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职工养老金待遇问题

今年有关山东省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工资问题请求解答_百度知道
今年有关山东省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工资问题请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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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山东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
来源:齐鲁晚报
记者6日了解到,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文件,确定自今年1月1日起,为 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养老金水平,这也是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连续第十次上调。
这次调整养老金,实行“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170元增加,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136元增加。第二部分按退休(退职)人员2013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4.8%增加。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具备一定条件的退休(退职)人员可累加享受待遇。文件规定,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按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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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
鲁人社办发〔2013〕92号92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保局: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基金支付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统称在职死亡)的,按下列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一)按鲁劳社〔2003〕53号文件规定的丧葬补助费,全额纳入统筹。
(二)按鲁劳发〔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在职死亡的,按鲁人社办发〔2012〕74号文件等规定的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仍按原渠道列支。
三、参保人员在职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发放;其中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由企业报省社保局审核发放。
对于未纳入统筹基金支付、仍按原渠道列支的部分待遇,有关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积极筹措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国家政策规定出台后,改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按本通知规定纳入统筹的待遇标准,如低于今后国家规定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予以补齐。
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在职死亡的参保人员,参照本通知规定将有关待遇纳入统筹。已由企业发放的,不得重复享受。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3年9月2日
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
  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鲁劳发[号
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工会办事处),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
  近年来,各地反映物价上涨幅度较大,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明显偏低,已不能保证其基本生活。鉴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同类人员今年已作了调整,企业职工反响较大。经研究,决定对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标准为:
  (一)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2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抚恤金。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按《劳动保险条例》赔偿: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二、职工因工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分别调整为:
  (一)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75元、73元、70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分别为60元、58元、55元。(二)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65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50元。
  三、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供养直系亲属,凡是孤独一人者,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发10元。
  四、上述费用,已纳入社会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六、非国有企业,凡是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均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
 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鲁劳社〔2003〕5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
三、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鲁革发〔号、国发〔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亦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文件
山 东 省 总 工 会
鲁人社办发〔2012〕74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460元、410元、360元(详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三、这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五、本通知自日起实行,有效期至下次调整待遇为止。本次调整待遇日期为日起计算。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
淄博市: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
东营市所辖县(区)
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莱州区、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
威海市所辖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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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来位大侠~
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上面所说指的&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是怎么计算的?比如:~~
补充:以前是按10个月的基本工资发放的,我父亲是今年7月6日在职因病去世的,当时文件还没发下来,所以还是按10个月的基本工资发放的。后来我才发现有这样一份文件,文件实行日期是今年7月1日,所以我父亲的怃恤金应该是要按更新后的文件来实施的,可是他单位也没有通知,所以想问一下,现在我父亲的怃恤金是按旧文件放得多,还是新文件放得多,我好心里有个底,以免到单位说不清。谢谢!
1、“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的含义是:假如我在8月20日不幸身故,而8月的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就是所在岗位的平均工资(人均养老险交费所对应的人均工资。),比如是2000¥/月,那么抚恤金就是4万。
2、20个月的抚恤金肯定比10个月的抚恤金多!
3、进一步查一下文件生效的时期,是否为7月1日。
不是,非因公负伤也有补偿的,这各问题,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有规定,建议你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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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及其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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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及
官方公共微信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省基金管理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制度,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下简称粤府96号文)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符合粤府96号文规定,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视同缴费账户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含已按月领取基本的人员)。
  二、记账利率
  从日起,视同缴费账户的记账利率统一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执行(每年1-6月使用上两年度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7-12月使用上年度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同期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时,按同期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执行。
  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利率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规定及调整。
  三、记账办法
  (一)记账起止时间。
  日前已具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权益的,其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时间从2006年7月起至参保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止;日后(含当日)开始具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权益的,其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时间从建立视同缴费账户之月起至参保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止。
  参保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予以封存,终止计息。
  (二)记账周期。
  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记账周期,同一个记账周期内的记账利率保持不变。每个记账周期末结算本记账周期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的记账利息,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结清全部记账利息。
  (三)记账类别。
  视同缴费账户的建账金额与利息分别记账。利息分为当年利息和累计利息。
  (四)记账方法。
  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利息根据记账周期的月数计算。
  1.在一个记账周期内的记账月数满12个月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记账周期末的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本记账周期初的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1+本记账周期的记账利率)
  本记账周期的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利息=本记账周期初的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本记账周期的记账利率
  本记账周期末的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累计利息=本记账周期末的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视同缴费账户建账金额
  其中:
  本记账周期的记账利率在本年7-12月执行上年度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次年1-6月执行上两年度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同期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时,按同期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执行。
  2.在一个记账周期内的记账月数不满12个月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记账周期末的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本记账周期初的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1+本记账周期的记账利率÷12×本记账周期的记账月数)
  本记账周期的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利息=本记账周期初的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本记账周期的记账利率÷12×本记账周期的记账月数
  本记账周期末的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累计利息=本记账周期末的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视同缴费账户建账金额
  其中:
  本记账周期的记账利率在本年7-12月执行上年度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次年1-6月执行上两年度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同期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时,按同期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执行。
  四、账户转移
  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的,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按《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粤府办〔2008〕76号)规定转移,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参保人视同缴费账户记账至办理转出手续时的上一记账周期末,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从参保人办理转出手续时所在的记账周期初开始为转入的视同缴费账户记账。
  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不转移。
  五、待遇重核
  符合本通知适用范围,在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已经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由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核定视同缴费账户及过渡性养老金(包含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以来历年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分以下两类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于本通知实施前已经按照《关于解决省直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加发基本养老金的省直企业退休人员和所在市已参照22号文出台相关办法加发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其重新核定前后的差额低于按照或参照22号文加发金额的,不再加发过渡性养老金;重新核定前后的差额高于按照或参照22号文加发金额的,补发高出部分的过渡性养老金,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二)对于本通知实施前尚未按照或参照《关于解决省直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22号)加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照重新核定后的过渡性养老金标准发放,重新核定前后的差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上述人员,重核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重核前的,仍按重核前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发放。
  六、实施时间
  本通知从日起实施。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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