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费的问题

财政部明确企业职工福利费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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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明确企业职工福利费相关问题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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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11月25日电(记者何雨欣、韩洁)记者25日从财政部获悉,为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财政部日前下发《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
    通知指出,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今年下发的《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执行。
    ——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通知称,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通知还称,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企业应当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的比重。企业职工福利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对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企业要严格控制。国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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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准则福利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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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福利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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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福利费按照工资总额的14%为限在所得税前扣除,请问如果实际支付福利费未超标,而计提的超标是否也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
1、对于工资总额,是按照工资单上的应发数来计算还是工资单上的应发数+公司承担的养老金等费用合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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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计提福利费一说了。
2、应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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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这个有没有用,本公司近期编撰的《税务风险管理纲要》的相关章节:
2.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同时将工资薪金支出进一步界定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对工资支出合理性的判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实际操作中主要考虑雇员的职责、过去的报酬情况,以及雇员的业务量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61550;& & & & 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61550;& & & & 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61550;& & & & 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61550;& & & & 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61550;& & & & 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实务中,尤其要注意《企业会计准则》“应付职工薪酬 ”科目与所得税方面的工资薪金支出所包括的范围有所差异。
3.职工福利费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3.1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除《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号)文件外,《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对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61550;& & & & 补充养老保险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范畴,由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共同组成。
&#61550;& & & & 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
&#61550;& & & & 对于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之前已经离退休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内退而未纳入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支付的养老费用,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税收方面,国家税务总局的3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
&#61550;& & & &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61550;& & & &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61550;& & & &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61550;& & & & 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职工福利支出是指满足职工共同需要的集体生活、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支出。对其范畴,企业在会计处理时按照242号文件执行,在进行纳税调整时按照3号文件执行,核算计税分别适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规定计算纳税。
&#61550;& & & & 财企〔号文件属于财务管理规范,而不属于税收规范。所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必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即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才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61550;& & & &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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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薪金总额不包括:四金个人部分?
福利费按实际发生税前扣除14%
福利费基数为应发工资数,含个人负担的保险及公积金。不含单位负担的
回复 报纸 fishpaul2009 的帖子
是这样解释的,赞成。
回复 报纸 fishpaul2009 的帖子
第二个问题提供一下明确的法规依据吧?
对工资薪金总额的定义我不太赞同,现在的应付职工薪酬包含了你所列举的类容,做账的时候应该都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吧,只是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为:
& &&&工资薪金所得-(三险一金(或者说五险一金)-2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希望大家讨论出个定论来!!!
回复 报纸 fishpaul2009 的帖子
支持&&就是这么执行的
企业负担的保险,公积金等不应作为工资核算,工资其实就是个人的部分。包括实得工资+税金+个人负担的保险+个人负担的公积金+部分个人负担的扣除部分。
回复 7楼 zwenz 的帖子
记得是天津地方的一个文件提过这个基数问题,现在都找不到文件号啦。
原帖由 fishpaul2009 于
22:31 发表
记得是天津地方的一个文件提过这个基数问题,现在都找不到文件号啦。
哦。感谢。
呵,找不到文件依据,也不知道到底哪种才是正确的。
福利费基数不会是应发工资数啦,是工资的税收金额。
现在还有这个说法吗?
新政策已经执行很久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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