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大额取现要预约,那如果我是大额取现再存入同一银行的另一张卡中,是否也要预约呢?

取20万现金跑4个网点才搞掂 银行大额取现需预约
  为了取出存在工商 银行内的20万元存款,在长泰县城工作的女子小芳(化名)用了两个多小时,跑了4个营业网点,才把存款全部取出。工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储户要支取大额现金时,提前预约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储户  20万现金取了4次  10日,小芳将20万元存入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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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准备11日下午前往漳州市区买房付首付。  11日下午2时许,她前往长泰县城一工行营业网点取款时,营业员告诉她, 银行没那么多现钞,只能让她取4万元。小芳取了4万元后,前往漳州芗城区新浦路教师新村附近的工行营业网点继续取款,柜台工作人员表示,只能让她领取5万元现金,原因是想领取10万元以上的现金都需要预约。小芳从柜台取了5万元现金,又在这个网点 银行的ATM上取了2万元现金,本以为剩下9万元能从比较大的营业网点一次性取出,不料遇到了新问题。  在市区胜利西路的工行营业网点,柜台工作人员称,不能让她取钱,原因是小芳在网上的身份信息中没有照片, 银行无法对其真实身份进行核实,工作人员还让她出示驾驶证或户口本等其他证件。最终在小芳的强烈抗议下,工作人员复印了小芳的工作证件,才让她取出剩余的9万元现金。  取完20万元现金后,小芳看一下时间,都已经过了下午4时,“被耽误太久了”。  银行  大额提款需要预约  工商 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说,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是没有提前预约。他说,正常情况下,在长泰支行就可以提取到20万的现金,当天可能是因为现钞有限,才会让小芳到其他网点支取。在胜利西路,工作人员要求小芳提供其他身份证明,主要是在身份信息系统上未能调到小芳的照片,工作人员出于安全考虑,想进一步核实小芳的身份。  工商 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说,户籍信息正在变更或连接公安网的身份信息识别系统出现信息显示不完整时, 银行职员会要求客户出示其他身份证明进行身份佐证。“如未进行身份确认,被主管机构查实, 银行本身也要面临处罚。”  记者获悉,在漳州各大商业 银行中,不同的 银行按支行、储蓄所网点级别区分,都有一个一天最高取现额度,普遍的做法是,储蓄所为5万以内,支行为20万以内。而按照人民 银行的相关规定,超过5万元现金的存取款,都需要对客户身份进行核实。  上述工行负责人建议, 储户大额取现时,需要提前一天预约, 银行就会提前准备好现金。(记者 杨清竹) (来源:海峡都市报)
(责任编辑:廖翊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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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取现银行要求提前预约是否合法?
有超急的事到银行支取大额现金,银行方面以&未预约&为由拒绝取现.我知道平时是要预约的,但我确的急事啊.不知银行的这种行为只是内部规定还是有法律支持的? 造成我的损失我要告他.
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提取20万元以上必需提前一天预约,否则,即使银行备用金充足给你取了也是违规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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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小白同志,违法不违法先放到一边,一个储蓄所的现金量都是有一定限额的,不可能是无限量的,小一点的储蓄所它的现金大概在20--30万左右,大一点的一般也不会超过50万,各区的支行一般会有一个小型的现金库但是他的存量也就在200--500万之间吧,当然外币还要在其中占走一部分份额的,这个数额是由总行批准的,目的很简单,成本、安全,人民银行(它不办理储蓄业务的,也不放贷,它是政策银行,专门出法规的)在这方面是有明确规定,会下来抽查的,你的情况并不是解决不了,要么多跑几家储蓄所,要么就去当地分行,分行的金库里现金的存量一般都在500万以上的,除非你要一次取现几百万以上,一般不会不够的,而且现在人行对大额取现管理是很严格的,如果超过一定限额必须上报当地人行,告不告你自己看着办吧,劝你一句,遇事不要死脑筋,钻牛角尖。支取大额现金规定
储蓄机构办理大额支付现金业务,对储户身份确认的特殊环节,就是审查取款人的身份证件。依照银发(号等文件的规定,对于一日一次性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应当审核取款人的身份证件。这里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取款人”应当理解为:在储户亲自支取时,取款人为储户本人,储蓄机构应当审查储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在储户委托他人代为支取时,取款人为代理人,储蓄机构负有审查委托人和代理人身份证件的义务。第二,“有效证件”的范围,依照银发(号文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第三,“审核”的标准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室《关于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号]的规定,“审核”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姓名是否与存单、存折姓名一致,即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第四,“委托他人代取”,中国人民银行以银条法[1991]15号文件解释为,委托他人代取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即储户用足以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包括工作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及存单或存折为委托授权的标志,交他人代为提取存款的行为。第五,5万元是指本息合计数,而非仅为本金的数额。
1、无论一次还是多次,只要一天内提现超过5万就是大额了;
2、按照央行的意思,范围应该是所有金融机构;但实际国内所有银行并未联网,因此在中行取5万,再在建行取5万,一般是不会按照大额上报的----除非你被人民银行盯上。至于你说的例子,由于是同一行内,系统均有记录,因此肯定认作大额。
3、《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
大额现金支付的风险控制
贾玉平 张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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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日,聂某到某县政府招待所与自称为“胡志”的人签订一份购销20吨电解铜的协议书,双方约定聂某在工商银行开设活期储蓄账户,存入购货资金备胡志查询,聂某收货并验收后,告知胡志取款密码,并提供聂某身份证复印件,胡志方可取款。签约当日聂某在该县工行临浦分理处存入人民币
100元,以自己名字申办储蓄折卡合一牡丹灵通卡,领取了通存通兑储蓄存折,签收了灵通卡和密码信封。聂某返回东北后,于同年12月5日办理异地转存,存入人民币253900元,转至临浦分理处账户,准备用来购买电解铜。同年12月18日,聂某因协议到期,仍未见电解铜到货,即通过银行查询,得知其账户上的存款已被人领取。根据银行流水账显示,聂某账户中的250000元存款被一个持“李建国”身份证的人使用牡丹灵通卡于同年12月6日在临浦分理处一次性领取。账户中余款3900元也于同日被人通过自动取款机分四次取完。后经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调查,取款人“李建国”所用的身份证是假身份证。2001年7
月31日,聂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银行赔偿其经济损失250000元及利息和因此支付的往返费用4000元。
  法院终审认定,银行工作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只审查了取款凭证和密码的真实性,遗漏了对提款人身份的核实,未完全尽到审核之责,对存款被冒领负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判令银行承担30%的过错责任,赔偿原告聂某75000元。
  大额现金支付历来为储蓄机构的高风险业务,业务操作稍有疏忽,就可能遭受不法分子欺诈,产生难以挽回的巨额损失。支付大额存款,储户除出示存单(折)?复述密码之外,储蓄机构还得履行特定程序,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号]等规定,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支付。其中一次性提取现金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要求取款人必须至少提前1天以电话等方式预约。笔者就此对大额支付现金的身份确认?提前预约?分级授权的风险控制谈点浅见。
  1.身份证件审核
  储蓄机构办理大额支付现金业务,对储户身份确认的特殊环节,就是审查取款人的身份证件。依照银发(号等文件的规定,对于一日一次性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应当审核取款人的身份证件。这里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取款人”应当理解为:在储户亲自支取时,取款人为储户本人,储蓄机构应当审查储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在储户委托他人代为支取时,取款人为代理人,储蓄机构负有审查委托人和代理人身份证件的义务。第二,“有效证件”的范围,依照银发(号文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第三,“审核”的标准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室《关于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号]的规定,“审核”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姓名是否与存单?存折姓名一致,即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第四,
“委托他人代取”,中国人民银行以银条法[1991]15号文件解释为,委托他人代取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即储户用足以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包括工作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及存单或存折为委托授权的标志,交他人代为提取存款的行为。第五,5万元是指本息合计数,而非仅为本金的数额。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历来主张,储蓄机构对身份证件进行形式审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单?存折密码更换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复
[1999]44号]?《关于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函(号]均持同一态度,当然大额支付现金也不例外,法院在愈来愈多的司法判例中予以认可。形式审查要求,储蓄机构审查取款人的身份证件并登记,取款人必须持有储户的身份证件,储户的姓名与存单?存折记载的姓名完全一致,如从监控录像查看取款人为男性,而登记身份证件号码却为女性等。违反上述要求,将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前述案例之中,取款人凭聂某牡丹卡支取28万元存款,登记的取款人姓名却为李某,且不存在委托取款情形,法院最终判决银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储户提前预约
  储户一次性提取现金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实行提前预约,是储蓄机构支付大额现金风险控制的又一重要制度。实践中应当注意:第一,提前预约仅限于提取现金,储户如果办理转账业务或者支取存款转存另外账户,则不必实行预约。道理很简单,只要现金不被支取,一旦发生问题,储蓄机构就存在通过账户止付避免损失的机会。第二,提前预约的限额为20万元。个别储蓄机构擅自制定预约标准,如一次性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必须提前预约。这不仅对储户取款造成极大不便,限制储户的取款自由,构成无正当理由拖延支付存款。而且容易成为承担赔偿责任的把柄。第三,提前预约的时间为“一天”,即提前一个营业日,而非提前24小时预约。第四,提前预约的方式可以采取电话通知?上门预约登记等方式,但不应当仅限定为上门预约登记。储户提前预约应当告知户名?账号?支取金额等内容,储蓄机构应当予以登记。第五,储户只能在约定日期?预约取款的网点办理大额预约后的支取,当日未取款则预约失效,储户必须重新办理预约。提前预约制度对于储蓄机构来说,属于刚性规定,应当不折不扣地执行。否则,发生纠纷后将被指控存在违规操作,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3.内部分级授权
  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储蓄机构应当对大额存款支取实行分级授权和双签制度,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完整。所谓分级授权,是指储蓄机构对其所属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开展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属于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于大额现金支付来说,分级授权制度明确划分普通柜员?综合柜员和支局长各自拥有的权限。如《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规定,同一账户取款?转账金额在1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之间的,须经综合柜员或支局长授权,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须经支局长授权。通过分级授权,综合柜员?支局长对大额现金支付进行必要的复核,审查是否依照规定审查取款人的身份证件,是否已经提前预约,从而避免差错的产生。在实践中,由于人员编制的限制,授权制度未得到有效的执行,有的未执行现场授权制度,而以电话等形式间接授权;有的没有对交易进行复核,使分级授权管理流于形式;有的就未实行分级授权,三级密码由一人掌握。这些行为都存在严重的隐患,极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侵害,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因而,储蓄机构务必遵守分级授权制度,实行现场授权,对交易进行复核确认,以保障大额现金支付的准确无误。
  (责任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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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的现通现通现的理理关关理额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邮政储汇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为了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与资金安全,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促进银行转帐结算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大额现金支付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企业帐户开立及其现金支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现金范围,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企业如有需要,可在其它金融机构开立一般存款帐户,用于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业务,但不得支付现金。企业申请开立临时存款帐户或专用存款帐户,如需支取现金的,必须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现金范围办理。
  个体工商户可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自主选择一家银行或信用合作社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性资金转入储蓄帐户,并通过储蓄帐户办理结算。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城市合作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要积极创造条件,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的转帐结算服务。
  二、加强企事业单位的现金管理1997年10月底以前,各银行对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开户单位,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工作。开户单位可保留三至五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量,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可以保留十五天以下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量。企事业单位可按上列标准,向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认真审核后通知开户单位认真执行。如需调整,也按上述程序办理。开户银行要认真督促开户单位将超过限额的现金及时送存银行。对一些现金收入较多的单位,金融机构要实行上门收款和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金融机构对单位库存现金要定期进行抽查,发现违规的,要给予经济处罚。
  三、改进储蓄帐户现金支付管理要继续认真执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从文到之日起,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帐户(含银行卡户,下同)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应请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核实后予以支付。其中一次性提取现金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应请取款人必须至少提前1天以电话等方式预约,以便银行准备现金。
  对一日一次性超过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或一日数次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银行内部要逐笔登记,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并按月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对居民个人提取外币储蓄存款的规定,另行通知。
  对所有个人储蓄帐户的存款、取款活动,银行都必须坚持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四、严格禁止公款私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将企业单位资金转入个人储蓄帐户套取现金。除代发工资和小额个人劳务报酬外,银行和信用社不得为企事业单位办理将单位资金转入个人储蓄帐户的转帐结算,不得接受以转帐方式进入个人储蓄帐户的存款。
  五、加强对银行卡的管理各商业银行在为客户开立具有通存通兑功能的银行卡或基于已有帐户申领银行卡时,必须要求客户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设置帐户个人密码。对尚未设置个人密码的帐户,不得通过银行卡办理帐户之间的转帐业务。对单位卡,一律不得支付现金。
  六、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城乡居民存款。经过批准同意吸收企事业单位存款的,只能限定在一定金额、一定期限以上。因此,以上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支付现金,如有现金支付,也必须按本文规定执行。企业按规定投资证券可将企业存款转入证券公司,但证券公司不得为其支付现金。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下属的证券营业机构对个人和法人从事证券交易和结算中的现金支付,按本文规定办理。
  七、改进服务,促进现金回笼对支付大额现金加强管理后,各金融机构要按现行规定,采取多种措施,切实改进金融服务,积极组织现金回笼。要改进柜台服务,给居民储蓄提供方便。要督促商业企业按规定交存商品销货现金。银行和信用社对农民出售农副产品,除代扣农业税外,不得代扣其它款项,同时要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提供转帐结算服务。
  八、加强领导,做好现金管理工作各家银行总行要迅速将此件转发至所属分支机构及其营业网点,认真部署执行。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同时,要组织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认真学习有关规定,分析当地现金管理中问题,研究和推行加强现金管理的具体措施,明确现金管理责任制,使现金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关于支付大额现金管理的通知》的宣传提纲《关于支付大额现金管理的通知》的宣传提纲问:为什么要加强对支付大额现金的管理?
  答:加强支付大额现金管理,是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的需要。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大额提取现金,从事偷税漏税、洗钱、贩毒、行贿、诈骗、携款潜逃等犯罪活动。这次《关于支付大额现金管理的通知》规定,大额取现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有的还要预约、登记、备案,犯罪分子支取大额现金受到限制,违法活动的蛛丝马迹也可暴露出来,从而起到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的作用。
  加强支付大额现金管理,是维护金融秩序的需要。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规定,储蓄存款是居民个人所有的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但是,目前一些单位公款私存,套取现金,逃避现金管理;一些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中不使用转帐结算而大量使用现金;个别金融机构为了争客户,拉存款,放松现金管理,随意支付大额现金。因此,必须将储蓄帐户、单位帐户、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性资金的基本帐户严格区分,在严禁公款私存、套取现金的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对单位、个体户的金融服务,加强现金管理,满足正常的合理现金支取需要,将有利于改进金融服务与监管,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
  加强支付大额现金的管理,是维护存款人权益和确保资金安全的需要。“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是储蓄存款的一贯政策和原则,但随着通存通兑的实现,各种冒领储户存款的案例时有发生,个别储户大额支取现金,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侵害。这次要求支取大额现金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金融机构内部还要进行必要的审核,就是为了进一步维护存款人的权益,确保资金的安全,符合广大储户的利益。
  加强支付大额现金的管理,是借鉴国际经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越发达,管理制度就越严格,许多市场经济国家,对大额支取现金都实行了严格的预约、审查、登记备案、报告等管理制度,并对一些大额可疑的现金交易实行跟踪调查。根据我国的实际,对支付大额现金进行必要的管理,也符合国际惯例。
  问:支付大额现金管理与“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是否一致?
  答:支付大额现金管理与“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是一致的。
  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有关法律也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存款自愿,存款人可以自愿决定将属于其所有的资金存入储蓄机构,但决不允许将单位的公款以私人名义存入储蓄帐户,个体工商户也不得将生产经营性资金存入储蓄帐户,通过储蓄帐户办理日常资金收付业务。储蓄存款、单位存款、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性资金三者性质不同,不能都存入储蓄帐户,应通过各自不同的帐户存放,如同车辆行驶,应各行其道。取款自由,储户可以自由决定从自己的存款帐户中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金融机构要保证支付,但这不是指储户可以不办必须的手续而自由支取现金,不是指有公款私存套取现金的自由,更不是指犯罪分子有冒领现金,损害储户利益的自由。因此,对支付大额现金进行必要的规范和管理,是进一步落实“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原则的具体措施,符合广大储户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问:支付大额现金管理的适应范围有哪些?
  答:办理现金支付业务的金融机构和通过金融机构存款帐户提取现金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个人都必须遵守支付大额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办理现金支付业务的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通过有关帐户办理现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和证券营业机构以及邮政储蓄机构。
  问:储户一次性提取大额现金的标准是什么?提取时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根据《关于支付大额现金管理的通知》规定,储户一次性从储蓄帐户(包括银行卡)提取现金超过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即为大额现金。在提取大额现金时,除按原有规定填写支取凭条等手续外,还必须向储蓄机构的柜台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储蓄机构审核后即可予以支付,其中,对一次性提取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储户还应至少提前1天以电话等方式向储蓄机构预约,以便储蓄机构准备现金。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外籍储户的护照、居住证。
  问:对银行卡支取大额现金有何规定?
  答:银行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卡、储蓄卡和提款卡。如牡丹信用卡、一卡通等。
  银行卡按使用对象可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单位卡帐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帐户转帐存入,不得交存和支取现金;个人卡帐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其他合法收入转帐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通过转帐转入个人卡帐户,个人卡可以支取现金。通过银行卡的个人卡一次性提取超过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现金的,按照从储蓄帐户支取大额现金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问:个体工商户应如何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答: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体工商户,应自主选择金融机构的一个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其生产经营性资金应通过该基本存款帐户进行转帐结算或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对法人企业现金管理的要求,开立基本存款帐户,通过基本存款帐户支取现金。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帐户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商业银行或城市合作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帐户。
  问:企业法人支取现金有何规定?
  答: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必须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一个法人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用现范围,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一般存款帐户可以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业务,但不得支付现金。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需要支付现金的,必须经过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除代发工资和小额的个人劳务报酬外,金融机构不得为单位办理转入个人储蓄帐户的转帐结算,不得接受以转帐方式进入个人储蓄帐户的存款。
  问:金融机构如何加强对企业现金提取的管理和服务?
  答:1997年9月底以前,各金融机构对在其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开户单位,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工作。由开户单位申报其三至五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量,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可以申报十五天以下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量,金融机构根据其行业特点和日常用现情况逐户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并通知开户单位严格执行。
  如需调整,也按上述程序办理。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后,金融机构要认真督促开户单位将超过限额的现金及时送存银行。对一些现金收入较多的单位,金融机构要实行上门收款和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金融机构对单位库存现金要定期进行抽查,发现违规的,要给予经济处罚。
  问:外币存款支取现钞有哪些规定?
  答:从外币存款帐户支取现钞,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和《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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