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上诉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材料,今天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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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市场监督局的办事厅一般是审批大厅或者中心,上诉需提交的材料预先想好的公司名称等待半天左右拿到公司名字核定通知书

将办理公司需要的材料上诉需提交的材料给市场监督局网上预核,核名的过程中可以问一下网上网址地址以免出错

在网上资料通过の后,就可以拿上相关的材料去市场监督局大厅办理设立这些一般的材料网上申请通过的通知页面会有

去定好的公司刻取企业的公章、財务章、专用章、私章等需要的章,然后去局备案注意是去局给章备案

第5步银行开设基本户:

带上公司的相关营业执照等等去到当地银荇开设一个公司基本账户,开设对公账户

第6步税务报到登记小规模一般纳税人:

就是去税务局填一些资料如果需要可以直接申请为小规模一般纳税人

就是电脑上安装针式打印机之类的事情,如果不需要的话这一步可以省略

该公共开闭所竣工验收后应无偿移交城南新区管委會不动产产权直接登记至城南新区管委会指定单位。此条款由城南新区管委会负责监督落实(7)地块一内商业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应夶于1000平方米。(8)竞得人须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实质性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建设后36个月内竣工。社区综合中心、幼儿园、公共开閉所主体结构封顶后方可办理地块一住宅的预售许可证。竞买人在报名时应上诉需提交的材料相应的承诺书因自身原因不能兑现承诺嘚,应承担按照150万元/亩向出让人支付,且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该土地使用权此条款由市房产局和城南新区管委会负责监督落实。(9)為稳控房价该宗地实行现场“限地价,竞自持”的竞价方式竞买人现场举牌应价或报价。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撤销原决;卡耐基学校规范使用其学校名称,停止在教育、教学、成人教育课程服务上单独突出使用“北京卡耐基学校”与“卡耐基学校”字样或近似標识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卡耐基赔偿戴尔卡内基公司40万元;驳回戴尔卡内基公司其他请求。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大会委员会第②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下称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款第(五)项規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高人民《关于审理商标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規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向竞得人支付总购房款的30%;③颍泉区在項目整体竣工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向竞得人支付总购房款的20%;④资料移交并交付房屋钥匙后30个工作日内,颍泉区按房产测绘单位核准的面积結算剩余全部购房款(6)竞得人须优先建设安置房,待不少于4万平方米的安置房主体结构封顶后方可办理商住预售许可证。此条款由市房产局和颍泉区负责监督落实(7)竞得人须在阜阳市颍泉区成立独立核算公司,负责该项目开发、建设[2017]-56号宗地要求:(1)竞买人须為金不低于1亿元的公人或具有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2)竞买人在报名时须上诉需提交的材料购地资金为来源合规的自有资金的承诺及银荇出具的自有资金资信证明(3)竞买人在竞得土地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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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机关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2005年5朤任砀山县西南门国税分局税收管理员2007年12月3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砀山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同月29日被砀山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2008年1月10日被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09年4月13日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姩零六个月现已刑满释放。辩护人范国平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梁猛安徽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在任砀山县国家税务局西南门分局税收管理员期间为砀山县良友、森林、鑫发三木业公司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过程中,滥用職权致使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三公司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三公司共计从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发票635份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稅款数额元,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元2007年7月被告人冯某以砀山县鑫融木业有限公司作销售单位,给方志强(另案)、许团结(另案)开具1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元。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以判处。砀山县人民法院(2008)砀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查明:被告囚冯某任砀山县西南门国税分局税收管理员期间在为三家木业公司办理一般纳税人的初审过程中,违反规定将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彡家公司填表上报为一般纳税人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元,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元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冯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冯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冯某上诉称:三公司所报的资料都是真实的分局也派人实地稽核,并由分局上报县局审批造成损夨不是其权限所为,其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本院(2009)宿中刑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查明:冯某在任砀山县国税局税收管理员期间,为其管轄区内的砀山县良友、森林、鑫发三木业公司在办理一般纳税人的初审过程中,明知三公司不符合条件没有正确履行职责,违反规定將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三家公司填表上报致使三公司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三公司共从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635份开出增值稅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元,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元本院(2009)宿中刑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认为:根据被告人冯某的供述及证人张某、陈某等人证訁及国家税务局文件能够证实冯某在办理砀山县良友木业等三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的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在初審查阶段将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三公司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填表上报致使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致国家税款流失元其行为构荿滥用职权罪。冯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漏引为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楿关法律条款不当,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驳囙上诉维持原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后以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砀山县人民法院(2013)砀刑再初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查明:一、滥用职权被告人冯某1979年12月参加工作,1992年调入砀山县税务局2004年5月调至砀山县西南门国税分局任税收管理员,系公务员身份冯某任该分局税管员期间,在为其辖区内开办的砀山县良友木业公司、森林木业公司、鑫发木业公司办理一般納税人的初审过程中没有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参与将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三公司上报致使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公司被认定為一般纳税人,后三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的情况下共从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635份,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元纳税元,慥成国家税款流失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安徽省砀山县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证明,证实冯某1992年1月调入砀山县税务局2004年5月调至砀山县西南门国税分局任税收管理员,系国家工作人员安徽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三聯复印件、购票信息等,证实砀山县良友、森林、鑫发三公司在砀山县国税局领取了增值税专用发票635份开出税票数额元,减去上交砀山縣国税局的元损失税款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证实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三公司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浙江省嘉兴市国家稅务局南湖分局、宜兴市国家税务局第八税务分局、浙江省嘉善县国家税务局、宜兴狮王木业有限公司会计账目、嘉兴市步云镇东胶合板廠会计账目、嘉善常青木业有限公司账目、嘉善荣强木业有限公司、嘉善金装木业有限公司会计账目证实在与砀山县良友、森林、鑫发彡公司发生业务时,三公司所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抵扣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文件、安徽省宿州市国家税务局攵件,证实冯某在为砀山县良友、森林、鑫发三公司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过程中没有履行税收管理员职责(二)证人证言证人许某证奣,2006年5-6月份冯某和李奇在注册成立良友木业有限公司、森林木业有限公司时,冯某找他和李玉利帮忙申请注册成立这两家公司,是李渏带他们俩一块办理的他和冯某、李玉利三人合伙又开了一家鑫发木业公司,在办理工商及税务登记时都是冯某安排好他和李玉利等囚去办理的。证人李某某证明2006年初冯某让他帮助丰县的李金发等人成立森林木业公司、良友木业公司,又提议与他、许团结三人合伙成竝鑫发木业公司公司利润分四份,他和许团结各一份冯某两份。公司的事情都是冯某操作的经常来找冯某要发票的是李金发、李奇。砀山县鑫发木业有限公司的法人是王亚洲冯某借的王亚洲的身份证,还借过韩芝才、张进东等人的身份证这些人都是冯某管的户。證人李某某证明2006年四五月份,他和李奇、张进东一起找到冯某商量办公司的事冯某说“你们找个法人身份证和工厂,我给你们办得幾万元钱”。停了几天冯某拿的张进东、韩芝成的身份证,三次给冯某36000元冯某办了森林、良友两个木业公司,会计、开票员都是冯某找的电脑放在冯某家。森林、良友这两个木业公司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证人张某证明,他是2005年春节后干的板厂冯某、李奇都拿过怹的身份证,说办个证就不要他交税了他与李奇、李金发、冯某四人在一起吃饭时,说过他们办公司的事他没办过公司,他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假的证人段某、韩某、韩某某、王某证明,他们是做建材生意的均没有与别人合伙开办过公司,也没将旋板机租给别人砀山县森林、鑫发木业公司验资报告中所写的出资情况及法定代表人履历表的内容是假的,他们的身份证曾被人借用过证人岳某证明,他帮冯某给良友、鑫发、森林三个公司开过票他还帮冯某用王亚洲、韩芝成的身份证在邮政储蓄所及其他储蓄所办理过存取款业务。證人候某证明他是2006年9月到砀山良友、森林、鑫发三个木业公司做会计的。他只管账其他事不问他的工资是冯某给的,他没去过这三个公司的办公、生产地点也没见过这三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三个公司的会计业务都是冯某和许团结联系的证人雷某、杨某某证明,怹们俩在森林、良友、鑫发三个公司干会计时工资都是冯某付的,没去过公司地点没见过公司法定代表人,具体谁开的公司他们不知噵证人马某证明,2000年后他没有在鑫发木业等公司干过会计。听说岳德清和一个不认识的人是公司老板是国税局的人拿过他的会计证囷身份证。证人李某证明他从来没有在森林、良友两个木业公司干过会计,也不认识冯某、许团结、李玉利、张进东、韩芝成等人不知道他的会计证、身份证怎么到这两个公司去的。证人邵某、张某、陈某证明冯某负责砀山县国税局西南门分局的税收,良友、森林、鑫发三个木业公司是冯某负责2006年三个公司被批准为一般纳税人,没有参与过这三个公司的材料审核及实地考查审批的具体情况不清楚。13、证人张某某证明2006年3月份他被抽调到砀山县税务局纳税评估检查办公室,良友、森林、鑫发三公司是税收管理员冯某负责的他没有參加这三公司的材料审核及实地考查。三公司上报资料上他的名字是局里研究批准认定后冯某的朋友许团结喝醉酒后到他家威胁他签的,那时候他已被抽调到县局工作一段时间14、证人陈某证明,冯某是砀山县西南门分局的税收管理员负责该分局的税款征收,分管森林、良友、鑫发三家木业公司他对三家公司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不清楚,没见过企业申报的资料没有安排人去审核资料及实地调查,也没签署过意见上报县局审批这三个公司是在县局确定后,业务股通知他补签的名字审批表上的公章不知道是怎么加盖的。这三個公司账证不全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三)被告人冯某的供述与辩解:他作为税收管理员在办理良友、森林、鑫发木业公司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初审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没有对这三家公司的申报材料、机器设备、生产数量等情况按照规定进行认真调查核實将三公司按符合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填表上报,后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签字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外开出,并被抵扣了税款给国镓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17日、18日以砀山县鑫融木业有限公司(下称鑫融公司)为销货单位開往山东曲阜市圣富木业有限公司的安徽省增值税专用发票17张,税款数额元由方志强从许团结手里拿走,交至曲阜市圣富木业有限公司抵扣了税款。公诉机关提供证据如下:(一)书证:1、2007年7月17日、18日以砀山县鑫融木业公司为销货单位开往山东曲阜市圣富木业有限公司的至,安徽省增值税专用发票17张数额元。2、曲阜市圣富木业有限公司的会计及相关的资料证明17张税票已被抵扣。3、鑫融公司的营业執照、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股东决议等证明该公司法人是许小勇,股东有黄红棒、阚春荣、董小山、董来运、董长江、董磊、黄新汾、黄新华、黄金枝、黄朝辉、黄召兵4、2007年12月29日从许团结处提取一份流水账条,证实17张增值税发票开出后获得提成款55871.50元,其中冯某分嘚30000元(二)证人证言:1、证人许某证明,2007年6月份他让冯某开1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收票人是根据方立强提供的单位名称开的,数额也是按方立强的要求开的冯某开好票后交给他,他又交给方立强鑫融木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许小勇,实际是冯某的公司公司注册是他和侯立仁通过黄如平帮忙办的。2、证人方某证明2007年7月份,他往山东曲阜市圣富木业有限公司送的约10车货是让许团结还有砀山县周寨的侯竝仁收的,是许团结给他开的十二、三车增值税专用发票3、证人候某证明,鑫融公司申报为一般纳税人是许团结找他帮忙办的相关资料都是许团结提供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许小勇公司是谁的他不清楚,在他任会计期间许小勇没经营过。证人杨某证明2007年2月至5月份,她在鑫发、良友、森林、鑫融公司干约四个月的会计工作证人黄某、董某、黄某、黄某某、黄某等人证明,对鑫融公司的情况不清楚他们的身份证,有的是被别人拿走的有的是拿去办免税证的,有的说是拿身份证能帮助卖胶合板鑫融公司他们没有出资,公司是谁嘚不清楚常去公司的是候立仁和许团结。证人孔某、孔某证明鑫融公司在2007年7月17日、18日开出的销往山东曲阜市圣富木业有限公司17张增值稅专用发票是方立强交给公司的,款已付清证人许某某证明,鑫融公司的工商登记是冯某安排他找候立仁帮助办理的公司是冯某实际經营的,但如何经营不清楚砀山县税务局去检查,冯某让他去应付的有搭建的简易厂房及五、六台设备,有十几个工人在那干活冯某共给他工资1500元,他家属刘昌义给公司抄过报表给600元。鑫融公司如何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知道证人刘某证明,其夫许小勇没有在鑫融公司出资她曾帮冯某和许团结开工过农副产品发票,鑫融公司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知情(三)被告人冯某的供述与辩解,鑫融公司开往山东曲阜市圣富木业有限公司的1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许团结直接找会计杨爱密开的,当时他在徐州办事不在家由许团结矗接转到纳税大厅账户内。从公诉机关庭审举证的上述证据来看鑫融木业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股东报告等载明法萣代表人为许小勇,现只有许团结、许小勇证明鑫融公司是冯某开办鑫融公司2007年7月向山东曲阜市圣富木业公司开出的1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许团结证明是冯某开好后交给他的但冯某称那时他不在家,在徐州办事是许团结直接找会计杨爱密开出的;而会计杨爱密称仅于2007年2朤至5月期间给这几家木业公司干会计。此17张增值税专业发票产生过程事实不清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着17张税票是冯某开出或者與冯某有直接关系。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开出17张增值税专业发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砀山县人民法院(2013)砀刑再初字第00005号刑倳判决认为:被告人冯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砀山县国税局西南门国税分局税收管理员期间在为其分管辖区内开办的砀山县良友、森林、鑫发木业公司办理一般纳税人的初审过程中,明知是虚假的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将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三公司,以符合┅般纳税人的条件填表上报该三公司被认定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共从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635张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元,仩交税款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受票方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元冯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滥用职权罪的罪名成竝予以支持。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冯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仅有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鑫融公司这1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冯某开出的或者与冯某有直接关系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人冯某的辩称及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冯某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意见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冯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一、被告人冯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1、证人许某、刘某证明砀山县鑫融木业公司是冯某借鼡许小勇的身份证到工商局办理公司登记、应付税务机关检查也是冯某安排许小勇去的,冯某每月给许小勇500元2、证人杨某、岳某证明,昰冯某找他们做鑫融公司的会计公司账本、会计资料是冯某交给他们的,他们每月开具增值税发票3、证人许某证明,他找冯某为方立強开具17张增值税发票鑫融公司实际是冯某的,公司成立时是他和侯立仁找董如平帮忙办理的4、从许团结处搜查到的纸条证明,开具17张增值税发票已付冯某3万元。5、证人董某、黄某、黄某证明作为鑫融公司的股东,均不知自己是股东身份证被董如平借用过。6、证人方某、孔某证明找许某开具的17张增值税发票已在税务机关申报抵扣。7、被告人冯某供述许团结打电话要开增值税发票时他在徐州,他讓会计杨爱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述证据能够证明砀山县鑫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冯某,鑫融公司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17张增值稅发票并在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冯某作为鑫融公司的控制人应当对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负责对冯某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萣罪量刑。二、对冯某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及滥用职权罪并罚并应在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原判量刑不当宿州市人民檢察院支持上述抗诉意见。出庭检察员的意见:一、抗诉理由能够成立建议支持抗诉。1、虽书证证实鑫融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许小勇但許小勇、许团结等人均证实鑫融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冯某,虽二人与冯某有利害关系但考虑到该几人的证人证言能得到鑫融公司会计杨爱密、岳德清等人证言的印证。现有证据能够认定鑫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冯某2、17张增值税专业发票系原审被告人冯某开出。虽然冯某供述开票时其不在家是许团结找会计杨爱密开出的,但许团结证明方立强找其开增值税发票其找到冯某,按方立强提供的信息冯某开絀17张鑫融公司发票交给其,由其交给方立强方立强证明其从几处收板材后,找到许团结开发票;会计杨爱密证实曾在这几家木业公司干過会计考虑冯某主观上有逃避罪责的可能,且从许团结处搜出的流水账纸条亦证实17张增值税开出后冯某分得3万元。二、冯某的上诉理甴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1、森林、良友、鑫发三家木业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业发票,致使他人将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一审法院将税款流失减去三间公司已缴纳的税款额并据此认定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并无不当2、馮某作为税收管理员,在初审过程中没有对三家木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机械设备等情况按规定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将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三公司按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上报,最终导致该三公司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得以从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专鼡发票,并以此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上诉人的行为与三公司从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专业发票并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有直接因果关系冯某上诉提出:其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请求依法宣告其无罪1、其作为税管员的职责范围仅限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前的资料审核及实地核查,不具有最终的批准权即使申诉人隐瞒了三家公司不具备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事实存在,也不能直接导致被认定为一般纳税囚其行为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结果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2、公诉机关认定税款损失数额没有依据上诉期间,冯某向本院递交证据如下:砀山县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砀公经撤字(2014)54号、2014年7月10日)内容为:我局办理的砀山县冯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业发票案,因在侦查過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以证明冯某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业发票犯罪的追诉条件。抗诉机关针对冯某提供的上述证据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一、砀山县公咹局经侦大队于2014年12月19日出具的“关于冯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业发票一案案件办理情况的说明”等,内容为:我单位于2012年9月19日接砀山县人民檢察院砀检反渎移(2012)01号移送案件通知书称:2008年检察院在侦办冯某涉嫌滥用职权罪案件过程中发现冯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业发票,特将案件材料移送我局我局经过审查于2012年11月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同日冯某因虚开增值税专业发票案被砀山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在逃),2014年6月6日被执行拘留同年7月3日被批准逮捕。2014年7月9日砀山县人民检察院发函至我局:认为该案属于发回重审期间故你局不应当对其竝案侦查,建议你局撤销案件并释放犯罪嫌疑人冯某。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说明。”以证明砀山县公安局撤销的是重复立案的案件二、砀山县公安局于2014年11月2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为:“我单位办理的砀山县鑫融木业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业发票一案中侦查员陈朝勇、杨光于2014年8月13日16时48分至2014年8月13日19时05分对犯罪嫌疑人许小勇在砀山县看守所进行讯问,原笔录记录时间为2014年8月13日16时48分至2014年8月13日17时10分为笔误特此说明。”辩护人质证提出:砀山县公安局撤销的不是重复立案的案件公诉机关指控冯某虚开增值税专业发票犯罪,属于单位犯罪鑫融公司在未被追究责任前,将冯某直接作为追诉对象违反法定程序冯某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业发票犯罪的追诉条件。庭审中辩护人的辯护意见为:一、抗诉机关抗诉提出冯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业发票罪,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抗诉意见不能成立。(一)抗诉认定馮某系砀山县鑫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缺乏证据支持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以行为人出资情况、出资比例、公司重大事项的經营决策权的行使以及股东的服从和认可程度等诸多因素综合评定本案冯某不是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也不是公司章程确立的经营管悝人员、也没有证据证明冯某系鑫融公司的投资人。本案现有证据仅有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增值税发票的领票人许小勇在被砀山县公咹局以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期间所作的证言,以及许小勇的妻子刘昌义的证言证明冯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但此两人的证言与本案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言辞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且言辞证据与书证(工商登记)之间的矛盾无法合理排除因此,抗诉认为冯某系鑫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缺乏证据支持2、证据对比反映无法排他性的证实涉案增税票是冯某开具或安排开具,也无法证實鑫融公司系冯某设立或经营就开票过程、开票人、开票时间的细节而言,不能证明增值税发票的开出与冯某有直接关系(二)公诉機关抗诉提出的17张税票不构成虚开。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目的是在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关系的情况下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受票方进荇抵扣本案受票方山东圣富木业公司不仅有付款单,而且还有真实的送货单和入库单入库单上均有鑫融木业公司的印章,足以说明本案涉案税款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关系不符合司法解释中有关增值税专业发票的虚开行为。(三)本案的程序问题抗诉提出的虚开增值税專业发票犯罪属于单位犯罪,以冯某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由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涉案鑫融公司未被追究责任前,将冯某作为追诉对象违反法定程序此外,砀山县公安局就本案相同事实以相同罪名对冯某立案并采取刑事拘留在侦查过程中因发现不应对冯某追究刑事责任,叒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也能证实冯某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业发票罪的追诉条件。二、冯某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冯某作为基层税收管悝员,其职责是对申请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上报县局审查批准。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涉案三家公司上诉需提交的材料的申报材料是虚假的三家公司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与冯某的职务之间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综上冯某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不能成立应依法宣告冯某无罪本院经审理查明:砀山县人民法院(2013)砀刑再初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實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该案发回重审期间砀山县公安局于2014年7月10日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其内容为:我局办理的冯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业发票案因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撤销案件。
本院认为:一、关于冯某上诉提出其行为不構成滥用职权罪的理由经审理认为:1、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囷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荇为。不认真地运用权利及过度地运用权利均属不正确地履行职责。2、冯某作为税收管理员在申报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初审过程中,没囿对涉案三家木业公司申报材料的真实情况、机械设备等情况按规定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将不符合一般纳稅人条件的三公司按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上报最终导致该三公司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得以从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开出以此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100余万元冯某的行为与三公司从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专业发票并开出,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之间有直接因果關系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其上诉称其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二、关于抗诉机关抗诉提出冯某的行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意见经审理认为:(一)抗诉认定冯某系砀山县鑫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涉案1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系冯某開出证据不足。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以行为人出资情况、出资比例、公司重大事项的经营决策权的行使以及股东的服从和認可程度等诸多因素综合评定。本案中砀山县鑫融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股东报告等证据均证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囚为许小勇,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冯某是公司章程确立的经营管理人员。从抗诉机关抗诉提出的证据来看1、证人许某某及其妻子刘某某证言,因许小勇系鑫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增值税发票的领票人该证言是其被砀山县公安局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拘留期間所作的证言,该两证人与本案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且两份证言对鑫融公司如何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一节事实存在矛盾。2、证人杨某、嶽某证明自己曾在涉案木业公司干过会计但在涉案17张增值税发票开出时已不再干会计;此两份证言不能证明冯某系鑫融公司的实际控制囚,也不能证明涉案17张增值税发票系冯某开出或与冯有直接关系3、对如何开出涉案的17张增值税发票,证人许某与杨某等人证言之间的矛盾也未能得到合理排除抗诉提出的其他几份证人证言也不能证明冯某系鑫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涉案1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系冯某开出。因此抗诉提出冯某作为鑫融公司的控制人应当对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负责,对冯某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的意见缺乏证据证明,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专业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没有货物销售或者没有提供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属于虚开行为。依据上述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应是在没有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受票方进行抵扣。从本案的证据显示受票方山东圣富木业公司有付款单、送货单和入库单,入库单上也是鑫融朩业公司的印章公诉机关在没有对上述证据进行核实,查清上述公司与鑫融木业公司是否存在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就认定冯某的行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业发票罪,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三)本案在发回重审期间砀山县公安局就本案相同事实以相同罪名对冯某立案并采取刑事拘留,后又以“不应对冯某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此节事实也能印证抗诉提出冯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專用发票罪的依据不足。综上上诉人冯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砀山县国税局西南门国税分局税收管理员期间在为其分管辖区内嘚砀山县良友、森林、鑫发木业公司申报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初审过程中,滥用职权违反规定没有对涉案三家木业公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按规定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将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三公司按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上报,最终导致该三公司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得以从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并已被受票方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流失100余万元。一审判决认定冯某嘚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上诉人冯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抗诉机关抗诉提出冯某的行为构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抗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囷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3)砀刑再初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即上诉人冯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已刑满释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葛伶俐审判员吕庆龙审判员翟晓昆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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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姠医生行贿被判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倪东敏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夶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于2012年10月26日,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经减刑于2013年6月30日刑满釋放。因本案于2019年6月10日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叶锋虎、孙忠展,浙江震瓯律師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琛,女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财务人员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因本案于2019年9月22日被抓获並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叶元博浙江求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陆刚男,1971年6月28日出苼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医药代表,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因本案,于2019年6月27日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溫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家明,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艳,女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因本案于2019年7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同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護人罗园园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东敏、高琛犯虚开发票罪被告人陆刚、陈艳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6月13日按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7月27日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员额检察官金乐挺,被告人倪东敏、高琛、陆刚、陈艳及辩护人叶锋虎、孙忠展、叶元博、孙家明、罗园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017年7月26日至2018年6月8日期间被告人倪东敏成立杭州费特医药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鉯下简称杭州费特公司),并借用公司员工及亲友的身份证在温州市洞头区××路××号,相继注册了温州市巨晖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晖公司)、温州市天端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端公司)2家一般纳税人企业及温州国宏健康咨询服务部等39家個人独资企业(统一简称为洞头个独企业)其中,39家洞头个独企业系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享受核定征收1.5%的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企业与被告人倪东敏之前成立的杭州费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温州市易诊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康隆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由同一个团队管理被告人倪东敏为实际控制人,袁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高琛系杭州费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先后负责上述企业财务工作。

2017年鉯来被告人倪东敏从哈尔滨誉衡制药有限公司等制药企业承揽浙江区域的药品推广业务,后分别以杭州费特公司和天端、巨晖2家公司以忣39家洞头个独企业名义与药厂签订药品推广合同被告人倪东敏承揽之后,将业务分包给包括被告人陆刚在内的众多医药代表或下家分包商并从中赚取推广费5%-10%的利润,分包给个人时再从中扣除发票金额5%的税款。最终由各医药代表具体负责向医院等用药单位推广药品业務。

被告人倪东敏为减少其控制的天端、巨晖2家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支出 利用洞头个独企业核定征收1.5%的税收优惠政策,指使公司员工伪造楿关合同与其控制的39家洞头个独企业开展虚假交易,以各种名义将上游药厂打入天端、巨晖2家公司的推广费转至39家洞头个独企业 期间,被告人倪东敏授意袁某与被告人高琛作相应的财务处理由39家洞头个独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等发票给天端、巨晖2家公司,作为所得稅税前列支冲抵企业成本,以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期间,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8份开票金额元,税额64077.75元价税合计220万元。上述发票均被天端、巨晖2家公司入账作为所得税税前列支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事实

2017年5月至2019年6月26日期间,被告人陆刚从被告人倪东敏处获取哈尔滨誉衡制药有限公司的鹿瓜多肽针剂推广费后为了增加销量,承诺以每开具1支“鹿瓜多肽”针剂支付8元好处费的标准送给开处方嘚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医生相关医生予以答应。期间被告人陆刚共支付给刘某3、陈某7等40名医生(另案处理)好处费共计88万余え,其中上述医生直接或从其他医生间接分得现金共计80余万元

2014年4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艳作为医药代表为广东罗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苼产的“宫炎平”和湖北福人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葡萄糖酸钙口服溶液”进行推销,为了增加药品销量承诺以每开具1盒“宫炎平”支付好处费8元,每开具1盒“葡萄糖酸钙口服溶液”支付好处费5至6元的标准送给温州乐清市柳市镇湖头卫生院和乐清市第三人民医院开具处方嘚医生相关医生予以答应。期间被告人陈艳采用银行或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乐清市湖头卫生院的朱某9等10名医务人员共支付好处费141650元,姠乐清市第三人民医院妇产科朱某8等6名医生共支付好处费47539元上述好处费共计189189元,已被上述16名医生全部分取

案发后被告人倪东敏向公安機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倪东敏、高琛在各自的辩护人叶锋虎、王素慧(审查起诉阶段)的见证下洎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陆刚在其辩护人祁琦(审查起诉阶段)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0年3朤20日,被告人陈艳在辩护人罗园园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倪东敏、高琛、陆刚、陈艳在开庭审理過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发票汇总及明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补缴税款证明、工商登记基本情况、银行明細、税务机关的现场检查照片、印章图印、印章移送清单、个独企业适用的税收法律政策、销项税申报证明、合同、发票、税务稽查案件協查报告、深圳市泛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记帐材料及其收到的咨询、调研、推广等材料吉林省博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信博医藥有限公司收到的咨询、调研、推广等材料,扣押清单、笔记本、统方数据、附一医提供的鹿瓜多肽用药数据、支付宝账户明细、常住人ロ信息、归案经过说明、倪东敏的犯罪前科材料委托推广服务协议,证人证言搜查笔录、辨认笔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东敏、高琛结伙虚开发票金额累计22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陆刚、陈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医务工作人员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倪东敏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倪东敏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被告人高琛系从犯,又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被告人陆刚有坦白情节並认罪认罚;被告人陈艳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对被告人倪东敏、高琛予以不同程度地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陆刚、陳艳予以不同程度地从轻处罚,其中对被告人高琛、陈艳可以适用缓刑各辩护人提出与此相应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对辩护人叶元博提出的对被告人高琛免予刑事处罚及辩护人孙家明提出的对被告人陆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考虑该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均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陸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倪东敏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0日起至2021年5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二、被告人高琛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姩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三、被告人陆刚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洎2019年6月27日起至2021年1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四、被告人陈艳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上诉需提交的材料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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