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常用的公文文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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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文种错用问题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公文文种错用问题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公文文种错用问题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起草公文,首先必须选择适当的文种。那么,应当根据什么来确定公文文种呢?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公文文种的选择根据有三:一是“根据行文目的”,二是根据“发文机关的职权”,三是根据“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来确定。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在公文文种使用上仍存在不少问题,有些问题还直接影响到公文质量和机关的正常工作,确实应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请看下列几例:
  1.《××市关于提高粮食销售价格的通知》;
  2.《关于解决××水库超标运行及副坝溢洪造成损失问题的报告》;
  3.××县教育局给该县财政局的《关于解决民办教师经费问题的请示》;
  4.《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农民负担收费管理的报告》;
  5.《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规定》。
  以上数例反映了机关公文文种错用问题的几种情况,现分析如下:
  一、在相近文种的使用上,应尽量选择最佳文种
  例1属于公文文种用得不准。当前,各级机关在行文时,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是滥用“通知”文种。尽管公文文种有十几个,但“通知”的使用率占80%到90%,甚至更多。当然“通知”这一文种应用是最广泛的,用量比较大也属正常情况。但一些相似内容的文件,如用其他文种,如“决定”、“意见”等也是可以的。这就有个最佳公文文种的选择问题。在例1中,笔者认为就存在这样的问题。根据发文内容要求,用“决定”更合适一些,而不该用“通知”。在《办法》中明确规定:“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关于粮食销售价格的确定,肯定是经政府讨论做出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用“决定”这个文种就比“通知”更合适,效力更大,用“通知”则显然影响了它的效力。
  这种情况的出现,究其原因,恐怕是觉得使用“通知”这一文种比较有把握,而对与它相近的文种不大会用,甚至不太敢用,生怕用错。在公文制发中,除了“决定”与“通知”常出现这类问题之外,还有“公告”与“通告”错用,“通报”与“通知”错用等问题。这一点在行文中都应引起重视,应努力选择与内容最匹配的最佳文种。
  二、“报告”与“请示”使用范围要分清,以免贻误工作
  例2《关于解决××水库超标运行及副坝溢洪造成损失问题的报告》,从其内容看,是个典型的“请求解决”的内容。所以应该用“请示”,不应用“报告”。当然,既然请求上级机关解决问题,也
需要把问题报告清楚,但是,行文的目的是请求上级帮助解决,所以不能用“报告”,而必须用“请示”文种。不然,根据“报告”“不要求上级回复”的特点,上级机关就可能将此“报告”存案备查,岂不耽误了工作!
  为防止这类问题的出现,就必须把握住“报告”和“请示”各自的行文目的。“报告”的目的在于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答上级机关询问,以便上级机关了解本单位情况,能够有针对性地予以指导;而“请示”的目的,是要解决某一问题,请求上级机关作出指示或予以批准。所以,“报告”是陈述性公文,“请示”则是承批性公文。
  三、选择文种要依“法”,不应感情用事
  例3中的问题是不应该用“请示”文种,而应该用“函”。在《办法》中明确规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这两条规定明确告诉我们,只有相隶属的上下级之间,下级才可以向上级用“请示”文种;而平行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行文,则应该用“函”这一文种,而不可以用“请示”。由此可见,教育局和财政局是并列的行政机关,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县教育局向县财政局请求拨款,纯属向有关部门“请求批准”的内容,完全符合用“函”的规定。所以,这个文件使用“请示”是错误的。
  但是,上述情况在工作中为什么屡禁不止,甚至有的是明知故犯呢?不仅平行机关在要钱这个问题上存在这类问题,而且在要编制、物资等时,也经常出现这样的问题。笔者认为,这一方面是对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学习不够,理解不透,但更主要的很可能是这个机关觉得请对方机关帮助办这类事情,用“请示”好像是体现对对方的尊重,用“函”则自认为对人家不够尊重;用“请示”好像事情就好办一些,而用“函”就怕能办的事情也办不成。反过来,一些权力部门也确实存在这种情况,有些掌握实权的部门,比如财政、编办,在同样条件下,用“请示”件要钱、要编,就比较痛快,愿意帮助解决。要写个“函”来,心里就觉得别扭,似乎对自己不太尊重,甚至有个别人说让他“寒(函)”着去吧,而不给解决。所以,这类文种的错用问题,不仅有个对公文文种如何理解、使用的问题,还有个正确认识自己,端正工作态度,不应感情用事的问题。
  四、文种使用范围要把握准
  例4《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农民负担收费管理的报告》,就行文方向而言,是上行文,用“报告”不算错。但就内容而言,是属于“提
出意见或者建议”的内容。在1993年发布的《办法》中,“报告”有“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的功能,那时用“报告”是对的。但根据2000年发布、日开始施行的新《办法》,“报告”已无此功能。这个功能已由“意见”承担。所以,例4应该改成《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农民负担收费管理的意见》。
  这一例证告诉我们,参与公文起草和办理的同志,必须认真学习《办法》,特别是新《办法》施行后,应该把新《办法》与原《办法》对照,尤其要注意把握新《办法》较原《办法》已经修改的部分,进行仔细分辨。只有这样,才能减少错误的发生。
  五、联合行文中,必须使用双方都允许使用的文种
  在例5中,是以市委和市政府党政两家名义共同制发的公文,这篇公文使用“规定”文种是错误的。这类问题在市、县的公文中出现次数很多,甚至在有些省一级的公文中也有出现。乍看起来,党政部门联合发个“规定”无何不可,但是,对照《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办法》就可以发现它的问题所在。
  《条例》中规定了14个文种,“规定”是其中的一个文种,“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和“条例”一样,用于制定党内法规、规章。所以,党的系统用“规定”这一文种是无可非议的。但在《办法》中规定的13个文种中却没有“规定”这个文种。所以,在行政机关的文件中,直接用“规定”这一文种发文显然是错误的。行政机关是否绝对不可以使用“规定”呢?也不是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省政府和有立法权的市一级政府,在制定法规或行政规章时可以用“规定”这一文种。所以,行政机关使用“规定”这一文种,和“条例”、“办法”一样,是用来制定行政规章的。如果党政两家联合用“规定”行文,那么就表明此“规定”既是党内规章,同时也是行政规章,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那么,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呢?笔者认为,可以有两种解决办法,一是只由市委发,因为党的文件,对于政府而言,是同样具有效力的。二是如果不是规章性文件,可以选择党政两个机关能够共同使用的文种,比如“决定”、“通知”、“意见”等,均在可以选择的范围之内。
  当然,公文文种错用问题不止上述几种。但上述几个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是比较突出的,应当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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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答复请示的文种使用问题
导读:谈谈答复请示的文种使用问题,答复请示是公文处理中经常要碰到的问题,如何答复请示?答复请示可以使用哪些文种?答复请示可以有哪些变通?笔者2006年曾,不少人对答复请示的文种使用情况不甚明了,也和关注这一问题的同志们切磋、讨论,答复请示有以下几种情况:,一、用“批复”答复请示,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对“批复”界定为“适用于答复,可见批复是专为请示而设,批复也确实是答复谈谈答复请示的文种使用问题 [作者:刘心爽 来源:jihua918 点击数:3779 更新时间: 17:41:24 文章录入:jihua918](《应用写作》2007年第8期)答复请示是公文处理中经常要碰到的问题。如何答复请示?答复请示可以使用哪些文种?答复请示可以有哪些变通?笔者2006年曾就上述问题进行过一次问卷调查,调查对象是安徽省某市党政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文秘工作者。结果表明,不少人对答复请示的文种使用情况不甚明了,更有人存在认识误区。为此,笔者拟以公文法规为依据,结合最新的中央、国家机关公文例文,谈谈答复请示的文种使用问题。以供基层文秘工作者参考、借鉴,也和关注这一问题的同志们切磋、讨论。考察当前的公文运作实际,答复请示有以下几种情况:一、用“批复”答复请示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对“批复”界定为“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可见批复是专为请示而设。在公文运作实际中,批复也确实是答复请示的主要方式,使用最为普遍。请示事项五花八门,千差万别,哪些请示事项适合用批复来答复呢?迄今未见明确规定。但考察具有示范意义的中央、国家机关公文运作实际,“批复”大多用来答复涉及面较窄的一地一处一事或某些专门事项。请看例文:例一: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国函〔2006〕2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西安市人民政府迁移办公驻地的请示》(陕政字〔2005〕8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同意西安市人民政府驻地由西安市莲湖区西华门大街迁至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搬迁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国务院
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例二: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调整安庆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5〕3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调整安庆市市辖区行政区划的请示》(皖政〔2004〕67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具体内容略);二、(具体内容略);三、(具体内容略)。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所需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变更,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国
二OO五年五月十三日近年来,对于下级部门用“请示”上报请求批准的法规性公文,也有用批复来进行答复的,但仍未超出上述范围。例三:国务院关于全国山洪防治规划的批复国函〔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水利部、环保总局、气象局:水利部、国土资源部、气象局、建设部和环保总局《关于批复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的请求》(水汛〔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具体内容略)国务院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谈到用批复答复请示,特别要强调的是:批复是答复请示的主要方式,但绝不是唯一的方式,不少基层的同志根据《办法》的界定,认为答复请示只能用“批复”。这样的理解是不正确的。因为,《办法》规定了“批复”的适用范围,明确了“批复”与“请示”相对应的答复功能、行文方向、受文对象。但从这样的规定中无论如何也不能得出答复请示只能用批复的结论。遍查《办法》及相关的权威解释,也未见类似的限定。这表明答复请示有一定的自由度。也就为其他文种答复请示提供了可能。二、
用“函”答复请示函能不能答复请示呢?回答是肯定的,且看数例:例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球大气水质监测工作移交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2〕45号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部:你们《关于将全球大气水质监测工作由卫生部移交国家环保局承担的请求》(卫报监字〔)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同意,现函复如下:一、(具体内容略)二、(具体内容略)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六月七日例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都皮影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6〕7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成都皮影博物馆冠名问题的请示》(川府〔2006〕43号)收悉。经商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成都皮影博物馆名称可定为“成都中国皮影博物馆”。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例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兰州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的复函
国办函〔2006〕7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兰州海关调整为正厅级海关的请示》(甘政〔2006〕72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同意兰州海关调整为正厅级机构,隶属关系和人员编制不变。其他相关事宜,请你们与有关方面协商办理。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以上三则例文都是国务院办公厅的公文,在文种使用上具有示范意义。上述三例时间跨度长达14年。其间,《办法》几经修订多所改动,而“函复请示”一直沿用至今。这表明用“函”答复请示由来已久。那么,函为什么可以用来答复请示呢?首先,我们来看“函”的适用范围――“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这表明函有答复功能,只是对象是不相隶属机关;其次,《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从上引例文可见国务院办公厅是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来行文的。同时也足以证明函复请示完全符合《办法》的规定。函复请示虽然由来已久且使用日益广泛,但一直有比较严格的限定条件。其一,必须经过请示的受文机关或该机关领导的批准方可行文,而且必须把经过批准的情况写进复函的正文中作为函复的依据;其二,受命用“函”答复请示的部门必须是请示受文机关的公文管理机构――办公厅(室),因为《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三、用通知答复请示“通知”也可以用来答复请示。不过与批复、函复相比,使用得略少一些,用通知答复请示有一个变化的过程,请看例文:例七: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6〕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例八: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4〕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的请示》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方面密切配合,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六日例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牡丹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办函〔2006〕5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呈报牡丹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
(黑政发〔2006〕36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牡丹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以下共七项,内容从略。)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从上述例文可见用通知答复请示早已有之。《办法》生效以前(即2000年底之前),大多是对下级的涉及面较广的请示事项用通知转发给其他下级执行,其行文形式有“批转”和“转发”两种。2001年以后,这样的行文方式已很少使用。但又出现了用通知答复请示的新变化。例九即为典例,对照《办法》规定的通知适用范围,再研究例九的行文方式和公文内容。这样的通知应属于“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一类。但因为这样的指示性通知完全是针对下级的请示事项的,下级的请示来文作为发文缘起被引述,所以它又同时答复了下级的请示,可谓一举两得,从中央、国家机关的例文看,此类通知往往由受文机关的公文办理机构(办公厅、办公室)经过授权后发文。这又和函复请示的要求完全相同,笔者由此认为这类通知在发文机关、行文方式、内容表达三方面对《办法》的现行规定都有所突破,应该是“通知”用途的新拓展。以上我们概括了答复请示的文种使用情况。其所以出现由单一“批复”拓展为批复、函复、用通知答复三者并用的情况,其原因大约有以下方面:其一,从文种使用方面看,《办法》关于批复适用范围的界定,只规定了“批复”与“请示”相对应的答复功能和行文方向,而没有其他限定,这就使答复请示的文种使用有一定的自由度,另外,请示系“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与此相对应,只要能传达指示、批准意思的文种就都可以承担答复请示的功能。因此才出现了答复请示的文种多样化;其二,公文作为国家机关管理协调的重要手段,工具性是其重要特征,公文处理、文种运用都以快速、便捷、高效地传达政令、沟通信息,实施管理为目的。而答复请示的文种多样化正符合这样的目的性;箕三,公文处理及文种运用虽然有较强的程式化和规范化,但绝不等于一成不变。它必然为适应管理需要发挥最佳工具效能而发展变化着。可以预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确立,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换,有关公文处理和文种使用的变化将更加迅速。因此可以说,答复请示的文种多样化是历史的必然。至于和《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尽吻合,也不难理解。因为《办法》作为权威的文件处理法规,稳定性是重要特征。与变化迅速的公文运作实际相比,其变化也是稳中有变,就文种而言,总是在一个新文种或原有文种的新适用范围已使用得较为稳定、完备,被遍接受后,才对其确认的,所以,它总是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也难免会出现文种使用“出格”的现象。而这正体现了公文规范与发展变化的辩证统一。(《应用写作》2007年第8期)作者单位:中共安庆市委党校责任编辑:张冠英为使读者更直接、便捷地了解本刊,本站每期特从《应用写作》摘录3篇文章供读者参考。如您喜欢,可直接到所在地邮局订阅《应用写作》。(邮发代号: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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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公文种类【4】
日12:12&&&来源: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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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文种使用上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文种使用上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少文种
一是公文无标题;二是公文标题三要素不全,有的公文标题只有一个要素,即事由。
(二)使用非法定文种
不选用法规中规定的文种,而使用总结、要点、方案、计划、安排、纲要、规划、建议、答复等文种,如:《××市××区人民政府2011年工作总结》,就犯了把非正式文种当正式文种使用的错误。非正式文种要上报或下发时,应从正式文种中寻求一个文种作为它的载体,承载其行文,大都由“命令(令)”、“通知”(下行时)或“报告”(上行时)来担任。此例的正确写法应是:《××市××区人民政府关于报送2011年工作总结的报告》,其后则应附该单位的《2011年工作总结》。作为附件上报的总结,其格式只有标题、正文、落款和日期。&&
(三)文种重叠
如请示报告、意见报告、请示函等,又如转发通知类公文,因转发环节多,经常出现“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四)生造文种
如情况报告、总结报告、申请报告、任免通知、汇报等,甚至把批转、转发也拿来当文种使用。&
(五)文种作为公文标题
如将函、通知(会议通知或开会通知)、请示、报告等作为公文标题,违背法规中有关标题拟制的原则要求。
(六)文种混用
日常行文的实践中此问题也较多见,主要表现为请示与报告不分、决定与决议相混、公告与通告乱用、决议与会议纪要等同,等等。&&&
(七)错用文种
1.拿着“请示”当“函”用,即该用“函”申请批准的却错误地使用了“请示”。
××市科委关于追加农业科研基金的请示
××市财政局:
为了做好我市“菜篮子工程”的建设,2011年市财政局拨给我们农业科研基金80000元人民币,使我们的研究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并取得了关键性的成果。现在研究工作进入了后期的试验阶段,但经费已经用完。经测算,后期经费缺口20000元人民币。为使研究工作顺利完成,并把优良品种尽快投产,使我市“菜篮子工程”建设好,满足全市居民生活需要,盼能满足我们的要求。
以上,请批准。
××市科委
××××年××月××日
市科委与市财政局是平级单位,它们之间不是上下级领导关系,也不存在上下级的业务指导关系,因此根本不存在要“请示”的问题。为什么会出现上述情况?一是不清楚平行机关之间不是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二是出于对这两个文种使用规范掌握不准;三是明知不对,不得已而为之,出于无奈,因为这样有利于申请事项获得“绿灯”。日常行文中,确有不少申请事项因使用了函而被收文单位退回的现象,而一旦改用了请示,就会马上得到对方的“恩准”。
2.把“报告”当“请示”用
报告是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时使用的文种。在实际工作中经常看到一种合并使用的文种,如《关于××××的请示报告》。实际上它根本不是报告,而是请示。由于作者在“请示”的后面又加了“报告”两字,结果把一个独立的请示文种变为报告,拿着“报告”当“请示”用,这就给公文正式文种的使用造成混乱。
在“请示”后面加“报告”,不仅仅是个文种如何使用的问题,它还给上级机关受文后的处理带来一定困难。按照行文规则,上级机关对报告一般不作批示,更不需要批复,但这类行文实际上是请示,是要求上级机关作出批复的,这种行为往往会给领导机关的工作带来不必要的误会和矛盾。
3.把“公告”当“通告”用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86号令《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对我市的广告经营单位进行资格检查。请各广告经营单位在10月31日前持资格材料到注册管辖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接受广告经营资格检查。10月31日后仍未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依照《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的规定处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月××日
这则“公告”不论从其使用者的地位或是从其内容看,都应以使用“通告”为宜。有许多人把“公告”误认为是“公而告之”的意思,实际上,“公告”的“公”有着特殊的政治含义,与“公文”的“公”意义相同,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专指党和国家。因此,一般中下级机关或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发布需要周知和应当遵守的事项时,应使用“通告”而不能使用“公告”。
(责任编辑:李放、杨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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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文文种的问题
在公文改错的时候,碰到这么一个问题:中国气象局写了份关于天气预报归口管理的报告给国务院,然后国务院办公厅针对报告的问题回复了一份文件,请问,国务院办公厅这份文件,是用什么文种呢?标题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气象局……的?”批复?决定?通知?或者其他的?
公文的种类简称文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3年修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公文种类主要包括:命令(令)、议案、决定、指示、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这种针对下级的请示报告给予回复的公文应该是批复。 一、批复的概念 批复是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回复性公文。其制作和应用一般以下级的“请示”为条件。当下级机关的工作涉及到方针、政策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报请上级机关审核批准时;当下级机关在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无章可循,报请上级机关给予明确指示时;当下级机关遇到无法解决的具体困难,报请上级机关给予指导帮助时;当下级机关对现行方针政策、法规等有疑问,报请上级机关予以解答说明时;以及当下级机关因重大问题有意见分歧,报请上级机关裁决时,上级机关都应该用“批复”予以答复。除此之外,有时“批复”还被用来授权政府职能部门发布或修改行政法规和规章。 二、批复的特点 1、针对性。批复的针对性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批复必须针对请示机关行文,而对非请示机关不产生直接影响;二是批复的内容必须针对请示事项,不涉及请示事项以外的内容。 2、回复性。批复的内容属于回复性的内容。因为批复的制作和应用是以下级机关的请示为条件,对上级机关来说是被动的发文,下级机关请示什么事项,上级机关就批复什么事项。并且,上级机关对请求事项无论同意与否,都必须有针对性地明确予以回答。 3、权威性。批复是答复下级机关请求事项的回复性公文,它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办法,代表上级机关对问题的决策意见,对下级机关具有行政约束力。特别是对一些重大事项的答复,体现了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具有权威性。所以批复一经下发,下级机关必须遵照执行。 三、批复的分类 根据内容、性质的不同,批复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审批性批复;一类是指示性批复。审批性批复主要是针对下级机关请示的公务事宜,经审核后所作的指示性答复。比如关于机构设置、人事安排、项目设立、资金划拨等事项的审批。指示性批复主要是针对方针、政策性问题进行答复。这一类批复,不只是对请示机关提出请示事项的答复,而且批复的指示性内容,在其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另外,授权政府职能部门发布或修改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批复,也属于指示性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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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中国气象局关于天气预报归口管理的通知》。通知内容中提出“此报告业经国务院研究同意,现发给你们,望认真落实。”并将气象局的报告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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