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合同中若已付款,合同失效后还能不...

31国际贸易实务习题(含答案)-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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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国际贸易实务习题(含答案)-5
14.信用证最基本的当事人为(ABCD);A.开证申请人B.开证行C.通知行D.受益人;15.银行保函的主要当事人有(ABC);A.申请人B.受益人C.担保人D.反担保人;16.保兑信用证的保兑行的付款责任是(BCD);A.在开证申请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履行付款义务;B.在开证行不履行付款义务时履行付款义务;C.承担第一性的付款义务;D.在开证行倒闭时履行付款
14.信用证最基本的当事人为(
)。A.开证申请人
D.受益人15.银行保函的主要当事人有(
)。A.申请人
D.反担保人16.保兑信用证的保兑行的付款责任是(
)。A.在开证申请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履行付款义务B.在开证行不履行付款义务时履行付款义务C.承担第一性的付款义务D.在开证行倒闭时履行付款义务 三、判断题1.根据《UCP 500》的规定,凡信用证上未注明可否转让字样,即视为可转让信用证。
(F )2.在保兑信用证下,就付款责任而言,开证行和保兑行同样负第一性付款的责任。(
T )3.在承兑交单情况下,是由代收行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向进口商交单。
( F )4.在票汇情况下,买方购买银行汇票径寄卖方,因采用的是银行汇票,故这种付款方式属于银行信用。
( F )5.可撤销信用证在任何时候均可以撤销。
)6.对于卖方而言,D/A60天要比D/P60天风险要大。
T )7.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无条件的付款承诺的书面文件。
( F )8.《UCP 500》的条款不适用于备用信用证。
( F )9.某信用证规定适用“500”统一惯例,信用证中对转船及分批装运都未作明确规定,因此,我们不能分批装运。
(F )10.汇票经背书后,是汇票的收款权利转让给背书人,背书人若日后遭到拒付,可以向前手行使追索权。
(T )11.若错过了信用证有效期到银行议付,只要征得开证人的同意,即可要求银行付款。
)12.托收是商业信用,所使用汇票是商业汇票,信用证是银行信用,所使用汇票是银行汇票。(
F )13.只有银行承兑汇票才可在贴现市场上贴现。
( F ) 四、计算题某公司持有一张经银行承兑的期限为90天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500万美元,为提前取得票款,该公司欲将汇票拿到市场上去贴现。若当时市场上的贴现率为10%,贴现时必须缴纳的手续费为150美元。问:该公司贴现后可取得多少金额?答: 先求贴现利息=500万*10%*90/360=12.5万贴现后可取得的金额为=500万-12.5万-150=487.49万美元五、案例分析题1.我某丝绸进出口公司向中东某国出口丝绸制品一批,合同规定:出口数量为2100箱,价格为2500美元/箱CIF中东某港,5-7月份分三批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买方应在装运月份开始前30天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其中汇票条款载有“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字样。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未留意该条款,即组织生产并装运,待制作好结汇单据到付款银行结汇时,付款银行以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为由拒绝付款。问:1.付款银行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2.我方的失误在哪里?.21.答: (1)银行的做法是有道理的。本案中,信用证条款规定“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该条款改变了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性质,使本信用证下的第一付款人为开证行和/或开证申请人,只要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开证行就可以此为由拒绝付款。因此,银行的拒付是有道理的。(2)我方的失误在于收到信用证后,没有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导致未发现该条款,使我方丧失了修改信用证的机会。2.我某出口公司对美成交女上衣600件。合同规定绿色和红色面料的上衣按3:7搭配,亦即绿色的180件。红色的420件。后我方收到的信用证上又改为红色的30%,绿色的70%。但该出口公司仍按合同规定的花色比率装船出口,遭银行拒付。问:(1)银行为什么拒付?(2)收到信用证后我方应该如何处理才是正确的?答: (1)银行拒付是因为我方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不符.(2) 我方可要求改证或者按照信用证的要求进行装船.3.我国A外贸公司向英国B公司出口茶叶600公吨,合同规定:4月至6月份内分批装运。B公司按时开来信用证。证内规定:Shipment during April/June,April shippmeng 100M/T,Mayshippment200M/T,June shippment 300M/T。我国A公司实际出运情况是:4月份装出100M/T,并顺利接汇。5月份因故未能装出,6月份装运500M/T。试问:我外贸公司6月份出运后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答: 6月份出运不能正常结汇。理由如下:(1)根据《UCP500》条款,L/C规定在指定的期限内分批装运,任何一批未按期装运,L/C对该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除非L/C另有规定)。(2)本案中,A公司5月份未能按L/C装运,银行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有权拒付,所以6月份装运500公吨已属无效,不能顺利结汇。评析:此案例主要核对对《UCP500》关于分批装运或分批付款的规定的了解。分批装运是指一笔交易的货物分若干批于不同航次装运。国际贸易中分批装运的原因很对卖主而言,主要是生产或装运的需要,对买方而言,只资金周转或营销方面的需要。因而只要信用证规定分批装运,并且明确规定了批次,时间、数量、比例、应严格执行,否则视为违约。根据《UCP500》第四十一条: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不同期限内分批付款及/或分期装运,如其中任何一批未按信用证规定的期限付款/或装运,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视为无效。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此案例中我国A公司5月份未按规定装运,已构成违约,必然给B公司造成损失,即使6月份装运500M/T,完成全部交货数量,也不可能顺利结汇,何况A公司提供的结汇单据也必然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开证行或买方必然拒付和拒收。 4.我某公司向国外A商出口货物一批。A商按时开来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该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外资B银行通知并加保兑。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全套合格单据送交B银行议付,收妥货款。但B银行向开证行索偿时,得到开证行因经营不善已宣布破产。于是,B银行要求我公司将议付的货款退还,并建议我方可委托其向A商直接索取货款。对此你认为我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 我公司应拒绝接受B银行的要求。理由:按《UCP500》规定,信用证一经保兑,保兑行即与开证行同样承担第一付款责任、保兑行付款后,无追索权。因此,我公司应拒绝B银行的要求。 5.我某贸易有限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为6月份,D/P支付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我方及时装运出口,并收集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及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60天远期汇票.22.委托银行托收货款。单据寄抵收行后,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货物已到达了目的港,且行情看好,但付款期限未到。为及时提货销售取得资金周转,买方经代收行同意,向代收行出具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提前提货。不巧,在销售的过程中,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被火焚毁,付款人又遇到其他债务关系倒闭,无力付款。问: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答: 责任应由代收行承担。因为,在D/P 60天结算方式下,代收行的交单应以付款人的付款为条件。而本案中,代收行在付款期限未到,买方向其出具信托收据(即T/R)的情况下,将提货单据借给提货人提货,此行为的风险应由代收行承担。6.我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商人于5月18日签订了一份出口精纺棉织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付款,装运期为10月份。由于双方的疏忽,合同中未对信用证的种类予以规定。我方收到国外客户开来的信用证后,发现该证也未规定信用证的种类。问:该证是否要经过修改才可使用?《UCP500》对此是如何规定的?答: 该证不需要修改就可以使用。因为,根据《UCP500》的规定,若信用证中无标明“不可撤销”或“可撤销”字样的,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而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我们应力争采用的也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因此,该证不需要修改就可以使用。 7.我国 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B公司于4月10日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此证按《UCP500》规定办理。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日。此时我方已来不及办理租船订舱,立即要求B公司将装期延至5月15日。随后B公司来电称:同意展延船期,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我A公司于5月10日装船,提单签发日5月10日,并于5月14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银行办议付。试问:我国A公司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答: A公司不能结汇.理由:(1)根据<UCP500>规定,不可撤销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本案中A公司提出信用证装运期的廷期要求仅得到B公司的允诺,并未由银行开出修改通知书,所以B公司同意修改是无效的。(2)信用证上规定装运期“不晚于4月15日”,而A公司所交提单的签发日为5月10日。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即单证不符,银行可以拒付。8.我某公司对南非出口一批化工产品2000公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国外来证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允许转运”。该证并注明:按<UCPP500>办理。现已知:装运期临近,已订妥一艘驶往南非的“黄石”号货轮,该船先停靠新港,后停靠青岛。但此时,该批化工产在新港和青岛各有1000公吨尚未集中在一起。如你是这笔业务的经办人,最好选择哪种处理方法。为什么?答: 应选择新港、青岛各装1000公吨。
理由:(1)根据<UCPP500>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是使用同一运输工具装运并经同一线路运输,即使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港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是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2)本案中我出口公司如在新港、青岛各装10 0 0公吨于同一船(黄石号)、同一航次上,提单虽注明不同装运港和不同装运期限,但不视作分批装运。因此,这种做法应认为符合信用.23.证的规定,银行理应付款。第八章 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一、单项选择题1.以仲裁方式解决贸易争议的必要条件是(
)。A.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
B.双方当事人订有合同C.双方当事人无法以协商解决
D.一方因诉讼无果而提出2.“离岸重量、到岸品质”是指(
)。A.装运港检验
B.目的港检验C、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D.装运港检验重量、目的港检验品质3.在众多检验商品品质的方法中,最常用的是(
)。A.装运港检验
B.目的港检验C.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D.装运港检验重量、目的港检验品质4.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作为卖方的A公司和作为买方的B公司,B在合同签订后将10万美元定金先付给A公司,后A公司没有履行合同,问A公司应该返还B公司多少万美元(
D.255.短交在多数情况下,应该向谁索赔(
)。A.保险公司
D.承运人6.我国某公司与新加坡一家公司以CIF新加坡的条件出口一批土产品,订约时,我国公司已知道该批货物要转销美国。该货物到新加坡后,立即转运美国。其后新加坡的买主凭美国商检机构签发的在美国检验的证明书,向我提出索赔。问,美国的检验证书是否有效
)。A. 有效
B. 无效,应要求新加坡商检机构出具证明C.无效,应由合理第三国商检机构出具证明
D.其它7.我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与美国田纳西州某公司签订进口美国小麦合同,数量为100万公吨。麦收前田纳西州暴雨成灾,到10月份卖方应交货时小麦价格上涨。美方未交货。合同订有不可抗力条款,天灾属于该条款的范围,美方据此要求免责。此时,我方应(B
)。A.不可抗力,予以免责,并解除合同。B.未构成不可抗力,坚持美方应按合同规定交货。C.构成不可抗力,可以解除合同,但要求损害赔偿。D.构成不可抗力,但不要求损害赔偿,亦不解除合同,而要求推迟到下年度交货。8.仲裁裁决的效力是( A
)。A.终局的,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B.非终局的,对争议双方不具有约束力C. 有时是终局的,有时是非终局的D.一般还需要法院最后判定9.发生(
),违约方可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A.战争
B.世界市场价格上涨C.生产制作过程中的过失
D.货币贬值10.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较常采用的不可抗力事故范围的规定方法是( D
)。A.概括规定
C.具体规定
D.综合规定 二、多项选择题1.合同的商品检验一般规定买方在接受货物之前享有对所购买的货物进行检验的权利。但在一定条件下,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丧失。这些条件是( ABC
)。A.买卖双方另有约定
B.买方没有利用合理的机会检验货物C.合同规定以卖方的检验为准
D.卖方已经检验了货物.24.2、商检证书的作用有( ABCD
)。A.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
B.是海关放行的依据C.卖方办理货款结算的依据
D.是办理索赔和理赔的依据3.某出口商按合同规定交了货,并向进口商提交了清洁提单,进口商收到货后发现,因外包装受损而导致包装内商品损坏。请问进口商应向谁索赔(
)。A.船公司
B.保险公司
D.买方4.罚金条款一般适用于(
)。A.卖方延期交货
B.买方延迟开立信用证C.买方延期接运货物
D.一般商品买卖5.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要件有(
)。A.事件发生在合同签订后B.不是由于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C.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控制、避免或克服的D.不可抗力是免责条款6.仲裁的特点主要有(
)。A.当事人意思自治
B.非公开审理C.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最主要的方法
D.程序简便、结案较快、费用开支较少7.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必要依据(
)。A.仲裁协议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达成B.仲裁协议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C.若仲裁协议事前与事后达成协议内容不同,应以事前达成为准D.按照我国法律,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8.我国C公司与日本D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其中仲裁条款规定在被诉人所在国仲裁。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日方为申诉人,可以在(
)进行仲裁。A.北京
D.大阪9.在国际贸易中,解决争议的方法主要有(
)。A.友好协商
D.诉讼10.在对外索赔与理赔工作中,(
ABCD )是很关键的问题。A.保护好受损货物
B.想法核实对方的财产C.收集好索赔的依据
D.掌握好索赔的期限 三、判断题1.按照我国商检法规定,法定检验的商品仅指《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中的商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分支机构是唯一可以对法定检验的商品有权检验的机构。
(F)3.若买方没有利用合理的机会检验货物,就是放弃检验权,从而就丧失了拒收货物的权利。
(T)4.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属于法定检验的范围。
(T)5.在使用EXW和DEQ贸易术语时,买方一般在出口地检验货物。
(F)6.凡是出口商品都必须经过商检机构的检验才能出口。
(F)7.一方违反合同,没有违约一方所能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最多不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到的损失金额。
(T)8.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罚金和赔偿损失是一回事。
)9.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的法律后果是撤销合同或推迟合同的履行。
(T).25.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外语学习资料、中学教育、文学作品欣赏、生活休闲娱乐、应用写作文书、31国际贸易实务习题(含答案)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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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整合习题及答案72-3
告),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答:我方应吸取的教训有:①在合同中一般应明确规定;③10月5日收到简电通知后,即忙于装船,过于草率;2.我某丝绸进出口公司向中东某国出口丝绸织制品一;3.我某轻工业进出口公司向国外客户出口某商品一批;4.我某贸易有限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货物一批,合;5.某笔进出口业务,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即;(1)银行处理方
告),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10月28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银行也未发现,开证行即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试分析:我方应从此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答:我方应吸取的教训有:①在合同中一般应明确规定买方开到信用证的期限,而在本合同中却未作出此项规定,考虑欠周。②装运期为10月份,而出口公司直到9月底才开始催证,为时过晚。③10月5日收到简电通知后,即忙于装船,过于草率。④以信用证付款的交易,即使合同中未规定开证期限,按惯例买方有义务不迟于装运期开始前一天将信用证送达卖方,而本案的信用证迟至装运期开始后第23天才送达,显然违反惯例。我出口公司理应向外商提出异议,并保留以后提出索赔的权利,而我方对此却只字未提。⑤收到信用证后理应认真地、逐字逐句地审核,而我方工作竟如此疏忽大意。 2.
我某丝绸进出口公司向中东某国出口丝绸织制品一批,合同规定:出口数量为2100箱,价格为2500美元/箱CIF中东某港,5-7月份分三批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弥じ犊睿蚍接υ谧霸嗽路菘记?0天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合同签订后,买方按合同的规定依时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其中汇票条款载有“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字样。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未留意该条款,即组织生产并装运,待制作好结汇单据到付款银行结汇时,付款银行以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为由拒绝付款。问:(1)付款银行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2)我方的失误在哪里? 答:(1)银行的做法是有道理的。本案中,信用证条款规定“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该条款改变了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性质,使本信用证下的第一付款人为开证行和/或开证申请人,只要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开证行就可以此为由拒绝付款。因此,银行的拒付是有道理的。 (2)我方的失误在于收到信用证后,没有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导致未发现该条款,使我方丧失了修改信用证的机会。 3.
我某轻工业进出口公司向国外客户出口某商品一批,合同中规定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信用证的到期地点规定在我国。为保证款项的收回,应议付行的要求,我商请香港某银行对中东某行(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加以保兑。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我方收到通知银行(即议付行)转来的一张即期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我出口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有关单据交议付银行议付。不久接保兑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破产,我行将不承担该信用证的付款责任。”问:(1)保兑行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对此情况,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1)保兑行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本案是以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方式结汇的一宗业务。在保兑信用证下,保兑银行与开证银行一样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其付款依据是只要出口商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合格单据,保兑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而不是在开证行不能履行付款义务时才付款,因此,只要我方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保兑行就应履行付款义务。 (2)在此情况下,我方应责成保兑行履行付款义务,以确保我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4.
我某贸易有限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为2001年6月,D/P支付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我方及时装运出口,并收集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及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60天远期汇票委托银行托收货款。单证寄抵代收行后、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货物已屋达目的港,且行情看好,但付款期限未到。为及时提货销售取得资金周转,买方经代收行同意,向代收银行出具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提前提货。不巧,在销售的过程中,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被火焚毁,付款人又遇其他俩务关系倒闭,无力付款。问: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责任应由代收行承担。因为,在D/P60天结算方式下,代收行的交单应以付款人的付款为条件。而本案中,代收行在付款期限未到,买方向其出具信托收据(即T/R)的情况下,将提货单据借给提货人提货,此行为的风险应由代收行承担。 5.
某笔进出口业务,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第一批货物发送后,买方办理了付款赎单手续,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严重不符,便要求开证行通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物单据不要议付,银行不予理睬。后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仍予议付。议付行议付后,付款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遭到买方的拒绝。问:(1)银行处理方法是否合适?(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为宜?答:(1)银行的处理方法是合适的。本案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方式结汇。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银行在办理信用证业务时,只根据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审核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只要“单单一致,单证一致”,银行就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本案中的议付行对第二批货物的议付,是符合信用证业务的做法的。 (2)案中的买方应先付款赎单,再与出口方取得联系,共同商议如何解决货物品质与合同严重不符的问题。 章
商检、索赔、不可抗力、仲裁我国某出口企业以CIF纽约与美国某公司订立了200套家具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某年12月交货。11月底,我企业出口商品仓库发生雷击火灾,致使一半左右的出口家具烧毁。我企业以发生不可抗力事故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美方不同意,坚持要求我方按时交货。我方无奈经多方努力,于次年1月初交货,美方要求索赔。试分析:(1)我方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2)美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答:(1)本案中,我方遭受了出口商品仓库发生雷击火灾,致使一半左右的出口家具烧毁,属于不可抗力事故,我方可以发生不可抗力故为由,向对方提出延期履行合同的要求,但不能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2)美方的索赔要求不合理。因为,既然发生了不可抗力事故,且已备好的货物一半被烧毁,这必然影响我方的交货时间。另外,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可免除遭受不可抗力事故一方不能如期履约的责任。美方应考虑实际情况同意延期履行合同。因此,美方的索赔要求是不合理的。 2.
某企业以CIF条件出口1000公吨大米,合同规定为一级大米,每公吨300美元,共300000美元。卖方交货时,实际交货的品质为二级大米。按订约时的市场价格,二级大米第公吨250美元。问:(1)根据《公约》的规定,此案中,买方可以主张何种权力?(2)若买方索赔,其提出的索赔要求可包括哪些损失? 答:(1)此案中,卖方违约的后果并未达到完全剥夺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应该得到的利益,因此,根据《公约》的规定属于非根本性违约,买方据此可以主张向卖方提出损害赔偿的权利。(2)根据《公约》第74条规定,买方要求索赔时可包括:①一级大米与二级大米之间的差价②因卖方违反合同而使买方遭受的利润损失。 3.
买卖双方以CIF价格术语达成一笔交易,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出口商品5000件,每件15美元,信用证支付方式付款;商品检验条款规定:“以出口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为卖方议付的依据,货到目的港,买方有权对商品进行复验,复难结果作为买方索赔的依据。”卖方在办理装运、制作整套结汇单据,并办理完结汇手续以后,收到了买方因货物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而向卖方提出索赔的电传通知及目的港检验机购出具的检验证明,但卖方认为,交易已经结束,责任应由买方自负。问:卖方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卖方的看法是不正确的。本案中,商品检验条款规定为:“以出口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为卖方议付的依据,货到目的港,买方有权对商品进行复验,复验的结果作为买方索赔的依据。”说明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明并不是确定交货品质和重量的最后依据,而仅是议付的依据,若收到货物后,经复验发现货物的质量与合同规定的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则应该承担合同中的卖方责任。所以,卖方的看法是不正确的。 4.
我方按FOB条件进口商品一批,合同规定交货期为5月份。4月8日接对方来电称,因洪水冲毁公路(附有证明),要求将交货期推至7月份。我方接信后,认为既然有证明因洪水冲毁公路,推迟交货期应没有问题,但因广交会期间工作比较忙,我方一直未给对方答复。6、7月份船期较紧,我方于8月份才派船前往装运港装货。因货物置于码头仓库产生了巨额的仓租、保管等费用,对方便要求我方承担有关的费用。问:我方可否以对方违约在先为由,不予理赔?为什么? 答:我方不可以对方违约在先为由,不予理赔。根据国际惯例,无论合同中是否明确规定了不可抗力条款,任何一方当事人在遭受不可抗力事故中,都必须及时通知对方,而对方接到通知应予以答复,否则,将按遭遇不可抗力事故一方提出的条件办理。本案中,我方接到对方的通知后,一直未给对方答复,也未按对方所提的条件履行,属我方违约。因此,我方不可以对方违约在先为由,不予理赔。5.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出口某种货物的买卖合同一份,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诉人所在国家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乙方提出甲方所交的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于是双方将争议提交甲国仲裁。经仲裁庭调配审理,认为乙方的举证不实,裁决乙方败诉,事后,甲方因乙方不执行裁决向本国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乙方不服。问:乙方可否向本国法院提请上诉?为什么? 答:我方不可向本国法院提请上诉。因为,仲裁授予仲裁机构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排除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仲裁裁决的效力是终局的,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乙方败诉,应按裁决的内容执行。第七章 交易磋商和合同订立1.我某公司与某外商洽谈进口交易一宗,经往来电传磋商,就合同的主要条件全部达成协议,但在最后一次我方所发的表示接受的传真中列有“以签订确认书为准”。事后对方拟就合同草稿,要我方确认,但由于对某些条款的措辞尚待进一步研究。故未及时给予答复。不久,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下跌,外商催我开立信用证,我方以合同尚未有效成立为由拒绝开证。试分析:我方的做法是否有理?为什么?答:我方拒绝开证有理。因为:我方最后所发传真中列有“以签订确认书为准”;事后外商提交书面合同草稿,我方尚未答复,再次说明合同成立的条件并不具备;合同既未成立,外商催我方开证,理应拒绝2.某技术贸易公司就某项技术贸易的进口事宜与国外某客户进行洽谈,经过双方多次的函电往来,最终使交易得以达成,但未订立正式的书面合同。根据双方的函电往来表明,对方应于2000年12月前向我方提供一项技术贸易的出口,而时至2001年1月,对方仍未向我方提供该项技术贸易。我方曾多次要求对方履行合约,对方却以未订立正式书面合同为由否认合约已达成。问:(1)双方的交易是否已达成?为什么?(2)就此案例,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1)双方的交易已经达成。因为,根据我国的《合同法》规定,我国与国外当事人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书面形式包括电报和电传。此案中,我某技术贸易公司与国外某客户之音的交易是经过双方多次的函电往来达成的,尽管双方未签订正式的合同,但双方函电往来的内容已构成了合同的内容,所以,双方的交易已经达成。 (2)就此案例,我方应责成对方履行合同,按双方约定尽快向我提供技术贸易的出口,另外,我方仍保留索赔的权利。 3.某进出口公司欲进口包装机一批,对方发盘的内容为:“兹可供普通包装机200台,每台500美元CIF青岛,6至7月份装运,限本月21日复到我方有效。”我方收到对方发盘后,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复电:“你方发盘接受,请内有泡i,外加木条包装。”问:我方的接受是否可使合同成立?为什么?答:我方的接受可使合同成立。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与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条件提出的添加或更改,均视作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受盘人在接受中的添加或更改,如果在实质上变更了发盘条件,就构成了对原发盘的拒绝,其法律后果是否定了原发盘,原发盘即告失效,原发盘人就不再受其约束。而本案中,我方在接受通知中,表示对包装条件的添加,并不构成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除非发盘人在合理时间内及时地表示不同意受盘人的添加,否则,该接受仍具有效力。因此,我方的接受可使合同成立。 4.香港某中间商A,就某商品以电传方式邀请我方发盘,我方于6月8日向A方发盘并限6月15日复到有效。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按我方发盘规定的各项交易条件开来的信用证,同时收到中间商A的来电称:“你8日发盘已转美国B商。”经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我方将信用证退回开证银行,再按新价直接向美商B发盘,而美商B以信用证于发盘有效期内到达为由,拒绝接受新价,并要求我方按原价发货,否则将追究我方的责任。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对方的要求不合理。根据《公约》的规定,构成一项接受应具备的条件是:①接受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②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相符;③必须在有效期内表示接受;④接受方式必须符合发盘的要求。本案中,我方发盘中特定的受盘人是香港某中间商A,其发出的接受通知才具有接受的效力。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开来的信用证可视作一项发盘,该发盘必须得到我方的接受,合同才成立。在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B方就要求我方发货是不合理的。第八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1.某木制品贸易公司向国外客户出口一批精美木制工艺品,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运期为4月份,交单期为5月10日前,信用证的有效期为5月25日。该木制品公司收到对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向工厂下订单,准备出口货物。但由于产品制作过程需要的时间较长,该公司的货物于4月27日才全部赶制出来,经与轮船公司联系装运后,该公司取得4月29日签发的提单,并制作好单据于5月8日交单时,恰逢5月8、9日为银行非营业日,该公司只能于5月10日交单。问:该公司可否按《UCP500》的规定,凭4月29日签发的提单连同其他单据从银行取得货款?为什么?答:如果该公司于5月10日交单,该公司可以按《UCP500》的规定,凭4月29日签发的提单连同其他单据从银行取得货款。《UCP500》第44条规定:“如信用证的到期日及/或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限,或第43条规定所适用的交单的最后一天,适逢接受单据的银行因第17条规定以外的原因而终止营业,则规定的到期日及/或装运后一定期限内交单的最后一天,将顺延至银行开业的第一个营业日。”本案中,信用证规定5月10日前交单,该公司备齐单据于5月8日交单时,恰遇5月8、9日为银行非营业日,因而,根据《UCP500》的规定,该公司交单的时间将顺延至该银行开业的第一个营业日即5月10日。因此,该公司可凭4月29日签发的提单连同其他单据从银行取回货款。 2.我某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客商订立一份轻纺制品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将信用证开抵通知银行,并经通知银行转交给我出口公司。我出口公司审核后发现,信用证上有关货物装运期限和不允许转运的规定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一致。为争取时间,尽快将信用证修改完毕,以便办理货物的装运,我方立即电告开证银行修改信用证,并要求开证银行修改完信用证后,直接将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寄交我方。问:(1)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什么后果?(2)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怎样的? 答:(1)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①因有关方面不同意修改信用证或拖延修改信用证,导致我方无法凭证结汇的结果;②无法辨别信用证修改通知书的真伪就办理装运,到头来落得无法凭证结汇的后果。(2)正确的信用修改渠道是:受益人-开证人-开证银行-通知银行-受益人。 3.我某进出口公司与欧洲某客户达成一笔圣诞节应季礼品的出口交易。合同中规定,以CIF为交货条件,交货期为日以前,但合同中未对买方的开证时间予以规定。卖方于2000年11月上旬开始向买方催开信用证,经多次催证,买方于11月25日将信用证开抵我方,由于收到L/C的时间较晚,使我方于12月5日才将货物装运完毕,当我方向银行提交单据时,遭到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问:(1)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2)此案例中,我方有哪些失误?答:(1)银行的拒付是有理的。因为我方未能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内完成装运,银行当然可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2)我方的失误主要是:①在合同中未对买方的开证时间给予规定,以致买方未能及时开立信用证;②催证的时间较迟,以致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装运。 4.我方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出口马达一批,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为2001年8月份。签约后,对方及时开来信用证,我方则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及将将货物装运出口。但在制作单据时,制单员将商业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依信用证的规定缮制为:“MACHINERY AND MILLWORKS,MOTORS。”而海运提单上公填该商品的统称:“MOTORS。”问:付款行可否以此为由拒付货款?为什么? 答:银行不可以此为由拒付货款。根据《UCP500》第37条c款的规定:“商业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其他一切单据则可使用货物的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有抵触。”本案中,制单员将商业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依信用证的规定缮制为:“MACHINERY AND MILLWORKS,MOTORS”,而海运提单上仅填该商品的统称“MOTORS”与《UCP500》的规定相符,银行不可以此为由拒付货款。 5.某公司收到国外买方通过开证行开来的即期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证中规定卖方不得迟于日装运。我方因港口舱位紧缺,无法如期装运,于2月6日电请买方将装运期延展至3月15日,信用证有效期同时延展。2月10日接买方来电称:“同意你2月6日电,将装运期改为不得迟于3月15日,信用证有效期同样延展一个月。”接电后,我方立即组织出运,于3月12日装船完毕于15日备齐全套结汇单据向银行交单议付,便银行拒绝收单。问:银行的拒收是否有理?为什么?答:银行拒绝收单是有理由的。按照《UCP500》第9条第I款的规定:“除第48条另有规定外,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有及受益人的同意,不可撤销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本案中,我方因港口舱位紧缺,无法如期装运,向买方提出将装运期延展至3月15日,信用证有效期同时延展的要求并得到了买方的同意,但我方未征得开证行的同意及收到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就装运,银行有权拒绝收单。第九章 国际贸易方式1.美国某公司与香港A公司签订一份独家代理协议,指定香港公司为独家代理。在订立协议时,美国公司正在试验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不久美国公司试验成功,并把这项改进后的同类产品,指定香港另一家公司作独家代理。问:美国公司有无这种权利?为什么? 答:美国公司无这种权利。独家代理是指在指定地区和期限内,委托人给予代理人独家代理某项商品权利的方式。委托人在指定地区内,不得委托其他代理人。委托人在特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享有代销指定商品的专营权。本案中,美国公司经改进后的商品与指定商品仍为同类商品,所以,美国公司应将该商品的经营权给予香港A公司,而无权将该商品的经营权给予A公司以外的另一家公司。 2.某公司新研制出一种产品,为打开产品的销路,公司决定将产品运往俄罗斯,采用寄售方式出售商品。在代售方出售商品后,我方收到对方的结算清单,其中包括商品在寄售前所花费有关费用的收据。问:寄售方式下,商品寄售前的有关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答:在寄售方式下,商品寄售前的有关费用应由寄售人(即我方)承担。寄售方式的特点是:①寄售是凭实物进行买卖的现货交易;②寄售是一种先出运后成交的贸易方式;③寄售人与委托人之间属于委托代售关系;④货物出售以前的所有风险,由寄售人承担。因而,寄售费用应由我方承担。 3. 某食品进出口公司1997年8月以225美元/公吨的价格收购200公吨小麦,并存入仓库随时准备出售。为防止库存小麦在待售期间价格下跌而蒙受损失,该食品公司欲利用套期保值交易来防止价格变动的风险。问:该公司应做卖期保值交易还是买期保值交易?为什么?答:该公司应做卖期保值交易。套期保值的基本做法是期货交易者在购进(出售)现货的同时,在期货市场上出售(购进)同等数量的期货。卖期保值是指卖期保值者根据现货交易情况下,先在期货市场上卖出期货合同,然后再以多头进行平仓的做法。本案中某食品进出口公司于1997年8月以225美元/公吨的价格收购200公吨小麦,并存入仓库随时准备出售,根据套期保值的基本做法,该公司应做卖期保值才可以避免商品价格变动的风险。 4.某公司在拍卖行经竞买获得精美瓷器一批。在商品拍卖时,拍卖条件中规定:“买方对货物的过目与不过目,卖方对商品的品质概不负责。”该公司在将这批瓷器通过公司所属出索赔,却遭到拍卖行的拒绝。问:拍卖行的拒绝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答:拍卖行的拒绝是无道理的。一般来说,在拍卖业务中,拍卖后,对于用通常的查验手段即可发现的货物缺陷,拍卖行是不负责任的,但对于凭借一般查验手段不能发现的质量问题,拍卖行还是允许买主提出索赔的。本案中,竞买得主在将竞得商品-精美瓷器通过公司所属商行销售时,发现有部分瓷器有网纹,这些网纹在拍卖时,竞买者是无法用一般查验手段发现的,因而,拍卖行不能拒绝理陪。 5.某机构拟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定工程队,为该机构建造办公大楼。该机构在发出的招标书中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时,要提供合同金额10%的履行保证金。经筛选,A工程队中标,取得为该机构办公大楼的承建权。取得承建权后,A工程队却因种种原因不履行合约,并向该机构提出,退回全部保证金的要求,遭到拒绝。问:该机构的拒绝退款是否有理?为什么?答:该机构的拒绝退款是有理的。本案中,经筛选,A工程队中标,取得为该机构办公大楼的承建权。取得承建权后,A工程队却因种种原因不履行合约,A公司理应承担违约的责任。所以,该机构的拒绝退款是有理的 。第七章 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 1、某贸易商以FOB价向国内某厂订购一批货,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如工厂未能于7月底以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5%的违约金,后因工厂交货延迟5天,以致贸易商被其买方索赔为货款的3%,请问:贸易商是否可依约向工厂索赔?索赔5%还是3%?答:工厂延迟交货,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贸易商与工厂签订的合同,因合同中预先已就此种行为作出了赔付5%违约金的规定,所以贸易商完全可以依约向工厂索赔,因为合同是索赔的依据。贸易商在向工厂索赔时应索赔货款的5%。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规定是5%,贸易商索赔金额,应依据他跟工厂的合约,而不受他与买方之间的约定的限制与影响。 2、国内某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农产品出口合同,签约的日期为9月1日,合同规定装船日期为10――12月份。但9月中旬以后,国内市场该产品价格上涨,该公司因亏损过高不能出口,经查发现国内市场产品涨价的原因是7月中旬产地曾发生过严重水灾,货源受损所致。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本案中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答:在此种情况下我方不能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因为出口公司不能出口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事故导致他不能履行义务,而是由于自己的过失,没有对供货市场做深入的调查,没有正确报价造成的。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措施的意外事故,以致于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本案例的发生严重水灾很明显是发生在签约之前,出口方完全可以通过调查,然后在签约时制定一个合理的价位。本案例告诉我方:(1)做任何贸易都应做好市场调查工作;(2)进行合理的报价;(3)对不可抗力事故要做到真正理解。 3、我外贸公司接到国外进口方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500箱,5月份装运”。我外贸公司遂即备货准备5月1日正式装运,但由于发洪水,该批货一直延至6月1日才装运。当该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行业资料、应用写作文书、高等教育、国际贸易实务整合习题及答案72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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