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找一下“沈劳劳部社发 2002 13号【2002】39号...

【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
沈劳社发[2003]62号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印发《沈阳市企业复员转业军人医疗保险补助管理办法》(沈劳社发[2003]62号)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印发《沈阳市企业复员转业军人医疗保险补助管理办法》(沈劳社发[2003]62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委、办、局(公司、集团) :
根据《沈阳市企业复员转业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3〕33号),现制定建国前入伍退休复员军人、企业军队师职转业干部、 1953 年 12 月 31 日前入伍的退休复员转业军人(以下简称&退休复转军人&)医疗费用补助管理办法。
一、医疗费用补助范围
1.门诊医疗补助范围:退休复转军人在选定的定点医院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特殊病种门诊及急诊抢救统筹基金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2.住院医疗补助范围:
( 1 )家庭病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 2 )定点医院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部分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个人自付部分。
3.退休复转军人在定点医院门诊或住院发生下列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纳入补助范围:
( 1 )&乙类目录&药品先由个人自付部分(即10%和20%部分);
( 2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中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中的第一类&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的 1、3、4项和第二类&治疗项目类&规定的先由个人自付部分。
二、医疗费用补助方式
1.退休复转军人所在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就医管理制度;也可指定一所二级或二级以下的综合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作为门诊就诊医院。保证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杜绝浪费。
2.退休复转军人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补助范围、超过划入个人帐户基金部分,按规定予以补助。
3.退休复转军人门诊须凭详细记载诊疗情况的《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手册》及门诊收据(医疗保险);住院须提供住院收据(医疗保险)及费用清单,由单位负责计算并支付医疗补助费用。
三、退休复转军人在定点医院门诊或住院发生下列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不予补助
1.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外的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和药品等费用;
2.按《关于公布部分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统筹基金支付暂行标准的通知》(沈劳社发〔2002〕34 号)中规定的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由统筹基金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3 .进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赔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四、退休复转军人所在企业应认真贯彻落实《沈阳市企业复员转业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办法精神,做好退休复转军人的医疗费用补助工作。 &&& 五、本办法从日起执行。&&&&&&&&&&&&&&&&&&&&&&&&&&&&&&&&&&&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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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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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劳社发[200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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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分局,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各企业主管局(行办、集团、公司),中央、省、部队、外埠驻沈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8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通知》计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涉及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做为计发基数时(含求历年缴费指数),一律使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在过渡期内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以省职工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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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沈劳社发[200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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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劳社发[2007]19号
&&&&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现就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的要求和《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沈政发〔2001〕第5号令)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变化可随时进行调整”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日起,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调整后的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39000元提高到55000元。
&&&&二、根据我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的运行状况,为了保证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的收支平衡,经研究决定,将现行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缴费标准每人每年60元调整到每人每年96元(用人单位缴纳48元、个人缴纳48元,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全部由个人缴纳),自日起执行。今年已经缴纳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每人补缴增加标准部分的一半费用(即每人补缴18元,其中用人单位补缴9元、个人补缴9元,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全部由个人补缴),并于7月份一次性补缴,以后按每人每年96元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
&&&&三、为进一步减轻门诊特殊病种患者个人负担,决定从日起,将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待遇人员的个人自付比例下调五个百分点。具体比例为:在职职工由原来的30%调整为25%,退休人员由原来的20%调整为15%。其它待遇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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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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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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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七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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