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核销核销章的刻制手续

出口收汇核销单需知步骤_机械行业_中国百科网
出口收汇核销单需知步骤
     1、上网申请后,凭电子口岸操作员卡到所属地外汇管理部门领取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 2、出口收汇核销单领取后,一式三联加盖公司名章及组织机构代码章,按重要文件或票据的方式保管。(注:与操作员卡分开保管) 3、按核销单顺序登记“出口收汇核销单登记表”(见附表一)以下简称“核销单登记表”。 4、业务领用时,按领取序号顺序发放使用;领用时应在“核销单登记表”上注明领用人名称、领用日期及报关出口的备案口岸。业务领用后,登录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子系统备案,并在“核销单登记表”上注明备案日期。业务领用的核销单,在准备报关使用时再加盖公司公章。 5、核销单报关后收回时,应先仔细核对出口收汇核销单一式三联是否齐全,出口退税联是否加盖海关验讫章(未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时无效),并在“核销单登记表”上注明收回日期。确认核销单后,登录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子系统交单以核销使用、“出口退税”子系统报送以退税使用,并在“核销单登记表”上注明交单和报送日期。(一般情况下,外管局会在交单后的4个工作日接收到数据,而主管退税机关会在每周五下午读取数据,此处的交单日期和报送日期是供出口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申报使用)。注:核销单如果发生退关或作废等情况,也要在外管局做注销后在“核销单登记表”上注明核销日期。 6、出口收汇后,凭①银行出具的加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及银行结汇业务专用章、经办人名章的收汇水单②报关单(出口结汇专用)③出口收汇核销单(一式三联)④出口发票等资料在电子信息齐全的情况下,到所属外管局的“出口收汇核销”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核销后,要在“核销单登记表”上注明核销日期。 7、核销后,在核销单一式三联每联的右下角按核销的先后时间顺序注明核销序号,并把核销的相关信息登记在“**公司出口收汇核销明细表”(见附表二)备查。核销单三联撕开后,做如下处理: (1) 出口收汇核销单存根联按领取时的序号整理保存。可自由选择每100组或每50组装订。 (2)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归入出口退税申报资料,做为其所属申报批次的附件保存装订,以备出口退税机关查阅或直接申报退税使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中间联做为出口收汇已核销资料存档。其装订方法为每50组核销资料为一本装订,所有资料在不缺损应有数据的前提下都剪裁成A4纸或不超过A4的大小。①装订封皮(见附表三);②封皮后附所装订50组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已核销明细表”;③最后附50组已核销单证资料。单证资料的装订顺序为出口收汇核销单(中间联),出口报关单(出口结汇联)、出口发票、银行收汇水单、涉外收入申报单。
Copyright by ;All rights reserved.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机构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机构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1]6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 为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机构印章管理,堵塞漏洞,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地(市)支局更名的通知》(银发[2001]61号),总局对原《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印章管理暂行办法》(汇综发[1999]50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新修改后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机构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附件1),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为配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机构更名的需要,现将印章刻制和颁发中的管理工作布置如下:需刻制和颁发的业务专用章 下列专用章根据工作需要和管理权限进行重新刻制和颁发。 (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刻制和颁发的印章包括: 1.“国家外汇管理局××省分局监制章”(套印印章、印模); 2.“国家外汇管理局××省分局进口付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3.“国家外汇管理局××省分局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4.“国家外汇管理局××省分局资本项目外汇核准章”; 5.“国家外汇管理局××省分局贸易外汇审核专用章”; 6.“国家外汇管理局××省分局非贸易外汇审核专用章”; 7.“国家外汇管理局××省分局进口付汇核销已报审章”(刻制枚数根据工作需要,并带有序号“1、2、……”的专用章)。 (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级分局统一刻制和颁发的印章包括(建议采用铜质材料刻制,印章式样见附件2): 1.“国家外汇管理局××地区中心支局(县支局)进口付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2.“国家外汇管理局××地区中心支局(县支局)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3.“国家外汇管理局××地区中心支局(县支局)资本项目外汇核准章”; 4.“国家外汇管理局××地区中心支局(县支局)贸易外汇审核专用章”; 5.“国家外汇管理局××地区中心支局(县支局)非贸易外汇审核专用章”; 6.“国家外汇管理局××地区中心支局(县支局)进口付汇核销已报审章”(刻制枚数根据工作需要,并带有序号“1、2、……”的专用章)。 (三)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自行刻制的印章包括(建议采用铜质材料刻制,印章式样见附件3): 1.“国家外汇管理局××省分局携带外汇出境核准章”; 2.“国家外汇管理局××地区中心支局(县支局)携带外汇出境核准章”。印章启用时间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机构更名的需要,于日启用更名后的系统业务印章,旧的印章同时废止。请各省级分局做好启用辖内中心支局新业务印章的准备工作,并同时将新印章的样章向总局综合司备案。其它事项 请各分局将此文转发辖内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局综合司反馈。 联系电话:010-,联系人:赵文国。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机构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2.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级分局统一刻制和颁发的印章样章(略) 3.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自行刻制的印章样章(略)附件1: 第一章 总则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结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的行政职能和业务职能,特制订本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机构印章分为:正式印章(含套印印章、套印印模)、专用印章(含套印印章、套印印模)、钢印印章、总局局长手章、名章。 正式印章是指按国家规定,由上级领导机关正式颁发给所属机关使用的代表一定职责权力的印章。正式印章是公文、介绍信、证明信等具有法律文书性质的文件生效的凭证,包括以下印章: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局印章。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印章(对外联系工作用的综合性印章)。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司(中心、局)”印章(简称机关司级单位印章)。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司××处”印章(简称机关处级单位印章)。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部”印章(简称省级分局印章),“国家外汇管理局××市分局”(副省级非省会城市分局,简称副省级分局印章),“国家外汇管理局××地区(市、州、盟)中心支局”印章(简称地市级中心支局印章),“国家外汇管理局××县(市、旗、区)支局”印章(简称县市级支局印章)。以上简称“各分支局印章”。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对外联系工作的处(科)级印章。 专用印章是指按各级领导机关为履行自己某一项专门职责而经过一定的批准手续颁发给所属某一专门机关使用的印章,这种印章只代表领导机构某项专职的权力。在办理相关外汇管理业务审核单证、财务管理和综合性工作中加盖在有效单证和证明上的印章,包括以下印章: 一、机关各单位、各分支局用于办理相关外汇管理业务审核用印章。 二、监制相关外汇管理业务用各种单证印章。 三、财务管理印章。 四、综合性专用印章。钢印是指钢质材料制成的印章,分凸凹两面,是专门用来加盖各种证件的模印。领导手章是指领导人亲自笔书的名章,用于替代领导人在发布布告、命令等公文上的签名。名章是指在办理相关外汇管理业务、财务管理时,经办、复核、审核等人员的名章。第二章 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 正式印章一律为圆形。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局印章是由国务院刻制和颁发直径4.0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国家外汇管理局”,自左而右环行的印章。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性印章为圆形,根据工作需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刻制和颁发直径为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1.5厘米,印章边缘宽0.1厘米),五角星外刊“国家外汇管理局××委员会”等,自左而右环行的印章(图1)。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司级单位印章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刻制和颁发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1.5厘米,印章边缘宽0.1厘米),五角星外刊国家外汇管理局,自左而右环行,五角星下方刊×××司,自左而右横行的印章(图2)。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处级单位印章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刻制和颁发直径为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1.35厘米,印章边缘宽0.095厘米),五角星外刊国家外汇管理局××司(中心、局),自左而右环行,五角星下方刊×××处,自左而右横行的印章(图3)。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级分局、各副省级分局的印章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刻制和颁发直径为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1.5厘米,印章边缘宽0.1厘米),其中:(1)各分局印章是五角星外刊国家外汇管理局××省分局,自左而右环行的印章;(2)各外汇管理部是五角星外刊国家外汇管理局,自左而右环行,五角星下方刊××外汇管理部,自左而右横行的印章;(3)各副省级分局印章是五角星外刊国家外汇管理局××市分局,自左而右环行的印章(图4)。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地市级中心支局、县市级支局印章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省级分局制发,其中:(1)地市级中心支局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1.35厘米,印章边缘宽0.095厘米),五角星外刊国家外汇管理局××地区(市、州、盟)中心支局,自左而右环行的印章(图5);(2)县市级支局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1.35厘米,印章边缘宽0.095厘米),五角星外刊国家外汇管理局××县(市、旗、区)支局,自左而右环行的印章(图6)。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对外联系工作的处级印章是由各分局负责刻制和颁发直径为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1.35厘米,印章边缘宽0.095厘米),五角星外刊国家外汇管理局××省分局,自左而右环行,五角星下方刊×××处,自左而右横行的印章(图7);国家外汇管理局各中心支局对外联系工作的科级印章是由各中心支局负责刻制和颁发直径为4.0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1.3厘米,印章边缘宽0.09厘米),五角星外刊国家外汇管理局××地区中心支局,自左而右环行,五角星下方刊×××科,自左而右横行的印章(图8)。 专用印章一般为椭圆形、圆形、方形、长方形、棱形。 一、总局机关各单位的专用印章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刻制和颁发。 二、各省级分局、各副省级分局的专用印章一般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刻制和颁发,无特殊要求时由各省级分局、各副省级非省会分局分支局自行刻制和颁发。 三、各中心支局、支局专用印章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级分局、各副省级非省会分局负责辖内各支局印章的刻制和颁发,无特殊要求时由各中心支局、支局自行刻制和颁发。钢印直径最大不得超过4.2厘米,最小不小于3.5厘米,参照正式印章的格式。总局局长手章根据工作需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刻制、保管和使用,视同局印章。名章一般为正方形或长方形,按工作需要自行刻制。第三章 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本机关的法定名称。印章所刊名称字数过多、不宜刻印清晰时,可以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分支局所在地为民族自治地方的,其印章应当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印章的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手章、名章的字体可用其他字体。印章质料,由制发机关自定。第四章 印章的刻制、管理和缴销制发印章的机关,对印章的刻制和发送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手续。在刻制新印章之前,由使用单位拟写签报(写明印章的用途、使用范围、具体管理办法、指定管理人员等)。刻制印章的工厂或刻字社,必须取得用章单位的上级单位的委托书和公安部门的准许,才能刻制。对伪造印章和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当依法惩处。各单位的印章,如因机构变动停止使用时,应当将原印章缴回制发机关封存或破损后就地封存。第五章 印章的颁发和启用单位名称变更后,从变更之日起,新印章正式启用,原印章同时停止使用。启用新印章之前,应向上级机关及有关业务往来的单位通知启用新印章或更改单位名称的公函。第六章 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各单位对印章要严格管理,设专人保管,并建立印章印鉴管理手册。使用正式印章,必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或按授权使用。印章必须与落款名称一致,凡不符合盖章规定的掌印人有权不予用印。必须用红色印泥,盖在发文机关名称或成文日期上,并做到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日期年月日,不要歪斜更不能倒印。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函笺、空白奖状等一切空白纸上盖章。专用印章的使用必须按文件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核无误后方可盖章。手章参照正式印章使用的规定执行。第七章 其他印章的管理“中国共产党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印章是由中组部负责刻制和颁发,党组印章由党组秘书负责保管,使用时需党组书记、副书记或指定专人签字方可使用。“中国共产党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委员会、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等印章参照本办法使用和保管。共青团、工会等印章参照本办法使用和保管。第八章 附则对非法使用印章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日制定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图(略)进出口核销
进出口核销
&&& 怎样进行出口核销?已经有进出口经营权,办理过核销手续的,1、网上企业交单2、在核销单左侧一栏填上数据,右侧一栏写上核销的金额3、外管交单4、数天后取回&&& 进出口企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程序一、企业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应在计算机上填写《企业情况登记表》,从该表第二行开始填写有关内容。其中:企业注册名称限15个汉字以内。“主要产品”一栏填写产品的商品编码的前四位(不会可以为空,由报关行代查)。内资企业填至“经营范围及备注”处,外商投资企业填至最后“投资总额”处。还需填写《企业管理人员登记表》。二、根据海关总署2004年25号公告,注册登记企业需提供以下单证,并按先后顺序将下列材料以A4的纸装订成册(A4纸的装订夹应与纸面平齐,不能大于A4纸面):1、《企业情况登记表》;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和《批准证书》(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证明(证明开立基本账户、账号)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5、国税登记证(复印件);6、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7、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证明(如土地证、房屋租赁协议等复印件);8、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私营企业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9、经贸主管部门对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外资企业必须提交原件,内资企业可免);10、合同(仅限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商独资企业可免);章程(内、外资企业均需提供)、11、《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法人代表、总经理、主管会计各1份,董事长、总经理是一人的合并1份)。以上材料全部按顺序装订成册。三、来海关注册时,将以上材料及《验资报告》原件一并带来,用于核对。四、经海关初审通过后,将注册登记材料送报关行预录入,然后海关复审,制发《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企业签收。五、刻制“报关专用章”。企业到指定地点按照统一模式刻章,然后凭《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取出“报关专用章”到海关进行印模备案。七、 开展进出口业务,还需办理“中国电子口岸”IC卡,请参看《办理电子口岸IC卡程序》。先去海关拿软盘,里面有表格,然后添完拿着海关用的资料(比如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去海关办理,再外汇管理局办理核销员登记注册,然后去办ic卡“中国电子口岸”IC卡办理程序一、 企业在计算机上填制“电子口岸IC卡表格”1号表、2号表,请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填制好后用A4的纸打印出来。表后随附六个单位的证书复印件(用A4纸复印):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国税税务登记证、海关证书、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资企业加《批准证书》)、外汇核销员证。经海关审核后,录入数据,海关通过网络将数据传送到青岛海关制卡中心和本市各有关审查部门。第2-3天领取打印的《中国电子口岸入网用户资格审查登记表》。二、 企业持《资格审查表》及有关书面资料到本市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国税局办理审批手续。市技监局审核时需要6种正本:代码证、营业执照、国税证、地税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资企业加《批准证书》)。三、 企业凭《资格审查表》和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1号表、2号表及随附六部门复印件到青岛海关制卡中心(西陵峡二路新海关大楼业务大厅中间)办理制卡手续(注意:在《入网资格审查表》的下面空白处注上“追加出口退税权限和进口付汇权限”)。领取IC卡、读卡器、光盘等,约需交费1000元。四、 返回本市后持《资格审查表》、IC卡及有关书面资料到本市外经贸局、外汇管理局、海关办理审核手续。五、 企业上网方式:1、 如果是宽带上网,请到市电信公司购买17999宽带上网卡。然后登录WWW.网站认证。如有疑问可打IC卡数据中心电话010-查询。2、 如果是拨号上网,请到本市电信公司营业厅购买17999拨号上网年卡。可根据本企业的使用量购买不同面值的上网卡。如何异地海关备案到你们当地主管海关说明情况,他们会要求你出具资料,然后他们会作关封(他们作好啦,东西都在里面,不要拆封)交你,你再将关封寄给宁波、上海、温州、杭州、广州各地的货代或者自己跑趟,各海关备案后会有个回给你当地主管海关的关封,带回来交你们当地主管海关。我们是这么作的,供参考!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流程一、进口付汇核销监管部门的职责    (一)整理银行报送的进口付汇核销单,录入有关数据。一般要求隔日录入完毕并按付汇日期将核销单归档。对有问题的核销单及时与银行联系改正。待国际收支统计申报2.0版软件稳定运行之后,进口付汇核销单数据直接从该软件系统中提取,取消手工录入工作。    (二)审查进口单位的进口到货报审和未到货报审,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报审表录入计算机。审查三项内容:    1、进口单位在报审表上填写的内容与所附单据的内容是否一致无误;    2、审核付汇单证与报关单内容是否一致;    3、手工操作时审核进口单位提供的报关单表面是否与海关的要求一致,即是否有防伪标签、海关编号,是否有清晰的海关验讫章等;使用报关单核查系统后用计算机核查报关单的真伪。    经审核无误,即在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报审章,将报关单和报审表(第一联)归档存放,将报审表(第二联)的内容录入计算机;如第一项有问题,则请进口单位更正报审表的内容后再报审;如第二项、第三项有问题,以及报关单属于按规定应办理二次核对的范围之内,则留存有关报关单进行二次核对,经鉴别结果为真实者即将报关单退还进口单位留存,经证实存在问题的即按有关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三)进口付汇备案表审核及签发    进口付汇备案表是针对一些核销方式较特殊、银行资金风险较大及逃套汇发生频率较高的进口付汇,如远期信用证、异地付汇、转口贸易、预付款等所采用的一种事前登记、初审办法。办理备案表表明外汇局已对上述付汇进行了重点跟踪、登记,并按期要求进口单位凭有关凭证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    二、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流程   (一) 进口付汇到货的数据报审 1、概念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    2、业务审核单据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办理进口付汇报审业务手续:   (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其他业务人员复核;   (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5)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   (6)外汇局将留存的报关单及企业IC卡通过报关单检查系统检验报关单的真伪。如无误,则将IC卡退进口单位,并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如报关单通不过检查,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   (二)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1、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办理备案手续:   (1) 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   (2) 信用证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   (3) 办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兑交单的承兑业务;   (4) 提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付汇交单业务;   (5) 付汇日期距预计到货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   (6) 超过合同总额的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7) 报关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货到汇款业务;   (8) 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采购的付款、开证业务;   (9) 转口贸易的付款、开证业务;   (10)不在名录内企业付汇、开证业务;   (11)“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的付汇、开证业务;   (12)经外汇局了解认为确系特殊情况,有必要重点跟踪付汇业务。    企业在办理上述备案业务前,须对应报审已签发的预计到货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备案表的到货情况;否则,不予办理。    2、进口单位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证:   (1) 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   (2) 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   (3) 开证申请书(如备案原因为“远期信用证”,则该开证申请书上应有银行加盖的业务章);   (4) 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如结算方式不为“托收”,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5) 电汇申请书(如结算方式不为“汇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 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如备案原因不为货到汇款、信用证展期,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及IC卡);   (7) 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如备案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8) 预付款保函(如备案原因不为“90天以上到货”、超过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9) 进口付汇备案表;   (10)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企业在办理进口付汇备案业务时应根据不同的备案情况对应提供上述单据,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备案手续:   (1) 企业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有关单据交外汇局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 初审无误,审核人员将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3) 业务人员应于企业备案当日(或次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通过初审的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在次日(或第三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审批结果退审核人员;对于审批未通过的备案,审核人员须及时向企业讲明原因。   (4) 审批通过后,由审核人员通知企业(或由企业主动查询)备案结果,并将加盖“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的备案表及所附单证退还企业;同时,将备案表第四联及有关单证复印件一并留存、输机;    三、服务监督机制    企业在办理付汇报审、备案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来人直接向核销业务人员咨询;    核销业务人员在对外办理业务或接待来人咨询时,应挂牌服务; 如企业在办理日常业务中发现核销业务人员未按有关法规办理业务并对企业造成损害的,可直接向其主管上级领导反映、投诉.如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一、开户 出口单位初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合同复印件。    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二、领单    出口单位在开展出口业务前、凭单位介绍信、出口核销员证(现为开户单位印鉴卡)来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时,应当当场在每张核销单的“出口单位”栏内填写单位名称或者加盖单位名称章。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加盖单位公章。    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报关有效。出口单位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    出口单位填写的核销单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三、报关    出口单位持在有效期内、加盖出口单位公章的核销单和相关单据办理报关手续。    四、送交存根    出口单位办理报关后,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凭核销单及海关出具的贴有防伪标签、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外贸发票到外汇局办理送交存根手续。    五、核销    出口单位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30天内凭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六、核销单遗失及补办    出口单位遗失核销单后,应当在15天之内向外汇局书面说明情况(加盖公章,法人签字),申请挂失,外汇局核实后,统一登报声明作废。    1、对于空白核销单,外汇局予以注销;    2、对于已报关的核销单,则凭有关出口凭证办理核销。    3、对于要求补办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在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后,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向外汇局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外汇局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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