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某国有企业2008年境内2008所得税税率12...

营业外支出也要纳所得税吗?_百度知道
营业外支出也要纳所得税吗?
是的。营业外支出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要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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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问的答案1000*12%是什么意思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其中:1000万元是2008年年度利润总额  为什么要加将违法经营罚缉乏光何叱蛊癸坍含开款20万元、税收滞纳金0.3万元列入营业外支出中,营业外支出也要给所得税吗?  这就是所谓的税法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不一致的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  其中:规定了“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等支出不得扣除。  问题补充回答:为什么要20÷(1-20%)×(25%-20%)这么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因为,从境外取得税后利润20万元(境外缴纳所得税时适用的税率为20%,所以,从境外取得税后利润20万元换算成税前所得,即:税前所得=税后所得(1-境外缴纳所得税时适用的税率)=20÷(1-20%)  由于,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所以,按我国税法计算应纳税额就是20÷(1-20%)×25%,而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就是20÷(1-20%)×20%,故应补交企业所得税=20÷(1-20%)×(25%-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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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调增你已扣除但不得扣除的部缉乏光何叱蛊癸坍含开分。2、将违法经营罚款20万元、税收滞纳金0.3万不得税前扣除,你列营业额外支出已经扣除了,所以要调增应税所得额。3、20÷(1-20%)是用境外分得的利润还原为税前利润,再用境外税前利润乘以境内与境外税率的差额,就是你应补的境外收益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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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2004- 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权威支持(北京) 电 话:010- 传 真:010-2008年企业所得税税率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自日起施行。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三、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0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执行新税法还是旧税法呢?
答:2007年度(税款所属时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07年度(税款所属时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仍执行旧税法及有关政策。
& 2008年度(税款所属时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执行新税法及有关政策。
&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新税法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制定,体现了“五个统一”和“两个过渡”。
“五个统一”即“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并适用于内资、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
“两个过渡”即“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设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过渡性税收优惠”。
& 五、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重大意义有那些?
答:新税法的实施,将有利于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有利于推动我国税制的现代化建设,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是我国经济体制走向成熟、规范的标志性工作之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 六、哪些企业可以享受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呢?
答: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可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财税〔号)的有关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在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
七、日至日期间登记成立的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日至日期间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在日前,分别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自日起,上述企业统一适用新税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享受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 八、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自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 九、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旧税法还是新税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呢?
答: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十、企业可以叠加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吗?
答:企业所得税过渡性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 B.总则部分:&
&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人”的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以法人组织为纳税人,改变了以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来判定纳税人标准的作法。按此标准,企业设有多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实行由法人汇总纳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进一步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 十二、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税收待遇有何不同?
答:按照国际通行做法,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分别规定其纳税义务,即居民企业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同时,为了防范企业避税,对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也认定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还应当就其取得的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纳税。
& 十三、“实际管理机构”的政策含义是什么?
答:实施条例对“实际管理机构”的政策含义做了明确,即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 十四、非居民企业所设立的“机构、场所”的政策含义是什么?
答:实施条例对非居民企业所设立的“机构、场所”的政策含义做了明确,即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工程作业的场所等,并明确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和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税率方面有何调整?
答:旧税法规定,内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加3%的地方所得税税率,同时,对在某些特定区域设立或从事特定行业的外资企业适用24%、15%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实行27%、18%的两档照顾税率。
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
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将明显地减轻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而外资企业税负将有所上升。由于对“老企业”、经济特区采取了一定期限(过渡期最长为五年)的过渡优惠措施,因此不会对其生产经营产生大的影响。
& C.应纳税所得额部分
& 十六、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有何具体规定?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以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同时,实施条例明确了企业取得的各种形式收入的概念,以及收入实现的确认方法。
& 十七、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企业支出扣除有何原则?
答:企业所发生的支出,是否准予在税前扣除,以及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大小,直接决定着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进而影响到企业应纳税额的大小。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为进一步明确企业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实施条例规定,准予企业税前扣除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 十八、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有何变化?
答:旧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一般实行定额计税工资制度(每人每月限额1600元),另有部分内资国有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
新税法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据实扣除。
& 十九、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有何变化?
答:旧税法规定,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2%、1.5%计算扣除。
新税法继续维持了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的扣除标准,但由于计税工资已经放开,计算基数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二十、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政策有何变化?
答:旧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为加强管理,同时借鉴国际经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 二十一、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有何变化?
答:旧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实行的是根据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如规定了纳税人每一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对家电、通讯、房地产开发等行业的扣除比例提高到8%,制药企业则为25%;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营业)收入的5&。而对外资企业则没有限制。
新税法统一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整体有所放宽,规定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二十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政策有何变化?
答:旧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采取在比例内扣除的办法(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对外资企业没有比例限制。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D、应纳税额部分
& 二十三、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应纳税额计算有何变化?
答:旧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没有将直接的税收减免和税收抵免包括进来,因而并不是企业最终实际应该缴纳的税额。企业在实际缴纳所得税时需要再从应纳税额中减去可以减免或可以抵免的税款。
新税法规定了“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新旧税法相比,新税法的公式在旧税法公式的基础上,规定了减除减免税额和允许抵免的税额,这是较旧税法的一个改进之处。
& E.税收优惠部分
& 二十四、新税法中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主要有哪些转变?
答:新税法对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全面的调整和整合,有两个转变:政策体系上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变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优惠方式上以直接税额式减免转变为直接税额式减免和间接税基式减免相结合。
& 二十五、新税法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整合方式主要包括哪些?
答:整合方式包括:一是扩大。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到全国范围,将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同时增加了对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
二是保留。保留了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替代。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劳服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福利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替代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
四是取消。对生产性外资企业“两免三减半”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两免”等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等予以取消。
& 二十六、新税法中对扶持农、林、牧、渔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有哪些?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 二十七、新税法中对鼓励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优惠有哪些?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 二十八、新税法中对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的税收优惠有哪些?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并符合规定比例,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 二十九、新税法中对关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有哪些?
答:为了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四个方面的税收优惠,实施条例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的上述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实施条例据此明确,这一优惠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实施条例据此明确,可以享受这一优惠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 三十、新税法中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的税收优惠有哪些?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实施条例据此从登记程序、活动范围、财产的用途与分配等方面,界定了享受税收优惠的“非营利组织”的条件。同时,考虑到目前按相关管理规定,我国的非营利组织一般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为规范此类组织的活动,防止从事营利性活动可能带来的税收漏洞,实施条例规定,对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予免税。
& 三十一、新税法中对非居民企业的预提税所得的税收优惠有哪些?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但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上述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据此明确,对上述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 三十二、新税法中是如何界定小型微利企业的?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按照便于征管的原则,实施条例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与现行优惠政策(内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税,3万元至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税)相比,优惠范围扩大,优惠力度有较大幅度提高。
& 三十三、新税法中是如何界定高新技术企业的?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将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范围,由现行按高新技术产品划分改为按高新技术领域划分,规定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以解决现行政策执行中产品列举不全、覆盖面偏窄、前瞻性欠缺等问题。具体领域范围和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同时,实施条例还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指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均不低于规定标准。这样规定,强化以研发比例为核心,税收优惠重点向自主创新型企业倾斜。
& F.源泉扣缴部分
& 三十四、税务机关可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有哪些?
&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 (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 (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上述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 G、特别纳税调整部分
& 三十五、实施条例在特别纳税调整方面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借鉴国际反避税经验,实施条例对关联交易中的关联方、关联业务的调整方法、独立交易原则、预约定价安排、提供资料义务、核定征收、防范受控外国企业避税、防范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条款,以及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对进行特别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规定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加收利息;对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
& H、征收管理部分
& 三十六 、实施新税法后纳税人的征管方式将有什么变化?
答:旧税法规定,内资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纳税,外资企业实行企业总机构汇总纳税。
新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的模式,规定对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按此标准,企业设有多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实行由法人汇总纳税。汇总纳税的具体办法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另外,新税法规定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新税法实施后,作为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应分别独立
新旧企业所得税变化
新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条例比较,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统一适用新所得税法;二是将原来的税率由33%降为25%;三是修改了原来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定了新的税收优惠体系;四是内资和外资统一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同时还对老企业规定了五年的过度期。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掌握: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变化
  新所得税法统一以法人为单位纳税。原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独立核算单位,外资企业的纳税主体则是法人。在新所得税法里,不是独立法人主体的分支机构可以汇兑缴纳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设立的分公司可汇兑纳税,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则要分别独立缴纳所得税。因此,在新所得税法实行之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注意存在亏损子公司的企业集团,如果将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这就有可能是一种新的避税行为。
  二、适用税率的变化
  在原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把握企业所得税率临界点的应用,要注意严格掌握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
三、应税收入的变化
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收入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扣除税法规定的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项目为纳税人取得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新所得税法规定应税收入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充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实行新企业所得税后,由于应纳税所得额构成发生了变化,所得税申报表也必将发生变化,我们要注意收入确定的变动和税前扣除内容的变动,要准确把握变化的内容,能够正确计算企业所得税。
  四、税前扣除内容的变化
新所得税法与原所得税法相比,税前扣除内容变化很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取消了关于计税工资的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原税法中关于计税工资的规定,在新所得税法下,真实合法的工资支出可以直接全额扣除,所强调的实际发生、与收入有关与合理性。那么企业在税前扣除职工工资支出时,是否就可以无条件的随意列支呢,答案的否定的。税务机关在检查企业的工资支出时,一定要参考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如果某一纳税人的工资支出大大的超出了同行业的正常水平,税务机关就要进行纳税评估,如果评估的结果认定为“非合理支出”,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
2、公益救济性扣除限制放宽。新的所得税法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充许税前扣除。而原所得税法规定内资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外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以扣除。除了比例上的变化,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另一个变化是税前扣除基数不同。新所得税法规定扣除的基数是企业的年度利润总额,原所得税法则为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企业存在大量的纳税调整项目,年度利润总额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就不相同,有可能差距还很大。税务人员在辅导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一定要注意让企业进行正确的计算,准确把握扣除数额。
3、广告费的扣除有所调整。在新的所得税法中,未对纳税人的广告费支出规定扣除比例,有可能会在实施细则中规定。在原国税发[2000]84号文中规定,纳税人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收入2%的,据实扣除,超过部分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在实际工作中,税务人员要注意广告费的认定条件,要与赞助进行区别,因为在新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4、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变化。在新所得税法中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可在实行新所得税法的当年,就对技术进步等原因引起损耗圈套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而原国税发[2000]84号文中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应采取直线法提取折旧。
5、无形资产摊销,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A、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B、自创商誉;C、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D、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这一方面主要变化是:内资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明确,自创和外购商誉不得摊销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购商誉的扣除不加限制,但要求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扣除,这与会计准则要求有所不同。在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方面,新税法规定不得少于10年,但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年限的,可按规定或约定年限摊销。这与会计准则制度有所不同,会形成差异项目。
6、长期待摊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第十三条):A、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支出,下同);B、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C、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D、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这一方面的主要变化是:
●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具体是指适合以下条件的支出:①发生的修理费用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②发生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
年以上。大修理支出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摊销。
●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开办费没有要求作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因此这方面的具体内容还不明确。如有该方面的支出,税法规定摊销年限不得少于3年。
●上述这有关内容在内资企业所得税中要求作递延资产处理,摊销年限不得少于5年。由于大修理支出等在财务会计确认时通常作损益处理,因而会产生差异。
7、投资资产。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第十四条)。这一方面没有明显变化。
8、存货。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五条)。这一方面主要变化在存货计价方面。老税法允许存货计价方法在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和个别计价法中选择,新税法规定存货计价方法在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和个别计价法中选择。
9、转让资产。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六条)。这里的“净值”,是指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按照规定已经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后的余额,可能不同于会计上的资产的账面价值。税法中的所谓资产的计税基础,一般是指资产取得时的历史成本。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产生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另有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
10、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企业的准备金支出在会计上主要是资产减值准备,按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规定,除坏账准备等少数准备金有条件可以扣除外,其他的准备金,如存货跌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等,计提时均不得在税前扣除。新税法中所说的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种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等准备金支出。由于按会计准则制度规定,企业必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如计提这些资产减值值准备税前不得扣除,就会形成相应的差异项目。
11、业务招待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对业务招待费都要求按销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控制税前扣除,新税法有关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有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与会计准则制度要求不同,会形成差异项目。
12、借款费用。借款费用应当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按新税法规定,除关联方借款另有规定外,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但按财务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凡符合费用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应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借款费也会形成差异项目。
13、保险费。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为职工按照规定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可以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这方面新老税法规定基本相同,但与会计准则制度不尽一致,可能会形成差异。
14、内部费用。按新税法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这方面新老税法也有变化,与会计准则制度要求不同,会形成差异项目。
15、经营亏损。(1)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第十七条)。(2)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第十八条)。这里的“亏损”,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这方面新老税法没有明显变化。
16、税法与会计准则、制度关系。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第二十一条)。这一方面没有明显变化。
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有以下几种:
1、保留。新所得税法继续保留了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所给予的优惠政策,保留了从事农、林、牧、渔业、公共基础设施、环保、节能节水等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另外还有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2、取消。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15%的优惠税率。
3、扩大。在以下两个方面,新所得税法在原有基础上扩大了使用范围对象。(1)高新技术企业。新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的优惠税率,取消了原税法的地域限制。税务人员应重点掌握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2)创业投资企业。新所得税法增加了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规定,新设创业投资企业,对投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的70%可以抵减所得税。税务人员要注意新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条件,要参照原注册资本的规定和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4、替代。这部分优惠政策的对象没有变化,但是用新的优惠方式代替了原来的优惠计算方式。这中间有三项:(1)残疾人的税收优惠由直接减免税变为对安置残疾人发入工资加计扣除100%。新所得税法把优惠政策与所安置的残疾人员的人数相联系,代替了原来达到一定的比例直接减税或免税的计算方式。(2)资源综合利用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由直接减免税改为减计收入。(3)购买国产设备投资额抵免税改为购买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规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六、增加了反避税条款
在我国原来的税法规定中,未对反避税工作做出有效的规定,在这十几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对此做了大量的研究,参考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新所得税法用了第六章整整一章来阐述反避税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增加了对居民与非居民企业的规定。居民企业包括中国境内所有企业以及中国境外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企业。新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全球的所得纳税,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有两类,一类是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置的机构场所,另一类是在中国境内无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在这两者中,第一类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和中国境外所得中所有的与中国境内机构有联系的所得缴纳所得税,适用25%的税率;第二类企业则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适用20%的税率。增加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认定,其中针对第一类企业的规定就是国际上反避税一种通行的办法。
2、在新所得税法第六章的特别纳税事项调整中,有几条专门的规定,税务人员在工作中一定要注意。(1)企业交易事项安排合理性商业目的的认定。新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的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纳税人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2)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规定。关于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新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新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此还要注意《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资料管理办法》(即将出台),要按照办法的要求保管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资料。
七、过度政策的规定
在新所得税法附则中,规定了过度政策的过度期。包括两项:
1、低税率优惠的过度期。新所得税法规定,原享受低税率政策优惠的,有五年的过度期逐步过度到新税率。也就是说在日之前批准设立的企业如果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在新税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度到新税率。同时新所得税法延续了“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的规定。
2、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过度。新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原新设高新技术企业的“两免三减半”政策,从投产年度起算,过度期未获利而未享受优惠政策的,优惠期限从新所得税法施行的2008年度起计算,如果2008年未盈利,则当年无法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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