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民间借款利息怎么算5千怎么算利息需要什么东...

银行贷款“好看难吃”,民间借贷“好看太贵”。经历多年之后,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依然待解。记者近日走访多家企业、银行、网贷机构,发现中小企业面临贷款慢、融资贵的困境,而解决这个难题只能依赖金融市场竞争。    “小微企业融资不易、成本较高的结构性问题较为突出。”央行8月1日发布的《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如是说。在经历多年之后,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在中国依然待解。记者近日走访多家企业、银行、网贷机构,发现中小企业面临贷款慢、融资贵的困境,而解决这个难题只能依赖金融市场竞争。目前不少企业开始借助新兴互联网金融解决融资问题,例如东方融资网这类专业融资服务平台,运用大数据帮助数以万计的小微企业摆脱资金顽疾,但我国小微企业数量众多,企业融资问题依旧严峻。    银行手续多,小企业“望而却步”    小崔原本是一家国有银行的公司客户经理,对接片区内的一些国有大型企业。“大国企不好伺候,不过好在只要背靠一两家大企业就有饭吃了。”    后来,银行成立了中小企业中心,他被调到中小企业部。“大多数人都不想来做中小企业,累啊。”小崔向新京报记者说,现在他需要经常走访小企业,好的时候谈下一笔单子,也才几百万元,更多时候是做无用功。有的企业达不到放贷条件,放贷之后每个月至少还要去一趟做贷后管理,看看公司的经营情况。    “从工作角度看,(做小企业贷)性价比低,积累多少中小企业才能比上一个国企。”小崔还是怀念以前的日子。    小崔的职业转换源自全行业的结构调整。随着利率市场化脚步加快,银行不断下沉客户群。据了解,浦发银行正在开发一些基于数据分析的大数据业务,据此为中小企业设计融资方案。各大国有银行也都成立了专门的小企业信贷事业部,专营中小企业融资。    但是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依然严重。汇付天下与西南财经大学此前发布的“汇付-西财中国小微企业指数”显示,在全国范围内,100家有银行信贷需求的小微企业中,只有57.8家去银行申请贷款。“小微企业难,难的并非被拒绝,而是望而却步。”西南财经大学教授甘犁称。    一位曾在银行贷款的小企业主郭先生告诉记者,银行最终批下来的贷款利率是8%,但是他实际付出的成本超过了10%。除了常见的财务顾问费、承诺贷款收费外,前几年所谓的“调查费”、“资料费”被叫停后,化为“快放费”、“资金调剂费”等形式出现,这些费用一般是贷款金额的1到3个百分点。    除了这些费用,为了保持与银行的良好关系,企业通常还需通过更加隐蔽的方式支付另一笔“人情费”。    时间成本也让郭先生对银行失去信心。郭先生说,由于银行人手不够,他在递交资料后等了一周才等来银行的审查人员。这笔贷款还要“过会”,银行审贷会的时间不一,有的可能一个月2次,有的一个月4、5次。郭先生这笔400万的贷款经过3个月才批下来。有过这次经历之后,郭先生放弃银行,转向民间金融机构融资。    对于郭先生的贷款经历,一位国有银行人士表示,银行的流水线、标准化作业适用于大型、中型企业,而个性化的微型企业并不是银行的优势所在,城商行、民营银行、民间小贷公司、网贷平台对民间企业更加熟悉,有条件发挥更大的作用。    “急钱快钱”偏爱民间金融    对于更多的小微企业主来说,急用钱时第一时间想到的不是去银行借,而是找身边的借贷机构。    姜先生是出版策划公司煮雨山房的艺术总监,但一些突如其来的短期资金需求经常难住他。    “业内知名作家都是一完稿就要给稿费,这个时候哪个出版商现金流大就拿下来。”之前跟银行打交道让姜先生有些犯难:程序复杂,速度慢,等到贷款拿到手,书早就被别家签走了。此外,参加订书会之前需要准备样书,也需要一笔“短钱”。    后来经朋友介绍,姜先生通过P2P用房产抵押借了200万,3个月,月息1.5%。“银行制度相对比较死板,派人来审核可能都要等上一个星期。”姜先生说,但通过P2P,他从递交申请到拿到钱,不到一个星期。    民间金融就是在这样的土壤中逐步壮大。    “跟传统银行比,民间融资有一个核心竞争优势,就是速度快。”一家互联网金融平台汇投资董事长张征对新京报记者说,银行放贷要过审贷会,有的甚至要1-2个月才能放款,但通过民间借贷,2-3天,最慢1个星期肯定能拿到钱。不过,张征也注意到,最近房价下跌,民间借贷风险也放大,以前抵押率在80%左右,就是说一套价值1000万的房产,可以借款800万,但现在抵押率只能做到60%-70%。如今,这样的网贷平台全国有近千家,上半年的整体交易额近千亿元。    民间融资成本趋降    从融资成本来讲,目前民间金融要比传统银行高出许多。    惠轶对新京报记者表示,现在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是6%,银行给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一般在10%左右,信托计划的融资成本大概是16%-18%,P2P平均19%,小贷公司的融资成本则在22%以上。    不过,随着民间金融的市场参与者越来越多,民间融资总体成本有所下降。据网贷天眼的统计数据显示,去年P2P行业年均利率为25.06%,如今已经难觅踪影。据融360数据显示,上周网贷平台平均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1.29%,达到近一个月的新低。    以前做过典当融资的张征还体会到互联网降低融资成本带来的好处。以前他所带的典当融资项目在北京有1000多人的融资团队,他们每天都在外面寻找有钱出借的人,往往是一些老年人,他们有一些闲散资金,但是投资频率很低,一年可能就一次。现在通过互联网很多年轻人参与进来,小钱也可以出借,积少成多,网贷解决了融资途径问题。    “借贷成本高,并不是我想要收那么高,是因为我凑到这些钱就很贵。现在通道打开了,成本降低了,自然借款人的融资成本也会下降。”张征说。    未来通过网贷借款成本可能进一步下降。张征认为,政策日渐明朗、资金供大于求,以及行业竞争加剧都是导致P2P的名义利率,即借款成本下降的重要原因。他预计未来融资成本可能降到18%。惠轶也认为,今年年底P2P的整体融资成本可能会进一步下降到17%-18%,未来1-2年内,平台的平均融资成本可能会下降到13%-14%,P2P可能会成为银行之外,中小企业最便宜的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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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最高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明确了P2P网络借贷的法律责任,同时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定义范围、事先未约定利率、逾期利率及复利等问题做了具体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从9月1日起施行。本期《天天315》做出权威解读。
  央广网北京8月9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近年来,我国的P2P企业进入野蛮生长阶段,自2013年以来,P2P网贷公司由最初的几十家增长到几千家。而与此同时,平台跑路现象频繁发生。据网贷之家联合盈灿咨询发布的P2P网贷行业报告显示,截至今年7月底,正常运营平台2136家,其中,新增问题平台109家,而累计问题平台达到895家。
  《天天315》节目曾报道过多起投资者将资金投到问题平台,结果“踩雷”被骗的案例。面对互联网金融出现的一系列问题,8月6日上午,最高法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明确了P2P网络借贷的法律责任,同时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定义范围、事先未约定利率、逾期利率及复利等问题做了具体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从9月1日起施行。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硕士生导师朱巍,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胡钢就其中亮点进行了解读。
  P2P现在非常火,很多投资者也很关注,民间借贷领域再次引起了司法层面的关注,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有些什么样的背景?
  朱巍:民间借贷基本上不允许民间商业行为的借贷,法律不允许,但是土壤却很深。很多企业与企业之间,包括公民公民之间有很多借贷,出了问题之后,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很多,尤其是今年以来,小额担保,包括一些典当行和典当公司都出来后,它们的下位法和其他的部门法之间有冲突。因此,特别需要最高法院出台一个让同案达到同判效果的东西,促进我们国家的社会发展。
  民间借贷由来已久,在世界各国也存在民间借贷。新中国成立以后,最高人民法院最早对民间借贷的一个批复是50年代初,对东北辽宁的一个批复,里面就确定了四倍利率这样一个做法,以后长期以来这个四倍利率一直在审判实践中运用,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解释的时候继续沿用了这个做法。与1991年的司法解释相比,这次新的《规定》中最吸引眼球的是什么?
  胡钢:1991年司法解释的核心首先是强调借贷双方的一方必须是公民,而对于双方都是企业这种情况没有规定。另外,1991年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强调的四倍利率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而人民银行定会期发布一个固定的利率,包括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最早还没有基准利率这个概念,后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推广,有一个基准经济的概念,有上下幅度的百分率。但是随着银行业务的开放,特别是利率市场化进程,可能贷款利率是一个放开的趋势。在这个背景下,如果法院依然沿用1991年的司法解释,银行的贷款利率用哪个是比较伤脑筋的问题。而这个利率的确定,可能基数足够大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产生影响。所以这次最高院是采取一种定额的方式,24%或者36%,画两道红线,不论是对于消费者还是法律工作者,其操作性明显增强。
  近年来,我国的P2P企业进入野蛮生长的阶段,与此同时,P2P平台跑路等现象时有发生。据网贷之家联合盈灿咨询发布的P2P网贷行业报告显示,截至今年7月底,正常运营平台2136家,其中,新增问题平台109家,而累计问题平台达到895家。而P2P投资者最担心的就是投资到问题平台,行业内称之为“踩雷”。
  根据新的《规定》的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是否意味着,今后P2P行业生态中,既有纯信息中介的存在,也会有担保模式平台的共存呢?
  朱巍:这是典型的互联网+贷款,小额贷款以前混作一团,有很多虚假宣传,出了问题之后到法院打官司,不管打赢打输要很长时间,没有固定的标准。这次将标准划的非常清楚,一部分是轻资产,即互联网+信息平台;另外,把担保工具放在里面,即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最高法的解释,P2P平台出了问题是分两种情况讨论的,因此投资人投资网贷时要看清楚平台是否担责,否则利益受损后将无法维权。广大投资者在投资的时候,如果这个平台在网站上公开承诺或宣称为你的钱提供本息担保,是不是就要警惕,一定要截屏保存,留好证据?
  胡钢:截屏是一种方式,实际上从证据角度来说,截屏并不当然的能成为一种有效的证据。这次司法解释里面很重要的一点在于,比如通过网络宣传等,使消费者认为存在担保的,视为它存在担保的义务,这对于P2P平台的规范非常重要。实际上这种网络借贷服务的提供者,即P2P平台,其宣传一般是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就是在各种网络媒体或者自媒体,把自己说的天花乱坠,基本上告诉大家,我是一个“女神”。但是我们要注册登记的时候,都不会去看所谓的用户协议,用户条款,里面恐怕就是一个普通姑娘的模样了,甚至里面还隐含了还有很多对于P2P平台免责的条款。最高院实际是把这种“女神“的虚假宣传做了一个匡正,显然这无论是对于相关的投资者,还是借贷方、相关的用户等,其保护非常重要。
  单靠这份司法解释,能不能完全消除P2P市场存在的乱象?朱巍表示,当然不可能。这是一个用于借贷之间的民事主体间纠纷的一个司法解释,其有效性仅限于民事借贷领域关于利息、责任的问题。不过它至少是一个解决的开始,可以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保护投资者权益,但指望它解决所有问题绝对不可能。
  另外,司法解释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5种情形,包括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据记者了解,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
  民间借贷中哪4种情况借款人可以不还利息?1、合同里没有写明利息多少的,借款人可以不还。2、利息超过36%的,借款人可以不还。3、利息在本金中扣掉的,利息就不能算本金了,比方说张三借给李四100元,其中提前扣了10元,那么张三借给李四的本金就是90元。4、借款人可以提前还利息,提前还的话可以不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来还,根据你借款的实际时间来算利息。也就是说借款人提前还钱是划算的。
  针对平台利率,给出了年借款利率是36%这样一个红线,在这个利率之上就是无效合同,这个意味着什么,我们怎么来把握这一点?36%之上借款人可以不还利息这一部分,就是说你是不可能约定的吗?
  朱巍:如胡钢所言,有两条线,第一条线年利是24%, 24%以下的法律予以保护,予以承认;第二条线,36%以上的是法律禁止的,就是无效的。24%到36%之间属于自愿,我多给你利息了,假如给了33%,给了之后我发现,原来只保护24%,我接到法院起诉把那些多余要回来,但是要不回来了,这种法律也不予以保护。
  此前,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最高利率的规定是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现在最高法院认定,36%及以内的年贷款利率是正常有效的,高于36%就属于高利贷,相当于提高了关于民间高利贷的认定标准,这个变化说明什么?
 胡钢:它还是希望保证我们的金融安全,同时也是促进我们正常的商业繁荣、稳定等,另外,对于出借方和借贷方都有一个权利的保护。当然对这种司法解释若持某种苛刻的态度来说,是不是可以做的更完善一些,比如对于民间借贷的定义,它只是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为了融通资金,很显然我们认为的民间借贷一般认为里面的主体一定不包括银行等金融系统,是不是也不能包括典当行这样的特殊行业。而且这种利率随着市场化发展,它一定是弹性的,未来是不是要遵守一个原则叫做速立频修。
  朱巍认为,这个36%有点太高,这个规定可能是单纯出于P2P平台。
  胡钢:这些年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都是好企业、大企业,其利润率也就是8%。那么24%、36%的利润从哪来呢?过高的利率,或者这种要求恐怕也要更加审慎看待。
  这次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是继日央行等部门下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之后再次为民间借贷界定了明确的定义。其中,P2P网贷再次纳入监管视线,这次的《规定》和之前的《指导意见》有哪些一脉相承的地方,又有哪些不同?
  朱巍:一脉相承的地方在于,是对之前《指导意见》的一个促进。不同之处在于,它仅限于民间借贷。为什么是民间借贷,我国是民商合一的国家,只有民法没有商法,商法几乎只是一个范畴。实际上合同法、物权法既是民法又是商法,民商混合在一起的这种借贷,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有一点不足在于,混淆了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假如民间主体之间借贷,利率可以定高一点,通过平台来借贷属于商事行为,商事行为的利息应该低一点。
  记者了解到,多个银行,甚至国有大行主动向P2P平台抛出“存管橄榄枝”。多个第三方支付公司也已经在寻求和银行的合作,共同向平台提供托管服务。第三方支付“抱团”银行能不能真正杜绝平台跑路风险?
  胡钢:笼统看所谓的互联网金融,我自己对其评价是, 2013年是野蛮生长或者是狂飙突进的一年, 2014年基本上是一种分化并且具有争议的一年, 2015年是互联网金融的规范法制年。这其中有两个重要的标志,一是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指导意见》,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关于这些文件,我个人梳理出三个层次的重点,第一个层次是国家安全,或者叫国家在经济领域的安全,保障国家不出现大的经济动荡,保持基本的和谐繁荣和稳定。第二是企业之间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第三是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有业内人士分析,如果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合作介入,平台存管成本或许会上涨,这对客户会有什么直接的影响?
  朱巍:互联网+银行,现在又出来一个互联网+小额借贷,如果把这两个互联网+合到一起,加上P2P平台,我觉得能基本上能构成中国特有的互联网金融体系。在这里面更重要的是风险问题,在这个平台中就是要防范非法集资,防范风险。
  部分平台也对记者表示,担忧银行可能无法独立提供7天24小时的提现服务。因为目前费率“不是最重要的”,“现在部分第三方支付可以做到T+0而且周六周日也可以提现,如果银行能提供到位的服务,客户体验比较好的话,会愿意付更高的价格。”对此怎么看?
  胡钢:中国之所以出现了欧美都没有出现的所谓互联网金融的热潮,乃至我们的政府各部门都高度关注,背后最主要的问题在于我们现有金融系统市场化、开放度依然有很大的成长空间。如果真的按照商业银行法,任何主体如果具备了银行法的比如最低的注册资本,它相应的管理制度都可以成立银行,可以不断有新银行的出现,而不是现在有数的几家。最高院如果说借贷的话,7天还钱,那么利率应该有优惠或者减免,信用卡的用户都知道,如果提前还信用卡的钱不一定有优惠,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银行的服务显然不好。而且中国的银行有法律的利率差,这个全世界都没有了。所以我们的互联网金融在规范促进、健康发展的同时,整个金融系统也应当稳步、科学、可控的开放起来,发展起来。
  据记者了解,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虚假民事诉讼尤为多发。什么是虚假民事诉讼?常见的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行为有哪些?
  朱巍:因为法律如果是没有明文规定,就有很多人利用此漏洞去搞一个比如夫妻离婚,一方违反常理的不出庭,或是违反常理的配合,这时有可能将其作为一个刑事责任。
  胡钢:我了解到的虚假诉讼,更多是为了逃费债务。这种虚假诉讼是生编出来的,一旦蔓延开,它对我们整个经济安全的损害非常大。
  这其中也列举了几个。如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等。通过今讨论,我们比较清晰地了解了民间借贷在整个中国金融的链条中承担着重要的功能,但长期以来都处于灰色地带。
  这次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对于民间借贷阳光化进程而言是意义深远的。的确,民间借贷高法解释的出台,意味着民间借贷合法化最重要的一步基本完成。它顺应中国经济发展的趋势,顺应中国金融改革的方向,把借贷权这种最基本的权利赋予了企业,同时,也为打击影响金融安全的高利贷等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边界。下一步,我们共同期待在最高法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国家能够尽快完善相关法律规定,这样,民间借贷合法化的历史任务才算最终完成。
编辑:赵亚芸
关键词:最高法;民间借贷;P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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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法化了 借贷双方必须明白的这些事儿
  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首次对民间借贷的利率划定了“两线三区”。与24年前的司法解释不同,这次文件首次量化了民间借贷的利率红线,并对一向“不能见光”的企业间民间借贷给予有限度放开。与此同时,该规定也首次明确了P2P平台的中介性质——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新快报记者 黎华联
  新规 1
  年息超36%部分无效
  民间借贷的利率有一个合法的上限,最高法院1991年将这条红线规定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而根据新规,今年9月1日起,年利率36%以上的民间借贷合同将无效。
  《规定》以24%、36%两个具体数字划了“两线三区”:第一条线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的24%,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第二条线是年利率的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24%—36%这一部分把它作为一个自然债务,如果要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你,但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了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偿还,法院同样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介绍,总结多年来的经济发展情况,实体经济所创造的利润相应来说没有这么高,如果不把高利贷控制住,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对于中小微企业的发展不利。
  新规 2
  企业间借贷被认可
  杜万华说,对企业之间的借贷,按照央行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和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
  然而,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散乱分布的资金“卖场”,其手续简单、放款迅速、操作灵活满足了诸多中小微企业、个人的借贷需求,为了规避企业之间资金拆借无效的规定,不少企业通过虚假交易、名义联营、企业高管以个人名义借贷等方式进行民间融资,导致企业风险大幅增加,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受到破坏。
  根据《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这意味着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正式被认可。而此前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民间借贷主体仅限于至少一方是公民(自然人),对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
  不过,企业间民间借贷的开放是有条件的。《规定》明确了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导致该企业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必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为此,《规定》专门对企业间借贷应当认定无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
  新规 3
  网贷平台仅提供媒介不担责
  新规明确了P2P平台的中介性质和法律责任。日,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网络支付、P2P、股权众筹、网络理财销售等行业均纳入监管。《指导意见》确认了P2P网络借贷的性质,将P2P明确定性为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不能提供增信服务,意味着P2P平台不能为借款人提供担保。
  据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业内人士称,从立法层面推进平台“去担保化”,同时对担保责任进行明确,避免了很多中小平台夸大宣传,恶性竞争。“这实际上对P2P行业争论已久的去担保化问题从法律上给出了明确定位,即认同了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本质定位,也接受了当前行业普遍承诺垫付的现状。对于平台以各种形式宣称承诺垫付的,法律均对出借人要求平台履行担保责任的请求给予支持。”
  新规 4
  无效民间借贷行为有五种
  《规定》对无效民间借贷行为具体情形进行了明确,共有五种: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杜万华表示,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
  注意!借钱时需弄清这八件事
  融360理财分析师张懿望指出,民间借贷发生前,有些问题一定要看清楚,弄仔细,包括:
  1 法院受理要先有合同
  之前民间借贷很多是在亲朋好友之间进行,所以大家也比较随意,借钱也不签合同,或者随便搞个借条。现在最高法院告诉你,将来你们如果发生了纠纷,要上法庭,法院受理是有条件的,那就是当时必须要签订过正式合同,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有了合同法院才受理纠纷。
  2 涉及刑事犯罪的法院不受理
  在民间借贷中,往往伴随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犯罪行为,这就已经不是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了,法院管不着。同时法院也会把此类案件交给公安或检察机关来管。所以大家在签合同之前,最好对借款人的身份、真实性进行判断。
  3 要看清合同是否有效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只要涉及以下一点就能生效: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4 P2P平台担责与否有说法
  P2P平台仅提供媒介服务,出了问题后,投资人和借款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人民法院不会支持。但是P2P平台明确表示其将会提供担保,出了问题后,出借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会支持。所以,投资人投资网贷时要看清楚平台是否担责,否则利益受损后将无法维权。如果平台公开承诺提供本息担保,记得一定要截屏!
  5 担心借款人无法还款可约定其他资产抵债
  在借款时,你先看看这个借款人有没有什么值钱的资产,比方说房子、车子、奢侈品等等。在你们签订借款合同的时候,同时再签另外一个合同,大概内容就是如果将来他还不了钱,你就可以拿他的这些值钱的东西来抵债,法院也可支持你。
  6 企业之间的借贷不必偷偷摸摸了
  之前,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借钱是不被法律认可的,现在最高法院认可了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但是也是有规定的,不能天天借,最后发展成企业不搞别的生产经营了,专门搞借贷生意,这是不允许的。
  7 这些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第一,张三的信贷资质好,能够从银行贷到低利率的钱,但是李四信贷资质差,从银行贷不到钱,但是李四又急缺钱。那么李四就跟张三商量好,让张三先从银行借到钱,然后再以高于银行的利率借给李四;第二,A企业从B企业借到了钱,然后以更高的利息借给C企业,或者A企业从自己的员工那里借钱,然后再以更高的利息借给C企业;第三,明明知道借款人的钱要用于非法用途,但仍旧出借。
  8 这几种情况借款人可以不还利息
  第一,合同里没有写明利息多少的;第二,利息超过36%的;第三,利息在本金中扣掉的,利息就不能算本金了;第四,借款人可以提前还利息,提前还的话可以不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来还,根据你借款的实际时间来算利息。
  ■数据
  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1年 59.4万件
  2012年 72.9万件
  2013年 85.5万件
  2014年 102.4万件
  2015上半年 52.6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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