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土地出让流程金的缴费流程和缴费时间等...

各位大侠: 谁知道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怎么交?缴费标准?缴费周期?_百度知道
各位大侠: 谁知道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怎么交?缴费标准?缴费周期?
是按照开发商的拿地价计算还是市场价?是按照建筑面积均摊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国家还没 制定出相关法规啊。。。。。。。。
找国家政策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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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地上房屋转让,谁来缴纳土地出让金
摘 要:问:某甲将其一宗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转让给乙,乙在与甲签订转让合同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时,得知因为该宗地为划拨土地,还须缴纳一笔土地出让金。乙认为其在支付给甲的价款中已经包含了这笔费用,应当由甲负责缴纳。请问,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转让,应由谁负责缴纳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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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了一套二手房,在办理过户手续,有一部分是国有土地出让金,请问: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有什么用
提问者:| 浏览次数:519次 |问题来自:南昌
我买了一套二手房,在办理过户手续,有一部分是国有土地出让金,今后在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时候,还需要什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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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说明你买的这套房是经济适用房、集资房或者房改房,没有土地证的,也就是说该房所在的土地还是国有的,现在过户必须转成全产权商品房,所以要缴土地出让金,这样你就是全产权的了,有房产证和土地证
其他回答 共2条
16:05|来自:南昌
各地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是不同的!你可以在当地的政府网站查找相关信息,.国土部门收取土地出让金的具体标准目前,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在这三种方式中, 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 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非法低价 (包括无偿)出让主要发生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至关重要。信息由 第一房屋 为您解答
16:16|来自:南昌
你在房产过户的时候应经交纳了那部分的费用啦,当你办理土地证过户的时候只需要缴纳一些工本费就可以了。其他的都需要了。不过奇怪的是你购买的房产是有房产证和土地证的,理应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可能你购买的是土地证属于集体所有的房产所以你还需要缴纳。超级经纪人网 为你解答 宁波租房 http://n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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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佚名
日期: 15:01:00 浏览:
  缴纳土地出让金来改变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案情介绍】
  日,某市辖区土地管理局根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关于区物资公司改制,其土地用于开发,土地出让金全部用于企业职工安置的决定&,与区物资公司签订了两宗土地的使用权出让合同,未收取土地出让金。区物资公司改制后成立A公司。随后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双方共同投资组建培训中心。A公司以转让费750万作为出资,与B公司联合建设培训中心大楼。日,区土地管理局致函培训中心:&由于物资公司改制,经政府批准,转让前该两宗土地的土地出让金已用于安置企业职工,培训中心不必再缴纳土地出让金&。并于次日向培训中心颁发了两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日,A、B两公司签订的《新增补充协议》约定:培训中心由B公司独立进行开发建设,A公司不再介入。并且由B公司支付A公司土地转让价款708万。B公司先后支付了409万。日,双方就299万的剩余款项签订了《分期付款协议》。2003年4月,B公司持培训中心的土地使用证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地产销售手续时遭到拒绝,被告知:培训中心土地使用证表明的土地权利性质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办理房地产销售手续。随后B公司即向A公司停止付款。
  【处理结果/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日,A公司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A、B公司签订的三个协议均为有效合同。两宗土地已经按照约定过户,并且由B公司实际占有使用。同时双方在诉讼中并未对土地使用证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因此一审法院判决B公司应按分期付款协议付款。
  二审判决:
  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高级法院经过依法审理,认为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向培训中心核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双方在数次变更签订协议后,仅就B公司拖欠土地转让费一事进行了约定,形成债权债务关系,A公司是否提供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原始凭据等相关资料,双方当事人并未约定,B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省高级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
  申诉:
  B公司认为两审法院的判决违反了法律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禁止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拒绝履行清偿义务。B公司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A公司则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鉴于案情复杂,最终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暂缓执行决定书。
  【评析】
  首先来看两审法院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的原因。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B公司实际占有使用了该块土地,就应当按照A、B公司签订的三个协议履行付款义务。而二审法院则就已经核发给B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A、B公司签订的关于拖欠转让费的协议为根据,认定一审法院的判决正确。在两审法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均未对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A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是否提供缴纳土地出让金凭证这些关键性的问题进行审查,从而使得两审法院在案件的事实认定上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究其原因如下:
  (一)两宗土地在物资公司改制以前,属于划拨取得。《房地产管理法》第38、39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全部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6条、44条、45条规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未缴纳土地出让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转让之时,应当首先缴纳土地出让金。本案的错误判决就是由于区土地管理局在物资公司企业改制时,对土地出让金的不规范处置造成的。根据区人民政府&将土地出让金全部用于企业职工安置&的决定,土地管理局并未实际收取土地出让金。土地管理局将土地出让金的政策性返还与土地出让金的收缴混为一谈,由本部门一手操作、平衡、处置,从而导致在与物资公司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之后,却不收取土地出让金,在允许土地使用权按市场流转到达培训中心之后,又不符合相关程序规定的想当然给予培训中心一纸致函,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随后B公司或者培训中心要想取得商品房销售或者转让使用的产权证,就必须证明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权利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权,而非划拨土地使用权。那么用什么来证明?当然只能是法定的土地批复、土地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而在本案中,仅仅凭一本《国有土地使用证》、&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以及关于&土地出让金处置的批复&和那张区土地管理局出具的一纸致函来作证明,显然是不能够认定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性质的。正是由于区土地管理局在区物资公司改制时,面对土地处置、土地使用权流转等问题,缺乏法律和政策的依据,随意、违法行政造成了本案的错判。
  (二)尽管&行政文书是审理民事案件的依据和证据&作为一项原则适用,但是本案的错判并不能全部归咎于行政部门。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的第38、39条,以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6条、44条、45条的规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未缴纳土地出让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本案两审法院的判决,均未对土地使用权的性质这一关键性问题进行认定。法院无视B公司关于&A公司以划拨土地使用权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当属无效&的抗辩理由,而仅仅是将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理解成为民事约定行为。法院这种认为只要有了土地使用证,就可以自由行使物权权利的认识,若不是偏袒,就是缺乏对土地管理法、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系统了解。
  【法理研究】
  本案争议焦点明确。首先是要厘清A公司作为土地使用权买卖合同的出卖方,是否拥有该块土地的使用权。其次是要审查清楚土地出让金是否已经缴纳。随后进一步认定A公司在与B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时,是否有提供缴纳土地出让金相关凭证和证明文件的义务,以及该项义务的性质如何。最后判定当A公司没有履行该项义务时,B公司可以通过什么请求权取得什么样的权利救济。这些问题将在下文一一展开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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