州市级地方税务局审批;
  (3)减免税额超过十万元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企业停产、撤消后
  1、具体内容:
  企业停产、撤消后免征房产税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三)区外投资者在我区兴办生产性企业
  1、具体内容:
  区外投资者在新疆兴办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
  2、报送审批材料:
  区外投资优惠证、出资证明、审计报告、出资人身份明。
  3、审批机关: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四)区外投资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兴建新疆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
  1、具体内容:
  区外投资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兴建新疆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房产税。
  2、报送审批材料:
  区外投资优惠证、出资证明、审计报告、出资人身份证明、高新具体内容证书。
  3、审批机关: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五)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房产
  1、具体内容
  (1)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自日至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享受上述规定的房产税的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孵化器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资格;
  第二、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第三、孵化器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含90%)。
  (3)上述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第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第三、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3年;
  第四、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企业租用孵化器内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
  第七、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项目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
  (4)上述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5)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孵化器是否符合上述规定的各项条件进行事前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六)国家大学科技园房产
&&& 1、具体内容
  (1)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是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他社会优势资源相组合,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的机构。自日至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享受上述规定的房产税的科技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科技园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大学科技园资格;
  第二、科技园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第三、科技园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业数量应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含90%)。
  (3)上述规定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企业注册地及工作场所必须在科技园的工作场地内;
  第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
  第三、企业在科技园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3年;
  第四、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企业租用科技园内孵化场地面积不高于1000平方米;
  第七、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印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项目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
  (4)上述规定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5)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科技园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条件进行事前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三、备案类房产税减免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1、具体内容: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1、具体内容: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1、具体内容: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四)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1、具体内容:
  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五)毁损不堪使用的房屋
  1、具体内容:
  毁损不堪使用的房屋免征房产税。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六)临时性简易房屋
  1、具体内容:
  临时性简易房屋免征房产税。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七)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房产
  1、具体内容:
  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房产免征房产税。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八)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
  1、具体内容:
  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九)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
  1、具体内容: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免征房产税。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十)企业主管部门自有自用房产
  1、具体内容:
  企业主管部门自有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十一)民政部门的福利工厂
  1、具体内容:
  民政部门的福利工厂免征房产税。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十二)投资联营的房产
  1、具体内容:
  投资联营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十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
  1、具体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免征房产税。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十四)兵团及各农业师行政管理单位房产
  1、具体内容:
  兵团及各农业师行政管理单位房产免征房产税。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十五)铁道部所属单位房产
  1、具体内容:
  铁道部所属单位房产免征房产税。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十六)军队房产
  1、具体内容:
  军队房产免征房产税。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十七)武警部队房产
  1、具体内容:
  武警部队房产免征房产税。
  2、报送审批材料:
  房屋大修停用申报表。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十八)司法部所属劳改劳教单位的房产
  1、具体内容:
  司法部所属劳改劳教单位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十九)银行保险系统用房
  1、具体内容:
  银行保险系统用房免征房产税。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二十)高等学校房产
  1、具体内容:
  高等学校房产免征房产税。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二十一)中、小学校办企业房产
  1、具体内容:
  中、小学校办企业房产免征房产税。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二十二)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房产
  1、具体内容:
  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房产免征房产税。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二十三)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房产
  1、具体内容:
  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房产免征房产税。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二十四)血站房产
  1、具体内容:
  血站房产免征房产税。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二十五)医疗卫生机构房产
  1、具体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房产免征房产税。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二十六)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房产
  1、具体内容:
  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房产免征房产税。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二十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1、具体内容: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除另有规定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资产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处置不良资产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对各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二十八)被撤销金融机构房产
  1、具体内容: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被撤销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二十九)转制科研机构房产
  1、具体内容:
  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自用的房产税。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三十)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  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以下简称高校后勤实体)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或将学生公寓挪作他用的,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款,已享受免税优惠免征的税款应予以补缴。
  自日起至日止执行。
  (三十一)供热企业房产
  1、具体内容:
  自日至日,经国务院批准,对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包括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其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
  上述供热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非居民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总供热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对于兼营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生产经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自日至日,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经国务院批准,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三北地区供热企业(简称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
  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三十二)军队空余房产租赁
  1、具体内容:
  军队空余房产租赁免征房产税。
  2、报送审批材料: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 & (三十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以物抵债资产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接受以物抵债资产过户时,对资产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
  回收的房地产指已办理过户手续,资产公司取得产权证明的房地产。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地产,纳税确有困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减免。?
  (三十四)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为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继续扶持家禽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6号)精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房产,适当减免2006年度房产税。
&&& (三十五)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1、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对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华商中心),对华商中心、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经营中央储备糖、肉业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对中国盐业总公司国家直属储备盐库经营中央储备盐业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享受上述税收政策的国家直属储备糖库、肉库、盐库的名单详见:《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OO六年八月十六日财税[号通知)中《国家直属储备糖库、肉库、盐库名单》。
  5、自日起至日止执行。
&&& (三十六)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自用房产
  对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 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 自日起执行。
&&&&(三十七)对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简称华粮物流公司)及其直属企业经营政策性业务自用的房产
  经国务院批准,对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简称华粮物流公司)及其直属企业经营政策性业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享受上述税收政策的华粮物流公司直属企业的名单,请查看《关于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OO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财税[号通知)文件附件执行。
  自日起至2008年l 2月31日止执行。
&&& (三十八)地方商品储备
  为支持地方商品储备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经营上述地方储备商品业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上述所称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承担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财政拨付储备经费的粮、油、棉、糖、肉等5种储备商品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
  执行期限为发文之日(日)至日。
&&&(三十九)加油站罩棚
  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以前各地已做出税收处理的,不追溯调整。
&&& (四十)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
  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支持受灾地区做好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对于房产税下列情况免征:
  1、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2、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 (四十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促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和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1、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上述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日起执行。与住房租赁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日起执行。其他政策仍按现行规定继续执行。
&&&&(四十二) 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
  为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7]17号)精神,落实&对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免征生产经营性用房应缴纳的房产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要职责是&在政府调控粮食市场、掌握商品粮源中发挥主要载体作用:一是承担敞开收购农民粮食任务,满足农民交售粮食要求;二是承担保证粮食市场供应任务,确保粮食市场和粮食价格稳定;三是承担军粮供应和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四是承担国有库存粮食保管任务;五是执行自治区各项有关粮食政策,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新疆地区承担以上业务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计206户,具体名单见:《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自治区地税局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新地税发〔号通知)
  2、对以上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自日至日,其自用的生产经营性用房的房产税予以免征;用于出租的,不予免征。
&&&&(四十三)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  自日至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号),进一步推动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对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上述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上述规定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和不在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转制企业。具体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 文化企业具体包括:
  1、文艺表演团体;
  2、文化、艺术、演出经纪企业;
  3、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展览的企业;
  4、从事演出活动的剧场(院)、音乐厅等专业演出场所;
  5、经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文物商店;
  6、从事动画、漫画创作、出版和生产以及动画片制作、发行的企业;
  7、从事广播电视(含付费和数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的企业,从事广播影视节目及电影出口贸易的企业;
  8、从事电影(含数字电影)制作、洗印、发行、放映的企业;
  9、从事付费广播电视频道经营、节目集成播出推广以及接入服务推广的企业;
  10、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有线、无线、卫星传输的企业;
  11、从事移动电视、手机电视、网络电视、视频点播等视听节目业务的企业;
  12、从事与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出版物相关的知识产权自主开发和转让的企业;从事著作权代理、贸易的企业;
  13、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从事网络图书、网络报纸、网络期刊、网络音像制品、网络电子出版物、网络游戏软件、网络美术作品、网络视听产品开发和运营的企业;以互联网为手段的出版物销售企业;
  14、从事出版物、影视、剧目作品、音乐、美术作品及其他文化资源数字化加工的企业;
  15、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企业;
  16、出版物物流配送企业,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全国或区域出版物发行连锁经营企业、出版物进出口贸易企业、建立在县及县以下以零售为主的出版物发行企业;
  17、经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只读类光盘复制企业、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
  18、采用数字化印刷技术、电脑直接制版技术(CTP)、高速全自动多色印刷机、高速书刊装订联动线等高新技术和装备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印刷企业。
&&&&(四十四)乌鲁木齐市&7.5&事件
&& &7.5&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的发生,使乌鲁木齐市宾馆、旅游业等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遇到了困难。为稳定社会形势,解决其困难,恢复其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研究促进乌鲁木齐市商贸流通业和旅游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会议纪要》(新政阅127号)要求,对有关税收政策和减免税办理事项明确如下:
  1、对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实行查帐征收的住宿、餐饮、旅游服务、商贸(包括外贸)企业,免征2009年下半年房产税。
  2、对在乌鲁木齐市注册的外贸企业,减半征收2009年下半年房产税。
  3、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旅游业企业恢复发展房产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参见《关于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旅游业恢复发展有关税收减免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号)附件2。
  4、对享受优惠的企业,免征2009年下半年房产税。企业填报《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旅游业企业恢复发展所得税、房产税优惠政策备案表》(参见《关于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旅游业恢复发展有关税收减免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号)附件1),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执行。
  5、房产税的减免仅限于自用房产,出租房产不享受免税。
  四、管理方式
  自日起,为方便纳税人和有利于税收管理,对纳税人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2000]83号、区局以新地税二字[2001]2号转发)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2002]29号、区局以新地税发[号转发)规定,需要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不再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区局也不再审批。具体的审批权限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此前发布的《关于自治区招商引资及西部大开发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审核权限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函〔号)同时废止。
  五、政务公开
  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当把执法的依据、过程和决定一律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按照纳税人办税的环节、内容、程序,公开行政执法或纳税服务的主体、事项、依据、标准、结果等内容,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对税收优惠的政策项目、具体类别、办理条件、审批权,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起公布,长期公开。
  对税务机关开展办税公开工作不力、监督管理不到位的,限期整改。对违反办税公开规定,应公开而不公开,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真实,经限期整改后仍拒不按规定公开,阻碍或授意、指使、怂恿他人阻碍开展办税公开,弄虚作假、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不应公开而公开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严肃查处,追究其相关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日财税[号通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日新财法税[2003]50号通知转发)、《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日财税[号通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日新财法税[2003]54号通知转发)、《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三年七月三日财税[号通知)、《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四年二月五日财税[2004]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日国税发〔号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日新地税发〔2006〕29号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减免管理工作规程》 、《全国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以物抵债资产过户税费问题 》(财政部日财金〔号通知)、《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四日 财税 [号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财法税[2007]62号通知转发)、《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OO六年八月十六日财税[号通知)、《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OO六年八月十八日财税[号通知)、《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财税[号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全国税务系统办税公开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二○○七年一月十五日新地税发〔2007〕9号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 全国老龄委办公室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民政部 劳动保障部 财政部建设部 卫生部 人口计生委 税务总局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关于调整自治区招商引资及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中有关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号)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关于调整自治区招商引资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中有关审批权限问题的补充通知》(新地税发〔号)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关于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OO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财税[号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税〔号&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九月十九日&)、《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财税 [2008] 62号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财税〔2008〕24号通知)、《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自治区地税局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新地税发〔号通知)、《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财税[2009]11号& 发文日期:
)、《MPA公共管理》、《WTO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原则》(透明度原则)&、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1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3月27日 )、《关于研究促进乌鲁木齐市商贸流通业和旅游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会议纪要》(新政阅127号)、《关于进一步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商贸流通业和旅游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件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 、《关于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旅游业恢复发展有关税收减免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文件)等。
  备注:失效文件
&  1、《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有关减免税规定的补充通知》(新地税地发[号)。  
  (依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新地税函〔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0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供热企业&,是指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 对于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生产用房&和&生产占地&,是指上述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非居民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总供热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对于兼营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生产经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 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号)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依据:《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四日 财税 [号通知))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4号)从日起废止
  (依据:《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OO六年八月十六日财税[号通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从日起废止
  (依据:《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OO六年八月十六日财税[号通知))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5号)从日起废止
  依据:《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OO六年八月十六日财税[号通知)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盐业总公司直属国家储备盐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57号)从日起废止。
  (依据:《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OO六年八月十六日财税[号通知))
  8、《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
  (依据:《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OO六年八月十八日财税[号通知))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依据:《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OO六年八月十八日财税[号通知))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号)
  (依据:《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OO六年八月十八日财税[号通知))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8号)
  依据:《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财税[号通知)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0号)
  依据:《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财税[号通知)
  13、《关于自治区招商引资及西部大开发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审核权限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函〔号)
  依据:《关于调整自治区招商引资及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中有关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号)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具体减免税办理流程可参见&办税指南&中的&减免税退税管理&栏目下的&纳税人如何办理减免税及税务机关处理程序?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乌鲁木齐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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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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