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国有土地使用税由谁缴纳的外资企业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由谁缴纳...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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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的学校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参考答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号第二条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学校范围是指:经过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成立,具备教学资质的学校,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内的,可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优惠。对未获得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学校,不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优惠。
文章来源:12366纳税服务热线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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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税与场地使用费——土地法律专题(七)
外商投企业与中方合作或租赁土地、场地、厂房的合同谈判时,经常会遇到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税和场地使用费等概念。为避免日后纠纷,合同签订时需准确理解这三个概念的具体含义并正确使用。笔者分析如下:
1、土地使用费
对于内资企业而言,土地使用费是个历史概念,因为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自该条例施行之日起,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也就是说以土地使用税代替了土地使用费。不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是否也缴纳土地使用税,而不再缴纳土地使用费的问题,该暂行条例并未明确。为解决这个问题,财政部于1988年11月2日发布《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明确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中关于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的规定,是指各地制定的对内资企业以及单位和个人的用地计收土地使用费的办法,但不影响各地依照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和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用地计收土地使用费办法的执行。也就是说,外商投资企业仍须缴纳土地使用费,但无需缴纳土地使用税。同时,1997年3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也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不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即外商投资企业不用缴纳土地使用税。此后,土地使用费成为只对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费用,直至2007年。目前,土地使用费制度已基本废止适用。
2、场地使用费
场地使用费是专门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使用土地收取的一种费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章对土地使用费有专章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外资企业在领取土地证书时,应当向其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缴纳土地使用费问题的批复》,场地使用费包括场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场地开发费是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支付的一次性缴纳的土地开发费用,包括征地拆迁费用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土地使用费是外商投资企业有偿使用土地资源的费用,在使用土地的期限内都要缴纳。
目前,各地都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方面的规定。2008年8月2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问题的意见》(财企[
号),对场地使用费的征收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没有支付土地出让金,应当按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已支付了土地出让金,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三)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如租金计算时已考虑场地开发和土地使用费因素,则不需缴纳场地使用费;如租金中未予考虑场地开发和土地使用费因素,则由承租人即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场地使用费。
(四)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中,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应当由中方投资者区别以上情况缴纳场地使用费。
可见,外商投资企业出以出让方式取的土地使用权无须缴纳场地使用费外,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都须缴纳。这里面有个概念需要澄清,即土地使用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即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其中的使用,根据土地的性质,应该是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和经营。
实践当中,很多外商投资企业并不享有土地使用权,而只是因为租赁办公地和厂房而实际使用土地,在此情形下,外商有权使用土地,但并不是使用权人,是否应缴纳场地使用费。关于这个问题,财政部的财企[
号文件并未明确,其他文件规定的也比较混乱。财政部1993年9月21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场地如何缴纳土地使用费问题的答复》([1993]财工便字第39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厂房、场地、饭店;宾馆、招待所等做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其土地使用费由出租方依法缴纳,但租金计算时,应包含土地费因素。若租金计算未考虑土地使用费因素,则应由承租人缴纳。然而,1997年11月04日《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交纳场地使用费有关问题的批复》又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场地使用费的交纳按照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场地如何缴纳土地使用费问题的答复》([1993]财工便字第39号)的规定执行。但对于出租方已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可不再交纳场地使用费。在实践中,除依法免交土地使用税的部分情况外,大部分企业都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此,在大部分情况下,租赁办公地和厂房的外商投资企业都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费。此外,由于场地使用费是有地方征收,有些地方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比如,北京市规定由承租方或由租赁合同规定的一方缴纳土地使用费(《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第十一条),而上海市则规定由出租人缴纳,但租赁合同可另行约定(《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可见,北京和上海两地的规定截然相反。
3、土地使用税
如前所述,1988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时外商投资企业无须缴纳土地使用税。2007年1月1日,国务院修订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开始实施,新条例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土地使用税的计征范围。根据该条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财企[
号文件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场地使用费或支付的土地出让金,都作为土地资源的取得成本进行财务处理,同时应当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外商投资企业租赁房屋、厂房的,由于其并不拥有土地使用权,因而不必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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