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流通环节免税后,就没有退税了吗?国家不鼓励蔬菜出口免税并退税了吗?

&原创&解读财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原创&解读财税〔2011〕13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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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税务师:翟纯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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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9日
2011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笔者结合实务,对文件进行解读如下:
一、免税对象及范围
1、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蔬菜免征增值税。
注意,这里要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区分开,根据第《增值税暂行条例》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因此,只要是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产品,销售时即可免增值税。而本文件指的是在流通环节,不要求是农业生产者自产,但只是针对蔬菜,注意不包括水果。纳税人也未限制在某些特定行业,任何行业均可享受优惠,如超市等。
2、关于蔬菜的范围,由文件的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进行规范。
简单加工的蔬菜也可享受免增值税优惠,简单加工指: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
蔬菜罐头不属于免税范围。
以上免税的蔬菜范围,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免税蔬菜范围一致。
二、强调分别核算免税与应税货物
纳税人如兼营蔬菜和其他货物销售的,应分别核算,否则不得享受优惠。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其规定是一致的。
三、进项税的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因此,2012年1月1日起,销售蔬菜为免征增值税项目,其相应的进项税也不得抵扣。
2012年1月1日前的蔬菜进项税留抵税额,不得抵扣2012年以后销售蔬菜的销项税额,而应将其做进项税转出。同时,应将当期取得的可抵扣进项税,做进项税转出。如纳税人兼营其他应税项目的,应准确划分,如无法准确划分,应按照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四、关于137号文件下发后蔬菜出口退税问题
自2012年1月1日起,由于无进项税,因此蔬菜出口不能退税。但2012年1月1日前的蔬菜留抵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是否可以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退税率文库A版的通知》 (国税函[2012]61号)规定:“二、财税[号文件规定的蔬菜产品,在2012年2月29日(含)前出口的,满足退税条件的,应退税;不满足退税条件的,予以免税。2012年3月1日起,统一执行出口免税政策。上述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考虑到政策执行的缓冲期,因此,在2月29日前出口的,还可以按照原政策执行出口退税或免税。所谓的满足退税条件,指取得进项税扣税凭证(在2012年1月1日前),可以退税;如无法取得进项税扣税凭证(在2012年1月1日后),则免税。自3月1日起,不论是2012年1月1日前后取得的进项税扣税凭证,均执行免税政策。因此,相关的蔬菜进出口企业应尽快办理出口手续,争取在2012年2月29日前出口。
五、销售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二十一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因此,2012年1月1日起,销售蔬菜适用免税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相关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的主要争议在于是否应将免税销售收入价税分离记账。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13
同时,借: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13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读者可能觉得奇怪,这种账务处理的争议好像意义不大,因为只是计入收入的科目不同,没有什么原则性的问题或税务风险。其实是有区别的,假设销售蔬菜的企业,既免增值税,又免所得税,则两种处理的税务结果是不同的。
如进行价税分离记账,则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部分由于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应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如全部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则符合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免税条件,不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笔者认为,将免税的增值税税额计入政府补助收入,是不符合新会计准则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1》第十七章政府补助规定:“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支持不属于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比如政府与企业间的债务豁免,除税收返还外的税收优惠,如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因此,这种直接免征的增值税额不符合政府补助的条件,不应计入政府补助。
再者,如果照此原则处理,则很多出口企业也应将免税销售增值税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执行价税分离。但在现实业务中,这样的账务处理明显是不正确的。
笔者在实际业务中,确实遇见到免增值税销售,价税分离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处理方式。其实,只是因为税务局的要求,体现某种指标而已。
因此,笔者建议按照价税不分离的方式进行账务处理,即,全部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3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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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昨日,财政部在其网站上发布《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据中国税务报报道,根据权威部门的静态测算,该政策实施后,蔬菜流通环节减税规模将达到150亿元左右。
业内人士指出,此次减税将使蔬菜流通领域成本降低,促使蔬菜零售价格下降,缓解“菜贵伤民”现象。大型蔬菜批发零售企业和超市将成为本次减税的主要直接受益者,“因为此举将进一步促进‘农超对接’”。
市场走访??一斤尖椒可便宜一元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通知中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两部门同时以附件的形式印发了享受免税政策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该目录共包括根菜类、薯芋类、葱蒜类、白菜类、叶菜类等14个类别219个品种的蔬菜。
不过,南方日报记者了解到,这一税收政策对蔬菜“从产地经批发市场到城市农贸市场”传统的流通渠道几乎没有影响,但利好销售新鲜蔬菜的超市及加工企业,有望免交13%的增值税。
记者昨日下午在梅花园菜市场看到,由于天寒产量下降,一斤尖椒卖到8元,一位邓姓阿姨直呼“吃不起”,待记者问到她是否知道降税时,她摇头称并不知情,而且近期蔬菜价格只见涨不见跌。
“增值税是否免征对收购商没有影响。”雷州长兴果菜货运中心业务主办吴长远表示,蔬菜公司运输领域货运车辆清一色是由私人承包,从来都没有交纳
增值税的说法。目前在蔬菜的运输环节中还有两大主要构成部分,货运中介(又称信息部)和收购商,均属个体户,“早些年以前,还需要缴纳财政税和工商管理
费,现在就什么税都不用交了。”
据了解,目前蔬菜流通环节中,国家对自产自销的农户免征增值税,大量的中小蔬菜收购商并没有达到交税起征点,只有少数蔬菜物流企业、加工企业以及超市须按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降低流通增值税,肯定会使蔬菜价格降下来,预计整体会下降5%—10%。”华润万家相关负责人告诉南方日报记者。记者对减税的影响作了下粗略
测算,如果以8元/斤的尖椒来测算(超市里的价格要高于菜市场),减去13%的流通环节增值税的话,价格将降为6.96元/斤,足足降价1元。
业界影响??助力“农超对接”平抑物价
业界专家指出,此次减税不仅会降低蔬菜流通环节成本,大大促进“农超对接”,还将有利于农产品(11.42,0.18,1.60%)企业的扩张
和壮大。东方艾格农业咨询公司分析师马文峰一直呼吁,国家要减轻农产品流通加工企业的负担,扶植他们做大做强,这最终有利于农产品品质的提高和成本的下
“对于我们来说是很大的喜讯”,广东新供销丰业农产品有限公司总经理甘法文表示,“我们现在做‘农超对接’,也不是很赚钱,或者说没有多大的利润,其中13%农产品的增值税就很头痛”。
广州田鲜贸易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兴奋地告诉南方日报记者,这项利好给公司业务扩张带来了极大的机遇,该公司以前主要从事蔬菜出口,现在正在国内市场
寻求机会,“我们正在寻求跟一些团购网站、大型超市合作,其中增值税这块一直是我们头疼的地方。现在免掉了,我们的成本也下降了,产品更有竞争力了!”
业内专家指出,由于超市企业难以取得农产品收购凭证等因素,“农超对接”这一大幅度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搞活农产品流通市场的创新模式受到了一
定限制,此次国家实施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将扫清目前限制现代流通方式的障碍,有效促进“农超对接”的开展,提升超市企业对其它农产品销售渠道的
竞争优势,进而保证市民能够吃上平价菜。
广发证券(微博)(22.43,-0.17,-0.75%)认为,农产品深刻地关联到物价与民生。国家对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的免征如果能够顺利施行,无疑将减轻从事农产品流通企业的税收负担,促使企业让利于民,为平抑物价发挥积极作用。
南方日报为降低
农产品流通成本
值得关注的是,从去年下半年到现在,作为一份敢于担当的政经主流大报,南方日报一直在为降低农产品物流成本鼓与呼。
日,本报推出“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从生活一线探经济热点难点”系列报道,其中的物价篇《从田间到餐桌菜价到底贵在哪?》便反映了农产品流通企业受增值税所困的问题。
随后的12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该意见提出完善农产品流通税收政策,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12月20日,南方日报联合南方报网主办了两场“从生活一线探经济热点难点”网络互动访谈活动,并邀请到了来自不同领域的嘉宾到场,围绕以上热点话题与网友和读者进行了讨论与互动。这些报道与活动,无疑为国家相关政策的出台制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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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Anhuicpa 于
14:47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日起施行后,对一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又陆续出台了与增值税相关的优惠政策。目前,增值税优惠种类主要有直接免征、直接减征、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
直接免征就是直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不必缴纳,如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直接减征一般包括:按应征税款的一定比例征收,例如销售旧货和物品规定了减半征收,还有按一定金额直接扣减,例如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即征即退指税务机关将应征的增值税征收入库后即时退还,比如对软件企业的超3%税负的部分即征即退,退税机关为税务机关。
先征后退与即征即退差不多,只是退税的时间略有差异,外贸企业出口一般采用先征后退。
先征后返指税务机关正常将增值税征收入库,然后由财政机关按税收政策规定审核并返还企业所缴入库的增值税,返税机关为财政机关。如对数控机床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的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除了税收返还之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它们体现了政策导向,但政府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因此不作为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处理。
税收返还是指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所以,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属于政府补助,应记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而增值税直接免征、直接减征虽不作为政府补助,但属于企业非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应记入“营业外收入——其他”科目。
直接免征的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自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号文件将免征对象扩大到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并规定了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主要品种,同时要求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在会计上分别核算其销售额,否则不予免税。
某大型超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3月直接收购农户生产的蔬菜100万元,上门收购运输费用10万元。当月全部对外销售,销售额为150万元。假设蔬菜销售额能单独核算,不考虑增值税以外的税费。
1.购进蔬菜时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财税〔号文件明确规定,购进的蔬菜销售时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会计及税务处理不再像以前那样将购进农产品按照购进金额的13%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在购进时全部计入蔬菜的购进成本。
借:原材料 1100000
&&贷:银行存款 1100000。
2.销售蔬菜时
借:银行存款 1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500000。
注:企业对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法定减免的增值税无需作任何专门的会计处理,企业仅需按照税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正确核算主营业务收入(按照所收款项全额),正确核算进项税额(用于免征增值税的部分不得抵扣,转入相关项目的购进成本)即可。
即征即退的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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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购入的蔬菜无发票,怎么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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