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马财务公司海报会不会招鬼有“小三”的?

中国银监会关于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监会关于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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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海马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海马财务有限公司的开业申请》(海马股份〔2008〕50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3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开业。该公司中文名称为“海马财务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HAIMA FINANCE CO., LTD.”;公司住所为:海口市金盘工业区金牛路2号。
二、批准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该公司股东构成、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一)
海马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4.5亿元人民币,出资比例90%;(二)
海南金盘物流有限公司,出资0.5亿元人民币,出资比例10%。
三、批准该公司经营以下业务:(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十)从事同业拆借。
四、核准该公司以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景柱董事长;胡群董事;肖丹董事;马兴洲董事;赵树华董事、总经理;周菊芝副总经理;刘卫副总经理;廖兵财务总监。
五、批准《海马财务有限公司章程》。
接此批复后,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开业前的有关手续。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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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志辉诉海马财务有限公司、郴州柏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郴北民二初字第296号原告彭志辉,男,日生,汉族。被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树华,系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郴州柏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晓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志辉与被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郴州柏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彭志辉于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彭志辉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志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彭志辉负担。审 判 长  曹华英代理审判员  李岳春人民陪审员  颜德良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马文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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