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再贴现率下降,银行向中央银行学借款增加...

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第四讲:再贴现业务研究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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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第四讲:再贴现业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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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中央银行学概论》之七(第七章&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
第七章&: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
货币政策目标是通过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来实现的。货币政策工具是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使用的各种策略手段。不同国家在不同的经济基础、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和金融发展的条件下,中央银行都会采取不同的货币政策工具组合,为经济和金融的稳定和发展注入必要的流动性。货币政策工具是中央银行可以直接控制的,其运用可对基础货币、银行储备、货币供给量、利率金融机构的信贷活动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有利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
中央银行对货币和信用的调节政策有两大类:一是从收缩和放松两个方向调整银行体系的准备金和货币乘数,从而改变货币供应量,这就是一般性货币信用管理,它影响货币信用的总量,属宏观性措施;另一类是用各种方式干预信贷市场的资金配置,有目的地调整某些经济部门的货币信贷供应量,从而引起货币结构变化,这就是选择性信贷管理,属微观性措施。所以,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可分为一般性政策工具和选择性政策工具及其他政策工具。
&&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
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是对货币供给总量或信用总量进行调节和控制的政策工具,主要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再贴现政策和公开市场业务三大政策工具,俗称“三大法宝”。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的根本特点在于,它是针对总量进行调节的,中央银行经常使用且对整个宏观经济运行发生影响。
一、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
(一)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的涵义
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是指中央银行在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范围内,对商业银行等存款货币机构的存款规定存款准备金率,强制性地要求商业银行等存款货币机构按规定比率上缴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通过调整法定准备金率以增加或减少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以改变货币乘数,控制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能力,间接地控制货币供应量的政策措施。
(二)存款准备金政策的国际比较
目前,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都采用准备金制度,只有比利时、加拿大、瑞典等国家采用零准备金制度,其他国家基本上按照金融系统流动性情况来确定准备金率大小。
各国中央银行实行准备金制度的情况有所不同,即使在同时实行准备金制度的国家,其缴存对象、功能、比率和技术要求等方面也不尽相同。
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实施对象包括所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而存款准备金缴存的范围常与一个国家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相关联,如德国的准备金缴存范围与德国联邦银行的中介目标M3的定义很接近。&
由于各国中央银行对货币供应调控的能力和方式不同,其运用准备金制度的目的也有所不同,因而其规定存款准备金率的高低也不同。例如美国,商业银行420~5400万美元的交易存款准备金率为3%,5400万美元的交易存款准备金率为10%;德国活期存款准备金率为2%,定期存款为1.5%;日本各类存款的准备金率为0.05~1.3%。
(三)存款准备金政策的作用
1.保证商业银行等存款货币机构资金的流动性。商业银行等存款机构为保持自己资金的流动性,一般都会自觉地保留一定的存款准备金,以备客户提取。在没有法定准备金制度规定时,商业银行可能受较好的贷款条件的诱惑而将资金大量贷出,从而影响银行的流动性和清偿力。法定准备金制度的建立,强制银行将准备金存入中央银行,可从制度上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以保证银行资金的流动性。
2.集中一部分信贷资金。存款准备金缴存于中央银行,使中央银行可以集中一部分信贷资金,用以履行其中央银行职能,办理银行同业间的清算,向金融机构提供信用贷款和再贴现贷款,以调剂不同地区和不同银行间短期资金的余缺。
3.调节货币供应总量。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建立为商业银行等存款货币机构派生存款规定了一个量的界限。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将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等存款货币机构创造派生存款的能力,从而影响货币乘数。同时,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还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等存款货币机构的准备金结构,当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时,商业银行的法定准备金增加,超额准备金减少,将降低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能力;反之亦然。如果法定准备金率的调高使法定准备金的增加超过商业银行超额准备金的数量,将迫使商业银行迅速收回其已贷出款项或投资。
(四)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工具的局限性
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作为一种货币政策工具,其优点在于:它对所有存款银行的影响是平等的,对货币供给量具有极强的影响力,力度大,速度快,效果显著。但作为一种货币政策工具,存款准备金政策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
1.存款准备金政策缺乏弹性。存款准备金比率的调整所带来的效果较强烈,因而对经济造成的振动强烈。由于整个银行存款规模巨大,存款准备金率的轻微变动将会带来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巨大变动,中央银行难以确定调整准备金率的时机和调整的幅度,因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不宜随时调整,不宜作为中央银行日常控制货币供应的工具。
2.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提高,可能使超额准备率较低的银行立即陷入流动性困境,必然被迫出售其流动性资产,或增加向中央银行的借款。为了减少这种冲击力,中央银行将被迫通过公开市场业务或贴现窗口向急需流动性的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
3.由于存款准备金政策对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金、货币乘数及货币供应量均有较强烈的影响,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对整个经济和社会大众的心理预期等都会产生显著的影响,因而存款准备金率有固定化倾向。
4.存款准备金政策对各类银行和各地区银行的影响也不一致。因为超额准备金并不是等额地分布在各家银行,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不同,银行规模大小有差别,各家银行在某一时点上所持有的超额准备金参差不齐。因此,中央银行调整准备金率时,对各家银行的影响也就不一致,往往对大银行有利,而对小银行不利,甚至导致小银行破产。
鉴于存款准备金政策工具的局限性,在运用时,需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准备金要求是一种制度性的货币政策工具,在宏观调控过程中,由于它直接对货币乘数产生影响,在宏观经济基本实现均衡时期,准备金制度的调整不宜过于频繁,以防止准备金的调整给社会经济金融带来非预期变化。
第二,从货币政策的效应来看,准备金率的上调或下调对货币创造会产生剧烈变化,而且作用时滞较长,即使调整与其他货币政策工具配合使用,保持当期释放资金“总和为零”,而随着准备金制度中铸币收入的下降,时滞作用更为显著。因此,存款准备金的收缴额度要以各种负债的流动性大小来加以划分,对于不同流动性的负债缴存不同比率的准备金。这样,可以充分地反映金融机构的存款者的应急性或临时性支付的要求。
(五)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
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适时调整,是该政策工具发挥作用的基本方式。90年代以来,世界许多国家中央银行降低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1998年3月,我国中央银行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改革,简化了现行带有软约束的准备金要求,用单一的存款准备金率来代替双重存款准备金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和备付金率),并将法定准备金率由13%下调为8%,使之在宏观上能够调控货币供应量,在微观上能保证商业银行有正常支付能力,1999年11月21日又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8%调整为6%。美联储于1992年4月将定期存款的法定准备金率调至为0,并将可签发支票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12%降至10%。加拿大1992年也把2年以上期限存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调至为0。瑞士、新西兰、澳大利亚的中央银行也采取了类似的措施。其基本原因在于增强商业银行竞争力的考虑。
许多国家商业银行存入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一般是无息的,这种无息的准备金存款相当于对商业银行征收一种赋税。因此,当法定准备金率过高时,将削弱这些金融机构对其他不缴纳存款准备金的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因而有人建议中央银行应该对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支付利息。
(六)我国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特点
1.我国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产生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并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不断完善。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并未起到调节货币供应量的作用,而成为调节资金的工具。因为中央银行集中的存款准备金,将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返还给专业银行使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商业银行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以及信贷资金管理体制的改革,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才真正成为间接货币政策工具之一。
2.我国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向中央银行缴存的存款准备金,采取计息的方法,即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水平支付一定的利息。
3.我国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曾实行过双重准备金比率,即人民币存款准备金比率和外币存款准备金比率。
二、再贴现政策
再贴现政策的涵义
再贴现政策是西方国家中央银行最早拥有的货币政策工具。再贴现是指中央银行以购进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已贴现而未到期的票据的形式,向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解决临时性的资金短缺;并通过调整再贴现率来影响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从中央银行获得的再贴现贷款和超额准备金,达到增加或减少货币供给量、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一种金融政策。
再贴现政策分为两类。一类是长期的再贴现政策,这又包括两种截然相反的政策:一是“抑制政策”,即中央银行较长期地采取再贴现率高于市场利率的政策,提高再贴现成本,从而抑制资金需求,收缩银根,减少市场的货币供应量;二是“扶持政策”,即中央银行较长期地采取再贴现率低于市场利率的政策,以放宽贴现条件,降低再贴现成本,从而刺激资金需求,放松银根,增加市场的货币供应量。另一类是短期的再贴现政策,即中央银行根据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随时制定高于或低于市场利率的再贴现率,以影响商业银行借入资金的成本和超额准备金,影响市场利率,从而调节市场的资金供求。
再贴现政策的机制
再贴现政策一般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再贴现率的调整;二是规定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贴现的资格。前者主要是影响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及社会的资金供求,后者则主要是影响商业银行及全社会的资金投向。
当中央银行提高再贴现率,使之高于市场利率时,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或贴现的资金成本上升,就会减少向中央银行借款或贴现,这使得商业银行准备金数量的增加受到限制。如果准备金不足,商业银行只能收缩对客户的贷款或投资规模,从而也就缩减了市场的货币供应量。随着市场货币量的缩减,市场利率相应上升,社会对货币的需求也相应减少。与之相反,当中央银行降低再贴现率时,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或贴现的资金成本降低,借款较容易,就会增加向中央银行的借款或贴现,商业银行的准备金相应增加,放款有利可图,会扩大对客户的贷款和投资规模,从而导致市场货币供应量增加,市场利率相应降低,社会对货币的需求也会相应增加。
再贴现政策的效果
1.再贴现率的升降会影响商业银行等存款机构的资金成本和超额准备金,从而影响它们的融资决策,影响全社会的信贷规模和货币供给量。
2.再贴现政策对调整信贷结构有一定效果。中央银行通过再贴现政策不仅能够影响货币供给总量的增减,而且还可以调整信贷结构,使之与产业政策相适应。这里的方法有两种:一是中央银行可以规定再贴现票据的种类,决定何种票据具有再贴现资格,从而影响商业银行的资金投向;二是对再贴现的票据实行差别再贴现率。如中央银行对再贴现票据按国家政策进行分组,对各种票据制定不同的再贴现率,从而影响各种再贴现票据的再贴现数量,使货币供给结构与中央银行的政策意图相符合。
3.再贴现率的升降可产生货币政策变动方向的宣示作用,从而影响到商业银行和公众预期。当再贴现率提高时,意味着中央银行将实行较为紧缩的货币政策,反之则意味着中央银行将实行较为宽松的货币政策。再贴现政策的这一作用,公开市场业务是无法达到的。因为央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入或卖出证券,不像调整再贴现率那样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可以被人们普遍了解。
4.防止金融恐慌。再贴现是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而发挥作用的主要形式。在发生银行危机的时候,再贴现是中央银行向银行系统提供准备金的一种特别有效的办法。通过该渠道,资金可以立即被送到急需的银行。
再贴现政策的作用能否有效发挥依赖于货币市场的弹性。一般说来,在一些商业银行主要靠中央银行提供融资的国家内,再贴现政策在货币市场的弹性较大,效果也就较好;相反,商业银行靠中央银行提供融资数量较少的国家内,再贴现政策在货币市场上的弹性较小,效果也就较差。
(四)再贴现政策的局限性
尽管再贴现政策具有明显的效果,但它仍存在一些局限性:
1.从控制货币供应量来看,再贴现政策并不是一种理想的控制工具。首先,主动权并不完全在中央银行,中央银行能够调整再贴现率,但不能强迫商业银行借款;其次,再贴现率高低有限度。在经济繁荣或经济萧条时期,再贴现率无论高低,都无法限制或阻止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再贴现或借款,这也使中央银行难以有效地控制货币供应量。
2.调整贴现率的宣示效应是相对的,有时并不能准确反映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取向。如果市场利率相对于再贴现率正在上升,则再贴现贷款将增加,这时即使中央银行并无紧缩银根意图,但为了控制再贴现贷款规模和调节基础货币的结构,它也会提高再贴现率以使其保持与市场利率变动的一致。但这可能被公众误认为是中央银行正在转向紧缩性货币政策的信号。这时,宣示效应带来的可能并非有助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意向的正确表示。
3.当中央银行把再贴现率定在一个特定水平上时,市场利率与再贴现率中间的利差将随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发生较大的波动。这些波动可能导致再贴现贷款规模乃至货币供给量发生非政策意图的较大波动。
4.从对利率的影响看,调整再贴现率,通常不能改变利率的结构,只能影响利率水平。即使影响利率水平,也必须具备两个假定条件:一是中央银行能随时准备按其规定的再贴现率自由地提供贷款,以此来调整对商业银行的放款量;二是商业银行为了增加利润,愿意从中央银行借款,当市场利率高于再贴现率,而利差足以弥补承担的风险和放款管理费用时,商业银行就向中央银行借款,然后再贷出去;当市场利率高于再贴现率的利差,不足以弥补上述费用时,商业银行就从市场上收回放款,偿还其中央银行的借款。只有在这样的条件下,中央银行的再贴现率才能支配市场利率。
5.再贴现政策缺乏弹性。一方面,再贴现率的随时调整,通常会引起市场利率的经常性波动,这就会使企业或商业银行无所适从;另一方面,再贴现率不随时调整,又不利于中央银行灵活地调节市场供应量,因此,再贴现政策的弹性是很小的。
由于再贴现政策存在着上述的局限性,货币学派的代表人物弗里德曼和其他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再贴现政策所拥有的一切效果,都可以通过公开市场政策来取得,因此,中央银行可以取消这项政策工具,以建立更为有效的货币控制。但大多数经济学家并不支持该建议,他们认为再贴现政策仍然具有重要的作用。
另一种建议主张再贴现率与市场利率挂钩,此建议得到美国许多专业经济学家的支持,但美联储明确表示反对。认为再贴现率的调整仍应该根据市场状况来进行,此项政策仍是一种较好的货币政策工具。
英美再贴现政策的比较
英格兰银行和美联储运用再贴现政策作为货币政策的工具,都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经验。但由于这两个国家的金融体制和传统不同,因而在运用再贴现政策时也具有各自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运作机制不同。美联储调整再贴现率,将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资金成本和信贷量;而英格兰银行调整再贴现率,则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资金成本和信贷量。原因在于英格兰银行并不直接贷款给商业银行,而只贷款给伦敦贴现市场的11家贴现行。
二是,再贴现率与市场利率的关系不同。美国的再贴现率往往低于市场利率,因而联储对商业银行的放款是一种优惠,而不是一种权利。这是因为,长期以来美联储一直反对过度地向商业银行贷款,而美国银行业也具有不依赖于向中央银行借款的传统;英国的再贴现率通常高于市场利率,故称为“惩罚性利率”。如果贴现行过度放款、须向英格兰银行借款时,必须付出比向商业银行借款更高的利率。
(六)我国再贴现政策的特点
多数国家中央银行建立贴现窗口的初衷是为了提供一种最后贷款人的机制,而我国建立再贴现机制的起因是为了解决企业“三角债”问题,同时解决特定行业所需资金的结构调整的信贷政策功能,因此,我国的再贴现政策实际上成为资金的结构调整工具,到目前为止,尚未发展成为典型的间接金融宏观调控手段。我国的再贴现政策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我国再贴现的积极作用较多地侧重于微观领域,即推动商业信用的票据化,加强企业的资金管理,减少银行信贷资金的投放,增强企业和银行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能力。但其尚未起到调节全社会信贷规模和货币供应量的作用。
第二,我国再贴现率的调整与各项存贷款利率同步进行,因而未起到向社会公众告示中央银行政策方向的作用,也未起到影响银行等货币存款机构资金成本的作用。
再贴现这一政策手段在我国运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异化现象,缘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特点。按照麦金农的观点,发展中国家金融自由化的顺序,首先应是开放国内资本市场和利率自由化。从理论上来说,利率市场化是引入间接货币政策工具的前提条件。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从国内实施情况出发,采取积极稳妥的步骤,将利率市场化置于各项改革之后,这必将使再贴现的作用产生异化。
三、公开市场业务
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买进或卖出有价证券,以改变商业银行等存款货币机构的准备金,进而影响货币供应量和利率,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一种货币政策手段。由于公开市场操作在调节基础货币时具有主动性、灵活性、时效性和可控性等特点,因此,它是许多西方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中央银行广泛使用的货币政策工具。
(一)公开市场业务的效果
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可以产生以下三方面的效果:
&1.调控存款货币银行准备金和货币供给量。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买入有价证券,实际上是向经济体系注入基础货币,增加商业银行的准备金,从而增加商业银行创造信用和货币供应量的能力;相反,中央银行卖出各种证券,则是收回原已注入经济体系的基础货币,减少了商业银行的准备金,从而削弱了商业银行创造信用和货币供应量的能力。
2.影响利率水平和利率结构。中央银行通过在公开市场买卖有价证券可从两个渠道影响利率水平:当央行买进有价证券时,一方面,证券需求增加导致其价格上涨,影响市场利率;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储备增加,货币供给增加,影响利率。
当央行卖出有价证券时,利率的变化方向相反。此外,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买卖不同期限的有价证券,可直接改变市场对不同期限证券的供求平衡状况,从而使利率结构发生变化。
3.与再贴现政策配合使用,可以提高货币政策效果。当中央银行提高再贴现率时,如果商业银行持有较多超额准备而不依赖央行贷款,使紧缩性货币政策难以奏效。此时,中央银行若以公开市场业务相配合,在公开市场卖出证券,则商业银行的储备必然减少,紧缩政策目标得以实现。
公开市场业务的模式
根据中央银行实施公开市场业务的目的,可将公开市场业务分为被动的公开市场业务和主动的公开市场业务两种不同的模式。
1.被动的公开市场业务
除了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业务外,影响存款银行储备的因素还有许多,如公众持有通货数量的改变等。这些因素并非央行能够直接控制,因此,要避免这些因素变动对存款货币银行储备水平和货币供给总量的影响,中央银行必须预测这些因素的变化,并采取相应的公开市场业务来抵消其变化的影响,以保持存款货币银行储备水平的稳定和既定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因此,被动的公开市场业务又称为保卫性目标。
2.主动的公开市场业务
中央银行实施主动的公开市场业务,旨在改变存款货币机构的准备金头寸,以影响信贷规模和货币供应量,实现货币政策的转变。在这种模式下,央行通过连续、同向操作,买入或卖出有价证券,增加或减少商业银行的储备总量和货币供应量,达到实施扩张或紧缩的货币政策目标。
对公开市场业务的评价
公开市场业务与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和再贴现政策相比,具有以下优点:
1.与再贴现政策相比,央行实施公开市场业务可以取得主动权,其操作规模大小完全受中央银行控制。
2.与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相比,中央银行利用公开市场业务,可以对货币供应量进行微调,对经济的震动较小。
3.公开市场业务可以进行经常性、连续性的操作,具有较强的伸缩性,是中央银行进行日常性调节的较为理想的工具。
4.公开市场业务具有极强的可逆转性,当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操作中发现错误时,或金融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时,可立即逆向使用该工具作反方向操作,因而能产生一种连续性效果,这种效果使社会上对货币政策不易作出激烈反映。
5.公开市场业务可迅速地操作。当中央银行决定要改变银行储备和基础货币时,只要向公开市场交易商发出购买或出售的指令,交易便可很快执行。
正是由于公开市场业务存在着上述优点,它已成为大多数国家中央银行经常使用的货币政策工具。但作为一种货币政策工具,公开市场业务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其局限性:
1.公开市场操作较为细微,技术性较强,政策意图的告示作用较弱。
2.公开市场政策要产生预期的效果,前提条件是必须要有一个高度发达的有价证券市场,并且是具有相当的深度、广度和弹性的市场。中央银行也必须持有相当的库存证券才能开展业务。如果市场发育程度不够,交易工具太少等都将制约公开市场业务的效果。
3.尽管央行通过公开市场交易可以收缩和扩张商业银行准备金,但在某些情况下,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可以脱离中央银行的控制,通过其他方式弥补准备金的不足,从而使公开市场政策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
我国的公开市场业务
1.我国的公开市场业务的现状
我国中央银行目前在外汇市场和国债市场实施公开市场操作。
(1)外汇公开市场业务。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公开市场业务是于1994年4月正式运作的。我国的外汇公开市场业务采取场内交易的操作方式,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进行。该交易中心是以银行为交易主体的、以上海为中心的全国性外汇交易市场,采取会员制形式,通过计算机建立覆盖全国的交易网络。
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室代表中央银行在外汇市场进行操作。它具有双重的身份,即既是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普通会员,又是该中心的特殊会员。作为普通会员,操作室与其他金融机构一样,必须遵守交易中心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作为特殊会员,它不以盈利为目的,代表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完成调节汇价和市场供应、稳定外汇市场的任务。
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室主要对美元、港币和日元的汇价进行调控。从1994年4月至1995年4月,对港币实行与美元汇价进行类似的调控方式,即通过市场交易平衡供求,并参照国际市场港币对美元的交叉汇率,对国内港币汇价随时调整。1995年4月以后,逐步放开国内港币汇价,完全由市场供求决定其市场走势。对于日元汇价,从1995年3月推出日元交易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即采取完全放开的做法。&
国债公开市场业务。中国人民银行的国债公开市场业务于1996年4月9日在北京正式运行。国债公开市场业务采用回购协议的方式,即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向人行卖出国债获得短期资金融通的同时,必须承诺在到期日购回国债以归还资金。国债公开市场业务的交易对象主要是短期国债。交易采用底价利率招标方式进行,即操作室报出一个买进债券的最低利率,让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在此基础上投标。
2.我国公开市场业务的特点
公开市场业务是一种完全市场化的调控方式,与我国其他货币政策工具相比,公开市场业务的特点是:
(1)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具有较大的主动性和灵活性,中央银行完全可以自主决定债券交易的数量和方向,规定债券回购的最低或最高利率。为使债券回购期限与债券期限相分离,中央银行可以根据货币政策的要求确定债券回购的数量和期限,以加强对金融系统流动性的管理。
(2)公开市场业务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增强了中央银行对基础货币的可控性。我国的公开市场业务从债券回购的决策到债券交割和资金清算的整个过程时滞较短,并且其交易结果能对货币市场供求变化起到引导和宣示作用,从而使公开市场业务具有较强的政策时效性。
(3)公开市场业务有助于加快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公开市场的利率形成机制是,中央银行以市场化的利率为基础确定发标的底价利率,经过一级交易商的公平竞争而形成中标利率。从理论上讲,公开市场利率会逐步向同业拆借利率等市场利率靠近。由于银行间回购利率是一种完全市场化的利率,而公开市场利率低于相同期限的国债回购利率和同业拆借利率,并且它们之间的相关性较强。因此,公开市场利率对国债回购利率和同业拆借利率起引导作用。
3.我国公开市场业务的发展
我国公开市场业务发展的重点应是国债公开市场业务。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国债公开市场业务起步较晚,其运作条件还不够成熟;另一方面则因为国债是公开市场操作中的主要交易对象,国债公开市场操作对信贷规模和货币供应量的调控作用显著,发展国债公开市场业务有利于我国公开市场业务趋于完善和成熟。
在我国进一步发展国债公开市场业务,应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件:
(1)发展国债市场;
(2)建立高效的资金清算和证券簿记系统;
(3)适度放松对利率的管制,使利率具有弹性;
(4)建立健全银行体系;
(5)协调中央银行于财政部的关系。
选择性政策工具和其他政策工具
中央银行的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侧重于从总量上对货币供应量和信贷规模进行控制,属于一般性的量的控制。虽然这些措施能够影响银行体系的准备金数量和资金成本,从而控制全社会的货币供应总量,但并不能调控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方向和不同信用方式的资金利率。因此,中央银行在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之外,尚有质的控制,或称选择性政策工具和其他政策工具,具体包括:消费信用控制、证券市场信用控制、不动产信用控制、优惠利率、直接信用控制和间接信用控制等。
&一、消费信用控制
(一)消费信用控制的涵义
消费信用控制是指中央银行对消费者非不动产耐用消费品的销售融资予以控制的政策措施,目的在于影响消费者对耐用消费品有支付能力的需求。
消费信用是由银行或企业提供给消费者的信用。银行提供给消费者的信用,采用的是消费贷款的方式;而企业提供给消费者的信用,则是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不论哪种形式的消费信用都是在消费者暂时没有货币购买商品时,对其提供信用以扩大商品销路的一种手段,这实际是使消费者提前使用其将来的收入。这种消费信用一方面通过刺激消费者需求以达到繁荣市场的目的,另一方面会造成虚假的社会需求,加剧通货膨胀。为了不使这种虚假的需求过大和通货膨胀加剧,中央银行需要对消费信用加以控制。
(二)消费信用控制的内容
消费信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规定分期购买耐用消费品首期付款的最低限额,这一方面降低了该类商品信贷的最高贷款额,另一方面也限制了那些缺乏现金支付首期付款的消费。
2.规定消费信贷的最长期限,从而提高每期还款金额,限制平均收入水平和目前收入水平较低的人群的消费。
3.规定可用消费信贷购买的耐用消费品种类,也就限制了消费信贷的规模。
4.针对不同的耐用消费品,规定不同的放款期限。
(三)消费信用控制的原因
中央银行采取消费信用控制,其基本原因主要有三条:
1.庞大的消费信用,很可能成为影响经济稳定的因素。因为耐用消费品的需求很容易随经济状况的变动而作周期性变动,而消费信用的运用,往往容易加剧经济的不稳定。在经济发展阶段,消费信用会大量增加,从而使得消费需求上升,刺激生产和销售的过热发展;而在经济衰退时期,由于压缩、催收消费性贷款,消费者购买力下降,影响了产品的销路,使耐用消费品的销售额削减,使经济更加萧条。如果中央银行只是采用一般性的货币政策工具,则对这种周期性变动,不能产生迅速而有力的影响。
2.消费信用急剧增加的结果,会使一部分负担过重的消费者,由于收入中相当一部分用于归还所欠的贷款而面临生活困难,这会影响到经济的稳定。
3.消费信用的扩张,在一定条件下,可使企业投资信用相对减少,影响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进而对经济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二战后,许多国家消费信用控制措施实施的结果表明,消费信用控制措施是中央银行控制货币供应量、控制信用规模、调节宏观经济的一个有效的辅助性工具,在消费信用过度使用和通货膨胀时期更是如此。
总之,中央银行采取消费信用控制措施,对于经济的稳定发展、平息经济的周期性波动等都有较大的作用。
二、证券市场信用控制
(一)证券市场信用控制的涵义
证券市场信用控制,是指中央银行对有价证券的交易,规定应支付的保证金限额,目的在于限制用借款购买有价证券的比重。它是对证券市场的贷款量实施控制的一项特殊措施,这种控制措施,实际上是对以信用方式购买证券的第一次付款实施管制。证券市场信用控制在美国货币政策史上最早出现,目前继续使用。
(二)证券市场信用控制的基本内容
这种控制措施的基本内容概括起来有三点:
1.规定以信用方式购买股票或证券时,第一次支付款项的额度。
2.中央银行可根据金融市场状况,随时调高或调低法定保证金比率。这种法定保证金比率政策工具,既能使中央银行遏制证券的过度投机活动,同时又不必贸然采取紧缩或放松货币供应总量的政策,有助于避免引起金融市场的剧烈波动。
3.由于中央银行规定了法定保证金比率,并可随时根据金融市场的状况调高或调低,这实际上就相当于央行间接地控制了流入证券市场的资金数量,即控制了最高放款额度。
最高放款额度=(1
法定保证金比率)*交易总额
(三)证券市场信用控制的作用
1.这种信用控制措施既限制了证券市场上资金的供给者,也限制了资金的需求者。借款超过最高放款的借款人是非法的,同样,放款者提供的放款超过了最高限额也是非法的,这有利于中央银行控制证券市场的信用活动。
2.这种信用控制措施使中央银行能够控制证券市场的信贷资金供求,平抑证券市场的价格,也能通过这种限制增加其他资金市场的资金供给,使较多的信贷资金用于其他方面,这实际上相当于中央银行调整了整个货币及信贷供给的构成,促成信贷资金运用的合理化。
三、不动产信用控制
不动产信用控制是指中央银行通过规定和调整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不动产抵押贷款的限制条件,控制不动产贷款的信用量,从而影响不动产市场的政策措施。
不动产信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对金融机构的不动产贷款规定其贷款的最高限额。若要放松不动产信用,则提高这一额度;反之,则严格这种限制。
2.规定购买不动产第一次付现的最低金额。
3.规定不动产贷款的最长期限。
采取这些措施的目的主要在于限制房地产投机,抑制房地产泡沫。美国在二战和朝鲜战争期间,为了确保经济资源的合理利用,特设置W规则限制消费信用,X规则限制不动产信用。
我国在90年代初期曾出现房地产过热的情况,各种资金大量流向房地产投机,形成大量的房地产泡沫。为了限制房地产投机,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限制信贷资金向房地产业的过度流入,对抑制房地产泡沫发挥了一定的作用。而在90年代后期,为了有效地扩大内需,刺激经济增长,抵消亚洲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衰退的不利影响,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放开房地产信贷限制,特别是住房信贷限制,既配合了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需要,又推动了住房消费和房地产业的发展。
四、优惠利率
优惠利率是指中央银行对国家拟重点发展的某些部门、行业和产品规定较低的贷款利率,目的在于刺激这些部门及行业的生产,调动它们的积极性,以实现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优惠利率多为发展中国家所采用。
优惠利率主要配合国民经济产业政策使用,如对急需发展的基础产业、能源产业、新技术、新材料的生产等指定较低的优惠利率,提供资金方面的支持。
中央银行实行优惠利率有两种方式:其一,中央银行对需要重点发展的部门、行业和产品制定较低的贷款利率,由商业银行具体执行;其二,中央银行对这些行业和企业的票据规定较低的再贴现率,引导商业银行的资金投向和投量。
五、直接信用控制
直接信用控制,是指中央银行从质和量两个方面以行政命令或其他方式对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的信用活动进行直接控制,而不是通过市场供求关系或资产组合的调整途径来调控。其手段包括利率最高限额、信用配额、流动性比率管理、直接干预和特别存款等。
(一)利率最高限额
利率最高限额又称利率管制,指中央银行规定商业银行的定期及储蓄存款所能支付的最高利率。利率管制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对存款利率上限进行限定,抑制金融机构滥用高利率作为谋取资金来源的竞争手段。
西方经济学家大都认为利率管制只能在特殊情况下采用,如果在平时长期使用该工具,会使金融体系的效率受到损害,迫使受到干预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寻找各种手段来阻碍或规避这些行政管制,从而降低金融体系动员和分配资源的效率。
美国在1980年《存款机构解除管制与货币控制法》颁布之前,其Q条例和M条例规定活期存款不准付息,定期存款及储蓄存款不得超过最高利率限额等。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执行严格的利率管制,随着金融改革的逐步深化,中央银行对利率的管制逐步放松,但目前仍然实行以计划为主的利率管制体制。我国的利率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即人行对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包括准备金存款利率、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再贴现率等;第二层次为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和贷款利率,包括储蓄存款利率、企事业单位存款利率、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各种贷款利率等;第三层次为金融市场利率,主要为银行间拆借市场利率。由于实行以计划利率为主的管理体制,中央银行在制定基准利率的同时,也规定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及浮动幅度。金融市场利率则由市场决定,但也受到计划利率的影响。中央银行通过计划利率的控制,基本控制了整个社会的资金利率水平,从而通过对计划利率的调整,即可实现对社会资金供求和社会经济活动的调节。
以计划为主的利率管理体制虽然使中央银行对利率的控制较为直接和迅速,但它也存在许多弊端,突出表现为,利率随资金供求变化自动调整的作用得不到正常的发挥,计划利率很难准确地反映资金市场的供求状况。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和金融市场的逐步发育和完善,利率市场化将是一种必然趋势。
(二)信用配额管理
信用配额管理指中央银行根据金融市场的供求状况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权衡轻重缓急,分别对各个商业银行的信用规模加以分配和控制,从而实现其对整个信用规模的控制。
信用配额管理的概念最早来自18世纪末的英格兰银行,后被资金供给相对紧张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广泛采用。
信用配额管理也是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和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初期主要的信用控制手段。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金融市场的逐步发展,金融工具的逐步增加,信用规模控制的作用已大大降低。1997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管理的通知》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取消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限额控制,只对国有商业银行按年(季)下达贷款增量的指导性计划,实行“计划指导、自求平衡、比例管理、间接调控”是信贷资金管理体制。中央银行对货币供给总量的控制转变为通过对基础货币的调控来实现。
(三)流动性比率
流动性比率又称可变流动资产准备比率,是指流动资产与存款的比率,规定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比率,是中央银行限制信用扩张的直接管制措施之一。
规定的流动性比率越高,商业银行能够发放的贷款特别是长期贷款的数量就越少,因而可以起到限制信用扩张的作用。此外,提高流动性比率还具有降低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作用。由于流动性与盈利性的矛盾,过高的流动性比率有可能不利于商业银行的经营。
(四)直接干预
直接干预也称为直接行动,是指中央银行以“银行的银行”身份,对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放款范围等加以干预。
中央银行直接干预的方式有:直接限制放款的额度;直接干涉商业银行对活期存款的吸收;对业务经营不当的商业银行拒绝再贴现或采取高于一般利率的惩罚性利率;明确规定各家银行的放款或投资的范围,以及放款的方针等。
(五)特种存款
当发生较为剧烈的通货膨胀时,中央银行可以要求银行体系存入特别存款,以紧缩它们的放款,从而减少货币供应量。
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在发展中国家,由于证券市场不发达,中央银行通过开办特种存款业务,可以取得类似公开市场政策的效果。
六、间接信用控制
间接信用控制是指中央银行通过道义劝告和窗口指导的方式对信用变动方向和重点实施间接指导。
(一)道义劝告
道义劝告是指中央银行利用其在金融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和声望,对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经常以发出书面通告、指示或口头通知,或与金融机构负责人进行面谈,交流信息,解释政策意图,婉转劝其遵守金融法规,自动采取相应措施,配合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实施。这不仅在西方国家采用,在我国也较多的采用,如各种工作会议、“吹风会议”等。
道义劝告既能控制信用的总量,又能调整信用的构成,即在质和量的方面均能起作用。例如,中央银行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情况,把自己的货币政策意图,向金融机构说明,要求各商业银行注意限制放款和投资的数量,这是量的控制;如果中央银行鉴于某一方面的信用或投资过分增加,要求商业银行注意减少这方面的放款和投资,这就构成质的调控。
道义劝告工具的优点是较为灵活方便,无须花费行政费用。但作为一项信用控制的手段,道义劝告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中央银行在该国的金融体系中有较高的威望和地位;二是该国的道德水准和遵纪守法的意识较强;三是中央银行拥有控制信用的足够的法律权力和手段。在上述条件下,运用道义劝告的方式,可减少令人不愉快的心理反应,它有助于中央银行经常不断地与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以实现其货币政策目标。
(二)窗口指导
窗口指导是指中央银行根据产业行情、物价走势和金融市场动向,规定商业银行的贷款重点投向和贷款变动数量等。
实行窗口指导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使同业拆借市场利率保持稳定。窗口指导曾一度是日本银行货币政策的主要工具,日本银行利用其在金融体系中的威望和日本金融机构对日本银行的较高依赖关系,通过日本银行与金融机构的频繁接触,指导它们遵守日本银行提出的要求,从而达到控制信贷、调节货币供应量的目的。同时,窗口指导也暗示其贷款的使用方向,以保证经济优先发展部门的资金需要。后来,经过长时间的实践,为了保证货币政策的顺利实现,这种劝告型的信用控制手段逐渐转化为强制性的手段。
我国在取消贷款规模控制以后,更加注重窗口指导的作用,在1998年颁发了产业投资指导政策,以指导商业银行的贷款方向;此外,还定期对国有商业银行下达贷款增量的指导性计划,引导其贷款规模控制。
我国在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宏观调控方式逐步从以直接控制手段为主向以间接调控手段为主转变,道义劝告和窗口指导具有重要作用。
复习思考题
1、 中央银行常用的货币政策工具有哪些,说明这些常用货币政策工具的概念、适用条件和各自的优缺点。
2、 谈谈我国中央银行对通常货币政策工具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率和公开市场业务的应用情况以及需要改进的地方。
3、 列举中央银行的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并说明它们各自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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