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中现金资产属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协议中的哪部分资产?

巴塞尔协议及商业银行资本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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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及商业银行资本|巴​塞​尔​银​行​关​于​商​业​银​行​资​本​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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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商业银行对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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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于2006年年底开始实施。在信用风险度量和管理上,包括在内的西方国家商业大都建立了符合或接近巴塞尔协议要求的内部评级系统,而中国现有的系统基本上还处于贷款管理阶段,为此需要借鉴先进经验以降低我国信用风险。
  [关键词]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
  随着金融全球化趋势扩展与金融市场波动性的加剧,各国受到了信用风险前所未有的挑战。对全球银行业危机的研究表明,导致破产的主要原因就是信用风险。我国加入世贸后市场对外开放力度的加大,国外银行混业经营模式对国内银行的冲击,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风险管理要求的提高以及政府对这一个特殊行业监管力度的加强,都对国内的信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通过对中美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比较,将有助于推动信用风险问题研究的进一步深入,为金融改革和业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参考,从而构建起健全的现代银行制度;有助于我国商业抗风险能力的提高,增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竞争力;有利于我国吸取西方先进的管理经验,缩小与西方国家在观念技术手段等方面的巨大差距,使我国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风险控制环节薄弱。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缺乏风险全程控制的理念,致使银行在风险控制过程中形成了很多真空区。(2)风险激励不恰当。我国商业信贷人员并没有充分认识到风险与个人也有密切关系,对风险的存在漠不关心。(3)风险管理功能单一。我国信用风险管理的功能主要集中在不良贷款的清收上,面对金融竞争和改革,各大都必须加大力度处置不良贷款以达到“到2005年,四大行的不良资产率降到15%”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不良资产产生的防范。(4)技术落后。度量和信息管理技术层面比较落后,自有的开发与研究发展也比较缓慢,只能依靠引进国外先进经验。
  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信用风险度量方法简介
  巴塞尔委员会于2001年1月公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草案,并发布咨询文件,继续征询各方建议及进行量化影响评估。日十国集团的央行行长们一致通过《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最终稿,并规定自2006年年底开始实施。新协议给出了两种衡量信用风险的方法,一是标准法(StandardizedApproach,简称SA);二是内部评级法(InternalRatingsBasedApproach,简称IRB)。
  标准法主要针对主权、机构和其他公司(包括公司)的不同评级级别进行了风险权重的规定。
  内部评级法是新资本协议的核心,要求银行必须计算出银行客户无力还本付息的可能性,以及各类贷款损失率等信用风险量化指标。IRB法又可以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主要区别在于初级法中的风险构成因素由监管机构确定,而在高级法中允许采用内部评级系统的结果确定。
  内部评级法的优势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1)内部评级法的实施则主要靠银行内部控制风险系统的建设。(2)内部评级法要求刻画出不同风险级别债务人的违约概率,是衡量风险的绝对尺度。(3)内部评级法比标准法的进步之处在于通过对不同级别客户损失概率及潜在损失大小的掌握,更为精确地计算出为预防风险而备付的资本。(4)在涵盖风险范畴方面,内部评级法则对六个范畴内的每一种风险范畴涵盖了哪些风险内容都给出了说明,解决了不同范畴风险交叉的问题。(5)在抵押品的估值方面,内部评级法则把对抵押品风险估计在预计的损失量之中。损失量估计的准确程度需要大样本数据验证。
  二、中美对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比较
  内部评级法作为新协议的核心技术,正在成为全球领先业进行信贷风险管理的主流模式。据《银行家》杂志统计,在年间,已采用内部评级系统的50家大银行,其综合竞争实力平均增长率高达6.1%,而未建立内部评级体系的同类型银行,其综合竞争实力的平均增长率仅为2.3%。由此可见,如果运用好内部评级法这个工具,将有可能显著增长银行精确管理信贷风险的能力,进而提高的业务实力。内部评级法已经成为各开展集约化的有效手段。
  尽管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制订过程中征求了发展中国家的意见,并几次推迟准备实施的时间,但其对象仍然主要是在国际上活跃的大银行机构,各国均认为新协议不适合中小银行的情况。美联储也认为,新协议只适用于美国大约20家大型综合性银行。美国协会认为大部分银行是社区银行或从事传统业务的一般性银行,这类不必执行新协议。
  不论怎样,包括在内的西方国家商业大都建立了符合或接近巴塞尔协议要求的内部评级系统,而我国现有的系统基本上还处于贷款管理阶段,与真正意义上的内部评级系统相差甚远。
  我国商业银行能否实行内部评级法在于:在制度方面,有良好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以保证执行过程不发生偏差;在技术方面,有连续和高质量的相关数据。而这两个条件在我国都不具备。国际货币在对各国执行巴塞尔核心原则的情况进行评估后也指出,发展中国家实施巴塞尔协议应有自己的规划,根据自己的国情量力而行,绝不是实行就好,不实行就不好。因此,业决定在2006年暂不执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我国界采取的策略应是以新资本协议为指引,以提高银行风险管理水平为目的,中央银行逐步与国际接轨。具体到各家银行应该主要根据内部风险管理和水平来决定在什么时机、在哪些领域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具体要求,规模较大、水平高的可以先行入手。
  三、借鉴银行先进经验以改善我国信用
  1&信贷结构方面
  我们要借鉴日趋成熟的信贷管理经验,按照权力制衡的基本原则,健全信贷。遵循信贷组织机构设置的三大原则,在现有信贷制度的基础上强化信贷部门内部横向制约机制的作用。一是遵循相互牵制原则,即信贷各部门、各岗位、各权力之间形成一种约束制衡机制;二是遵循程序定位原则,各部门各岗位、各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和授权批准,相互之间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能超越职权;三是遵循系统协调原则,各部门要围绕一个共同的目标动作,理顺关系、增强实力、杜绝内耗。
  2&信贷人员管理方面
  树立以人为本、激励与约束并重的信贷经营管理思想,从人与制度上筑起防范信贷风险的双重闸门。信贷管理的核心是对人的激励和控制,目前我国的信贷管理制度强调通过制度加强控制,对人的激励显得不足或者激励不恰当。过分以责任制来制约信贷管理人员,并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如责任人为了避免出现贷款损失从而避免处罚,往往对有问题贷款在到期前进行不应有的展期或给予新贷款以收回旧贷款的本息,反而隐藏了风险;为了将个人责任变为集体责任,往往将所有贷款,无论金额大小都推给审贷委员会研究决定,降低了工作效率。现在的问题应是强化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信贷管理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3&信用风险防范方面
  我国应重视信用风险的早期防范,即主要是贷前风险防范,控制所有可能引起贷款损失的因素。主要的做法是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严格贷前审查。但在审查过程中应注意严格的程度,把这个度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如果灵活性过强实际上是没有原则性,过于教条则制约正常发展。我国银行应该在重新树立正确的信贷风险观念,在业务发展的当期压力与风险暴露的滞后性之间永远存在着矛盾,那么这个度的把握也就是在运作业务过程中寻求降低风险和持续增加股东价值之间的平衡,可以引入风险调整的资本回报率方法,用它来度量不同业务单位或产品在占用经济资本基础上所取得的经济收益,确定银行资金配置的优先次序。本质上就是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不可能消除信贷风险,只能通过制度的完善适度规避信贷风险。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加大创新力度,提高经营效益水平。
  4&信用信息系统方面
  首先,建立高效的信贷管理信息系统。我国有些银行建立了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在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和功能完备性方面还需继续改进:一是改变各部门独立进行信息收集、利用的现状,建立全行统一的信贷管理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共享率和利用率。二是保证基础信息内容的全面性,基础信息一般应包括客户信息、信贷业务信息、宏观经济形势等综合信息。三是要保证系统基础信息特别是客户信息的真实性。要学会识别和判断一些企业制造的假信息,并且经过仔细识别后的信息才能输入系统,并且要对输入系统的信息的可信程度划分不同等级,以便分析决策时参考。四是保证系统信息的时效性,及时更新有关信息,确保信息质量。
  其次,积极采用数据仓库和数据挖掘技术。在充分利用数据大集中形成的信息优势建立信息数据库之后,银行应依靠数据仓库技术储存、管理和分析处理大量数据,并着手建立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资料,进行定量分析,为信贷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此外,通过数据挖掘技术对一定比例的具有资产控制关系、业务控制关系、人事关联关系的企业进行归类、分析、统计,银行可以形成对某一客户的统一授权限额控制,防止其多头贷款。同时防范关联企业内部转移资金和利润造成贷款风险。数据挖掘还可以实现对贷款客户的统一管理监控。
  5&我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措施
  巴塞尔协议代表了业监管发展的大方向,反映了当今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是业风险管理的最佳实践和指引,跟进巴塞尔协议有助于国内全面提高其水平。特别是在中国加入WTO后,国民待遇提上日程,各种限制逐步取消,国内的将同时面临来自国内及机构的激烈竞争。数年之后,众多国际大将纷纷采用内部评级法,业只能咬紧牙关继续追赶,否则被发达的大抛开太远,以后的追赶成本就更高,将处于更不利的地位。可以想象,过渡期结束之后,不能使用内部评级法的,在国际市场上将处于竞争劣势,所以应尽早跟进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提高自身的竞争实力,为中国的参与国际竞争打下坚实的基础。
  业决定在2006年不采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一种弹性的态度,主要是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在最初,各皆应根据自身的情况,配备有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或聘请专业顾问公司,研究改进风险管理系统,通过进行差距分析确定最适合本行的风险管理长期发展目标,随后制定提高能力的方法、途径和时间表,&并着手进行一些前期准备工作。随后的主要任务应分两步:第一,要建立全面、及时、统一的数据仓库。这也是目前我国银行业应对新资本协议的“瓶颈”。解决有关数据的两个问题:一是企业有效数据缺乏连续性,二是历史原因造成的包括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数据质量不高。我国银行业当前要尽快对现有系统以及新系统的数据进行整合。第二,要结合实际状况,建立内部风险模型。这是我国银行业的一个“空白”。内部风险模型的建立不仅是自身经营的必要,也是确保监管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需要解决债项评级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定性过多、定量不足的问题;需要确立根据经济周期变化对债务人、债项进行压力测试的办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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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周玮.试论现代信用的基本要素.国际研究,2003,(1).                  作者:曾 凌&来源:对外经贸2006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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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巴塞尔资本协议_下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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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塞尔协议》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
【摘要】:银行资本充足率是衡量银行稳健经营的基本标准之一,也是银行监管的重要内容与目标.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普遍偏低,目前大多数商业银行尚未达到国际巴塞尔委员会所规定的银行最低资本要求《新巴塞尔协议》为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提供了努力的方向。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分类号】:F832.2【正文快照】:
银行资本管理是银行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银行外部监管的核心内容。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机构的主体,其资本管理尤为重要。资本充足率是银行资本管理的基本目标,是银行稳健经营的基石之一,反映了银行资本与银行经营规模的关系,是银行资本与风险资产(风险加权资产)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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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74号了解巴塞尔协议(一)
了解巴塞尔协议(一)
从事金融的人没有不知道巴塞尔协议的,“资本充足率要达到8%”,而真正的来龙去脉还真是挺复杂。我认为,巴塞尔协议首先是一个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业)的一个监管标准,而且是各国普遍接受的一个标准;其次,它是不断完善的,近四十年来,从未停止过改革的步伐,而每一次改进都是由于金融实践的发展突破了已有的标准,甚至可以说是每一次的金融危机促使了巴塞尔协议的改进与完备。
目前所实行的所谓巴塞尔协议三,是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形势的需要对资本协议进行的修订,而在2010年末发布的第三版协议文本;如果一定要严格划分的话,从该委员会建立到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为标志,可以称为巴塞尔一;而以1997年9月推出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和1999年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以三大支柱——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主要特点的新资本监管框架为标
志,可以称为巴塞尔协议二,过去也称为新资本协议。
而巴塞尔协议三则对核心资本的要求给予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还引入了流行性覆盖比率、杠杆率等新要求。
了解巴塞尔协议之前,需要先明确几个概念:&&&&
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附属资本、风险加权资产、流动性覆盖率
资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也称资本充实率,是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所必需的资本比率。根据《巴塞尔协议》,我国规定商业银行必须达到的资本充足率指标是: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资本总额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率不低于4%。
我国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
  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
  对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可供出售债券公允价值正变动可计入附属资本,计入部分不得超过正变动的50%;公允价值负变动应全额从附属资本中扣减。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将计入资本公积的可供出售债券的公允价值从核心资本中转入附属资本。
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
最新的〈巴塞尔协议〉引入了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概念,与过去的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有所区别,由于巴三强调在任何环境和条件下吸收损失,故合格资本的条件变了,扣除项也更严格。二级资本已不再认可银行现在发行的长期次级债。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
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风险加权资产是指,银行总资产里面拥有风险权重的资产。银行业的总资产有很多资产是0风险权重的,有很多风险权重则很高。这个要看每个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的配置,一般来说风险权重高的收益也更高。具体的风险权重遵照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举例来说,国债就是0风险权重的,外国国债评级在AA-以下的则是100%,评级在AA-以上的国家的企业债务风险权重则为50%。
商业银行应对市场风险计提资本。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导致表内外头寸损失的风险。本办法所称市场风险包括以下风险:交易账户中受利率影响的各类金融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风险、商业银行全部的外汇风险和商品风险。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则是指商业银行交易性的资产达到一定比例和额度之后,必须计提单独的市场风险资本。例如商业银行股票交易交易,外汇交易风险以及商品和期权等市场交易风险。简而言之一句话就是银行拿钱当炒家的这部分资产都必须单独计提风险资本。由于银行是杠杆经营,由于资本充足率的8%要求,杠杆的理论最大限度为12.5倍。为了限制风险,所以要求这些资产必须要乘以12.5倍。
流动性覆盖率:通俗地说就是,能够迅速变现的优质资产能否经得住30天的现金净流出。
流动性覆盖率(LCR)建立在传统的流动性“覆盖率”方法基础之上,在银行内部,该方法被用来评估偶发流动性事件可能导致的风险暴露。该压力情景下的现金净流出量应该按照未来30日计算。流动性覆盖率的标准是不低于100%(即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至少应等于现金净流出量)。银行应持续满足这一要求,并持有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用来抵御可能发生的严重流动性压力。鉴于现金流出与流入时间的不确定性,银行和监管当局应了解未来30日的任何潜在期限错配情况,并确保持有足够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这一期间的现金流缺口。
优质流动性资产的特征:在无损失或极小损失的情况下可以轻易、快速变现的资产被认为是优质流动性资产。资产的流动性主要依赖所处的压力情景、需要变现的数量以及所考虑的时间跨度。然而,某些特定资产即使在压力时期,也不会因为抛售形成大量价值损失而影响到融资。
&&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易于定价且价值平稳;
&&与高风险资产的低相关性;
&&在广泛认可的发达交易所市场挂牌;
一、巴塞尔协议简介及其背景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巴塞尔委员会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如1983年的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又称巴塞尔协定,Basel
Concordat)和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Accord)。这些规定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在十国集团实施。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鉴于其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许多非十国集团监管部
门也自愿地遵守了巴塞尔协定和资本协议,特别是那些国际金融参与度高的国家。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问世是巴塞尔委员会历史上又一项重大事件。核心原则是由巴塞尔委员会与一些非十国集团国家联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普遍赞同,并已构成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至此,虽然巴塞尔委员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银行监管国际组织,但事实上已成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者。
  从 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到1999年6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第一个征求意见稿的出台,(2006年新协议的正式实施),再到2010年的巴塞尔协议三的推出,时间跨度近40年。几十年来,巴塞尔协议的内容不断丰富,所体现的监管思想也不断深化。
早期的巴塞尔协议出台背景  巴塞尔协议的出台源于前联邦德国Herstatt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倒闭。这是两家著名的国际性银行。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
  20世纪70年代开始,经济学家将管制理论运用到银行领域,并逐步取得了共识。他们认为,在追逐论、社会利益论及管制新论三种最有影响的管制理论当中, “捕获论”(The Capture
Theory)将管制者与被管制者视为博弈中的猫与鼠,最终是管制对被管制者有利,因而主张放弃管制。这种理论显然忽视了社会公众能从管制中受益的事实; “管制新论”(The New Economic Theory
of Regulation)则将管制视为管制集团与被管制集团间锱铢必较的政治程序,是被管制集团提出要求、管制集团满足这种要求并从中获利的一种商品。由于管制这一商品供求双方的数量函数难以确定,因而降低了这一理论的实践价值;只有“社会利益论”(The Public Interest
Theory)最具理论和实践意义。该理论将管制视为消除或减少市场破产成本进而保护公众利益的手段,市场破产成本根源于自然垄断、外部效应及信息的不对称。与前两种理论明显不同的是,这种理论既找到了管制的依据,也明确了管制的意义和努力方向。
  有必要对银行引入管制的原因在其外部效应和信息的不对称。尽管Benton和Gilligen等人在80年代初都论证过,银行业可能存在某种程度的规模经济,但多数金融学家都否认银行的自然垄断性质。从外部效应和信息的不对称来看,银行业务的特性决定了银行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其外部负效应不仅体现为债权债务链条的断裂,从而给工商企业和社会公众带来巨大损失。而且这些又反过来造成银行体系的混乱,并殃及社会的稳定;信息的不对称对银行而言则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掩盖银行储备不足和资产质量低下的窘迫,也可能因公信力的丧失而破产倒闭。银行困境的解脱取决于清偿能力尤其是流动性的大小。解决这一问题的传统做法一是资产变现,二是市场介入,但是这两种做法的劣势非常明显。除了要损失大量的交易费用之外,还要受到市场资金可供量的严格制约,从而产生巨大的市场风险。因此,各国中央银行一方面充当最终贷款人,在商业银行面临流
动性危机时对其施以援手,另一方面则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对受损公众进行补偿。这类亡羊补牢式的举措都是立足于银行的外围,没有对银行的经营过程提出根本性要求,因而不仅未能有效地遏止银行的倒闭,反而可能增大了银行破产的风险,故而遭到经济学家的批评。由于最终贷款人的存在(最终贷款人通常以低于市场的利率放贷)以及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商业银行一方面有通过增加高风险投资转嫁保险成本、获取高额利润的欲望。另一方面也有扩大债务依存度的冲动和便利,破产风险因此不断累积。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达国家以及由发达国家组成的巴塞尔委员会才逐步将银行的监管从外围修补转到内部调控,并对影响银行风险的主要因素进行详细的剖析。
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  Herstatt银行和富兰克林银行倒闭的第二年,即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这个协议极为简单,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突出强调了两点:1、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2、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的职责。1983年5月,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推出。这个协议基本上是前一个协议的具体化和明细化。比如明确了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责任和监督权力,分行、子行和合资银行的清偿能力、流动性、外汇活动及其头寸各由哪方负责等,由此体现“监督必须充分”的监管原则。两个巴塞尔协议因此也就没有实质性差异:总体思路都是“股权原则为主,市场原则为辅;母国综合监督为主,东道国个别监督为辅”。但是两者对清偿能力等监管内容都只提出了抽象的监管原则和职责分配,未能提出具体可行的监管标准。各国对国际银行业的监管都是各自为战、自成体系,充分监管的原则也就无从体现。
  巴塞尔协议的实质性进步体现在 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简称《巴塞尔报告》)。该报告主要有四部分内容:
1、资本的分类;
2、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
<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2F92年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和过渡期的实施安排;
4、各国监管当局自由决定的范围。
体现协议核心思想的是前两项。首先是资本的分类,也就是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对各类资本按照各自不同的特点进行明确地界定。其次是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报告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风险权重划分的目的是为衡量资本标准服务。有了风险权重,报告所确定的资本对风险资产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重不低于4%)的标准目标比率才具有实实在在的意义。可见,《巴塞尔报告》的核心内容是资本的分类。也正因为如此,许多人直接就将《巴塞
尔报告》称为规定资本充足率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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