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才市场退休人员是否要一次性补缴满20年...

失业人员医保有哪些待遇--------《社会保险法》政策解答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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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医保有哪些待遇--------《社会保险法》政策解答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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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失业人员医保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保,享受医保待遇。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医保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医保费。  
14. 社会保险登记对象有哪些?
答:社会保险登记对象包括:(1)用人单位;(2)用人单位的职工;(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此外,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也应在指定的经办机构或基层社保服务网点办理社保登记。
15.《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其法定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履行社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义务,须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时限要求。(1)用人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登记。(2)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登记。(3)用人单位的社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保登记。
16.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保费的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保费的,按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缴纳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保费征收机构按规定结算。
17. 什么是个人社会保障号码?
答:《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是公民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唯一标识。
18. 个人与所在单位发生社保争议如何处理?
答:《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19.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保登记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不办理社保登记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用人单位成立后30日内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社保登记;另一种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不向社保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无论哪一种情形用人单位都要受到行政处罚。
20.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保费,是其职工享受社保待遇的前提,对不依法履行社保缴费义务的行为,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
合肥职工医保
21. 我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门槛费)是怎么规定的?
答:《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住院时发生的职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在合肥市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院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同一年度内住院两次以上的,自第二次住院起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每次100元、200元、300元。
22.参保人员住院医疗待遇报销比例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人员住院时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个人承担比例分别为三级医院10%、二级医院8%、一级医院6%;退休人员及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在职职工,个人承担比例减半。一个自然年度内,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7万元。
23. 我市职工医保中退休人员如何享受医保待遇?
答:《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bidi-font-family: 仿宋_GB年12月1日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视同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应当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其中,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补齐;非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由本人负责补齐。补缴费用均按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bidi-font-family: 仿宋_GB%计算,所缴费用全部计入统筹基金。补缴期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4. 我市职工医保的医疗救助费是怎么规定的?
答:《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将退休人员医疗救助保险费由单位按年缴费,调整为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次性缴纳20年的保险费。《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应同时参加医疗救助保险。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救助保险费由单位承担。单位在职人员医疗救助保险费按月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单位一次性缴纳20年的保险费;《办法》实施前已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人员,由单位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的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医疗救助保险费由个人在缴纳职工医保费时一并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个人一次性缴纳20年的保险费。
25. 我市职工医保的个人账户是怎么规定的?
答:《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扩大了个人账户的支出范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用于本人的医疗健康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也可以用于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规定范围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今后参保人员可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所有药准字号药品和医疗械字号医疗器械。
26.应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有没有救济渠道?
答:合肥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应由第三人负担的,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参保人员(或家属)应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详细情况,包括事情经过、当事人陈述、政府职能部门鉴定报告(或意见)和第三方责任人或医疗费用支付责任方(或担保方),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医保经办机构报告,经同意后由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已支付的基金根据有关法律向第三人追偿。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办 版权所有
单位地址:合肥市政务新区政务环路88号
(可乘坐129路、166路公交车到“市政务办公区”下)
电话:12333
技术支持:北京航天四创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合肥调整个人参保缴费基数&失业人员参保每月多缴二三十元
合肥调整个人参保缴费基数
失业人员参保每月多缴二三十元
从7月1日起,合肥将调整个体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月缴费基数可在安徽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范围内自选。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为安徽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862元。失业人员缴费费率可选10%或6.5%,月缴费286.2元或186元;自由职业者缴费费率10%,月缴费金额286.2元,每月将多缴纳二三十元的医疗保险费。此外,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必须缴纳医疗救助金,每人每月15元。
  又讯合肥市人社局就业服务中心日前发出通知,从2010年1月起,对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每人每月各增加30元,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为每人每月138元(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10元)、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为每人每月40元。合肥已从2010年10月起按此标准执行。
  人社部门提醒,2010年1月至9月期间已申领过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的持证人员,可向原申报经办机构申请补差,申报时请携带《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申报时间自6月27日至7月8日止。
(记者 陈酿)
  日 05:15    报
所有“准字号药”都可用卡买(图)
合肥职工医保新规明起实施,与之前相比有多处修改
哪些人可参加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能否提现?涉及98万参保职工的《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新规昨对外发布,7月1日起施行,与修改前相比,新规扩大了参保范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另外用人单位不按时为职工缴纳医保费,将予以罚款。长丰、肥东、肥西县参照办法执行。
  【都有哪些新亮点?】
  个体工商户也可享医保
  参保范围:“小老板”可享医保
  “新规扩大了职工医保的参保范围,个体工商户也被纳入范围。
”合肥市人社局相关人员介绍,从7月1日起,合肥市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应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另外,具有合肥市区城镇户口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保费征缴:按时为员工参保
  用人单位为员工参保有没有时间要求?新规也有了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
”人社部门介绍,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按月共同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由医保经办机构依法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个人账户:资金不得提现消费
  “个人账户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禁止用于医疗保障以外的其他消费支出。 ”人社部门介绍。
  此前,合肥均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对个人账户实施严格的管理,并将医保个人账户的资金打入社会保障卡中。新规定首次明确,个人账户基金除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按月划入本人领取养老金的银行账户外,用人单位和职工参保的,职工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全部划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可分年龄段按照不同比例按月划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也可以提取用于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等。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百分之十的比例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普通门诊统筹制度未建立前,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三点五划入医保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百分之六点五比例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建立医保个人账户。医保个人账户按照银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可以享受啥待遇? 】
  持卡可买所有“准字号药”
  单位缴费:职工次月起享受待遇
  用人单位和职工履行缴
  费义务后,职工个人从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职工不按时足额缴费的,职工个人不能享受待遇,期间发生的职工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比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承担;用人单位和职工中断缴费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补缴,补缴期不享受基本待遇。
  个人参保:连缴六个月享受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自缴费之月起,连续足额缴费满六个月后享受待遇。连续中断缴费六个月以内续保的,补齐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用后即可恢复享受待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灵活就业人员承担。连续中断缴费超过六个月续保的,续保后连续足额缴费六个月后,恢复享受待遇。
  失业人员:领失业金期享待遇
  从今年7月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将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职工医保手续,享受医保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次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或者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的,连续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年限:参保可以累计计算
  参保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满二十五年、女满二十年的,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日前国家承认的工龄或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应当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持卡购药:可买所有“准字号药”
  与以往有所不同的是,新规定明确,参保人员医保个人账户今后不仅可以购买医保目录内的药品,也可以用于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规定范围内的药品,包括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以及有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和医药产品注册证号的药品,以及医疗器械,但不得用于购买保健食品、特殊用途化妆品和其他商品。
  急诊抢救:按一次住院处理
  在合肥市区范围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留观并收治入院治疗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按一次住院处理。异地急诊、抢救、留观并收治入院治疗的,应当自入院起三日内(不含节假日)通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否则所发生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急诊、抢救、留观并收治入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患者或所在单位垫付,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由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异地转院:治疗要先办好手续
  所患疾病在合肥市区范围内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含专科)难以确诊或者诊断已明确但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经合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转往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转往异地医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患者或者所在单位垫付,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由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未经同意擅自转院费用不予报销。
  【哪些行为属违规? 】
  社保卡不得转借他人就医
  新规对参保人员和单位多种违规行为进行了“界定”。
  参保人员不准使用虚假身份证明或虚构劳动关系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不准与医院串通介绍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保人员住院;不准将本人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使用;不准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社会保障卡就医;不准伪造、涂改医药费票据和医疗文书,虚报、冒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等。参保单位不得虚构劳动关系,为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造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等。
  参保人员因工负伤的;女职工生育的;在境外就医的;发生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另外,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统筹基金先行支付;统筹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记者 陈酿)&日
02:47    中安在线-安徽商报
合肥职工医保新办法出台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57号)经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日起施行。日市政府发布《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82号),实现了合肥职工医保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随着合肥职工医保工作的逐步推进,原《规定》需要进一步修改。新《办法》在6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增加男满25年的参保年限
  《办法》第20条增加了参保年限的规定,参保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视同为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应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其中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补齐;非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由本人负责补齐。补缴费用均按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5%计算。补缴期不享受医保待遇。
  退休一次缴纳20年医救费
  《办法》将退休人员医疗救助保险费由单位按年缴费,调整为在办理退休时一次性缴纳20年。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救助保险费由单位承担。单位在职人员医疗救助保险费按月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单位一次性缴纳20年;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人员,应由单位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的医疗救助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医疗救助保险费,由个人在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时一并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由个人一次性缴纳20年的医疗救助保险费。
  个人账户扩大了支出范围
  《办法》扩大了个人账户的支出范围。第18条、第22条规定,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用于本人医疗健康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也可用于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规定范围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今后参保人员可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以及有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和医药产品注册证号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器械注册证号为国食药监械【准、进、许】、各省食药监械【准】、各市食药监械【准】的产品)。
  取消第三次住院免门槛费
  《办法》取消了第三次住院免门槛费的政策。第23条规定,在本市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院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同一年度内住院两次以上的,自第二次住院起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每次100元、200元、300元。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个人承担比例分别为三级医院10%、二级医院8%、一级及以下医院6%;退休人员及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在职职工,个人承担比例减半。
  不准骗取或套取医保基金
  《办法》第36条明确了定点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如,不得出现将应一次连续住院治疗分解为二次或多次住院等12种骗取或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第39条明确了定点零售药店及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如,不得出现将不属于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的商品换为属于个人账户支付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销售等4种骗取或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不准伪造社会保障卡就医
  《办法》第29条规定了参保人员不得出现伪造或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就医;倒卖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诊疗项目单、医用材料;使用虚假身份证明、虚构劳动关系参加医保等8种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第30条规定了参保单位不得出现虚构劳动关系,为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人员等办理医保;将不属于医保的人员列入医保范围等4种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 来源线-合肥日06月25日14:51
《社会保险法》7月起正式施行
不办社保单位将受罚 新农保明年有望在肥普及
&自7月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正式施行,省暨合肥市人社部门昨日在老市府广场举行宣传活动。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部新法就如同一张保障网,实现了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全覆盖,广大老百姓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将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新农保明年有望在肥普及
  昨天的活动现场迎来了不少进城务工人员,大家都对养老保险政策非常感兴趣。“我们以前都在家务农,现在到合肥来打工,这个养老保险对我们好像也没用,我们没准干完这段时间就回家不干了,即使参保了也不管用。”在合肥一家装饰公司当搬运工的徐国春表示。记者了解到,现场有类似徐国春想法的人不少,大家都认为工作流动性非常强,工作地点也不稳定,办理社会保险后如何转移接续是个问题。
  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表示,养老保险享受待遇年限并非按连续缴费年度计算,而是可以累积计算,因此,工作流动性强并不影响进城务工人员享受保险待遇。明年,新农保有望在合肥普及,届时,长丰县将与肥西、肥东一样实行新农保,所以,进城务工人员即使回乡务农,养老保险也可与新农保相互转换。
  跨省就诊医药费用可报销
  “我们公司在合肥,公司也为我在合肥办理了城镇职工医保,可下个月公司就派我到上海一个办事处上班,期限是两年时间,这两年内要是到医院看病如何报销?”昨天上午,从事医药器械行业的刘先生来到广场咨询。围绕异地就医问题,市人社局医疗保险处表示,此类合肥职工在异地工作,如同职工退休后到外地生活一样,可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手续,在外地就医看病时可自行垫付医药费用,凭借收费单据每年可到市人社局报销。
  与此类似,职工在肥住院期间因医疗问题必须要转到外地医院就诊,应先自行垫付费用,随后到市人社局报销。“职工转院有一个前提,必须要转到外地三级医院,转院时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即可转院。”市人社局医疗保险处介绍,目前,合肥与外省医保关系不属于一个网络系统,今后一旦实现统一联网,届时,合肥职工在外地看病就可实现即时结算,不需要个人先行垫付费用。
  不办社保单位及责任人将受罚
  “社会保险立法的最大特点就是强制性,这相当于一条红线,用人单位不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就是违法,职工可据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用人单位违法的成本也有所提高。”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
  据悉,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合肥日报—许超众)&2011& 稿源: 中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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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2123元?2374元?452元相关问答热门关键词热门计划热门产品请问关于退休时养老医保为缴满足够年限如何处理?_百度知道
请问关于退休时养老医保为缴满足够年限如何处理?
职工在我单位工作5年到达退休年龄?如何办理,医保只有单位交的5年医保,但是他的养老保险是缴满的,现在职工要在单位退休.之前单位退休一名员工医保一次性补缴到他75岁,他本人不愿补缴医保费用,可否只享受养老待遇.我单位职工在单位工作五年,等于合计交了10年的养老保险费用,请问现在职工医保累计缴满20年,退休时是否还需要一次性缴纳什么其他医保费用?大病基金是否还要继续缴纳1,但是养老保险之前个人只交了5年.关于医保?3,请问之前需要补交的5年养老费用还需要单位承担吗?有没有具体法律条文,不享受医疗待遇?2,现在要在单位退休
好,应该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照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根据苏劳社险(2007)25号文件规定,经本人书面申请,才可以补缴,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后,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手续,可以继续缴费,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经养老处核定符合前补条件的。如果你单位职工补缴5年养老保险费,我省户籍地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补缴时间段是你单位职工身份,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女年满55周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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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费需要一直缴到终身单位职工退休时。费用可以由单位或个人负担,男缴满25年,女职工缴满20年可以不再缴费
个人理解,首先,如果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你单位职工只缴满10年保费,不符合办理退休的条件。如果要在到达法定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但灵活就业人员中女性到达55周岁时缴费不满15年的要顺延至满15年),必须一次性补缴至15年。单位用不用负担应补缴的5年养老保险,本人认为应该负担,因为该职工最后是在你单位退休的,作为用人单位应该有责任为职工做好事。其次,医保如果只缴了5年,到退休时只要单位不缴,医保肯定是不能享受的。因为医保和养老不同,通俗的说就是现缴现享受,不缴不享受,而且不能往前补缴。到时用人单位说职工不愿意缴纳,但归要到底用人单位是有责任和义务的,所以还是建议你单位在职工退休时一次性将医保金补缴齐全,以免出现不稳定因素。最后,如果说职工已经缴齐了政策规定的医保年限,我想应该不用缴纳其他医保费用了。
用人单位应该与职工进行合理协商,我想职工也不会不讲道理的,费用如何分担可以协商解决的。关键是把职工的养老和医保问题妥善解决好,毕竟不能把他们的后顾之忧交给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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