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缴社保的问题养老金补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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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一年没交 要怎样补交
[导读]:养老保险根据我国家关于养老保险的规定,必须连续交满15年且到退休年龄才可以享受养老保险金。“两险”中断后原则上是需要补交的;在办理补交过程中,会有对上一次中断原因的认定问题。就是说上一次为什么中断,是正常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还是自动离职、擅自停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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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家关于养老保险的规定,必须连续交满15年且到退休年龄才可以享受养老保险金。&两险&中断后原则上是需要补交的。
  在办理补交过程中,会有对上一次中断原因的认定问题。就是说上一次为什么中断,是正常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还是自动离职、擅自停保。
  如果是前者,按正常的费率补交即可;如果是后者除按正常的费率补交外,还要缴纳数额不菲的滞纳金。所以,但凡有可能最好不要轻易停缴费,对谁来说都是个很麻烦的事情,希望朋友们切记。
  根据政策规定,若无补缴能力,可暂时不补或分期补缴,待以后有能力时在进行补缴。养老保险欠费超过三个月,从欠费第四个月一日起(含欠费当月)计算欠费天数,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根据政策规定,个体从业人员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时,按规定计算的滞纳金在不超过补缴本金的40%内据实征收,超过补缴本金40%的仍按40%征收。
5万元(18岁);6万元(19岁);7.5万元(20岁);9万元(21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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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取的教育金+25万元
所交费用’*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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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关注排行2015关于沈阳养老保险政策的问题解答
2015关于沈阳养老保险政策的问题解答
2015关于沈阳养老保险政策的问题解答
&#160;&#160;&#160;&#160;来源:社保频道
  沈阳:养老保险多缴多得 长缴多得
  养老保险新政受到市民关注。2月12日上午,多位市民、网友给民生连线栏目打来电话,咨询养老保险相关问题,几位专家一一进行了解答。
  本期嘉宾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养老保险处副处长 周雪松
  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
  企业处处长 刘斌
  个体处副处长 高楠
  拨付处副处长 陈谧君
  问:个体参保银行代扣需啥时存钱?
  答:银行代扣缴费在每月18日至24日期间进行,缴费人员每月18日前到工商银行存入该月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每月25日后到工商银行任意网点查询代扣缴费情况。
  养老保险咨询电话:33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7档可选
  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在原来的60%、70%、80%、90%、100%五个档次上,新增了200%和300%两个档次,缴费基数也由原来的4158.33元,调整为4371.83元。如果参保者按最低档60%缴费,调整基数后灵活就业人员每月最少多缴25.62元。此外,缴费基数选定后,在一个年度(指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不再调整。
  缴费满十五年是领取养老金的基本条件之一
  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的,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趸缴至满十五年。趸缴基数为趸缴时上年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趸缴比例为趸缴时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其基本养老金按趸缴时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累计缴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仅仅是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一个基本条件,只要职工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处于就业、有收入状态,就要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果中断缴费,将会直接影响到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
  退休时延缴5年费仍不足15年可一次性趸缴
  如果是日前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延长缴费5年仍不足15年的,剩余的年限按原延长缴费第5年的缴费基数一次性趸缴。以完成趸缴的时点为退休时间,按其完成趸缴时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从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趸缴年限内各自然年度指数统一按趸缴当时的缴费基数对应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即趸缴年限内各年的指数等同)。
  缴费基数高低影响退休待遇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沈阳市是按企业职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沈阳市上年社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不得高于沈阳市上年社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对个人缴费基数设置上下限,主要是考虑职工达到退休后的养老金能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又能够避免退休人员之间养老金差距过大。如果有的单位缴费没有按政策规定执行,分档缴费是违反《社会保险法》规定的,虽然操作容易,但可能造成职工工资高的少缴了,工资低的多缴了,工资高的因为没有足额缴费,退休计算养老金时就相对少些。
  只缴15年养老保险现退休月领700元左右
  按照相关规定,养老保险多缴多得。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缴费档次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养老金的多少,参保人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好选择较高的缴费档次,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避免欠缴,以提高自身养老金待遇水平。
  如果只缴纳15年养老保险,且没有视同缴费,现在办理退休,按现有养老金待遇测算,每月可领700元左右。
  异地居住退休人员打开QQ可办认证
  为完善有效的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认证体系,社保部门已将公安户籍注销认证作为沈阳市退休人员的基本认证办法的同时,对可能存在的死角也制定了相应防范措施,一是通过社区组织各种文体活动进行跟踪核查;二是通过上门走访慰问入户核查;三是为在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设立了咨询电话、专用QQ号、网上认证系统,即可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又可进行政策咨询;四是对新民、辽中、康平、法库四个郊县(市)殡葬部门每月为我社保部门提供火葬人员名单与退休人员信息库进行比对,防止边远地区死亡人员不及时注销户籍;五是为防止实行土葬的退休人员中发生冒领养老金,与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达成了共识,由相关部门为社保部门每月提供死亡后实行土葬人员名单。新认证办法既体现了人性化,又形成了比较完整的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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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外市转入沈阳个体办养老保险需哪几步?
  从省内外市,或者从省社保局参保企业转入沈阳市,办理需要五步骤。首先,由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其次市民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及户口簿、身份证到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个体处办理申请转移手续;然后个体处通过省社保局网上平台向原参保地发送电子的转移《联系函》;而原参保地收到电子《联系函》后,通过网上平台向沈阳市社保发送电子的转移《信息表》及转移资金;最后沈阳市社保收到电子《信息表》及资金后,以短信形式通知本人到户口所在区分局办理接续手续。
  特殊工种办退休得符合规定
  职工在企业工作期间,曾在繁重体力劳动和高空岗位上实际工作满10年;在高温、井下岗位上实际工作满9年;在其他它有害身体健康岗位上实际工作满8年,且档案有翔实、真实记载,其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在职期间按规定足额缴费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并经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批,可以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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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两参”人员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两参”人员补缴城镇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两参人员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两参人员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补缴范围
补缴人员范围是指在民政部门领取生活补助金,即本人持有《云南省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领取证》或《云南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领取证》(人员类别栏中为“两参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中断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或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两参人员。办理此项业务不受户籍限制,农业户口或非农户口均可办理。
&&& 二、补缴办法
申请补缴的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办法进行补缴,缴费基数以办理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补缴时不补收利息,个人帐户不计算。
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两参人员”,可从中断的次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自愿选择补缴年限;日前退役尚未参保的“两参人员”,最早可从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也可自愿选择补缴年限;日后退役尚未参保的“两参人员”,可从退役的次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也可自愿选择补缴年限。办理补缴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两参人员”,从补缴费到帐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两参人员”补缴后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继续参保缴费,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两参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个人帐户后,其符合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三、补缴程序
申请补缴的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退伍证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股办理军龄登记并参保,凭《云南省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领取证》或《云南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领取证》办理申请补缴手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股受理后,应及时审核相关资料,审核认定以个人档案和有关原始资料为依据,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相关手续及待遇审核发放工作。
&&&&&&&&&咨询电话:6161351
梁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公室
<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mso-spacerun:&mso-font-kerning:1.年6月1日
信息来源:政务服务管理局您现在的位置:
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本级统筹单位:
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缴范围
(一)欠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用人单位,日前已核定缴费基数但因各种原因未按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形成的欠费,经用人单位与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滞纳金核算办法加收滞纳金。
(二)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补缴
1、符合下述情况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补缴日前在单位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1)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需为职工补缴在单位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起始时间(劳动合同制职工1986年10月;原临时工1990年3月;原固定工1993年1月;乡镇企业职工2003年1月,下同)。
(2)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等材料,经确认后,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3)职工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的,单位或本人申请,可按照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原固定职工,按照原行业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
2、按本条第1款(1)、(2)、(3)项补缴养老保险费后,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执行。
日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按本条第1款(1)、(2)、(3)项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从达到退休年龄时起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继续缴费或补缴,缴费(补缴)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补缴基数和补缴比例
(一)补缴用人单位期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以199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补缴1990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后养老保险费,如能提供原始职工工资收入的,应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补缴,但不低于补费年度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不超过300%;如无法提供当年工资收入的,可选择按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基数补缴。1995年及以前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3%;1996年以后按当年实际缴费比例补缴。
(二)日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从达到退休年龄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1993年1月至1995年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1996年及以后年份,可选择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基数或60%为基数补缴。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以补缴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缴费基数趸缴。缴费比例为20%。
三、滞纳金和利息
(一)已核定缴费基数,日之前形成的欠费,补缴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二)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补缴日前单位缴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12%部分)加收滞纳金。其中:补缴1986年10月-1995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8&,补缴1996年1月-2000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6&,补缴2001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5&。
在日之前补缴日前的养老保险费,免收日至日期间的滞纳金。日以后补缴日前的养老保险费,从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三)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加收利息。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利息,按1996年1月至2011年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记账利率的平均值4.922 %计算。建立个人账户后按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记账利率计算。
四、补费记账
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规模建立个人账户。其中:建立个人账户至2005年底,个人账户规模为缴费基数的11%;2006年及以后个人账户规模为缴费基数的8%。
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缴建立个人账户至2005年底单位缴费部分,除应划入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外,剩余部分和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2006年以后单位缴费本金和滞纳金全部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建立个人账户后补缴的个人缴费部分本金和利息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补缴1993年1月至1995年底的养老保险费全部并入统筹基金;补缴1996年1月至2005年底的养老保险费,将11%部分和利息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2006年1月以后,将8%部分和利息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五、养老金计发
补费人员达到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6〕77号文件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
补缴的1992年12月以前的部分,其缴费指数按&1&取值;补缴的1993年1月至建立个人账户前部分,缴费指数按&1.200&取值;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后部分,按照实际补费基数计算实际指数。
六、补缴工作流程
(一)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照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参保补缴申请,并提供相关参保资料,经审定后办理补缴手续。未全员参保单位为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在单位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
(二)参保人员中断缴费补缴的,由用人单位(含原用人单位)或本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经审定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
(三)对于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人员补费的,由设区市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资格进行审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费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后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由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审定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费手续。
(四)用人单位或个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要及时受理。对符合补缴条件的,确定补缴费额后,由地税机关征收入库。
七、其他规定
(一)补缴养老保险费规则
1、用人单位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按照清欠补费原则,依欠费时间顺序,先欠费年份先补缴。
2、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人员,应一次性补清在单位工作应保未保或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养老保险费补缴按冀劳社[2007]38号文件执行。其他特定群体,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实施后,过去已经按有关政策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不再按本文件规定重新办理。
(四)冀人社发[2011]49号文件、冀人社字[2012]53号文件执行到日。其中,冀人社发[2011]4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第3项,从本文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五)本文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后如国家和省出台新政策或对政策进行调整,按照国家和我省新政策或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六)新参保单位按属地原则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遇有特殊情况,由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欠费补缴,是省委省政府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实现职工养老保险全覆盖的需要,各级人社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落到实处。对不按政策规定、违规办理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一经发现立即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严格政策。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认真审核相关资料,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税务机关要摸清欠费单位底数,认真审核欠费数额,督促用人单位尽快补缴历史欠费。
(三)加强协调。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机关要密切配合,协调沟通,畅通信息渠道,及时通报补费信息。劳动监察机构要加大检查力度,主动监察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并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情况信息。
(四)信息报告。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将补缴情况汇总后向同级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和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省厅将定期检查、通报补费政策的落实情况。
(责任编辑:于芳)您现在的位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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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宁东基地管委会:
为切实解决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经自治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缴人员条件
(一)1995年以前经我区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劳动、计委、民政等部门)招收录用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有正式招工录用手续且档案记载真实、完整,至今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日之前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依据本人档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应缴而未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1.固定职工最早从1992年7月起补缴,劳动合同制职工最早从1986年10月起补缴。
2.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视同缴费年限,均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1995年以后与我区各类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至今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日之前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补缴1995年以后应缴纳而未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1.原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鉴证或备案的。
2.与用人单位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仍在该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提出补费申请,并提供原始工资表等有效资料;已离开用人单位的,需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复议机关、司法机关确定劳动关系或补缴养老保险的生效法律文书。
二、补缴办法
(一)缴费基数。1986年10月至1995年12月期间,统一按1995年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核定,1996年1月以后按历年自治区上一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
(二)缴费比例。按照历年自治区规定的单位、个人的缴费比例补缴。
(三)滞纳金。补缴养老保险费自补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补缴养老保险费所产生的滞纳金高于补缴费本金的,滞纳金按本金数额收取。
符合减免滞纳金范围和条件的,减免滞纳金的工作程序和认定办法,按自治区社保局《关于困难企业和困难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宁社保发〔2013〕60号)执行。
三、待遇计发
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参保人员应继续按照自治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政策缴费。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可以办理有关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后办理有关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四、经办程序
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见附件),按现行经办管理体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办理。
五、其他问题
(一)本通知自日起执行。此前自治区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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