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支机构是什么意思名称的规定是什么?

我来说两句:验证码 &&请照此输入(点击图片刷新验证码)&&&&最多输入10000个字符其它答案:共0条相关内容等待您来回答054272046编辑推荐财税资讯会计中心税务中心财税问答政策法规共享中心产品服务会计人生互动交流论坛精华46.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哪些文件、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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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该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在核准企业法人减少注册资金的申请时,应重新审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企业法人在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准后,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在国外开办企业或增设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企业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办的企业应当申请开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企业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迁移(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原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企业凭迁移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改变登记注册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董事会的决议;(3)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变更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除外)。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住所,还庆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增加注册资本涉及改变原合同的,还应提交补充协议;变更企业类别,还应提交修改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变更董事长、副董事长,还应提交委派方的委派证明和被委派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变更总经理、副总经理,还应提交聘任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转让注册资本,还应提交转让合同和修改原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以及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的资信证明。  经营单位改变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改变主要登记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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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申请登记的原则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1、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三、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五、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六、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七、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对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
外国(地区)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申请,并提交外国(地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和企业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初步审查,通过初审的,予以公告。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的公告期为6个月,在此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保留期为5年。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后,应当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后需要变更或者保留期届满要求续展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注册。
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开办的经营单位的名称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准予继续使用,但严重不符合本规定的,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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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的基本构成和规范要求
一、企业名称的基本构成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项基本要素构成。 1、行政区划名称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是指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不包括乡、镇和其他地域名称。在不会造成误认的情况
  一、企业名称的基本构成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项基本要素构成。  1、行政区划名称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是指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不包括乡、镇和其他地域名称。在不会造成误认的情况下,企业名称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时可以省略“省”、“市”、“县”等字。  企业名称所冠行政区划名称应该是企业所在地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而不是非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名称不能作为行政区划名称。但是,在企业名称已冠有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前提下,可以在行政区划名称后缀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名称。  除符合特殊规定可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外,企业名称都应当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即行政区划名称应置于企业名称前面,如行政区划名称在整个名称的中间,则不视为行政区划名称,此类名称也应按照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进行登记管理,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其名称可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  a.全国性公司;   b.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c.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d.v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e.外商投资企业;   f.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2、字号  字号是一个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重要标志。字号应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  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文名称中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汉语拼音,国内企业也不得以外文字母、字词作字号。企业字号一般不得使用行业字词。  3、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企业应根据自己的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确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字词。该字词应具体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范围、方式或特点,不能单独使用“发展”、“开发”等字词;使用“实业”字样的,应有下属三个以上的生产、科技型企业。企业确定名称中的行业或经营特点字词,可以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驶值睦啾鹗褂靡桓鼍咛宓男幸得疲部梢允褂酶爬ㄐ宰执省  企业经营业务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大类的,可以选择一个大类名称或使用概括性字词在名称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也可以在名称中不反映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外国投资者若是具有驰名商号的公司,在中国举办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的独资经营企业,其名称中可以不标明行业或经营特点。  4、组织形式  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组织结构或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目前我国企业使用的组织形式大体有两类:公司类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企业类的“中心”、“厂”、“店”、“馆”、“所”、“社”等。  具备条件的企业,如需在其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前使用“总”字,必须下设三个以上与该企业名称中组织形式相同的直属分支机构。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论是否设有分公司,均不得使用“总”字。  二、企业名称的规范要求  1、企业法人必须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包含有另一个法人名称,包括不得含另一个企业法人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国际组织名称;国家(地区)名称;政党、宗教名称;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军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名称;军队番号或代号。  企业法人是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企业法人最本质的特征。而企业法人的名称权是企业法人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法人享有其它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企业法人的名称包含其他企业法人或其他法人组织的名称,则容易引起社会公众对企业法人行为责任的误认,引发经济纠纷或在经济纠纷中混淆权利、义务主体,使问题复杂化。特别是企业名称冠以党政机关名称的问题。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经历了一个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由政府设立,企业的方方面面亦被标注了浓重的行政色彩,很多企业的名称也冠以了各种行政机关的名称。随着改革的深入,政企分开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党政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特别是1993年10月,明确提出了党的机关、人大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政府机关中公安等十一个部门不得兴办经济实体,其他部门组建经济实体必须同时在职能、财务、人员、名称四个方面与机关彻底脱钩。因此,企业名称不得冠以各级党政机关的名称,企业现使用名称中冠以了党政机关名称的,应予纠正。  1997年《出版管理条例》发布实施。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出版社应当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目前,各大学设立的出版社,其名称一般为“XX大学出版社”,这也是世界各国的做法。由于我国的大学属事业单位法人,“XX大学出版社”的企业法人名称就包含了事业单位法人名称。考虑到大学出版社的特殊情况,《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为“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款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就是针对象大学出版社这类特殊企业名称而设置的。对“ X X大学出版社”企业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应按国际通行做法准予使用。  2、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是指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另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名称,也不得含有另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名称,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这两部法律的颁布实施,使我国又增加了新的企业类型。对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能否作为其他类型企业的投资人,法律没有作出禁止性的规定。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组织,他可以以自己的名誉从事经营活动,可以依法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并且由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设立其他企业,不包括企业分支机构,新设立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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