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案例中有如何利用百乐信息管理系统统?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156-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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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156-3
⑵当合同条款与信用证规定有出入时,应以信用证规定;发票与原产地证内容不一致致损案案情简介;我国某橡胶出口企业A与泰国某进口贸易有限公司B达;一切似乎进展顺利,A公司将制好的全套单据交议付行;本案的外贸单证员犯了一个十分幼稚的错误;1.在不熟悉法规和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贸然操作案例中;2.修改出口单证时不能顾此失彼本案中B感受要求A;3.慎重对待进口商虚构地址的要
⑵当合同条款与信用证规定有出入时,应以信用证规定为准,或要求改证。
二、单据篇发票与原产地证内容不一致致损案 案情简介我国某橡胶出口企业A与泰国某进口贸易有限公司B达成了一笔L/C交易,证中有关单据的条款规定:”正本提单一份,商业发票一式三份,以及由商检局出具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rom A ,所有单据除发票外不得表示发货人或受益人的地址。”A公司按L/C要求进行装运后,便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出具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rom A,但商检机构却要求在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rom A上发货人地址一栏不得留空。 这样,A公司不得不电告B公司:“由于我过商检机构强制规定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上的发货人栏必须表明发货人的名称和详细地址,请立即将原L/C中的条款改为:“所有单据除发票、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以外,不得表示发货人或受益人地址。”不久,B公司即回电称:“该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系我方提供给另外的客户,并非我方所需要,所以难以改正。如果你方不在原产地证书中表示你方的真实详细地址,而是虚构一个地址,则我方可考虑修改L/C。”接电后,A公司考虑到货物已发运,如果拒绝接受B方的要求和建议,将会承担运费的损失。另外也以为虚构原产地证书中的发货人的地址,不会影响最终的结汇。于是,A公司遍接受了B公司的要求,同时,B公司也如约将原L/C中的单据条款改为:“除发票、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外,所有单据不得表示发货人或受益人的地址。”一切似乎进展顺利,A公司将制好的全套单据交议付行又寄至开证行。但开证行当即提出了单据中的不符点:“你第×××号L/C项下的单据经审核发现发票上受益人的地址与原产地证书中发货人的地址不符,故而构成单单不符,我行无法付款,请速告单据处理意见。”A公司得到消息后,才意识到原来公司里的单证员习惯了按固定的发票格式制单,忽略了将发票发货人真实详细的地址改为虚构的地址,而此时想再置换发票已为时过晚。最终,A公司不得不与B公司商议降价处理此笔货物,才了结了此案。 案情分析本案的外贸单证员犯了一个十分幼稚的错误。单单一致是L/C业务的基本要求,制单时一定要十分细致地处理。 本案给我们提供的教训是:1.在不熟悉法规和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贸然操作 案例中的A公司审证时,未对L/C中规定的:“原产地证书不能标明发货人或受益人地址”条款给予足够的注意和重视。在此情况下,如果对我国商检机构出证的规定不熟,单证人员应事先就此问题向我国的商检机构详细询问和调查,以确保出口单证能够满B公司L/C的要求。2.修改出口单证时不能顾此失彼 本案中B感受要求A方不在除发票以外的单据中表示受益人地址,是因为除发票以外的所有单据必须由B公司交给其另外的客户,而发票则可以由B公司自留。相对而言,发票对B公司来说是次要的,但当L/C修改后增加了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并虚构发货人地址后,A公司单证员却忽略了发票与原产地证书发货人地址的一致,忘记将发票中的真实地址修改为虚构地址,这就为以后的单证不符埋下了隐患,为B公司胁迫A公司降价处理货物留下了口实。3.慎重对待进口商虚构地址的要求制单工作是维护贸易各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环节,不仅要符合国际商业惯例,也要符合国际贸易中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因此,单证工作必须做到:正确、完整、及时、整洁。而不应当接受任何一方违背事实、弄虚作假的要求。如果途中作假,将极易造成单证不符,给出口合同的履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会引起意想不到的重大损失。商业发票是货物单据中的核心单据,其他单据是以其为中心填制的。如果产地证中有关发货人地址与商业发票中的同一栏地址不一样,肯定属于单单不符,在L/C条件下,是很难保证正常结汇的。案中A公司虽然使其单据虚构发货人的地址符合L/C的要求,但却不可能与实际情况及其买卖合同的内容相符,最终存在着不良隐患。随着电子计算机在外贸业务中的广泛应用,外贸企业运用外贸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已极为普遍。其中出口合同及单证的计算机管理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要避免上述单单不一致的现象发生,只要在该系统中运用单证制作模块就行了。该模块可以根据外销合同、L/C、产品情况等信息输入基础数据,加入相应的单证条款就可直接生成所有的单据。由于使用该模块生成的单证具有可编辑性,用户可以直接在生成的单证上进行编辑,所以要避免出现上述失误并不困难,关键是要以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对待制单工作。 案例2:发票和汇票缮制错误致损案 案情简介我某出口公司A与科威特某中间商成交货物一批,贸易条件为CFR5%,货值为CNY52500。国外开来L/C总金额为49875元,并注明:“议付时扣5%佣金额给某商号”,原文为“When negotiating documents 5% commission to be deducted from amount negotiated and returned to×× ”。但A公司在制单中忽略核对L/C金额,在缮制发票和汇票时均按照合同金额52500元,议付时银行扣除5%,按49875元借记开证行北京账户。开证行接单后来电拒付,理由是发票金额超过来证金额。经多次与开证行及中间商交涉均无效,只好在L/C有效期内另赶制新发票和汇票,即金额改为49875元,再扣去5%佣金,白白损失了5%的金额计2493.75元。 案情分析本案例中的A公司业务员因缺乏经验,并对缮制单据复核把关不严,以致中了国外商- 11 -人设下圈套,可谓有苦难言。本案的教训如下: 忽视审查L/C金额与合同金额是否相符 本案来证总金额为49875元,A公司审证时未能发现L/C所列金额与合同不符。按照合同,金额应为52500元,而不是749875元。业务员对于L/C上“议付时5%??”错误理解为:L/C上金额是合同金额52500元扣5%佣金后的净额49875元,于是在缮制发票,汇票时均按合同规定办理。开证行发现单证不符予以拒付的必然的。这个错误本来可以避免,只是由于A公司审证制单把关不严,才误入了外国商人设下的圈套,等于白送了5%的佣金,即人民币2493.75元给人家。 审证制单要有全面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责任心审证是一项既细致又专业性很强是工作,工作人员稍有疏忽就会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作为外贸单证工作人员,不仅要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熟悉合同的条款及操作方法,而且要有风险防范意识和丰富的经验,否则,就会给外方欺诈机会,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3:倒签提单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2003年10月,我国某出口公司A与荷兰某进口公司B签订了一份白薯贸易合同。合同约定采用CIF贸易条件,装运日期不晚于当年11月8日,以不可撤消的即期L/C方式支付。11月3日,B公司通过银行如期开来了L/C,经审核,未发现L/C与合同不符的任何地方。但A公司出口货物尚未备妥,此时,若要求B公司修改L/C中及合同中的装运期,可能会陷入被动。不得已,A公司于11月14日将货物装上船后便向船方出具保涵,由船方签发了倒签提单。A公司备齐L/C中所有所需提单后,交议付行办理了议付手续。一周后,B公司接受单据,A公司顺利地收回了货款。但船到达目的港后,B公司发现上述货物于11月14日才装船,显然于提单日期不一致。因此B公司以A公司倒签提单构成违约与欺诈行为为由,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此事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庭认为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的依据不充分,但做出了A公司给予B公司4%的优惠折价的裁决。 案情分析本案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B公司有无向A公司索赔的权利CIF合同下的单据,尤其是提单,其内容的正确性至关重要,它构成合同的要件。如果提单内记载的装运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相符,也就构成了卖方对合同的违反。买方有权拒收单据和拒收货物。然而本案例中的B公司在不知道A公司所交单据内容错误的情况下接受了单据并支付了货款,这并不等于说B公司就此失去了向A公司索赔的权利。如果案中的情况是B公司预先明确表示接受倒签提单,这样A公司就不存在任何违约和承当任何赔偿损失。由此可见,本案中的B公司虽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A公司的单据,因而仍然有向A公司索赔的权利。 2.如何取得A公司的违约责任本案例中的B公司在接受单据并支付货款后,并没有承担由于货物市场行情的变化而产生的任何实际经济损失。而这种实际经济损失是B公司向A公司索赔的重要依据。因此,买方不能仅凭卖方的违约而要求其支付损害赔偿金。那么,A公司的违约责任应当然后确定呢?由于B公司是在接受单据和支付货款之后才得知的,因此,仲裁庭只能将条件违约按保证违约来处理。如按条件违约处理,买方可以宣告撤消合同,而按保证违约处理,买方只能得到名义上的补偿。因此,A公司给予B公司4%的优惠折价的裁决是公平合理的。综上所述,出口企业在进行对外贸易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诚信互利的原则,遇到不能履行的条款,要及时与对方商议解决,采取补救措施,切不可隐瞒事实,采用不正规的方式收回货款。进口企业在收取货物、支付货款前,也一定要严格审查单据,核查其与国际情况是否相符,以便及时对不符事实的单据提出异议和拒收。 案例4:提单填错“To order”致损案 案情简介我国某出口公司A与瑞士商人B成交一笔贸易。在国外开来L/C中,其中单据条款对提单作如下规定:“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marked freight prepaid 。”A公司即按证装船并提供了上述要求的海运提单。该提单的收货人栏按L/C说法填:“To orderer”。外轮代理公司从来未见过这样填制收货人,是否系“To order”之误,多了“er”。A 公司经办人员又核对了L/C并告知外轮代理公司,L/C就是如此规定,提单制法完全正确,否则无法结汇。A公司向议付行交单办理议付手续时,议付行对提单收货人栏的填法提出异议。A公司经办人员坚持认为该提单的填法与L/C规定丝毫不差,L/C规定“To orderer”,我们也是“To orderer”,并且该提单系船长亲自签发,何况船早已开航离港,难以更改。最后A公司以担保议付方式寄单。单据寄到国外后,开证行提出拒付货款,其理由是提单的收货人填法有误,不符合L/C规定的要求,故无法接受。单据暂代保管,听候卖方处理意见。 议付行即将上述开证行拒付货款的情况通知A公司。A公司最后通过驻外机构与B商洽多次,拖延了4个多月才收回货款,损失利息5400多美元。 案情分析本案例完全是由A公司的错误引起的,其关键是“orderer”一词的错误理解。在外轮代理公司和议付行的一再提醒下,A公司仍执迷不悟,一错再错,终于导致利益损失。- 12 -A公司的错误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毫无根据地认为“orderer”一词与“order”一词同义。开证行在L/C开端明确表示:“We hereby open our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NO.0589321 by orderer of B Trading CO.,Ltd.??(我行受B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开立第0589321号不可撤消L/C??)。很明显“orderer”一词即委托人,也就是开证申请人,即B贸易有限公司。该L/C提单中又规定:提单做成以委托人(或开证申请人)为收货人(Bill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er),而A公司没有理解这个词,误认为“orderer”即“order”同义,所以没有按L/C规定提供以开证申请人――B Trading CO.,Ltd为收货人的提单,却在提单上收货人一栏表示“委托人”,从承运人的角度看,极易被认为是委托其运输的人,即A公司。那么,A公司既是发货人又是收货人,让承运人在目的港将货给谁?这种提单显然是错误的。开证行不接受单据,拒付货款自有其道理。不应该拒绝对外轮代理公司和开证行对提单的异议.外轮代理公司对A公司缮制的提单提曾经出疑问,A公司经办人员却毫不在意.在向议付行交单议付时,议付行也提出异议,而A公司经办人员却仍凭主观臆断,坚持己见,错过了改正错误的机会。如果当时A公司冷静地能听取外轮代理公司和开证行的意见,并与他们研究改单,就不至于造成后来的损失。虽然提单系船长签发,但可以通过外轮代理公司电告船长提单存在错误情况,有船长授权外轮代理公司改单。但可惜的是A公司没有这样去做。 不应该采取担保议付方式收取货款。A公司不能原谅的错误的宁愿担保议付也不愿设法改单。所谓担保议付就是受益人在单证不符又无法修改时,有议付行将单据不符点主动通知开证行,要求授权接受。同时受益人出具担保文件,向议付行声明其责任由受益一方承担,与议付行无关。但开证行仍然有权不接受,拒绝付款。担保议付方式实质等于把L/C方式改为托收方式,对受益人是及其不利的。A公司不积极设法改单而采取担保议付方式,完全是一意孤行,其损失当然是不可避免的。 案例5:等量分批装运圈套案 案情简介我国某蛋制品出口公司A与英国某食品进口公司B签订了一笔蛋品贸易合同。B公司开来的L/C中有关装运条款规定:“600M/Tons of eggs, including 300M/Tons of chicken eggs and 300M/Tons of duck eggs, packed in paper cases. Shipment must be effected in two equal lots by separate vessels. The first lot to be effected not latter than March 28 2004, the second lot to be effected not later than April l5 2004.”(600公吨蛋,包括300公吨鸡蛋和300公吨鸭蛋,用纸箱包装。装运必须分等量两批分船装运,第一批不得晚于日装运,第二批不得晚于日装运。)A公司根据上述L/C中的要求做出了如下等量分批装运: 第一批300公吨鸡蛋于3月26日装运,第二批300公吨鸭蛋于4月5日装运。当A公司装完第一批货物后,备齐L/C项下所有单据交议付行办理了交单手续。不料,4月6日,议付行收到了开证行的拒付通知:“你第×××号L/C项下单据经我行审核发现单证不符,我L/C规定必须分等量两批分船装运,即按‘鸡蛋150公吨加鸭蛋150公吨’的要求分两批等量装运,而你方却是按‘300公吨鸡蛋先发和300公吨鸭蛋后发’的方法分等量两批装运,这显然违背了原L/C规定的要求。因此,我行无法接受,请速告单据处理意见。”A公司得知开证行的拒付意见后,立即对买方的开证行为做出反驳:“关于第×××号L/C项下所谓的单证不符点,我们认为并不能成立。你方L/C上虽明确规定货物分等量两批装运,但并没有明确规定要求第一批先发150公吨鸡蛋和150公吨鸭蛋,第二批再发同样数量的搭配。因此,我方先发300公吨鸡蛋,后大300公吨鸭蛋的做法符合该L/C中所要求的分等量两批装运。你行不能以次理由拒付,请速付给我方货款。”此后,开证行仍然坚持其不符点。最终,A公司不得不与B公司商量在其放弃不符点的前提下,对所发货物作降价处理。 案情分析本案A公司受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组织货源不合理是引起A公司受损的重要原因案例中的A公司之所以先发300公吨鸡蛋,是因为鸡蛋有充足的货源和库存,而鸭蛋货源相对不足。在时间比较紧张,加之L/C装运条款中又没有明确规定分等量两批如何搭配装运的情况下,A公司自以为可以先给B公司提供鸡蛋,而鸭蛋还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尽快筹齐分量。这是A公司之所以致损的重要原因之一。 2.对审单工作的失误,陷入B公司设下的“分等量两批装运”圈套A公司人员在审证时,没有对B公司L/C中所要求的“分等量两批装运”条款进行仔细的研讨和揣摩,等于放弃了要求B公司对此含义隐晦、意思不清楚的装运条件进行了解和修改的机会和权利。这种态度恰恰中了B公司设下的“分等量两批装运”圈套,最终遭受了不应该有的损失。由此可见,外贸企业在审证时应对L/C条款逐字逐句地严格审核,遇到不了解或不清楚的条件绝不可自以为是,应及时与有关人员共同探讨、协商。如果办不到,一定的要求对方修改L/C,在拿到L/C修改书后才能进行装运。 3.对L/C下单证不符的严重性没有足够的认识。L/C是我国进出口贸易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支付方式,它是以银行信用做担保的。只要受益人按L/C内的规定去做,并提供证内所需要的单据,银行将保证支付货款。即使出口商在对进口商资信不了解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这种方式。因此,它对扩大国际贸易有利。但是它也同样面临着一些风险。例如:出口人单证不符、开证行倒闭或无法、力支付、开证行与进口方合谋无理拒付,或者是进口人开立无法生效的L/C或者带有软条款的L/C等等情况,都可能导致出口商无法收回货款。上述案例中的A公司就是陷入了B公司预先在L/C中设置- 13 -的软条款,导致A公司最终不得不受制于人降价处理货物。 案例6 案情买方向台湾的卖方购买一批货物,以信用证为支付工具。信用证特别写明要求提供“检验证书”。卖方提交了检验人员出具的证明书,证明他们检查了货物的数量和内容,并监督了之后的装箱。银行将该证明书作为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接受下来。然而货物经电器测试后,发现有缺陷。但这些缺陷不是凭视觉能够察看出来的。 买方凭合同或以银行疏忽为由提出索赔。 案情分析:本案的实质是银行是否对单据所代表的货物、劳务或其他履约行为负有责任。“UCP500”对此有明确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只处理单据,不处理货物/劳务/履约行为,尽管单据可能与它们有关。”“银行对单据所代表的货物在下述方面不负责任:货名、数量、重量、状况、包装、交货、价值,存在与否。”因此,银行只要接受的是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就不是玩忽职守。至于在本案中,货物最终的检验结果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则是进口商与出口商之间的事情,与银行无关;检验人员是否按规定和要求检验了货物,或者是否如实地填写了检验证明书,这是该单据所代表的劳务,也与银行无涉。 案例7 案情简介日,我国A公司与巴西B商签订一份出口粮食合同,其中规定数量允许增减5%。3月4日国外开除信用证,信用证条款规定??总金额750,000美元??某商品500公吨,数量允许增减5%。价格为每公吨净重1500美元CIF某港。4月10日前装运,不许分批装运与装运。A公司在接到信用证后,根据信用证条款,于4月7日将货物装运出口,并取得4月7日签发的已装船的提单,并备妥信用证项下所需的其他单据向议付行交单办理议付。议付行经审单发现单证不符,不同意议付,因信用证规定总金额750,000美元,而发票和汇票金额却为780,000美元 ,议付金额超过信用证规定总金额30000美元。 A公司认为其不符点不成立,即向议付行申述:信用证规定500吨,并规定装运数量允许增减5%。按500公吨的增减5%计算,即最多可以装525公吨:最少可以装475公吨。实际只装520公吨,仅增装了4%,未超出信用证规定的5%方位。信用证规定每公吨单价1500美元,按525公吨计算,总金额是787500美元,是信用证允许的。因此,不符点是不成立的。议付行认为信用证虽然规定数量允许溢短装5%,但信用证总金额并未允许增减。所以即使数量符合信用证规定,而议付的总金额却超出信用证总金额限度,也是不允许的。议付行认为货物既已装运又无法更改,所以建议采取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方式。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方式的做法,即汇票分两套缮制,信用证总金额项下750000美元缮制一套,在信用证项下正常办理议付:其超额部分30000美元另缮制汇票办理光票托收。最后于4月30日以部分托收方式办理寄单。A公司于4月19日却接到议付行转来开证行拒受单据的通知:“第×××号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经我行审核,有如下单证不符:信用证的总金额为750000美元,而发票的货值为780000美元,这是你方单证不符之一。发票在金额栏中表示总货值780000美元,减超额办理托收部分30000美元,余额750000美元。我行信用证没有规定允许在本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再办理托收,这是单证不符之二。根据上述单证不符情况,我行经研究无法接受。单据仍在我行留存,请告处理意见。 A公司认为问题出在巴西B商,开证行是配合申请而提出上述单证不符的,于是与巴西,某进口商洽谈。但适逢该货的市场价上涨,巴西B商又急欲提货,所以在信用证项下的750000美元按时支付了货款,对超额托收部分拒付。经多次交涉无效,最后,A公司以损失30000美元而告终。 案情分析A公司的失误就在于审证时未发现信用证只在数量上规定允许溢短装5%,而信用证金额并未有增加的幅度。允许溢短装的比率,我国大多数规定为5%。溢交部分的价格,通常是按合同价格计算,但也可以按交货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卖方有义务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多交少交,均属违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2条规定:“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所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多交部分的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机动幅度范围内,就不属违约了。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第39条b款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的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第37条b款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可拒受其金额超过信用证所允许金额的商业发票。”A公司没有严格审查和注意这个问题,误认为信用证既然允许数量可以溢短装5%,所以就多装了4%。结果造成信用证金额不够。一般以重量为计量单位的货物,如果允许有溢短装的幅度要求,信用证条款应有类似这样的规定:信用证的金额以及货物的数量均可允许5%增减。有的信用证虽然在条款中也只规定数量允许溢短装5%,但在信用证的总金额中已经增加了5%的数额在内。如以本案的信用证为例,信用证金额不是750000美元,而是直接在金额中规定为787500美元,这样当然也可以。,本案例的信用证只在数量上允许增减5%,金额既没有增减的条款,也未在信用证总金额的数量中增加5%,这样的信用证在实际装运数量上只能掌握减装5%,不能增装。如果要增装只有向买方提出修改信用证,增加金额的增减条款。A公司在议付金额超过信用证规定时,采取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方式结算,这也是一般- 14 -外贸企业遇到少量金额超过时所采取的一种补救办法,这只是权宜之计。因为对方起码有权拒付托收的部分,如果对方资信不佳,可以连信用证项下货款一起提出单证不符而拒付,本案就是这种情况。超出信用证金额的部分办理托收,势必像本案那样在发票金额栏中加以注明,总货值:××××。减超额办理托收部分:××××。余额:××××。开证行就有理由提出信用证并未有部分托收的规定,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即使发票不这样注明,则发票总金额余信用证项下的汇票金额不符,也是开证行拒付理由。 案例8 案情简介日,我国香港甲公司和内地乙公司在广州签订合同,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日本生产的汽车零配件和维修设备,并就价格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合同的总金额为10万美元,最迟不应晚于7月10日装船发运。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6月15日电话通知乙公司,由于市场上的日本产汽车零配件短缺,且价格上涨,询问可否接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产品。乙公司于6月20日回函称,同意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接受中国台湾地区或韩国产品,并要求立即供货。双方未就改变零配件产地条件后的产品价格问题进行协商。6月27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合同规定数量的货物,发票金额为10万美元。货到后,乙公司进行了检验,经中国商检部门的检验,上述零配件均系韩国于中国台湾地区的产品,7月25日取得商检部门的检验证书。乙公司支付了5万美元。9月25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余额5万美元。10月5日,乙公司致函甲公司,称该批货物非日本产品,要求换货,如不能换货,则要求甲公司承担有关费用损失。甲公司回函称,乙公司已经同意接受非日本产品,不能以产品为非日本产而索赔。10月15日,乙公司再次致函称有些零件在使用中已发生问题,因而要求退货,如退货困难,要求重新核定产品价格并赔偿自身由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5万美元。甲公司回函称,货物已经商检部门检验,乙公司在货物入库前已详细检查、核对,且已投入使用,因而再次拒绝赔偿,而要求支付欠款。甲公司因为一直未收到所欠货款,12月25日提起仲裁,要求乙公司立即偿还所欠的货款5万美元以及利息损失。在仲裁审理中,乙公司辩称,甲公司的偿还请求不能成立,因为货款的价格是以日本生产的产品标准来制定的,而甲公司提供的并非日本生产的产品,价格差别很大,不能以非正品交货而收取正品的价格。同时,甲公司提供的货物品质不良。 据此,仲裁庭裁定,乙公司偿还所欠的货款5万美元。 案情分析合同依法成立,双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关于合同条款修改的效力。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产品价格和产地进行了明确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提出变更货物的产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后,合同条款可以修改变更。在接到甲公司的变更请求后,乙公司表示同意,这样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有关产品产地的条款进行了依法变更,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关于货物价格条款,合同双方在协商变更货物产地的同时,未就货物的价格调整进行协商,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和发票的同时,以及在经过商检机关检验和自行验收后,一直未提出任何异议,同时乙公司还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发票的价格实际汇付了部分货款,并未对货物的价格提出任何异议,因此,乙公司的行为表明其已经接受了甲公司在发票中所提的价格。在合同法成立后,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仅对合同项下货物的产地条款进行了双方一致同意的变更,除此之外,合同的当事人并未就合同项下货物的价格调整做出表示,决定有关货物价格的规定仍应依照原合同中的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这是法律确定的基本规定。在本案中,作为买方的乙公司收取货物后应当依约支付货款,从而完成自身的法律义务。但实际上,乙公司在收取货物后,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部分货款未付,至仲裁提起时,乙公司仍未履行义务,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属于违约行为。 乙公司应吸取的教训。乙公司在同意甲公司更改货物产地(品质条款)时,理应考虑到不同产地商品的价格问题,但急于要货而疏忽。在经过商检机关检验和自行验收后,乃至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发票的价格实际汇付部分货款时,一直未对货物的价格提出任何异议,等到对方索要全部货款时,才以非日本产品为由拒付,实属不该。 案例9 案情简介某公司在1998年11月与阿联酋迪拜某B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货物为1×20’集装箱一次性打火机。不久B公司即开来一份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来证规定装船期限为日,要求提供全套正本清洁已装船海运提单。由于装船期太紧,A公司便要求B公司展期,装船期限改为日。B公司接受了A公司的要求,修改了信用证。收到信用证并经全面审查后未发现问题,A公司在3月30日办理了货物装船,4月13日向议付行交单议付。4月27日接到议付行转来的开证行的拒付通知。“你第×××号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经我- 15 -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各类资格考试、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专业论文、行业资料、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156等内容。 
 分析:卖方理由成立。 因为根据 CFR 贸易术语,风险的转移应当在装货港“越过船舷”一刻,故卖方 说法成立,买方如果购买了保险,可以找保险公司理赔。 三、国际货物...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库及答案[1]_从业资格考试_资格考试/认证_教育专区。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库及答案 1.我公司与国外一家大公司签订一笔进口精密机床合同,该公司在...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_经济学_高等教育_教育专区 暂无评价|0人阅读|0次下载|举报文档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_经济学_高等教育_教育专区。1.我某出口企业按 FCA ...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库(带详解答案)_从业资格考试_资格考试/认证_教育专区。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及分析 案例分析题库(含分析) 1.我公司与国外一家大公司签订一笔...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试题及参考答案_从业资格考试_资格考试/认证_教育专区。案例分析 1.某公司在拍卖行经竞买获得精美瓷器一批。在商品拍卖时,拍卖条件中规定: “买方 ...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_经济学_高等教育_教育专区 暂无评价|0人阅读|0次下载|举报文档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_经济学_高等教育_教育专区。1、A 在茶楼与朋友...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附答案)2_从业资格考试_资格考试/认证_教育专区。EXW ...理论界将 CIF 中的保险分成两种形态,即 1)覆盖从卖方工厂到买方工厂的 所有...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1 隐藏&& 案例分析题库(含分析) 案例分析题库(含分析) 1.我公司与国外一家大公司签订一笔进口精密机床合同,该公司在欧盟区内共 有 3 家...  国际贸易 案例分析含答案_冶金/矿山/地质_工程科技_专业资料。考试必备案例题,考试要过靠它没问题(第七章) 第七章) 问题 1:本案例是涉及 FOB 价格术语下船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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