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借款人一次逾期还款款怎么办?

民间借贷,如果欠款到期了还不起,怎么办?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在还款期限渐近的时候,我就一直催促还款,但是无效,后来电话频繁交流,也看电视新闻关于神木地区的债务纠纷问题,现在是我们债权人毫无办法!我们在两个城市,我说去包头解决一下这个问题,就是让他们重新把借款条打一下,明确还款期限,如果还不了,要他们拿房屋作抵押,结果人家说他们家房产全部是贷过款的,这种情况怎么办?我不能逼死人吧?可是我的钱也丢不起啊,85万对于我们来讲,真的是勒紧裤袋攒的,怎么办?恳请律师帮忙解决,谢谢!!
2012年8月我借给他人10万元,规定10月还,月利3分。到2013年1月才给我5万,以后再没还款。我打算起诉,请问那5万算是利息还是本金【还款时没说】
请问您怎么做伤情鉴定,如果派出所拖我该怎么办?
民间个人放高利贷,由于放贷人不能按照日期给利息,自己主动进了派出所,而且很多人没拿到利息到了派出所已经立案了,由于金额达到上千万,如果放贷人,接受判刑,那自己连本金都拿不到了吗?
我爸爸借了几万块钱给别人开厂,现在借款人厂子开不下去了跑了,听说他同时借了很多人的钱,我该怎么办?请求帮助!
民间借贷,借款人跑了,找不到了怎么办,借贷人没有任何有价值的财务,现在找不到人,应该怎么办?着急中!
王某像我借了5万块钱,到期不还,经法院审判我胜诉。法院强制执行后王某仍不还钱而且在强制执行期间他把自家房子给卖了,现在我也找不到人!法院也没有办法只说让我自己找线索,现在我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我朋友欠我钱,6位数,但他貌似是千年不赖万年不还的态度。多次催讨,每次都说已经汇出,喊我等两天,各种理由。最近一次竟然还伪造了银行转账的回单,还拍了照,彩信发给我看。但是钱始终没到位。麻烦的是我没有借条,也么有无关的第三人可以证明。只有他发给我的彩信可以确认他承诺还我的具体金额。这种情况下,我是该报警呢,还是走民事诉讼的艰苦道路呢?谢谢。
别人向我借了7万元钱.用房子抵押的并在房管所做的抵押他项权,现在她说没钱还了,还说就她自己谁也不怕有本事告她去,我想咨询一下
打官司能要回钱吗?她就一套房子个人的自己住能卖房子吗?当时写合同的时候合同内容写了如果:不还钱我有权转卖或经法院强制执行卖房子这句有效吗?
如打官司得多久能拿回钱?谢谢 合同内容;借款到期未按时还款应向乙方支付借款本金的5%的违约金,同时按每日支付借款本金的1%作为滞纳金直至完全 还清借款。如不还款,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的情况是这样的:3年前把30万元借给某信贷公司,2012.6月份该公司还不清钱而请了辩护律师,律师帮该公司起草了还款计划,用三年半还清本金。该公司老板不跑路,就要这一拖再拖。 谁问他要钱,他就搬出“还款计划”来,并说,我不是不还钱,按我计划来!因该公司多次修改还款计划,大多数客户都不再相信他。
问题1.公司法人是王某,而真正用钱的人是汤某。3年前银行打款单是打到耿某帐户中,小票我保留着,不知是否是证据,是否有用?
问题2.汤某的开发的房产现已峻...
事情比较复杂,我尽量简单说希望律师同志能帮到我。我弟弟用我家房产证抵押给别人借了35万元,现在他换不了了只能我自己还。我当时也在抵押合同上签字了。现在联系过了借款人那人说我弟弟换过5万我再还30万就可以了。我就想办法还上了,可是还钱后他才说我弟弟之前还把我母亲的房本也抵押了借了钱,但是由于我的房产比较值钱。有做了比较正规的手续抵押。所以又把我母亲的房本给了我弟弟,没想到我弟弟拿我母亲的房本做了2次抵押给别人。借款人以此为由一直拖着不给我的房本。请问...&本页位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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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逾期利息应如何计算?
作者:肖晓军&& 发布时间: 11:13:55
&&&&【案情】
&&&&2012年1月,被告陈卫东向原告邹明借款20000元用于经营,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2%。借期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8000元(按月利率2%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止)。
&&&&【分歧】
&&&&对原告诉请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按照约定的月利率2%来计算,未超过法律规定范围,法院应当给予支持。然而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诉请借款期限届满后至起诉之日的利息(即逾期利息)是否应同样按照约定月利率计算。对此,共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逾期利息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理由是双方当事人仅对借款期限内的利息进行了约定,对逾期部分并未明确约定,不能进行意思推定。因此,应当比照未约定借款期限内利息的民间借贷案件,逾期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第二种意见认为,逾期利息应按约定借款期内利率计算。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的意见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借款利息的规定,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还款利息的精神实质是使借款人逾期还款付出的利息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因借贷而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并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原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出借人可以参照借款期限内的约定利率(超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除外)要求借款人承担逾期利息。
其次,若逾期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则不利于惩罚违约当事人。具体到本案中,若被告只须支付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年利率不足7%)计算的逾期利息,则逾期利息不到借款期利息的 ,违约成本如此之低,不利于督促借款人尽快还款。按约定借款期内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合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应有之义,一定程度上减少债务人恶意逃债行为。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中逾期利息应按约定借款期内利率计算。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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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不还怎么办?
人是一个退休工人,没有资产,与子女住在一起,不知这笔款能否追回?
当然可以追回! 你可以在借条到期后向当地法院提交起诉书,要求对方返还借款
数额很大,提醒你要在两年内及时上诉。
借条这个证据充分(只要你不是趁人之威),法院会强制债务人偿还。
但应该说明的是,债务人的债务与其子女没有关系,法院只能判决用债务人自己的现有财产(包括房产)来偿还债务。
但法院应该给债务人留下一个基本的生存空间。
2、如果借款数额不大,并且债务人不是有意拖欠,以后可以还上。
那么你们应该签定新的协议,规定新的还款期限,这样两年的诉讼时效可以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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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本金和逾期还款责任范围之确定
――江苏高院判决徐明朗诉新词公司、杭元喜民间借贷纠纷案发布时间: 11:00:22裁判要旨&&&&民间高利融资纠纷中,当事人对借款本金基数存在重大争议的,应当在综合案情并据常理判断放贷形式基础上,依法推定本金基数。当事人若明确约定逾期高利率的,责任范围应包括法定保护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及怠于偿还上述本息的逾期利息。案情&& 被告大丰新词商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词公司)于日变更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杭元喜。日,被告杭元喜以其独资经营的新词公司资金周转紧张为由,向原告徐明朗借款,双方约定借款时间为2个月、月利率为月息6分,徐明朗将款项交给杭元喜后,杭元喜以其个人名义和新词公司名义共同署名借款人向徐明朗出具借条“今借到徐明朗壹佰捌拾万元整,至07年4月12日止归还。(利息都算了)杭元喜07.2.13大丰新词商场有限公司”。借款到期后,徐明朗多次带人找杭元喜及新词公司催要借款本金和利息,杭元喜一直拖欠,但答应延迟还款的利息按照原来的月息6分月利率计算。至本案诉讼时,两被告仍然未履行偿还本息义务。&&&&原告徐明朗认为,其借给被告180万元,被告当场预先支付了2个月的利息10.8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借款到期后并经多次催要后,被告新词公司、杭元喜作为共同借款人怠于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已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并按银行年贷款利率6.3%的四倍承担逾期至诉讼时的利息272160元及履行完毕之前的利息。&&&&被告新词公司辩称,原告是基于对被告杭元喜的信任而借钱给杭元喜个人,并非借给新词公司,且原告提供的借条上也不能反映出新词公司向原告借贷的意思表示,此外,该笔借款也并未用于新词公司。被告新词公司和杭元喜共同辩称,借贷本金是130万元,借条中的180万元,其实其中包括前期借款利息28.4万元、本次借款本金130万元及2个月的月息6分利息,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两被告另辩称,应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裁判&&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徐明朗与被告新词公司、杭元喜之间系高利借贷法律关系,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月息6分。杭元喜作为新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代表法人与他人设立民事法律权利、义务的资格,新词公司作为借贷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在本案中主体适格。尽管在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中未注明借款利率,但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借款月利率为月息6分,应当认定实际双方对借款有无利息及利率是多少约定明确。鉴于本案当事人对借款本金数额存在争议,根据本案被告资金困难、原告主张借款本金180万元自相矛盾等实际情况,原告将借款给付被告后,被告将本金和2个月的6分利息共同计算为借款180万元并出具借条给原告较为符合常理,可推定借条中的180万元借款本金为160.7142万元[180/(1+6%×2)=160.7142万元]及2个月利息共同组成。被告在借款到期后并经原告多次催要一直未能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偿还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本金180万元并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逾期还款利息,经查,原告将借款约定中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部分计入本息,并据此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利息,超出法律规定限度,对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对被告提出的逾期还款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辩解,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要求被告承担利息,在法律规定限度之内,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八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一审判决如下:被告新词公司、杭元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徐明朗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607142元及日至4月12日借款利息人民币57793元,合计人民币1664935元,并承担此款自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 被告新词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新词公司、原审被告杭元喜与被上诉人徐明朗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事实关系清楚,债务人具有向债权人偿还借款本息的法定义务。本案中,杭元喜和新词公司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应当承担给徐明朗造成的逾期利息损失。双方一致认可借款期间的利率为月息6分,债务人逾期还款后,债务人也认可此利率为延期还款的利息计算依据。考虑到合同约定的利率超过法律允许的借款利息限度,一审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判决杭元喜和新词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仅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的请求不能成立。据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解析&& 在当前银根紧缩的宏观经济环境下,本案作为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所涉及争议焦点――借款本金和逾期利息计算等问题,基本涵盖了此类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具有典型性。&& 一、关于原告借给被告本金数额问题&& 民间高利融资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以实借本金为基数计算牟取高利;二是从实借本金中提前抽出高利;三是将实借本金和高利合而计为形式本金。本案中,原告诉讼提出借款本金为180万元,被告收取本金后当场预先支付了2个月的利息10.8万元(若以本金180万为基数、月息6分为利息,被告当场预先支付的2个月利息应为21.6万元),其主张显然存在漏洞,不能采信。同时,被告辩称本次借款本金130万元,借条中的180万元,除2个月的月息6分利息外,还包括前期借款利息28.4万元,因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亦不予采信。&& 在借贷双方对于本金基数各执一词,无充分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笔者认为,根据本案被告资金困难、原告主张借款本金180万元自相矛盾等实际情况,原告将借款给付被告后,被告将本金和2个月的6分利息共同计算为借款180万元并出具借条给原告较为符合常理,借条中所注明的“利息都算了”应当解释为利息已经计算到180万元之中。依照法律规定,利息不得计入本金谋取高利,依法推定本案原告实际借款本金数额为180万元剔除2个月的利息[180/(1+6%×2)=160.7142万元]。&& 二、关于被告承担借款逾期还款责任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被告新词公司和杭元喜向原告徐明朗借款到期后,怠于偿还本息,应当承担相应的逾期还款民事责任。&&&&笔者认为,本案被告承担的逾期还款责任范围应包括借款本金和法定保护范围内的部分约定利息,以及怠于偿还上述本息所应承担的逾期利息。同时,原告借款给被告是基于谋取高利之目的,且被告借款系用于房地产经营活动,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限于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本案被告承诺担负的逾期还款利率高于此限度,故原告只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预期利益可以支持。&& 本案案号为:(2008)苏民终字第0144号&& 案例编写人: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林&&毅第1页&&共1页编辑:钱财宝&&&&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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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楚天路15号&&电话:&&邮编:444300&&邮箱:bdxfy. &&民间借贷时没有约定利息怎么办?_新手贷款_贷款攻略 - 融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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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时没有约定利息怎么办?
  民间借贷时没有约定利息怎么办?在日常生活中,由于民间借贷常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可能是出于情谊,或者是贷款人不好意思要求借款人也没提等种种原因,借贷双方发生借贷行为后因利息起纠纷的事件不在少数。那么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经搜集总结,一般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解决此类问题:
  1、在民间借贷中,双方没有约定还款利息的,视为无息借贷,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还款期限内的利息的,法院不予以支持。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可参照人民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因此,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但如果债务人逾期还款,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向债权人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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