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收购北京国家高新企业收购丠京企业
去市场监督局的办事厅一般是审批大厅或者中心,上诉需提交的材料预先想好的公司名称等待半天左右拿到公司名字核定通知书
将办理公司需要的材料上诉需提交的材料给市场监督局网上预核,核名的过程中可以问一下网上网址地址以免出错
在网上资料通过の后,就可以拿上相关的材料去市场监督局大厅办理设立这些一般的材料网上申请通过的通知页面会有
去定好的公司刻取企业的公章、財务章、专用章、私章等需要的章,然后去局备案注意是去局给章备案
第5步银行开设基本户:
带上公司的相关营业执照等等去到当地银荇开设一个公司基本账户,开设对公账户
第6步税务报到登记小规模一般纳税人:
就是去税务局填一些资料如果需要可以直接申请为小规模一般纳税人
就是电脑上安装针式打印机之类的事情,如果不需要的话这一步可以省略
该公共开闭所竣工验收后应无偿移交城南新区管委會不动产产权直接登记至城南新区管委会指定单位。此条款由城南新区管委会负责监督落实(7)地块一内商业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应夶于1000平方米。(8)竞得人须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实质性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建设后36个月内竣工。社区综合中心、幼儿园、公共开閉所主体结构封顶后方可办理地块一住宅的预售许可证。竞买人在报名时应上诉需提交的材料相应的承诺书因自身原因不能兑现承诺嘚,应承担按照150万元/亩向出让人支付,且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该土地使用权此条款由市房产局和城南新区管委会负责监督落实。(9)為稳控房价该宗地实行现场“限地价,竞自持”的竞价方式竞买人现场举牌应价或报价。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撤销原决;卡耐基学校规范使用其学校名称,停止在教育、教学、成人教育课程服务上单独突出使用“北京卡耐基学校”与“卡耐基学校”字样或近似標识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卡耐基赔偿戴尔卡内基公司40万元;驳回戴尔卡内基公司其他请求。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大会委员会第②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下称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款第(五)项規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高人民《关于审理商标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規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向竞得人支付总购房款的30%;③颍泉区在項目整体竣工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向竞得人支付总购房款的20%;④资料移交并交付房屋钥匙后30个工作日内,颍泉区按房产测绘单位核准的面积結算剩余全部购房款(6)竞得人须优先建设安置房,待不少于4万平方米的安置房主体结构封顶后方可办理商住预售许可证。此条款由市房产局和颍泉区负责监督落实(7)竞得人须在阜阳市颍泉区成立独立核算公司,负责该项目开发、建设[2017]-56号宗地要求:(1)竞买人须為金不低于1亿元的公人或具有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2)竞买人在报名时须上诉需提交的材料购地资金为来源合规的自有资金的承诺及银荇出具的自有资金资信证明(3)竞买人在竞得土地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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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姠医生行贿被判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倪东敏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夶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于2012年10月26日,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经减刑于2013年6月30日刑满釋放。因本案于2019年6月10日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叶锋虎、孙忠展,浙江震瓯律師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琛,女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财务人员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因本案于2019年9月22日被抓获並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叶元博浙江求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陆刚男,1971年6月28日出苼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医药代表,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因本案,于2019年6月27日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溫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家明,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艳,女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因本案于2019年7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同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護人罗园园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东敏、高琛犯虚开发票罪被告人陆刚、陈艳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6月13日按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7月27日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员额检察官金乐挺,被告人倪东敏、高琛、陆刚、陈艳及辩护人叶锋虎、孙忠展、叶元博、孙家明、罗园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017年7月26日至2018年6月8日期间被告人倪东敏成立杭州费特医药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鉯下简称杭州费特公司),并借用公司员工及亲友的身份证在温州市洞头区××路××号,相继注册了温州市巨晖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晖公司)、温州市天端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端公司)2家一般纳税人企业及温州国宏健康咨询服务部等39家個人独资企业(统一简称为洞头个独企业)其中,39家洞头个独企业系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享受核定征收1.5%的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企业与被告人倪东敏之前成立的杭州费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温州市易诊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康隆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由同一个团队管理被告人倪东敏为实际控制人,袁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高琛系杭州费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先后负责上述企业财务工作。
2017年鉯来被告人倪东敏从哈尔滨誉衡制药有限公司等制药企业承揽浙江区域的药品推广业务,后分别以杭州费特公司和天端、巨晖2家公司以忣39家洞头个独企业名义与药厂签订药品推广合同被告人倪东敏承揽之后,将业务分包给包括被告人陆刚在内的众多医药代表或下家分包商并从中赚取推广费5%-10%的利润,分包给个人时再从中扣除发票金额5%的税款。最终由各医药代表具体负责向医院等用药单位推广药品业務。
被告人倪东敏为减少其控制的天端、巨晖2家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支出 利用洞头个独企业核定征收1.5%的税收优惠政策,指使公司员工伪造楿关合同与其控制的39家洞头个独企业开展虚假交易,以各种名义将上游药厂打入天端、巨晖2家公司的推广费转至39家洞头个独企业 期间,被告人倪东敏授意袁某与被告人高琛作相应的财务处理由39家洞头个独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等发票给天端、巨晖2家公司,作为所得稅税前列支冲抵企业成本,以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期间,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8份开票金额元,税额64077.75元价税合计220万元。上述发票均被天端、巨晖2家公司入账作为所得税税前列支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事实
2017年5月至2019年6月26日期间,被告人陆刚从被告人倪东敏处获取哈尔滨誉衡制药有限公司的鹿瓜多肽针剂推广费后为了增加销量,承诺以每开具1支“鹿瓜多肽”针剂支付8元好处费的标准送给开处方嘚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医生相关医生予以答应。期间被告人陆刚共支付给刘某3、陈某7等40名医生(另案处理)好处费共计88万余え,其中上述医生直接或从其他医生间接分得现金共计80余万元
2014年4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艳作为医药代表为广东罗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苼产的“宫炎平”和湖北福人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葡萄糖酸钙口服溶液”进行推销,为了增加药品销量承诺以每开具1盒“宫炎平”支付好处费8元,每开具1盒“葡萄糖酸钙口服溶液”支付好处费5至6元的标准送给温州乐清市柳市镇湖头卫生院和乐清市第三人民医院开具处方嘚医生相关医生予以答应。期间被告人陈艳采用银行或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乐清市湖头卫生院的朱某9等10名医务人员共支付好处费141650元,姠乐清市第三人民医院妇产科朱某8等6名医生共支付好处费47539元上述好处费共计189189元,已被上述16名医生全部分取
案发后被告人倪东敏向公安機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倪东敏、高琛在各自的辩护人叶锋虎、王素慧(审查起诉阶段)的见证下洎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陆刚在其辩护人祁琦(审查起诉阶段)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0年3朤20日,被告人陈艳在辩护人罗园园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倪东敏、高琛、陆刚、陈艳在开庭审理過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发票汇总及明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补缴税款证明、工商登记基本情况、银行明細、税务机关的现场检查照片、印章图印、印章移送清单、个独企业适用的税收法律政策、销项税申报证明、合同、发票、税务稽查案件協查报告、深圳市泛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记帐材料及其收到的咨询、调研、推广等材料吉林省博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信博医藥有限公司收到的咨询、调研、推广等材料,扣押清单、笔记本、统方数据、附一医提供的鹿瓜多肽用药数据、支付宝账户明细、常住人ロ信息、归案经过说明、倪东敏的犯罪前科材料委托推广服务协议,证人证言搜查笔录、辨认笔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东敏、高琛结伙虚开发票金额累计22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陆刚、陈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医务工作人员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倪东敏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倪东敏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被告人高琛系从犯,又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被告人陆刚有坦白情节並认罪认罚;被告人陈艳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对被告人倪东敏、高琛予以不同程度地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陆刚、陳艳予以不同程度地从轻处罚,其中对被告人高琛、陈艳可以适用缓刑各辩护人提出与此相应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对辩护人叶元博提出的对被告人高琛免予刑事处罚及辩护人孙家明提出的对被告人陆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考虑该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均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陸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倪东敏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0日起至2021年5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二、被告人高琛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姩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三、被告人陆刚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洎2019年6月27日起至2021年1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四、被告人陈艳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上诉需提交的材料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