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市房产信息网有电子信息方面的公司吗

中国裁判文书网
&&/&&&&/&&&&/&&
上海激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虞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上虞长城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浙绍知终字第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虞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志华。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虞长城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志华。上述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银根。上述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嘉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激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文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小媛。上诉人上虞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上虞长城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激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激动网络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4)绍虞知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孙志萍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沈和平、代理审判员张万江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电子公司、长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章嘉龙、蒋银根;被上诉人激动网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涉案作品《老大的幸福》由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华视影视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天地纵横影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联合出品,于2009年发行。2010年3月,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华视影视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出具《证明书》,将该电视剧的国内外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数字电视播映权及转授权等权利独家授予江苏天地纵横影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且可将上述所获的所有权利再转授予给第三人,并有权行使诉讼或非诉讼方式进行维权、受偿,该《证明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方正公证处进行公证;同时江苏天地纵横影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该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其他权利授予原告激动网络公司独占专有,授权期限自授权节目于中央电视台首次播出之日起五年,该《授权书》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方正公证处予以公证。日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为上海激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发现两被告侵犯其对《老大的幸福》享有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为公证取证做筹备工作,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阳租住绍兴市上虞区(原上虞市)百官街道恒利新村东4区5幢304室,并在该租住房内付费接入长城光缆宽带。日,原告向绍兴市上虞区(原上虞市)公证处申请公证证据保全。公证人员倪道信与公证处工作人员傅立波、阮雷鑫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阳、某一起到上虞市百官街道恒利新村东4区5幢304室,由杨阳、某负责操作电脑,公证处工作人员阮雷鑫负责现场摄像、拍照,傅立波整理制作《保全证据工作记录》,主要完成以下操作:1.点击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检索显示上虞网(.cn)主办单位系被告电子公司;2.点击上虞网(.cn),页面显示长城影院、虞城影院子栏目,分别点击该子栏目链接,先进入长城影院(http://192.168.253.34)浏览完毕后关闭,再进入虞城影院(http://192.168.254.10),搜索到《老大的幸福》影视作品并现场随机观看第1集、第21集、第41集,页面显示该影片加入时间日,点击数为1202。此外,公证过程中对上虞网(.cn)页面中的公告及其他相关内容亦作了相关拍照留存。另查明: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城公司侵犯其《东方三侠》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分别经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浙绍知初字第103号、(2012)浙知终字第70号判决结案。该二份生效判决均认定被告长城公司系长城影院(http://192.168.253.34)的经营者。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享有对影视作品《老大的幸福》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受到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两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在其共同经营的虞城影院(http://192.168.254.10)提供《老大的幸福》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对于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元,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该赔偿额系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两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所以从涉案作品的知名度、上传时间、点播次数、涉案网站的影响力、两被告的注册资本等因素以及考虑到该虞城影院虽仍存在,但目前已关闭的情况,酌情确定赔偿额为1000元;对于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调查等合理费用5000元,因原告就此诉请未提供证据予以印证,故不予支持;两被告辩称虞城影院(http://192.168.254.10)并非被告公司所有,原告认定涉案网址是两被告经营没有依据,故不同意赔偿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1、被告上虞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上虞长城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提供影视作品《老大的幸福》的在线播放服务;2、被告上虞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上虞长城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上海激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3、驳回原告上海激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电子公司、长城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激动网络公司所指的侵权网站虞城影院http://192.168.254.10与上诉人无关。http://192.168.254.10是一个局域网地址,任何二台以上计算机均可以组成局域网,其中一台计算机将其IP地址设置为192.168.254.10,其他计算机将IP地址设置为192.168.254.0-255。该局域网中任何一台计算机均可访问IP地址为192.168.254.10的计算机。这台计算机如果制作一个电影网站,网页下面可以写上任何一个ICP证号,对此没有任何约束,与该编号在工信部备案网站上查询出来的备案单位亦没有关系。且被上诉人激动网络公司之维权材料于日通过公证机关公证取得,即被上诉人在日已知晓上诉人的侵权行为,但其于日才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故其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激动网络公司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激动网络公司答辩:被上诉人已于日向二上诉人寄送律师函,二上诉人于日签收,诉讼时效中断,被上诉人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虞城影院是由两上诉人共同经营的,原审判决合法合理。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电子公司、长城公司与被上诉人激动网络公司在二审诉讼中均未提交新的证据。经审理,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激动网络公司享有对涉案影视作品《老大的幸福》的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虞城影院(http://192.168.254.10)提供《老大的幸福》的在线播放服务这节事实,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上诉人电子公司、长城公司是否为虞城影院的经营者及是否侵犯被上诉人激动网络公司对于涉案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二、被上诉人起诉有否超过诉讼时效。关于第一争议焦点:上诉人电子公司系上虞网的主办单位,上虞网提供虞城影院(http://192.168.254.10)的链接。上虞网联系方式页面中明示上诉人电子公司开设的互联网网站中包括了虞城影院,虞城影院页面也提供上虞网的主页面链接。且公告页面中虞城影院的客服热线1与上虞网互联网开发中心的热线电话一致,表明电子公司提供对虞城影院的技术支持。因此,应认定上诉人电子公司系虞城影院的经营者。(2012)浙知终字第70号、(2010)浙绍知初字第103号两份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上诉人长城公司系长城影院(http://192.168.253.34)的经营者。长城影院首页的“站内公告”中涉及对虞城影院的公告,长城影院用户自助管理页面刊登的网站公告中也明确包括虞城影院,且上诉人长城公司与上诉人电子公司在长城光缆宽带项目上为战略合作关系,而长城光缆宽带用户可直接浏览虞城影院观看作品。上诉人长城公司辩称虞城影院所对应的局域网地址可任意组建,且局域网内可任意访问IP地址为192.168.254.10的计算机,因而虞城影院与其无关。但这仅存在技术上的可能性,并不能证明被上诉人激动网络公司在本案的公证取证中存在上述技术操作。因此,应认定上诉人长城公司为虞城影院的共同经营者。上诉人电子公司与长城公司未经被上诉人激动网络公司的许可,在其共同经营的虞城影院网站(http://192.168.254.10)上直接向所有付费接入长城光缆宽带的用户提供涉案影视作品《老大的幸福》的在线播放服务,使其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侵犯了被上诉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被上诉人已于日通过EMS方式分别向二上诉人寄送律师函,告知其播放包括涉案作品《老大的幸福》在内的七部影视作品的行为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二上诉人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上诉人否认收到该律师函,但中国邮政速递物流网站上显示该二份装有律师函的EMS快件均于日11:07由上诉人公司内部的员工签收。即被上诉人已向二上诉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自此中断,故被上诉人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上虞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上虞长城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志萍审 判 员  沈和平代理审判员  张万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绍兴市上虞点线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网站-中国工业信息网
绍兴市上虞点线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点线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您现在的位置:
cnzdx 的空间 & 首页
访问统计:864
点线感电子是一家集智能化产品开发与专题知识研究,兼智能化、信息化系统集成的综合型企业。主要涉足于电子电路设计制作、单片机开发、计算机软件开发、智能控制研发、网络系统集成、监控防盗报警系统、智能门禁考勤系统、家电智能控制系统等领域。
公司通过监控领域的电源安全专题研究,通过改善改进电源产品,并进行长期跟踪检验、检测,独创一套总线式电源系统。该电源系统具有过流、过压、短路等自动保护,防雷、防浪涌防护;升温低,抗干扰,支持无极性接入,安装简单,稳定可靠的特点,给安装和施工带来极大的方便。独有加强纹波过滤设计,输出纹波低到6毫伏以下,是纹波精细级的电源适配器。特别适合用于集中式供电电源系统工程,可大幅降低工程成本。
公司经营以务实为基础,重点提倡团队合作精神,将人才视作企业的灵魂,以灵活的方式吸纳与整合各种优秀人才。建立与著名大学的合作关系,发挥产学研联的优势,用科学的企业管理手段,保留优良的传统,结合时代特色,创造自己的特色企业文化。“以人为本,用心经营”是我们的宗旨。
绍兴市上虞点线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上虞市锦瑞大厦606#
Powered by
7.0 & 2002-浙江省上虞市宇盛电子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浙江省上虞市宇盛电子
公司主页:
创建日期: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0 万元/年以下
员工人数:
法人代表: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公司名称:
浙江省上虞市宇盛电子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公司所在地:
公司地址:
浙江绍兴市浙江省上虞市崧厦开发区
邮政编码:
所在市场:
主营方向:
采购和销售
主营行业:
塑料模具 塑料机械 塑料制品
销售产品:
求购产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上虞市房产信息网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