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老保险问题的问题

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企业基本扩面征缴百日行动实施方案》(辽政发〔2013〕21号)精神,不断扩大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用人单位就业的各类人员,按照《法》规定,应当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原已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后在我市灵活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居住在我市的外来人员,在我市灵活就业的,可自愿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允许用人单位为职工补缴应参保未参保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对应期政策执行,并依法缴纳滞纳金。
  五、具有我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六、我市在劳动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早可从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七、上述人员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问题,按国家及省、市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http://www./zcfg/%E6%94%BF%E7%AD%96%E6%B3%95%E8%A7%84/ylbx/Pages/%E5%A4%A7%E4%BA%BA%E7%A4%BE%E5%8F%91[%8F%B7%E5%85%B3%E4%BA%8E%E8%BF%9B%E4%B8%80%E6%AD%A5%E5%AE%8C%E5%96%84%E8%81%8C%E5%B7%A5%E5%9F%BA%E6%9C%AC%E5%85%BB%E8%80%81%E4%BF%9D%E9%99%A9%E6%94%BF%E7%AD%96%E6%9C%89%E5%85%B3%E9%97%AE%E9%A2%98%E7%9A%84%E9%80%9A%E7%9F%A5.aspx]
更多关于养老保险,大连的资讯
河北省《关于实施前企业职工补...
google提供的广告
-----------------
-  [ 京公网安备08号 ]  [ ]  所载内容仅供参考,使用前请核实,风险自负 
Copyright 中国养老金网-北京贝恩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本站热词:
您所在的位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自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二日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21号令
20061214183183
1% 19986301%
18320061120101231200620%200740%200860%200980%2010100%2011 200532808/2734/
18360%2007412012331413312007201140%45%50%55%60% 200711331
18360% 2007201060%200740%200845%200950%201055%201160%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站内搜索:
党风行风热线
行政许可事项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行政事项公开
业务流程指南
鉴定中心业务
您所在的位置:
社会保险政策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7〕21号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中央在京企业,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
  二○○七年二月八日
  主题词:养老保险& 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日
  附件: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
  一、为贯彻执行《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以下简称183号令),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过渡,顺利实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金按以下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发给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见附表1);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之和。其中:   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其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乘积为基数,按日前被保险人的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计算公式见附注1。   三、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期   为使183号令实施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合理衔接、平稳过渡,根据国家确定的原则,改革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实行五年过渡(自日至日)。过渡期内,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分别按照新办法和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并进行比较。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足;高于原办法的,2006年退休的,基本养老金增长幅度不超过按原办法计算的20%;2007年退休的,不超过40%;2008年退休的,不超过60%;2009年退休的,不超过80%;2010年退休的,不超过100%。自2011年起,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不再进行两种计算办法比较。   过渡期内,两种计算办法比较时,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使用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封定在2005年的32808元/年(2734元/月)。   四、关于调整最低缴费基数的过渡办法   根据183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由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平稳过渡,最低缴费基数的调整实行五年过渡(日至日,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2007年至2011年各缴费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分别调整为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45%、50%、55%、60%。   日至3月31日最低缴费基数仍按原标准执行,不再调整。   五、关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问题   根据183号令第十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对于按上述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可选择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2007年至2010年缴费年度内,选择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仍有困难的,2007年缴费年度可选择40%;2008年缴费年度可选择45%;2009年缴费年度可选择50%;2010年缴费年度可选择55%;2011年缴费年度及以后可选择60%作为缴费基数。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申请按上述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已经缴纳部分的缴费基数不再调整。   六、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   (一)2005年缴费年度(含)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再变更。   (二)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被保险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时,以被保险人相应补缴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历年规定的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被保险人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乘以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差额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计入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部分与单位缴费部分,均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补缴公式见附注2)   七、本意见自183号令实施之日起执行。
  附注1:   1、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   J ="(C平+C平×Z实指数)÷2×N实+同×1%   2、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   G = G同 + G实   其中:G同 = C平×Z同指数×N同×1%   G实 = C平×Z实指数×N实98×1%   3、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中有关指标解释   (1)J 为"基础养老金";   (2)C平 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保留两位小数);   (3)Z实指数(实际缴费工资指数,计算结果保留四位小数)="(Xn/Cn-1" +……+X+X)/N应缴;   (4)Xn , ……,X1993 , X1992为被保险人退休当年至1992年相应年度各月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5)Cn-1,……,C1992, C1991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至1991年相应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见附表2),其中Cn-1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除以12再乘以当年的应缴费月数,C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除以12再乘以3;   (6)N应缴& 为被保险人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7)C平×Z实指数 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8)N实+同& 为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之和;   (9)G 为"过渡性养老金";   (10)G同 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   (11)Z同指数(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1;"   (12)N同(视同缴费年限)为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13)G实 为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   (14)N实98 为被保险人日至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   以上涉及的缴费年限,均计算到月,保留两位小数。   以上涉及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附注2:   B全补= X1×B1×C0/C1+ X2×B2×C0/C2+…… +Xn×Bn×C0/Cn   B个人补= X1×b1+ X2×b2+…… +Xn×bn   B单位补= B全补- B个人补   B全补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全部费用;   B个人补为被保险人个人承担的补缴费用;   B单位补为用人单位承担的补缴费用;   X1、X2、……X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C0 为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C1、C2、……C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B1、B2、……B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   b1、b2、……b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比例(其中,1992年10月至1993年12月为2%;1994年1月至1998年12月为5%;1999年1月至2000年12月为6%;2001年1月至2002年12月为7%;2003年1月至今为8%)。   历年应计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分别为:1992年10月至1993年12月为2%;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为5%;1998年7月至2005年12月为11%;2006年1月至今为8%。   以上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附表1:
  国家统一规定的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   退休年龄   (周岁)&计发月数   (月)&退休年龄   (周岁)&计发月数   (月)   40&233&56&&&& 164   41&230&57&&&& 158   42&226&58&&&& 152   43&223&59&&&& 145   44&220&60&&&& 139   45&216&61&&&& 132   46&212&62&&&& 125   47&208&63&&&& 117   48&204&64&&&& 108   49&199&65&&&& 101   50&195&66&&&& 93   51&190&67&&&& 84   52&185&68&&&& 75   53&180&69&&&& 65   54&175&70&&& 56   55&170&&   附表2:
  1991年至2005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一览表   &   年&职工平均工资(元)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相关附件:
相关新闻:
地址: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4栋 邮编:102600& Email: dxrbj@
京ICP备号 京公网安备58浅议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您当前的位置: >>
>> &&浅议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 征管分局 唐智 浏览次数: 次bugbug【
】bugbugbug养老保险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形式对因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提供最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措施。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二十余年来,对于深化企业改革,保持社会稳定,顺利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由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时间较短,在其运作过程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总体覆盖面偏窄。我国目前实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已历经20多年,按照当时的社会从业状况划分: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三种。而根据当时的实际.真正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只有企业和部分自收自支、实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国家行政机关单位与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并未纳入养老保险的统筹范围,这种情况一直沿续至今。这对于全社会参与养老保险来说,造成了社会总体参与养老保险的缺失。(二)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偏低,严重的区域不平衡。中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文革”期间倒退为企业养老保险,丧失了社会统筹调剂功能;在以后恢复社会统筹机制的过程中,由于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形成的不同地方、行业、部门间的利益格局很难打破,为了谋求平稳过渡,又形成了市、县统筹与行业统筹并存的局面,实行的差额缴拨制度又极大地削弱了社会统筹应有的共济和协调功能。行业统筹部分移交地方管理的工作。(三)企业参保动力不足,约束机制也不到位。许多企业,尤其是劳动力密集型企业,管理水平差,产品附加值较低,主要依靠低价劳动力赚取利润,较高的缴费率导致的人工成本上升严重地削弱了其参保动力。同时,在目前就业难的大环境下,职工没有足够的动力去督促企业加入基本养老保险;而在实际操作中,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的扩大基本是靠行政手段推行,缺乏必要的法律强制约束和相应的制裁措施,运行效率低,特别是在将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纳人参保范围的过程中,这一问题尤为突出。& (四)部份企业缴费基数不实,依法缴费意识不强。 工作实践中发现,部份企业漏报、瞒报、少报缴费工资总额情况较为严重;一是相当部份企业对缴费工资构成认识不清。二是部份企业社会保险意识不强,只顾眼前利益,少报缴费工资总额,使缴费基数变小,漏报费额较多,企业甚至将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部份也挤占挪用,严重影响职工的合法权益,直接影响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待遇。三是企业对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临时用工不给予参保的情况普遍存在。四是有的企业甚至将养老保险基金拖欠不缴或少缴,消极等待改制破产时转嫁政府承担。(五)养老保险管理体制混乱。主要表现在:一是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不统一,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管理是按照养老保险的不同对象分部门、分行业进行,既有劳动部门、民政部门、人事部门进行管理,也有煤炭部门、电力部门等分行业进行管理,使养老保险政出多门、多头管理,政策不协调现象极为严重,也使养老保险资金分散,调剂性较差,不利于充分发挥养老保险的作用;二是养老保险机构既是行政管理机构,又是经办机构和监督机构,集三权于一体,不利于我国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如何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解决:(一)扩大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应重点向非国有企业,如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拓宽覆盖,同时向非正规就业岗位扩展,从而把各类企业的劳动者和自由择业的劳动者纳入我市的社会养老保险范围,各类用人单位为其职工(或雇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职工将会接受多渠道、多形式的就业方式,从事自由职业的人将会大大增加,为了保障这部分人的晚年基本生活和将来社会的长期稳定,在目前无法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但又有就业岗位),可由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手续。这样既可大大减轻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将来养老的后顾之忧,又可以起到扩面增加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总盘子的作用。为了更有效地扩大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从政策上还可灵活地调整统筹费率,对私营、民营、个体劳动者在缴费比例上可适当降低,对其中招用下岗、失业职工为主的企业也可以在政策上给予优惠等。实行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既要统一养老保险的制度,又要统一养老保险的管理体制。而要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首先必须建立一个统一的养老保险管理体制,有了统一的管理,就有了统一的制度,就能解决政策的不统一问题,也就能解决养老保险覆盖面较窄、统一养老金的计发办法、统一养老基金的缴费率等问题;最基本的对策就是成立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制定政策、规划,对社会保险事业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在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社会保险事业机构具体负责经办社会保险基金的各项业务,包括基金征收、支付、营运、管理以及编制预决算等。这样能够避免多头管理形成的机构重叠、业务交叉、操作成本高的不良现象,也能够避免养老金分散管理、调剂性差的缺陷。&& (二)全面清理,强化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1、加大宣传力度,规范纳费服务。牢固树立服务观念,切实维护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以提高缴费遵从度和优化缴费环境为目标,不断拓宽服务渠道,明确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寓社保费征收管理于优化服务之中,在坚持公开办费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办费程序。按照方便缴费人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服务设施,定期征询缴费人和社会各界意见。大力开展纳费宣传教育。通过媒体广泛宣传社保费法规、政策和征收流程,增强工作透明度,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理解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广大缴费单位和个人依法自觉缴费的意识。全面清理企业欠缴的社会养老保险费。针对企业欠费面广量大、时间长、情况复杂的问题,应统盘筹划,有计划地对企业欠缴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清理,逐个摸清欠费企业的基本情况,采取分别确定补缴的处理方式。对一无资产、二无生产经营、三无工资分配,名存实亡的空壳企业所欠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由主管部门或地方财政予以补缴,计算职工的缴费年限。对效益差,但发放基本工资,勉强维持生产经营的亏损企业,由审计机关逐个进行审计,作出审计决定。属于有缴费能力而拖欠的,限期缴纳并加收滞纳金;属于确有困难,经过审批可以缓缴,缓缴期满仍不缴纳的一律强制征缴,并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已停产关闭,尚有土地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通过拍卖变现,偿还所欠的社会养老保险费。&&& 2、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险费税务征收工作,巩固征收成果,不断提高征缴率,发挥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的主渠道作用。一要进一步完善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管理办法,制定落实相应的配套措施和规范的征缴程序,当前地税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的依据主要是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不高,刚性不强,因此要尽快出台适合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要明确地税部门的社保登记、缴费申报、稽查处罚权等,形成一整套规范化的征管流程,保证征缴工作依法顺利开展,从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数核定、专户管理等环节,明确劳动、税务、财政部门的职能,做到划清职责、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二要加强对费源、费基的审核,对参保企业在逐一审核的基础上,建立费源、费基数据库,确定做到掌握费源、管好费基、强化征管、确保入库。三要在总结经验,完善征收办法的基础上,健全养老保险档案及相关资料.特别是建立社会化养老保险工作的应用信息平台。开展与相关职能部门的通力合作,结合社会保障体系中工伤、医疗、生育、失业等险种工作的深入开展,在参保人员的各种信息获取、利用等方面实现共享,在促进养老保险事业深入、全面、健康发展的同时,为实现养老、工伤、医疗、生育、失业保险的“五险合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奠定坚实基础。3、加强对企业缴费基数的稽核工作,堵塞“漏洞”。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强化社会保险稽查力度,对企业的财务报表、劳资报表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常规性稽查和专项性稽查。对查出的问题严格按照法规严肃处理,促使企业法人代表不断增强法律法规意识,改变思想观念,从根本上遏制企业少报、瞒报现象的发生。同时要通过广泛宣传,引起职工关注企业为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主动关心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加强行政监督、经济监督和舆论监督。把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纳入对企业法人代表及主管部门的目标和政绩考核内容。对不按规定执行,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不准评选劳模或先进,不准评为守信用单位;对欠缴数额大、时间长、经教育无效的企业,进行新闻跟踪或曝光。&& (三)加快社会保险的立法,适时开征社会保险税。社会保险涉及到各经济主体经济利益的调整,必须有明确的法律和政策界限加以强制实施,通过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支付,实行法制化的强制管理,减少养老保险基金征收中的拖、欠甚至拒缴现象,防止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失。建议尽早开设社会保障税,充分利用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依法征收养老保险基金,充分利用人们依法纳税意识在不断加强的优势,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到位率。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税应视同工资成本进入管理费用,计入企业产品成本。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税应列入收支预算,按国家财政预算规定保证按时支付。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税应计入个人应税所得的扣除项目,以防止重复课税。社会保险税的征收应实行按月征收,不得进行擅自减免。社会保险税的收入应纳入社会保障预算,保证使用时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开征社会保险税,不仅可以确保社会保险收入的安全可靠,而且有利于公平税负,促进劳动力跨地区、跨行业的合理流动。“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之一。养老保险制度及养老保险工作圆了国人的心愿,解除了老年人的后顾之忧。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共同理解和共同参与下,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会日趋完善,养老保险工作会不断进步,养老保险事业会走向更加美好的明天。&bug&bug& bug&bugbugbug&bug&&|&&&&|&&&&|&&&&|&&&&|&&&&版权所有: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皖ICP备号 维护单位:合肥市地税局宣传处 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地税大厦 & & 邮编:230022 & & 联系电话 涉税咨询热线:12366 各业务处室电话 &请查看本网页&业务咨询电话& 技术支持:合肥深拓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 未经书面许可严禁以任何方式转载或镜像}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