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入伍退学费关于学费退还的问题

大学生入伍返还大学学费_新闻中心_新浪网
大学生入伍返还大学学费
  教育部解读鼓励毕业生入伍8项优惠政策
  本报讯(记者李莉)今年是大规模征集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的第一年,昨天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解释了国家为鼓励大学毕业生应征入伍而实行的8项优惠政策。
  有关负责人解释,从到部队发展和退伍以后就业,国家都做了周密的设计,这些政策不仅适用于今年的毕业生,今后也将长期适用。在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大学毕业生参军入伍将是一种新选择。
  鼓励大学生入伍8项政策
  大学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两年,国家按每学年最高限6000元返还在大学期间的全部学费或者是助学贷款,相当于免费上大学。例如服役两年,如果是本科生,按照最高一学年6000元的学费计算,当兵两年间就可以拿到大学四年共24000元的返还学费。
  从今年冬季征兵开始,翌年毕业班的学生、完成高职、高专教学课程的学习,仅差实习的,可以在今年报名应征入伍,到军队完成实习。同时可以享受今年的优惠政策。
  入伍以后,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在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队基层干部。
  退役以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公检法系统定向岗位招生考试,优先录取。
  高职高专毕业生退伍后可回到当地所在省,参加本省组织的专升本统一考试,单列计划、单独划线,按30%的比例单独录取。也就是说,退伍士兵有100人报考普通专升本的,至少有30名学生是可以入读普通本科的。
  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免试入读硕士研究生。
  退役后由入伍地方政府接收安置。因为大学毕业生入伍是按照城镇人员来对待的,国家民政部对城镇人员退伍以后的政策是由当地政府接收安置,北京市由当地政府安排工作。
  退役以后,自主择业,凭用人单位就业协议,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证、迁移户口。J063
  纪检监察参与今年征兵
  全面实行公示制度 将公布举报电话
  本报讯(记者龙露 通讯员丁正泉 王鹏)今年征兵将全面实行公示制度,要吸收纪检和监察部门参与征兵工作。
  记者从昨天的北京市征兵动员大会上获悉,在今年的征兵过程中,各级征兵办公室、各级纪检和监察部门,将向社会公布举报信箱、举报电话,派专人值班,实行受理群众的监督举报,有效防止各种不正之风。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将迅速进行核查,依法、依纪、依规从重从快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对于适龄青年应征入伍的选取采用全面、公正、透明的方式,尤其是对于应征入伍适龄青年的学历考察,将采取网上认证和到毕业生相关学校走访的双重手段。
  今年首次对女兵进行面试,并综合评定女兵。因此,对女兵的征集格外严格。未经报名初审、体检、政审和面试的女青年,不得应征入伍。J029
电话:010-我的位置:
问题编号:1613680
2012年大学生当兵退学费的流程是怎样的?
我弟今年刚刚入伍,听当地武装部领导说给退三年学费.退学费的流程是怎样走
提问者: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求学教育浏览1316次 18: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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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应征入伍可以退学费吗
,北大的一个大二学生,就是这样休学,入伍三年之后,又回来继续完成大学学院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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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我09年毕业后当兵,有退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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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省大学生异地当兵退伍经济补偿金的发放问题收藏
我儿子是2009年在大连上大学,专科三年制,2011年12月部队到学校去征兵,孩子响应国家号召在大连应征入伍。因为是大三下半学期,各科学习已经结业,下半年属于实习,国家对大学生入伍的优惠政策是允许到部队去实习,2012年6月和同班同学一起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孩子在部队当了2年义务兵于2013年12月退役,按照国家政策他们这批义务兵没有安置卡,属于自主就业,应该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但是问题来了,我们户籍所在地民政局说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49号文件,孩子属于本省异地入伍,应该在入伍地发给补偿金。大连民政局说孩子没有复学证明按照士兵安置条例应该在户籍所在地给,学校说孩子已经毕业了,不能给复学证明。2个地方执行文件不一样,我们得不到经济补偿金,拜托明白人,这笔钱到底哪给,有没有和我家孩子一样情况的,你们领到钱了吗?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2〕56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和时间  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1、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提前退出现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期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役的,按总参谋部确定的退出现役数量接收。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需要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士兵档案接收工作截止2013年2月底,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按民政部、总参谋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2〕2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实行发给经济补助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为主、政府安排工作等多种方式结合、城乡一体的安置体系,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促进退役士兵有效就业,确保安置改革积极稳妥地进行。  (一)要切实做好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工作。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规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方面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包括城镇退役士兵和农村退役士兵。其中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可上浮20%。  (二)要切实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辽委发〔2011〕7号)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34号)等文件规定精神,按照“城乡一体、免费培训、自愿报名、自主选择、着眼市场、强化技能、属地为主、统筹安排、有效就业”的基本原则,实行“订单式培训、技能型就业”的模式,加强对城乡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综合素质和专项职业技能,增强退役士兵就业能力,促进退役士兵更好地就业创业。  (三)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要提供足够适合退役士兵工作的岗位,重点安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的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四项”条件的退役士兵,确保他们稳定就业后,再安置其他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国有企业在新招用职工时,应拿出不少于招录人员数量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开展公开竞争,用人单位择优招录。各地可按要求认真核定企业应安置退役士兵数量,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实,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做好社会保险的接续,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服现役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检查,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好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退役士兵档案材料发给经济补助,对于跨省异地入伍的各地不发给经济补助;对于本省跨市异地入伍的由入伍地发给经济补助;对于无正规入伍材料的(即入伍批准书、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士兵登记表等)不发给经济补助。退役时在部队已领取退役金的,一律按自主就业退役人员对待发给经济补助,不再安置工作。  三、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2013年是新的退役士兵安置体制调整实施后的第二年,也是退役士兵安置改革过渡期的最后一年,安置任务繁重,遗留问题矛盾突出,情况错综复杂。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要建立健全各项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置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要加大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国防观念和国防意识,提高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巩固国防建设、维护社会稳定重要性的认识,教育引导广大退役士兵适应新的安置体制,积极参加各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自身素质,主动投身自主就业创业竞争的大潮中。同时,要提高用人单位对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确保安置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强化依法安置和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对于拒不完成安置任务、问题较多、情节严重的单位予以曝光和处罚。要把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双拥工作结合起来,安置政策落实不到位和没有完成安置任务或退役士兵遗留问题突出的地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  我省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务于2013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  辽宁省人民政府
对于本省跨市异地入伍的由入伍地发给经济补助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征兵办公室、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委组织部、省司法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化征兵工作改革、提高新兵征集质量,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做好征集2008年度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工作的通知》(参动〔2008〕13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从全日制高中以上层次各级各类院校(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下同)毕业生入伍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优待安置政策  (一)入学前属农村居民的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初中、成人教育等毕业生,入伍后(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标准,应高于当地上年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增加资金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省财政对贫困县(市、区)给予适当补贴。入学前属城镇居民的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含成人教育等),入伍后(义务兵)应对其家庭发放优待金,具体标准由各市政府确定。  (二)入学前属城镇居民的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含成人教育等)和入学前属农村居民的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毕业生,服义务兵期满退出现役的,享受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城镇退役士兵有关安置政策,采取政府扶持自谋职业为主与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选择自谋职业的(以下统称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确定,所需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解决。选择安排就业的,由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政府按当地城镇退役士兵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安置。  (三)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含已考取并办理入学手续的)服义务兵期满退出现役后选择复学的,应享受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政策,由入伍地政府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其他政策规定仍按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和省征兵办公室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暂行规定》(辽征发〔2002〕9号)文件执行。  二、实施扶持就业政策  (四)实施报考基层公务员和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倾斜政策。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生服义务兵期满退出现役的,报考我省辽西北地区县(市、区)、乡镇机关公务员时,笔试总成绩加5分(单科加2.5分)。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被事业单位聘用的,首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享受县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的优惠政策。  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生服义务兵期满退出现役的,被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服现役时间计算工龄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后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自谋职业期间交纳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计算为工龄。  公安、监狱劳教系统基层一线岗位面向社会招考公务员(人民警察)时,要拿出专门录用计划,招录服义务兵期满退出现役的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生。  (五)实施鼓励自主创业政策。扶持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初中、成人教育等毕业生入伍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兴办经济实体,创办小型微利企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退役士兵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可给予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  (六)实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初中、成人教育等毕业生入伍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为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予以发放贷款。  (七)实施税收减免政策。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娱乐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及其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八)实施普惠制就业培训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参加全省普惠制就业培训。各市、县(市、区)政府应指定专门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承担退役士兵职业技术培训,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者,由当地政府确定免除部分培训费。  三、完善征兵工作机制  (九)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岗位责任制,制定有力措施,切实抓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落实工作。要根据辖区各级各类院校的征兵(含直招士官)任务数量,予以必要的经费保障,所需资金在当地兵役征集费中列支。对院校和街道(乡镇)每选送1名应届毕业生(含在校大学生)入伍,当地政府要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  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为应届毕业生参军入伍提供便利服务,对报名参军入伍前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企业)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由于本人自愿应征入伍而影响劳动(聘用)合同履行的违约责任的,应予免除。  (十)各级兵役机关要认真贯彻参动〔2008〕13号和国征〔2008〕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应届毕业生参军入伍开辟“绿色通道”。优先选定预征对象,优先报名登记,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到军兵种或专业技术要求高的部队服役。  (十一)各级各类院校要成立院校领导负责,院校学生管理部门和武装(保卫)等部门参加的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在当地兵役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院校征兵宣传发动、预征登记和政治审查以及当地兵役机关赋予的其他工作。应届毕业生入伍的数量计入本校当年就业(升学)率。  各地可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省征兵办公室
省劳动保障厅
省委组织部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2002]参联字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征兵办公室,各军区,各军、兵种,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
去冬征兵,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在部分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开展了征集新兵的试点工作,一批在校大学生自愿应征入伍,携笔从戎,立志到部队建功立业。部队和地方普遍反映,征集在校大学生入伍,是适应新时期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优化兵员结构,提高部队战斗力的重要举措,应当加强和完善。经研究,决定今冬征兵继续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进行征集新兵的试点。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在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参联字4号)的基础上,就有关政策规定通知如下:一、扩大征集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去年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范围,适当增加试点全日制高等学校的数量。征集的对象为本人自愿入伍的男性学生,并可征集部分女性学生。征集在校大学生的数量,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集任务数内统筹安排,按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二、规范政审办法
对体检合格应征大学生的政治审查工作,主要由就读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学校保卫部门具体承办。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原籍所在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
就读学校对应征大学生的政治审查的具体办法是:学生所在系对学生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初审,将审查结果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就读学校对本人在校期间表现及文化程度鉴定意见”栏;学校保卫部门在初审的基础上,对应征大学生进行复审,将复审结果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村、居委会或企业事业单位鉴定意见”栏;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应征大学生的审查意见,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查意见”栏;学校负责将综合审查意见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综合审查意见”栏。
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的具体办法是:由就读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将《应征在校大学生协查函》和《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寄住学生原籍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原籍县(市、区)公安部门对高等学校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情况组织政治审查,在《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发回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应征大学生原籍县(市、区)公安部门,对应征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情况要抓紧调查,认真负责,按照规定的时限返回调查意见。
高等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综合各方面意见后,签署政审结论意见。《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作为《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附件一并装入本人档案。三、妥善安排学业
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以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并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一年内。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四、适当减免学费
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退出现役后复学,其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铁,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五、认真安排退役后的复学
各高等学校要切实做好退出现役后的复学工作,保证退役大学生能够及时复学。对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校应准其复学。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部队保卫部门负责通报其就读学校,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高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民[1988]安字18号)执行。六、落实好优待安置政策
各地要根据《兵役法》有关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伍军人安置的规定,认真做好在校大学生入伍后的优待和退伍后的安置工作。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优待。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大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他们的安置工作。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出现役后,丧失自理能力不能复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七、重视入伍后的培养使用
兵役机关在确定在校大学生入伍的去向时,要尽可能将他们安排到要求文化程度高、专业复杂、技术性强的部队服役,发挥他们的优势和专长,满足部队建设需要。在校大学生补入部队后,部队要结合他们的特点,积极引导,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既要支持和保护他们的参军热情,又要对他们进行严格训练、严格要求,加强教育、培训和管理,尽快实现由普通大学生向合格士兵的转变。要根据大学生知识面广、具有一定专业特长的特点,尽量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岗位上,做到人尽其才。对表现优秀的大学生士兵,在学技术、选取士官、报考军校、直接提升军官等方面要优先安排。对退伍后复学的大学生,如本人自愿,且符合相关条件,在校学习期间应优先选拔为国防生或毕业后直接接收补充军队干部队伍。
从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新兵,是新形势下搞好征兵工作提高兵员拜师的重要措施,对于加强军队现代化建设,做好军事斗争准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地方政府和各部队,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这项关系军队质量建设和应征大学生切身利益的工作做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征兵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实施,搞好宣传发动工作,积极鼓励和支持在校大学生参军报国。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落实措施,及时研究和解决试点中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二00二年九月十日
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 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 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 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谁让你儿子入伍的就找谁,民政局不管就找武装部。都不管就找原来部队,让他们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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