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江浙一带指哪里的民间金融?政府应该采...

从吴英案看民间融资问题
慕小娟&湘潭大学金融与法研究中心成员
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乡经济的日渐活跃,私营经济日益发展壮大,民间融资亦以各种形式发展起来。由于民间融资本身固有的隐蔽性特点,人们很难确切地了解它的实际规模。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民间融资逐渐浮出水面。尤其是近两年,国家政策对银行贷款进行限制,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的难度加大,只能转向民间资本寻求短期融资。江浙一带民间资本集聚,最后引发开发商、老板跑路,温州民间借贷危机即是后果之一,给经济稳定造成了很大影响。浙江东阳吴英集资诈骗案的一审死刑判决,引来对民间融资的新一轮讨论。
基本案情: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英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即以每万元每日35&元、40&元、50&元不等的高息或每季度分红30%、60%、80%的高投资回报率,从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徐玉兰等人处集资达1400&余万元。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消费等,合计集资诈骗达77339.5&万元,没有归还的达38426.5&万元。
法院认为,吴英承诺的高回报是集资的诱饵。吴英注册了多家公司,是为掩盖其已巨额负债的事实。吴英还用非法集资款购置房产、投资、捐款等方法,通过高调宣传,试图给社会公众造成其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目的在于骗取社会资金。法院认为,吴英在负债累累,无经济实力的情况下,仍对非法集资款随意处分和挥霍。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英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集资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为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第199&条、第57&条第1&款、第64&条之规定,对吴英作出死刑判决。
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目前,最高院尚未作出复核结果。
一、民间融资存在的问题:
吴英案本是一个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因其涉案金额巨大又处于民间融资问题凸显的风口浪尖而引人注目。民间企业的创业是有一定规律的,刚开始的时候自身的规模有限导致融资渠道遭遇瓶颈,民间融资的确是一道救急药方。至少它是对银行借贷的一种补充;而且很大程度上,融资的对象也来自于企业家私人关系紧密的亲戚朋友,借贷范围有限。但这种情况发展到一定程度,伴随而来的也是种种问题的凸显,如债务人无力偿还、逃债、逃债现象丛生。
首先,民间融资地位尴尬。&&&
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主导的间接融资体系在我国融资结构中占比过高是我国经济中的长期问题。目前,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在资产占比和信贷规模等方面都仍居于优势地位。虽历经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但这一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改观。另一方面,规模庞大的民间资本难以进入主流金融体系。我国金融机构的发起与设立都实行严格管制,虽然银监会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入股现有商业银行,如2010年9月出台相关措施鼓励民间资本重组高风险农信社,但是仍要求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能超过20%。民间资本在草根金融体系中的作用空间也有限,如村镇银行的发起人必须是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只能放贷不能揽储,作为金融机构难以持续发展,导致上万亿的民间资本只能以非正规金融方式运营。&
其次,民间资本流向难以监管。
游离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民间资本,一部分满足主流金融机构不能满足的正常民间借贷需求,成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另一部分却通过资金腾挪,谋取高息收入,涉及违法融资,以及资金流向矿产等暴利行业及赌博等不法行业。民间资本使监管难以有效覆盖,风险防控机制难以建立。
最后,法律规制不完善。
这些年,民间融资行为之所以乱象丛生,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对民间融资的司法保护不力和重视度不够,从而让一些只想借钱不想还钱的人钻了空子。同时,由于非法金融活动又不受法律保护,受害者又投诉无门。长期以来,民间融资都是靠丛林法则来解决问题:要么是强势的借款方赖账不还,要么就是借了高利贷的老板还不起钱之后逃之夭夭或者跳楼。民间融资形成的借贷秩序不是靠法律来维系,而是靠“暴力催收”。&
此外,对于非法集资的界定没有一个量化性的界定,而仅从民间借贷的用途上作以区分,比如,借来的钱究竟是为了个人挥霍还是为了实体经济发展。如果用于个人挥霍、搞传销式集资或纯粹为了资本运作就属于非法集资。但是现实中往往不是黑白分明,非法金融活动经常看起来合法,让普通人很难辨认。比如集资方将集资的部分资金投到实业,部分用于高利出借或者私自挥霍该怎么界定其行为?显然难以按照单一的行为目的来界定,这需要界定规则的进一步完善。但是,有规则总比没规则好,有司法保护总比丛林法则好。
二、民间融资的未来走向:阳光化是必然趋势  
对于民间融资行为,我们还是要客观的看待。民间借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一来民间流动资金充裕、投资渠道过窄;二来中小企业经营风险较大,融资渠道狭窄,难以从银行等正规金融渠道融资,有时不得不借助于民间高利贷。对民间融资要进行合理引导,使其逐步走向正规化,而并非动辄用严酷的刑法进行制裁、堵截。&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法院要“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保障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的积极补充作用,遏制民间融资中的高利贷化和投机化倾向,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因此,理性对待民间融资问题,要以“疏”为主,切忌盲目一以“堵”了事。
首先,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测和监督。当前,即使采取措施成立正式的民间金融组织,让中小企业贷款获得正规渠道,让各阶层的金融服务都得到覆盖,民间借贷形式因其主体为亲友的特点,仍然会存在,仍然可能发生各种纠纷。因此,亟须制定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同时将其纳入国家金融监管的范围。界定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的界限,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对非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以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其次,引导民间资本走向正确渠道,培育诚信资本市场。在部分热点地区建立试点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为民间借贷提供登记、结算、评估、公证、法律等服务,促使地下金融光化。加强民间资本监测,掌握民间资本规模、发放对象、利率、风险等情况。&
民间融资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为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客观上成为民间资本的流通渠道。我们在尽量避免其消极影响的同时,要积极引导其正面影响,将其纳入国家法律的监督管理体系之中,以使其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如何看待江浙一带的民间借贷?政府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_百度知道
如何看待江浙一带的民间借贷?政府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
提问者采纳
虽然理论界有关为民间借贷正名的呼声不断,民间借贷作为我国信用体系中的一种非正规信用形式,还是从我国经济发展对金融活动的要求看,但并未产生现实的政策性效果、由“暗箱式”操作走向“阳光化”运作,无论从我国信用体系自身发展的规律看,因一直没有合法身份而不得不处于地下活动状态。政府应该制定一些有利于民间借贷。 事实上 长期以来,民间借贷从地下走向地面,才使人们看到了民间借贷合法化的曙光,都是民间借贷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积极发展的好政策加以巩固。直到不久前央行提出应“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由无合法身份走向合法经营
提问者评价
原来是这样,感谢!
其他类似问题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回答者:
民间借贷的相关知识
按默认排序
其他1条回答
民间借贷属于私法范畴,政府可以引导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煮酒”论投资 民间金融享思维“盛宴”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评价文档:
&&¥3.00
&&¥1.00
&&¥0.50
&&¥1.00
&&¥0.50
&&¥2.00
&&¥2.00
&&¥3.00
&&¥3.00
&&¥1.00
“煮酒”论投资 民间金融享思维“盛宴”
煮​酒​轮​投​资​ ​ ​民​间​金​融​享​思​维​盛​宴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
想免费下载本文?
把文档贴到Blog、BBS或个人站等:
普通尺寸(450*500pix)
较大尺寸(630*500pix)
你可能喜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江浙一带指哪里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