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进料加工手册核销销需要...

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沪建建管(2006)第086号
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建立统一、便捷的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第l24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现行合同登记备案实施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参与各方所签订的各类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合同,以及施工总包、专业分包(包括桩基土石方、钢结构、幕墙、门窗、绿化等各类专业工程)和劳务分包合同;本市建筑业从业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承接以上类型的建设工程合同。
二、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实施部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外高桥保税区、化学工业区、临港新城、金桥出口加工区等管委会,市建委驻浦东机场、市建委驻国际汽车城办公室等派出机构负责委托管理区域的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受理服务中心)、各区(县)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交易分中心)和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各自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合同日常登记备案工作。
三、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程序
施工总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实行备案制,其他合同实行登记制。
(一)建设工程合同登记
1、建设单位应在签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受理服务中心登记。
建设单位应在签订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区(县)交易分中心或派出机构登记。
2、勘察、设计单位依法进行分包的,发包人应在签订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总包合同登记部门登记。
3、本市注册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承接项目后,应在签订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受理服务中心登记。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l、建设单位应在签订工程施工总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区(县)交易分中心或派出机构备案,同时领取该项目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手册》(以下简称《备案手册》),交施工总包单位用于该项目的分包合同备案。
2、施工总包单位或施工单位依法进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由施工总包单位负责在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总包合同备案部门备案,将备案合同内容记录到《备案手册》。
3、本市注册的施工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承接项目后,应在签订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受理服务中心备案。
(三)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变更
建设工程合同在发生变更或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时,原登记单位应在变更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原合同登记备案部门办理变更。
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发生变更的,原登记单位应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经发包人同意,向原合同登记备案部门办理变更。
四、合同登记备案信息使用
合同登记备案部门统一使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日常登记备案工作,合同登记备案信息通过管理信息系统供相关部门在日常管理中使用,并在以下管理环节提交材料中取消提供建设工程合同。
1、施工许可证核发;
2、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
3、定额费、散装水泥和粘土砖专项资金核定。
五、其他事项
1、跨区(县)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由市受理服务中心实施。
2、定额费在施工合同备案时,由备案部门按有关规定收取。
3、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中的业绩认定,以按时登记备案的合同为准。
4、造价咨询中工程结算审核合同、施工合同(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 )实行合同核销制度。相关单位按要求进行以上合同的核销。
5、市受理服务中心、区(县)交易分中心和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登记备案合同的档案管理工作。
6、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的具体操作办法和相关表格,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www.)发布。
本通知自日起试行,《关于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建管(2005)第109号)同时作废。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OO六年八月一日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操作程序(试行),上海市招工备案登记表,上海市退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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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操作程序(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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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审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审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建建98第0471号1998年6月24日
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审价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委。
上海市建设工程审价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提高工程审价质量,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
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审价活动的机构、专业人员和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审价,是指建设工程审价机构接受委托,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审查的造价咨询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审价机构,是指取得《建设工程审价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审价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对本市建设工程审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定额总站受市建管办委托,具体实施对本市建设工程审价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审价机构按其专业能力、资金实力、工作业绩和社会信誉划分资质等级,并根据划分的资质等级承接相应的审价业务。
资质等级分别按土建、安装、市政三个专业分为一、二、三级。
第七条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审价经历,主要技术负责人不包括聘用人员、下同主持过相应等级规定的审价业务或概、预算编制工作,并且取得本市《建设工程审价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二取得本市《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在职人员不少于7人;
三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不少于2人;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具备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条件外,土建专业资质还应当有7名以上人员有土建专业《资格证书》,安装专业资质还应当有7名以上人员有安装专业《资格证书》,市政专业资质还应当有7名以上人员有市政专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三年以上审价经历,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过相应等级规定的审价业务或概、预算编制工作,并且取得本市《资格证书》;
二取得本市《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7人,其中在职人员不少于4人;
三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不少于1人;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具备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条件外,土建专业资质还应当有5名以上人员有土建专业《资格证书》,安装专业资质还应当有5名以上人员有安装专业《资格证书》,市政专业资质还应当有5名以上人员有市政专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年以上审价经历、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过相应等级规定的审价业务或概、预算编制工作,并且取得本市《资格证书》;
二取得本市《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在职人员不少于2人;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具备前款第一、二、三项条件外,土建设专业资质还应当有3名以上人员有土建专业《资格证书》,安装专业资质不应当有3名以上人员有安装专业《资格证书》,市政专业资质还应当有3名以上人员有市政专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审价机构按照下列范围承接业务
一一级资质可承接相应专业所有工程项目的审价业务,其中土建专业资质还可承接所有装饰工程的审价业务;
二二级资质可承接相应专业50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的审价业务,其中土建专业资质还可
承接500万元以下单项装饰工程的审价业务;
三三级资质可承接相应专业10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的审价业务,其中土建专业资质还可承接100万元以下单项装饰工程的审价业务。
第三章审价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本市从事审价业务的单位,须向市建管办申请审价资质,市建管办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天内将立项审核结果通知申请单位。立项审查通过的,将有关申请资料移送市定额总站进行资质初审。
第十二条市定额总站应将初审结果报市建管办,市建管办在受理之日十五天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单位,并报市建委备案。
第十三条新设立的审价机构向市建管办申请资质审查时,应提交下列书面资料:
一立项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组成人员的数量素质状况、经济性质、注册资金、拟承担业务范围等;
二资质等级申请书;
三拟担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负责人的情况登记表、技术职称证书、造价专业的资格证书、身份证;
四专业人员情况登记表、技术职称证书、造价专业的资格证书、身份证;
五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六单位章程草案;
七注册资金的证明文件。
已设立的单位申请从事审价业务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工作证、养老保险单复印件;专业人员的工作、养老保险单复印件;单位章程。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审价机构核定相应等级的暂定资质。暂定资质期限为一年,一年内达到资质
要求的,转为正式资质;一年内达不到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取消暂定资质。
第十五条资质申请未予通过的单位,市建管办在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资质申请。
第十六条审价工作实行经营手册登记制度。审价机构承接审价业务,须出具《建设工程审价机构经营手册》和《资质证书》。并在签订审价合同的一个月内,向市定额总站办理登记和签证手续。
审价机构应当在审价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市定额总站办理核销手续,办理核销手续时应当附完整审价资料。
第十七条市定额总站受市建管办委托,每年对审价机构的资质进行年度审验。审验分经营行为和审价质量两方面内容。审验结果是审价机构综合考评的内容之一。
第十八条审价机构年度审验不合格的,核减其承接业务的范围。审验合格是审价机构申请升级的必要条件之一,审价机构升级程序与申请程序相同。
第十九条审价机构应当在年度审验时向市定额总站提供下列资料:
一年度审验申请表;
二专业人员情况登记表及相关证书;
三资质等级正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
四审价业绩;
五市建管办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审价机构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市建管办指定的报纸、杂志上声明作废,方可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二十一条审价机构发生更名、分立、合并、撤消、歇业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其中分立、合并的,应当首先向市建管办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手续,上缴原《资质证书》,分立或者合并后的单位资质变更与新设立的审价机构申办程序相同;更名、撤消、歇业的,应当向市定额总站备案,并上缴原《资质证书》。
第四章审价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审价人员指审价机构在编人员或办理过正式聘用手续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离退休人员。
第二十三条审价人员包括聘用人员不得同时就职于两个以上含两个审价机构。
第二十四条从事审价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市定额总站、市建设人才培训中心负责对全市审价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合格者由市定额总站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资格证书》每2年由发证单位统一办理验证手续,验证合格,加盖合格章;验证不合格的,注销证书。
第五章审价业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审价机构承接审价业务,审价合同应当使用由市建委
统一制定的建设工程审价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八条审价机构自建设工程审价合同签订后,对送审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在30天内提出完整的审价报告;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应在45天内;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60天内。
特殊工程需要延长审价时间的,应当报市建委办核定。
第二十九条审机构接受审价委托后,
应当安排本单位有审价资格的人员进行审价。审价应当实行审查和复核制度,审查和复核工作不得由同一人担任。
审价机构、审价人员与被审查项目的甲、乙双方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审价机构应当以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所明确的计价方法及所套用的由市建委颁布的预算定额、综合预算定额、费用定额或合同双方约定的其它规定作为审查依据,并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工程量;
二定额应用;
三费用应用;
四材料量价计取;
五设计变更手续的齐全性;
六增减内容签证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第三十一条审价机构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对实际工程量差异部分或者审查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委托方、原编制单位施工单位联系核对。审价机构、委托方、原编制单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在三方会签后,由审价机构出具审价报告;对审价结论有分岐的,审价机构至少应组织两次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审价机构可自行出具审价报告,但须将分岐各方的意见及审价依据,以书面形式附于审价报告后。
第三十二条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发生增减变化的,对增减变化的工程款,委托方、原编制单位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也可以向双方共同委托的或者一方委托另一方认可的审价机构咨询后确定。
第三十三条委托方、原编制单位对选择审价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可向市定额总站提出书面申请。市定额总站经征求双方意见,选定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审价机构。
第三十四条对履行工程结算价格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可向市定额总站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市定
额总站接受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委托,对建设工程造价纠纷案件进行工程造价审核。
接受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委托进行工程造价审核的市定额总站审价人员不得接受社会委托的审价业务。
第三十六条审查结束后,审价机构应当将下列审查资料在十五天内整理归档:
一审价报告;
二委托审价项目基本情况调查表;
三工程预结算审价工作前会商纪要;
四工程审价审定单;
五工程审价明细表;
六审价材料价差明细表;
七审价委托合同;
八审价报告征询意见单甲、乙双方;
九审价报告签收单;
十工程施工总、分包合同或者施工协议书;
十一招投标文件有关资料;
十二结算资料变更、签证、发票等;
十三工程结算书;
十四工程量计算书、工料分析文件。
第三十七条社会审价机构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建委会市物价局另行制订发布。
第六章违规处理
第三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原编制人员不予验证,并注销原编制人员资格证书:
一最终审价结论的审定价与送审价误差率在5%不包括5%~10%以内包括10%的,累计三次的。
二最终审价结论的审定价与送审价误差率在10%不包括10%~15%包括15%以内的,累计两次的。
三最终审价结论的审定价与送审价误差率在15%以上的。
第三十九条审价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审价人员不予验证,并注销其《资格证书》: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
二因审价人员的过错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三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出卖《资格证书》的;
四不按规定复验《资格证书》的。
第四十条审价机构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按照《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十五天内,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建管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原沪建建94第0794号文同时废止。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操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 法规库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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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操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发布文号: 沪建建管[2006]第97号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方法的通知》(沪建建管[2006]第86号)要求,现将《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操作程序(试行)》印发给你们,保证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的顺利实施,并请及时将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反馈我办。  联系人:张红梅  联系电话:021-6  传真:021-
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二OO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操作程序(试行)
 为保证改进后的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方法的通知》(沪建建管[2006]第86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程序。
  一、建设工程登记备案的基本方法  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采用计算机网上数据申报与书面合同登记、备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由建设单位或发包人负责向市、区(县)及派出机构合同登记备案实施部门登记、备案。其中,报建限额以下(总投资额100万元)项目的各类工程合同由承包人登记、备案;本市行政区域外各类工程合同由承接工程的本市工商注册的建筑业从业企业登记。
  二、计算机网上数据申报  (一)建设单位网上申报  建设工程报建限额以上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凭《市建设工程项目卡》上的报建编号和卡号,通过'建筑建材业'网站(www.)进行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申报,输入合同登记、备案要求数据。在报建等环节已采集的数据直接在登记或备案表中显示,不能修改。网上合同登记备案软件系统将对项目承发包情况与登记备案数据进行比对,符合要求的打印相应合同登记或备案表(沪建合同01至06表、09表至11表),不符合要求的提示理由和补正材料要求。  (二)建筑业从业企业网上申报  1、本市建设工程报建限额以上项目  建筑业从业企业在本市承接该类项目后,依法进行分包的,发包人应在签订分包合同后,凭《市建筑建材业企业卡》的企业编号、标识码,通过'建筑建材业'网站(www.)进行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申报,输入合同登记、备案要求数据。在报建等环节已采集的数据直接在登记或备案表中显示,不能修改。网上合同登记备案软件系统将对项目承发包情况与登记备案数据进行比对,符合要求的打印相应合同登记或备案表(沪建合同01、02、07、08表),不符合要求的提示理由和补正材料要求。  2、本市建设工程报建限额以下项目  承接该类项目的从业企业,凭《市建筑建材业企业卡》的企业编号、标识码,通过'建筑建材业'网站(www.)进行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申报,对已在其他管理环节登记信息的项目,输入项目编码,直接调入项目信息;对没有登记信息的项目,直接输入项目概况信息;完成后,输入合同登记备案要求数据。并打印相应的合同登记、备案表(沪建合同01至06表)。  3、本市行政区域外工程项目  本市建筑业从业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承接的各类工程项目后,应在签订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凭《市建筑建材业企业卡》的企业编号、标识码,通过'建筑建材业'网站(www.)进行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申报,输入项目概况和合同登记备案要求数据。并打印相应的合同登记表(沪建合同01至06表)。
  三、书面合同登记、备案  (一)合同登记备案材料清单  合同登记备案材料需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合同登记或备案表2份;  2、建设工程合同副本1份;  3、项目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合同除外)原件1份;  4、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手册(施工专业和劳务分包合同备案)。  (二)材料准备要求  1、合同登记、备案表  合同登记、备案表,均需按照上述计算机网上数据申报方法打印完成,一式两份,并由合同各方签字、盖章(由外省市进沪企业签订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需经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核认,盖章)。  2、合同副本  提交合同副本一份,合同副本应与合同正本一致,并装订成册,加盖骑缝章,交登记备案部门存档。  3、项目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  出具相应项目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作为核验资料。  (三)勘察、设计、招投标代理合同登记  建设单位应在签订勘察、设计、招投标代理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携带合同登记材料,向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受理服务中心)登记。  受理人员按如下程序操作办理:  1、提交的合同副本与登记表所记载的数据及网上登记的数据是否一致。  2、登记表上所记载的数据与项目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如有)有关数据是否一致。  3、如果一致,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章,在合同副本上加盖备案章(骑缝章)存档。  4、如果不一致,可以当场改正,提供改正,不能改正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四)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合同登记  建设单位应在签订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携带合同登记材料,向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区(县)及派出机构合同登记备案实施部门登记。跨区(县)项目向市受理服务中心登记。  受理人员按如下程序操作办理:  1、提交的合同副本与登记表所记载的数据及网上登记的数据是否一致。  2、登记表上所记载的数据与项目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如有)有关数据是否一致。  3、如果一致,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章,在合同副本上加盖备案章(骑缝章)存档。  4、如果不一致,可以当场改正,提供改正,不能改正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五)施工总包合同备案  建设单位应在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携带合同备案材料,向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区(县)及派出机构合同备案实施部门备案。跨区(县)项目向市受理服务中心备案。  受理人员按如下程序操作办理:  1、提交的合同副本与登记表所记载的数据及网上登记的数据是否一致。  2、登记表上所记载的数据与项目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如有)有关数据是否一致。  3、如果一致,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章,在合同副本上加盖备案章(骑缝章)存档。  4、如果不一致,可以当场改正,提供改正,不能改正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5、受理人员制作并提供《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手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备案手册),由建设单位转交总承包单位用于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备案。  6、外省市进沪企业签订施工总包合同后,告知其取得的施工合同备案手册需经相应的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核认,并在手册上加盖印章,方可使用。  (六)分包合同备案  1、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  总包单位应在与施工专业分包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携带合同备案材料和施工合同备案手册,向总包合同备案实施部门备案。  受理人员按如下程序操作办理:  1)提交的合同副本与登记表所记载的数据及网上登记的数据是否一致。  2)登记表上所记载的数据与项目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如需)有关数据是否一致。  3)如果一致,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章,在合同副本上加盖备案章(骑缝章)存档。并将'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装订在施工合同备案手册中。  4)如果不一致,可以当场改正,提供改正,不能改正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2、劳务分包合同  总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与劳务企业签订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由总包单位携带合同备案材料和施工合同备案手册(施工分包单位与劳务企业签订的劳务合同,应及时提交总包单位),向总包合同备案实施部门备案。  受理人员按如下程序操作办理:  1)提交的合同副本与登记表所记载的数据及网上登记的数据是否一致。  2)如果一致,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章,在合同副本上加盖备案章(骑缝章)存档。并将'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装订在施工合同备案手册中。  3)如果不一致,可以当场改正,提供改正,不能改正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四、合同登记备案信息变更  建设单位或发包人应在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网上下载并填写《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变更表》(沪建合同12A表)并双方签字盖章后,携带双方签字盖章的变更合同(含补充合同)原件1份向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一)涉及合同金额变更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应出具变更的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受理人员在原登记备案的合同金额进行变更,并在备案注栏中注明变更理由。  (二)涉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中变更的,受理人员将变更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信息进行变更,并在备案注栏中注明变更理由。  (三)涉及合同中止的,建设单位还应提供已完成工作量,受理人员在备注栏中注明中止依据及已完成的工作量,同时进行合同登记备案核销。  中止后,又订立新的合同的,按合同登记备案要求重新进行登记、备案。  (四)涉及变更合同其他内容的,受理人员在合同备注栏中注明变更依据和建设单位或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变更内容。  变更数据确认后,受理人员输入变更数据后,打印完成《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数据变更办结单(沪建合同12B表)》,作为合同信息变更的凭据。
  五、合同登记备案核销  合同登记备案核销用于3类合同:造价咨询中的工程结算审核合同、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总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  (一)工程结算审核合同  工程结算审核合同履行完毕后7个工作日,由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携带建设单位、施工承包企业、造价咨询机构三方盖章的审核报告副本及原造价咨询合同登记表(沪建合同登记04表)到原合同登记备案实施部门办理登记合同登记备案核销手续。  受理人员应根据审核报告副本,输入核销需要的数据,打印《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登记核销单(沪建合同13表)》作为合同登记备案核销完成的凭证,并接收结算审核报告副本存档。  (二)工程监理合同  监理合同履约完毕,监理单位网上下载并填写《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登记核销单(沪建合同14表)》,经原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到原登记部门办理登记合同核销手续。  受理人员核对项目和登记项目是否一致,如果一致,输入相关数据后,办理合同登记核销,总监理工程承接项目注销手续同时完成。  (三)施工合同  1、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履行完毕后由施工总包单位在施工合同备案手册的相应施工合同备案表的核销栏上填写核销内容,合同双方盖章确认,7个工作日内,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带《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手册》,到原合同备案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核销手续。  受理人员核对施工承包人核销内容后,将合同核销栏数据录入电脑,办理该合同核销手续,并备案合同核销栏上签字盖章,对应的项目经理承接项目注销手续同时完成。  2、施工总承包合同履行完毕后,由施工总包单位在施工合同备案手册的核销栏上填写核销内容,合同双方盖章确认,7个工作日内,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带施工合同备案手册,到原合同备案部门办理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核销手续。  受理人员核对施工合同备案手册中记载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是否已经全部销项,总承包合同结算价格与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如有工程核算审核合同登记数据)是否相一致,如果一致,将总包合同核销栏目数据录入电脑,办理该总包合同核销手续,并备案合同核销栏上签字盖章并收回施工合同备案手册存档,对应的项目经理承接项目注销手续同时完成。  施工合同的备案核销,按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总承包合同的次序核销。
  六、其他事项  (一)园林绿化项目合同的备案  园林绿化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以及相对应的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合同登记工作由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站实施,其他合同按本办法实施。  (二)保密工程合同的登记备案  纳入保密工程管理的项目所订的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的登记备案工作由市受理服务中心实施。  (三)一体化发包项目合同的登记备案  采用勘察、设计一体化发包,勘察、设计、施工一体化发包,设计、施工一体化发包的项目,如分别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的,合同登记备案时,使用沪建合同01、02、06表,分别按要求登记备案。  如签订一份合同的,合同登记备案时,使用沪建合同09、10、11表。勘察、设计一体化合同按设计合同登记要求登记;勘察、设计、施工一体化合同和设计、施工一体化合同,按施工总承包合同要求备案。  (四)《诚信手册》业绩查询和打印  合同登记备案数据自动转入企业业绩数据,按照《诚信手册》书面版本与电子版本以电子版本为准的要求,企业业绩等诚信记录可在网上查询,建筑业从业企业可凭《市建筑业从业企业卡》的企业编号、标识码,通过'建筑建材业'网站(www.)查询本企业业绩等诚信记录。为方便企业,《诚信手册》除首次申领企业诚信手册打印企业基本情况外,《诚信手册》业绩等内容不再打印。  (五)建设单位信息查询  提供建设单位项目合同登记备案记录查询,建设单位可凭《市建设工程项目卡》上的报建编号和卡号,通过'建筑建材业' 网站(www.)查询本单位项目的全部登记备案合同的基本信息。  (六)本操作办法与原办法的衔接  日起签订的属于沪建建管[2006]第86号文件规定必须合同登记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均按本操作办法要求进行登记备案。  日前签订,未按原登记备案办法登记备案的合同也必须按本操作办法要求进行登记备案。  日起,发出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的项目合同登记备案纳入项目管理流程,按照'前事未完、后事不办'的原则,设定管理节点。  (七)档案管理  按照'谁登记备案,谁管理'的原则,合同登记备案部门应做好登记备案材料的档案管理工作。各登记备案部门应建立合同登记备案材料存放的固定场所,制定具体归档、调阅、销毁等档案管理制度。合同登记备案材料保管期限暂定为项目竣工备案后2年。  (八)登记表名称对照  
沪建合同01表
市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登记表
沪建合同02表
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登记表
沪建合同03表
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登记表
沪建合同04表
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登记表
沪建合同05表
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登记表
沪建合同06表
市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合同备案表
沪建合同07表
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表
沪建合同08表
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
沪建合同09表
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一体化发包合同登记表
沪建合同10表
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一体化发包合同登记备案表
沪建合同11表
市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发包合同登记备案表
沪建合同12A表
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变更表
沪建合同12B表
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数据变更办结单
沪建合同13表
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登记核销单
沪建合同14表
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登记核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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