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美国 农业人口口去年才转成城镇居民的可不可以办理城镇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

《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将合二为一 - 华商晨报电子版 - 华商晨报多媒体数字报 - 华商晨报新闻网 - 辽一网
《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将合二为一
  晨报讯(记者&谢杨&常旭)我省将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加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  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联合印发了《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在全省实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实行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昨日,记者从省人保厅获悉,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登记失业的劳动者、新就业或重新就业办理用工手续的劳动者,这4类人群必须办理《登记证》。  办理地点:  我省户籍劳动者申领《登记证》,由户籍所在地的县(区、市)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和人才服务局);非我省户籍的劳动者申领《登记证》,由其常住地的县(区、市)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登记证》用途:  在认定就业援助对象、办理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办理就业或失业登记、审核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办理用工手续和参保手续时,须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登记证》;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税收减免、收费减免等就业扶持政策时,须向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登记证》。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携带《登记证》等材料进行失业登记。  申领时间:  持有原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的劳动者,应于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登记证》发放机构(户籍所在地的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办理换发事宜,《登记证》必须由劳动者本人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是只要是失业了就可以办吗?有其他的限制吗?_百度知道
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是只要是失业了就可以办吗?有其他的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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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充分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成劳社发[2006]95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委、国资委、建委、农发局、教育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商务局、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物价局、统计局、编办、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
  为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6]4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22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川劳社[2006]20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
  (一)根据我市实际,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下列范围内的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通知》规定的相应扶持政策: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即协议期满出中心后,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也未实现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即兼并破产和改制的国有企业中,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3、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即城镇县以上集体企业、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含混岗大集体)、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下岗职工,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再就业的上述城镇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4、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即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含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中,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失业人员。
  5、失地无业农民。即因国家征用土地后转为城镇居民,已办理失业登记且仍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6、城镇“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即家中无一人就业、仅靠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费或抚恤金维持基本生活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下岗失业人员。
  7、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即退出现役后已办理失业登记且仍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8、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日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招收等途径实现就业的人员,不再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二)《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如下:《再就业优惠证》在户籍所在地申领,符合上述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持劳动保障部门要求备齐的材料,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申请对象所在社区张榜公示,核实后,报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并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三)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再就业优惠证》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要与就业实名制结合,纳入就业实名制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劳动力市场电子信息网络,逐步建立全市联网的《再就业优惠证》和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信息查询系统,动态掌握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享受政策情况。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程序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发证机构要对《再就业优惠证》进行年检,未进行年检的自动作废。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年检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
  (四)《通知》规定的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对此前已享受扶持政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市及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结合对《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年检进行复核。对已享受扶持政策到期的,要及时办理终结手续,不得重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重复享受扶持政策;对未到期的,要按《通知》规定做好与新政策的衔接工作。二、关于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扶持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扶持政策。具体办法按照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成财税法[2006]11号,以下简称《税收政策通知》)、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成都市劳动保障局转发《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地税发[号,以下简称《税收政策意见》)的相关规定办理。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已办理失业登记、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凭《四川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以下简称《失业证》)、《毕业证》等相关证件,享受《通知》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扶持政策。具体办法按《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物价局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成财非[2006]11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下岗失业人员、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和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符合有关条件的,可分别凭《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具体办法按中国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成银发[2006]64号)及我市的实施意见执行。
  (二)市级及各区(市)县有关部门要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在规划城市建设、建立和新办贸易市场时,应安排不低于20%的摊位,按成本价优惠租售给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和持《残疾人证》的残疾无业人员经营。在整顿市容市貌时涉及到持《再就业优惠证》、《残疾人证》人员经营场地搬迁的,要妥善解决好其经营场地的转换问题。
  (三)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减免税费、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咨询和开业指导服务。要公开办事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采取集中办公形式提供“一条龙”服务,为下岗失业人员办理相关手续提供方便、快捷的条件。
  三、关于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的扶持
  (一)符合《通知》规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条件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不分企业类型,凭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核定并出具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扶持政策。具体办法按照《税收政策通知》和《税收政策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以及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有关的收费规定执行。《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发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
  (二)符合《通知》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或《残疾人证》人员,凭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求备齐的相关材料,按社会保险缴纳关系先向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审核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情况;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通知》规定条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审核证明》;企业凭审核证明到市或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社会保险补贴人数和应补额度。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季度终了后,企业按规定向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提出补贴申请;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送财政部门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季向企业拨付上季度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缴费标准的单位缴费部分,补贴实施按季申报制,申报受理在次季的首月开始,超季不再补办。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具体办法按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社[2006]35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通知》)及我市的实施意见执行。
  (三)符合《通知》规定享受小额贷款政策条件,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人员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核定并出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后,可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的具体办法按中国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成银发[2006]64号)和我市的实施意见执行。
  (四)符合《通知》规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可以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其经济实体的认定,按成都市经济委员会等11个部门《关于推进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辅分离的实施意见》(成经发[2003]37号)的规定,由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审核。其享受的税收政策按照《税收政策通知》和《税收政策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符合《通知》规定享受在相应期限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社区就业实体,凭《社区就业服务证书》副本、从业人员花名册并注明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再就业优惠证》和社区就业实体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向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提出减免收费的申请;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报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并对符合条件的在《社区就业服务证书》副本“从业人员数”一栏中签注认定意见和加盖公章,作为享受免费政策的凭证;有关部门按《通知》规定免收相应的收费。
  (六)符合《通知》规定条件,招用我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凭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求备齐的相关材料,按综合社会保险缴纳关系按季向所属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享受综合社会保险补贴的人数和金额;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报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经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市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具体办法按我市贯彻《资金管理通知》的实施意见执行。
  (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如果既适用于《税收政策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于其它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可选择享受较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四、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的扶持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持《失业证》的就业困难城镇失业人员或持《残疾人证》未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包括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贴。申请程序如下:本人持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求备齐的材料,向所在社区劳动保障站申请;社区劳动保障站审查并在社区张榜公示5日后,上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后,出具灵活就业证明,并向所属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复审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会审;符合条件的,报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复核;经市促进城乡充分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具体办法按《资金管理通知》和我市的实施意见执行。
  五、关于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
  (一)职业介绍补贴。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工会、妇联、团委、残联等人民团体举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它具备资质的职业介绍机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残疾人证》、《农村劳动者进城求职登记证明》(以下简称《求职登记证明》)人员以及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每介绍成功1人给予100至200元职业介绍补贴,未成功就业的,每人给予20元建档费补贴。“就业援助962110”对具有我市户籍,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服务,援助成功后给予职业介绍补贴,由区(市)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申请,在市级促进就业和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及其在街道(乡镇)、社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市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举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它具备资质的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为城乡求职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可按其实际介绍就业成功人数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介绍补贴申领程序如下: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及其在街道(乡镇)、社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市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举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它具备资质的职业介绍机构凭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求备齐的相关材料,按月向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送财政部门、残联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向职业介绍机构拨付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的具体办法按照《资金管理通知》及我市实施意见执行。
  (二)职业培训补贴。市及各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把通过招标或资质认定的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社会认可的培训机构,作为承担培训任务的定点机构,并将定点培训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具有我市户籍,持《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求职登记证明》人员,在经市及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后1年内实现就业再就业的,可向培训所在地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对无力垫付培训费的上述人员,也可采取由定点培训机构垫付培训补贴资金的办法对接受培训的人员给予帮扶。持《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享受市残疾人联合会提供的免费职业培训。
  具备独立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条件的用人单位,一次招收录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20人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可自行组织职业技能培训,由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进行培训结果验收。完成培训计划,达到培训要求,按培训合格的的《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人数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申领程序如下:参加培训人员或定点培训机构,以及符合条件独立开展职业培训的用人单位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向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报告,并附上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求备齐的相关材料;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送财政部门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负责核实的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将培训补贴直接发给申请人或定点培训机构。
  职业培训的补贴标准和补贴的具体办法,按我市贯彻《资金管理通知》的实施意见执行。
  (三)青年职业见习者和见习基地补贴。具有我市户籍,年龄在16-25周岁并进行失业登记的(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到30周岁)大中专毕业生,在青年职业见习基地见习期一般为3至6个月,见习期间的生活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的30%。由见习学员持见习结业证和身份证到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生活补贴;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向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每位见习人员可享受一次学员生活补贴。
  见习基地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80元,由见习基地持见习学员结业名单和见习补贴申请书到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见习补贴;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向见习基地发放补贴。
  (四)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残疾人证》、《求职登记证明》人员提供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每鉴定1人给予120元职业鉴定补贴,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具体办法按照《资金管理通知》及我市实施意见执行。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公示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指定工种、鉴定收费标准和鉴定工作程序,按规定做好相关鉴定组织实施工作。
  (五)农村劳动力参加转移引导性培训、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贴,所需资金在市促进城乡充分就业资金―农村劳动力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对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较多的重点行业,组织实施市级培训项目,经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认定后,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初次职业鉴定补贴。对农村扶贫对象实施培训持贫工程,减免初次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鉴定费用,减免费用在省财政安排给各地的“劳务扶贫工程”经费中列支。
  六、关于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援助
  (一)完善对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援助制度。对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对象,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上报,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认定,并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和社区要充分利用就业实名制的网络信息资源,及时掌握就业困难对象底数和变化情况,并逐一建立台帐。市及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组织实施就业援助计划,落实“就业援助962110”服务,依托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对就业困难对象开展专人帮扶,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二)进一步完善公益性岗位空岗报告制度。各级党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群团、社团组织编制外的工勤岗位,以及由各级政府投资或财政提供资金形成的公共事业管理服务岗位和社区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应按照《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后勤岗位空岗申报和统一调配制度的通知》(成劳社发[号)要求,事先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优先用于安置就业困难对象。街道(乡镇)、社区开发的保洁、保安、保绿、保序、车辆守护、物业管理、家政服务、交通协管、公共设施养护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应主要用于安置就业困难对象。
  (三)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或被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就业困难对象,可按照《通知》规定享受相应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但不得超过国家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执行期限。其中,招用就业困难对象的各类用人单位和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单位,按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得到安置,但因无企业或单位依托,难以通过企业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对象,按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四)对提供公益性岗位吸纳安置就业困难对象中的“4050”人员及“零就业”家庭人员的用人单位和社区,包括承担托底安置任务的再就业援助基地和社区兴办的劳务型就业实体,吸纳安置就业困难对象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公益性岗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月享受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计算,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由用人单位凭社会保险缴纳关系到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拨付给用人单位。
  其它用人单位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岗位补贴实行分年补贴,第一年每人补贴1000元;第二年每人补贴1500元;第三年每人补贴2000元的岗位补贴。用人单位自与就业困难对象签订劳动合同满12个月后申报,以后每满12个月申报1次。岗位补贴的具体办法按我市贯彻执行《资金管理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大龄特困人员,可逐年申请社会保险援助,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本市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计算。申请程序:本人凭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求备齐的相关材料,向当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后,报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其参保缴费情况,符合条件的,报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查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程序划拨资金,市和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逐年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直到法定退休年龄。具体办法按《资金管理通知》及我市的实施意见执行。
  (六)就业困难对象在经市及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接受职业培训后1年内实现就业的,可向培训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就业困难对象也可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一次免费职业培训(含创业培训),承担就业困难对象免费职业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按培训合格人数向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向定点培训机构拨付职业培训补贴。补贴的具体办法按《资金管理通知》和我市实施意见执行。
  (七)符合《通知》规定的城镇低保户就业后收入低于我市职工平均工资40%的,就业后6个月内保留原低保待遇;自主创业并办理个体工商执照的,保留低保待遇1年。
  七、关于加强就业服务管理
  (一)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残疾人证》、《求职登记证明》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免费就业服务。对其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应免费提供享受扶持政策的帮助指导和相关服务;对就业困难对象还应免费提供一对一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援助。市及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制定免费就业服务年度计划,并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实行职业介绍补贴与免费服务绩效挂钩的管理制度,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展免费就业服务的对象、项目、质量和效果提出明确的目标任务,对其完成任务情况进行定期考核,根据其开展免费服务的绩效拨付资金。
  (二)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其在统筹城乡就业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面的基础作用。按照市编委成机编〔2003〕4号和成机编办〔2005〕98号文件的规定,街道(乡镇)、社区(村)、300户以上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点都要100%建立劳动保障工作所(站)。劳动保障工作站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统一管理,劳动保障工作站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劳动保障协理员。要依托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和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要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服务和管理平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强基础管理。要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和社区劳动保障站设立区(市)县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构的分支机构,积极承担对城乡劳动者的职业介绍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要加强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质量。财政部门要将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工作人员的相关经费和社区(村)劳动保障必需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确保落实到位。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协理员属公益性岗位,要尽可能聘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
  (三)建立完善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体系,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调控有力、信息畅通、服务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体系。深化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深入贯彻执行市政府93号令,实行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建立职业介绍、劳动用工诚信制度,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八、关于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一)各有关部门要将建立健全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纳入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并将减少长期失业人数和城市贫困人数作为考核就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要建立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积极寻找工作、接受培训紧密结合的制度,劳动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将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否按时参加培训、主动寻找工作、接受推荐的合适岗位作为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重要条件。要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对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职业培训和就业岗位安排的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经批评教育后仍无悔改的应停发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实现就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其应享受而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可与下次失业时一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二)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下岗失业人员与原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其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继续保留。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可按各项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以个人身份继续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当地规定缴费。下岗失业人员由企业招用或被安排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可通过用人单位或所在街道(乡)、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从文件发布之日起,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参加失业保险,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参加失业保险所需资金,由征地部门在土地成本中列支,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为用人单位或个人参保缴费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认真核对参保缴费有关基础数据,建好台帐,保证已就业人员和个人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及时接续,及时将实现就业的人员纳入社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九、完善工作机制,抓好政策落实
  (一)加强协调,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成都市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经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办、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农委、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在市政府直接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一协调,组织开展联合调研,掌握工作动态,为市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建议;制订工作计划,交流工作进展,分析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难点;通报工作情况,督促检查区(市)县各部门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推动工作开展。劳动保障部门作为统筹城乡就业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充分履行综合管理职能,切实发挥综合协调管理作用;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
  (二)加强监督检查,抓好政策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对本地区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要进一步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在劳动保障、税务、工商、银行等有关窗口单位和办理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就业扶持政策规定和办理程序、要求,有关政策规定可通过新闻媒体或网上公布,也可以编印免费发放给政策扶持对象。要建立享受扶持政策的人员和用人单位公示制度,有关部门为下岗失业人员、各类企业(单位)办理有关证照,以及办理享受税费减免、小额贷款和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社会保险、公益性岗位等项补贴的手续,要明确并向社会公布办理时限,在规定时间内办结,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同时要督促、检查基层办理机构和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各项政策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三)加强信息交换和协查通报。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国资、人民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要按季调度工作,掌握就业、资金支付、扶持政策落实等动态情况。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作用,建立健全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情况定期通报制度。有关部门原则上按季向同级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办公室报送促进充分就业工作和落实政策情况,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办公室应按季及时进行通报。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成都市经济委员会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
  成都市教育局   成都市监察局
  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人事局   成都市商务局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成都市物价局   成都市统计局
  成都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成都市总工会
  共青团成都市委   成都市妇女联合会
  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稿件来源:
成都市劳动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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