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汇票风险的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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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承兑汇票管理中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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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刊文献浅谈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及防范
浅谈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及防范
当前,利用银行承兑汇票作案占据票据案件的大部分,银行承兑汇票风险不仅使一些金融机构蒙受了经济损失,更使其经营信誉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如何有效防范票据风险,维护正常经营秩序,使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健康发展,已成为金融业发展潜在的问题。
首先先浅谈一下商业银行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
1、政策性风险
政策性风险主要指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承兑业务。这种风险导致贴现后产生的融资资金可能流入股市,严重扰乱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银行对票据承兑后,由于承兑申请人支付能力不足,或因为不愿履行已签订的合约,造成银行到期被迫垫款,资产损失的风险。这种风险主要是因为承兑银行没有把握住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和资产质量,或承兑银行签发承兑汇票的票款后,后期的跟踪管理不到位,企业将回笼货款资金挪作他用,或企业经营状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而银行没有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票据到期银行垫款发生。
&3、诈骗风险&
票据业务的诈骗风险主要是指犯罪分子以票据为作案工具通过不法手段诈取银行信用,夺取银行资金,造成银行资产损失的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在承兑申请人通过提供提供虚假财务报表、虚假担保等形式,骗取银行承兑汇票,再以贴现或票据转让等形式套取银行或他人财物,票据到期后使银行发生垫款。目前,利用票据进行金融诈骗犯罪已成为银行经营活动中常见的风险。
4、道德风险
票据承兑业务中的道德风险是指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由于违背职业道德准则,进行违规操作而造成银行资产损失的风险。因为银行签发承兑汇票属于表外业务,并不在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体现,所以这种风险主要表现在银行操作人员在内部管理不严,控制不力时,违背职业道德进行操作,使银行的票据资产质量造成损失。
从以上四方面我们可以理解银行资产的损失主要由于银行在办理承兑业务过程中政策把握不准、审查不严、审查失误等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因此,通过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分析,可以相对的总结一下四方面的防范要点:
1、政策性风险的防范
严格承兑申请人的资格审查;
对承兑申请人提交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等跟单资料进行细致严谨的审查,确保票据承兑的贸易真实性背景。
2、信用风险的防范
一是加强对承兑业务的授信管理;
二是加强对该业务的审查和更综管理;
三是加强对承兑资金账户的封闭管理。
3、诈骗风险的防范
加强对承兑人的资格审查,对承兑申请人要深入实际,多方调查求证,不能偏听企业一面之辞,严把承兑前的审查关;同时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防范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作案。
4、道德风险的防范
加强银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内控监管力度,从严防范风险。
纵观上述,我们可以看出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是相对的,只要我们准确把握它的风险点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是能防范风险的。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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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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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 】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控制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点击数:2346&&&&更新时间: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控制
&&&& 当前,由于票据市场的不完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发展不健全。在相当一段时间内,银行承兑汇票只是起到了弥补企业对贷款需求作用,使企业长期占用难以归还,银行承兑汇兑逐步显现出了其风险隐患。因此应针对银行承兑汇票存在的潜在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防范。&&& 1.商业银行应逐步建立合理的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实行部分转授权制度。各商业银行应在加强管理严防风险的前提下,对无风险的银行承兑汇票实行转授权制度,充分调动基层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积极性,逐步扩大承兑在信贷总量中的占比。对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企业不能仅仅局限在开立基本账户上,要扩大业务范围,减少限制条件,增加服务内容。银行内部要落实签批人员岗位责任制,执行严格的操作规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为客户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 2.对超量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应分散到期时间,逐步压缩数量,控制风险。在银行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对自己的优质客户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要及早进行套开或转贷,从而巩固银企关系,培育客户市场。同时,对于能够还清的到期承兑,也应具体分析其来源,是自有流动资金还是融资或集资来源归还,从而分析该企业的存量银行承兑汇票风险情况。对具有潜在风险而一时又难以收回的银行承兑汇票,在套开时应采取逐步提高保证金的比例、逐步压缩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分散套开期限等办法,采取退出机制,防范风险。&&& 3.商业银行要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管理,建立健全岗位审批制度。要按照工作流程建立内部审贷分离制度,明确经办行及经办人的责任,将银行承兑汇票的审批纳入到信贷经营管理体系中,信贷、计划、会计等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信贷部门要对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人的经营情况、资信程度以及担保单位等资料进行全面审查,特别是要有真实的商品交易。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是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出票人的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来源;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计划部门应及时掌握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情况,兑付资金的交存情况,对到期转贷的银行承兑汇票,要及时匡算头寸调整规模。会计部门要严格审查有关资料,认真审查凭证要素,办理业务。同时信贷部门应加强对已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企业的跟踪监管工作,对到期银行承兑汇票要提前进行催收,建立起信息反馈系统,防止出现挪用或套取银行信用现象。&&& 4.人民银行要不断完善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办法,规范查询工作,增强承兑汇票的流动性。人民银行要规范和约束各商业银行及企业间的查询工作,开发银行专用网上查询业务。各商业银行间要相互合作、密切配合。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查询时,承兑行要及时查复,并且查询行与承兑行之间要相互传真汇票票据或汇票底卡,使对方确认汇票的真伪。企业在背书转让时,应委托银行进行查询,或者企业直接向承兑行进行查询。使查询渠道畅通,杜绝社会上假承兑汇票的存在,减少诈骗案件,控制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 5.贴现规模适度放宽,贴现利率要体现在支持票据流通上。目前,各商业银行已经认识到发展贴现业务是优化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不仅仅把贴现单纯地看作一种融资渠道,作为发放贷款这一银行主业的补充,要加大贴现在信贷规模总量中的比例,增加贴现利息收入。人民银行要积极办理再贴现业务,使商业银行用再贴现来增加资产的流动性,同时,要制定合理的贴现利率、再贴现利率,这样,既可以大大提高商业银行开展票据业务的积极性,促进票据流通,又不会导致中小商业银行以种种不恰当的手段抢夺企业票据,扰乱金融秩序。&&& 6.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到期转贷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如果企业账户资金不足,银行只有为其垫付资金,最后转成贷款。转贷后虽纳入了贷款规模,进入了贷款管理程序,但是,转贷业务也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延续,是银行承兑汇票风险的表现。转贷时要对企业进行重新评估,完善担保或抵押手续,制定还款计划,对信誉极差,逃避银行监督,恶意拖欠不还贷款的企业,要及时诉诸法律,确保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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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我国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中的风险及防范--《商场现代化》2008年27期
我国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中的风险及防范
【摘要】:银行承兑汇票的潜在风险性和客观性是由其作为企业的货币性实物资产而存在的,因此要严格执行合理有效的控制措施,从引发票据风险的根源上进行监控,并积极规避银行承兑汇票流转各个环节的流通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发展。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分类号】:F832.2【正文快照】:
一、银行承兑汇票的含义银行承兑汇票首先是一种约定,它是由作为中介者的银行,在一定时期内,以其自身的银行信用为担保,在收取一定手续费的基础上,对客户履行特定票据的义务。在具体执行上,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经银行承兑,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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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未背书存在的涉税风险
来源:新浪博客
案例:我公司为了方便将收到客户的银行承兑汇票没有背书便直接作为货款付给供应商。经咨询律师,有人说涉嫌偷税;有人说让对方打一张收据就没什么问题。
请问对于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税法有无特殊要求,我公司这样处理有无问题?
专家解答: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由银行承诺到期付款的汇票称为银行承兑汇票;由企业承诺到期付款的汇票称为商业承兑汇票。目前,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须的信用体系在我国尚未完全建立,商业承兑汇票目前使用范围并不广泛,企业经济生活中大量使用的汇票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对于实力较强,银行比较信得过的企业,只需缴纳规定的保证金,就可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进行正常的购销业务的付款凭证,待付款日期临近时再将资金交付给银行。这样就不会占压企业的资金,节约资金成本。而对于收到银行承兑汇票的企业来说,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也就如同收到了现金,既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作为付款凭证,也可以在需要现金的时候申请贴现,换回现金。正因为银行承兑汇票具有以上流通便利、节约资金成本的优点而广受企业的欢迎,成为企业间相互结算的重要方式。但是,也正是银行承兑汇票具有这些特点,也给了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他们通过套取开户单位预留银行印鉴等手段进行伪造;或者在数额较小的真汇票上改动金额进行变造;或者先签发真汇票,再根据真汇票克隆完全相同的假汇票等手段进行票据诈骗,给一些企业和银行造成很大损失。近年来,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进行税收征管和稽查过程中,发现银行承兑汇票居然也成为虚开专用发票犯罪分子虚开发票的&工具&。
所谓&虚开发票&是指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不法分子为他人、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的目的就是获利;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不法纳税人目的则是为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或成本费用,以偷逃增值税或。&虚开发票&的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侵害了公平的竞争环境。因此,国务院在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时,专门规定对于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务机关对&虚开发票&行为也一直重点防范,严厉打击。但仍有一些不法纳税人为少缴税款铤而走险,让他人为其虚开发票。而为证明其虚开业务的真实性,应对税务部门的征管和检查,就打起了银行承兑汇票的主意,利用其可流通、可多次背书转让的特点虚构资金流。其手段无外乎有以下几种:
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方先是向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开票方,然后通过多次背书转让后,最后返回受票方、下属机构或其关联企业。
二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方直接伪造、变造银行承兑汇票;或复印与其没有任何关系的银行承兑汇票虚构资金流入账。
三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与开票方勾结,在受票方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上作虚假背书,制造已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开票方的假象,而实际上汇票所有权并没有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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