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才能变白获得专利权?

怎样参与创客 我有项目 已申请了专利 怎么样才能得到创客的支持?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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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你自己就是创客,而你要应该是其他志同道合的创客,还有就是投资人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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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怎样才算获得专利权_百度知道
怎样才算获得专利权
一个人发明了某样东西他什么时候才算获得了专利权
我有更好的答案
拿到专利号 这个专利才算专利申请人的拿到专利申请号是不算的
你要去专利局申请专利,等专利号发给你了,才算你有了专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给您下发专利证书的时候
去有关机构申请批准以后就有专利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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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解释】对本条的修改是在第一款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规定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
  我国每年受理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已经位居世界第一,但在受理的外观设计申请和授予的外观设计专利中,有相当数量涉及的是瓶贴、平面包装袋等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图案设计。这既不利于提高我国对产品本身外观的创新水平,促进我国品牌产品的形成,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也会增大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之间的交叉与冲突。为了鼓励设计人将其创新能力更多地集中到产品本身外观的创新上,本次修改将&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排除在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客体之外。
  &平面印刷品&主要指平面包装袋、瓶贴、标贴等用于装入被销售的商品或者用于附着于其他产品之上、不单独向消费者出售的二维印刷品;&主要起标识作用&是指二维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主要是用于让消费者识别被装人的商品或者被附着的产品的来源或者生产者,而不是用于使被装入的商品外观或者被附着的产品外观本身&富有美感&而吸引消费者。应当注意的是,能够产生识别产品来源或者生产者作用的标识并不限于商标标识或者厂家名称,只要二维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主要用于产生标识作用,就属于被排除的范围。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床单、窗帘、布匹等纺织品也是二维产品,但不属于&平面印刷品&;纺织品的花色或者图案通常也不是&主要起标识作用&,因此对这些纺织品的外观设计不在被排除的范围之内。
  本条规定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内容。
  一、概述
  从各国专利法的规定以及专利法的施行情况来看,并非由人创造出来的任何东西都可以获得专利保护,各国都将其中一部分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被排除的内容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有关内容本身就不属于专利法所说的&发明创造&的范畴,因而不能授予专利权,例如本条所列的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方法等;第二种是有关内容虽然属于&发明创造&的范畴,却出于某种原因或者考虑,因而不能授予专利权,例如动植物新品种、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等;第三种是有关内容违反社会道德、妨害公共利益,因而不能授予专利权。其中,第一种和第二种排除由本条予以规定;第三种排除由专利法第五条予以规定。
  TRIPS协议第27条对可以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作了规定,其中第27条(1)对应于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27条(2)对应于我国专利法第五条,第27条(3)对应于本条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TRIPS协议第27条(3)仅仅排除了诊治人类或者动物的诊断方法、治疗方法和外科手术方法以及除微生物之外的动、植物和生产动、植物的主要是生物的方法。
  在1984年制定的我国第一部专利法中,规定排除的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内容还包括&食品、饮料和调味品&和&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根据1992年中美两国达成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谅解备忘录,参照当时已经基本上形成的TRIPS协议框架,1992年第一次修改专利法时,对本条的规定作了重要的修改,取消了这两项排除。这意味着自1993年1月1日起,这两项所指的物质和产品都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近年来,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和科学技术,特别是新兴技术的不断发展,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国家极力主张尽可能缩小有关国际条约以及各国专利法中对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内容的限制,从而尽可能扩大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内容的范围。例如,美国到处宣扬其最高法院在其一个判决中说过的话:&普天之下,但凡是人创造出来的东西,都可以获得专利。&基于这样的立场,美国主张国际条约和各国专利法中凡是对这一点产生限制作用的规定都应当予以修改。例如,TRIPS协议第27条规定:&除了(2)、(3)的排除之外,任何技术领域中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任何发明,不论是产品还是方法,都应当能够获得专利权。&美国对&任何技术领域&中的&技术&这一限定深感不满,认为它对诸如商业方法之类的发明获得专利保护带来了限制,明确表示希望通过修改TRIPS协议来取消这一限定。与此相一致,美国不同意&权利要求应当由技术特征组成&的规定,主张将其改为&权利要求应当由限定特征组成&。又例如,美国主张将实用性标准由&能够在工业中制造或者使用&改为&具有特定的、实质性的和具体的用途&(have specific,substantial and credible utility)。因此,本条涉及目前国际上高度重视、有可能产生种种变化的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二、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内容
  1.科学发现
  发现不同于发明。发现仅仅是揭露自然界本来存在、但人们尚未认识的东西,例如天然物质、自然现象及其变化过程、特性和规律等等。单纯的发现不能取得专利,但如果将发现付诸应用,制造出一种产品,开发出一种方法,或者提供一种用途,则构成了一项发明,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发现与发明虽有本质的不同,但发现常常可以导致发明,很多发明是建立在发现的基础之上的。要想在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发现与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之间划分一条清楚的界限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从各国专利制度的发展状况来看,对发现和发明的区分有逐渐淡化的趋势。其中一个有名的例子就是关于所谓&医药用途发明&能否授予专利权的争论。按照传统的理论,仅仅发现某种已知物质(包括天然物质或者人工合成的物质)具有某种过去未被人们认识的特性,一般被认为属于发现,而不是发明。然而在医药工业中,许多有价值的科研成果就是发现某些过去从未被用于治疗疾病的已知物质具有治疗某种疾病的效果(被称为第一次医药用途发明),或者发现过去用于治疗某种疾病的某种已知物质具有治疗另一种疾病的效果(被称为第二次医药用途发明)。这些发现直接导致产生新的药品,或者为已知药品开发了新的用途,常常具有显著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而且其开发者为之也要付出相当可观的人力、物力代价,因此医药工业界强烈希望为之提供专利保护。为了适应工业发展和社会的需要,许多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调整了其专利法的规定或者专利审查标准,为这两种医药用途发明提供了专利保护。这一点在下面讨论疾病诊断治疗方法时还要提及。
  生物技术是人类在20世纪中取得重大进展的科学领域之一,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关于遗传基因的发现,它揭示了生命的奥秘,从而为科学技术开辟了一个十分宽广、大有可为的领域,对人类的未来具有不可估量的重要意义。正因为其重要性,有关生物基因的发现是否能够被授予专利权就成了专利制度中一个受到各国高度重视的问题,对此不同国家的观点和具体作法尚不一致。欧盟在1998年颁布了一个关于生物技术专利保护方面的指令,该指令第5条明确规定:第一,在其形成和发展的不同阶段的****,以及对其某一元素的简单发现,包括基因序列或者基因序列的某一部分,不构成可授予专利的发明,第二,脱离****的或者通过技术方法而产生的某种元素,包括基因序列或基因序列的某一部分,可以构成可授予专利的发明,即使该元素的结构与一个自然界存在的结构完全相同;第三,基因序列或基因序列的某一部分的工业实用性必须在专利申请中公开。
  传统理论认为,发现仅仅是揭示自然界原本就存在而人类尚未认识的事物,因为它没有改变什么,没有创造出什么新的东西,因而不能授予专利权。结合上面所述关于医疗用途发明和生物基因的例子,可以看出这一标准已经有所变化。现在,人们认为问题的关键点在于是否为发现找到一种实际的用途,而不在于使被发现的东西的本身产生什么变化。换句话说,能否被授予专利权,并不取决于是否创造出自然界不存在的东西。要求专利保护的客体具有某种实际用途,也就是具有实用性,这是各国专利法一贯的要求,任何申请要想被授予专利权都必须满足之,照理说是无须另行强调的。欧共体的指令之所以专门予以规定,是因为涉及到有关发现是否属于能够获得专利保护的范围的问题。由此可见,在有些情况下,关于发现能否被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实际上已经回归到实用性这一最为基本的专利性条件上。过去,人们认为是否属于能够授予专利权的范畴和是否具有&三性&是完全不同的两类条件,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判断它们的先后次序也不同,首先需要判断是否属于能够授予专利权的范畴,只有当这一判断的结论是肯定的时候,才有必要判断是否具有&三性&。现在情况已经开始产生变化了。在一些人看来,是否具备实用性在一些情况下已经成为判断是否属于能够授予专利权的范畴的组成部分之一。例如,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2001年5月举行的关于制定实质性专利法协调条约(SPLT)的第一次会议上,就有不少人提出了这样的观点。产生这一变化的原因是新兴技术发展的需要,变化的结果是放宽了对发现不能授予专利权的限制条件。
  科学理论是对自然界认识的总结,是更为广义的发现。因此,就科学理论本身而言,是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只有当为科学理论找到某种具体的应用,例如设计出一种产品或者方法,才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思维、推理、分析和判断的规则和方法。它们具有抽象思维的特点,所以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法为专利权人提供的权利是禁止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进行制造、使用、销售之类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不是用专利权来禁锢人的思想。智力活动的规则方法涉及的是在人的头脑中进行的活动,试图将这样的活动置于专利独占权的范围之内是不合理、也是不现实的。
  在完成一项发明创造的过程中,人的智力活动当然是必不可少的。本条所说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显然不是指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进行的智力活动,而是指发明创造完成以后,其实施是否仍然依赖人的智力活动。例如数学方法是一种智力活动的方法,是对人的思维的一种指导,人们根据数学方法进行运算需要有思维活动的参与,没有人的思维就无法实施这种数学方法。其他如各种语言的语法、学习方法、训练方法等的性质也是如此。基于上面所述的原因,这类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不能授予专利权的智力活动规则方法与能够授予专利权的方法之间的界限也比以前变得模糊了。例如,抽象出一种生产过程的数学模式,设计一种算法,通过计算机予以运行,用于控制该生产过程,就能够获得专利保护。
  许多国家的专利法规定,计算机程序本身和商业经营方法不能获得专利保护。这两类内容不能授予专利权的理由与智力活动的规则方法之间有较为密切的关联。近年来,随着计算机技术、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在这两类内容能否授予专利权的问题上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
  首先,谈谈计算机程序是否可以授予专利权的问题。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设计的可以由计算机执行的一组有序的编码。计算机程序离不开算法或者逻辑运算,它们被认为是一种数学方法,因而人们认为计算机程序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范畴。按照传统的理论,单纯的计算机程序本身不能获得专利保护。在提供专利保护存在困难和限制的情况下,许多国家对计算机程序提供版权保护。但是,版权保护对于许多计算机程序的设计开发者来说显得不够充分,因为版权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作品的内容。计算机程序的价值常常体现在它解决某一问题所采取的方案上,抄袭者并不一定需要采用相同的表达形式。对于许多计算机程序的设计者来说,更为重要的是保护程序方案本身,而不仅仅是其表达方式。
  为了满足计算机软件产业要求获得专利保护的需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欧洲、日本出现了一种被称为&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的专利。这种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典型撰写方式是&一种记录有计算机程序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特征在于所述程序能够使计算机执行如下步骤,其中步骤A是&&,步骤B是&&,步骤C是&&,&&。&从表面上看,这种权利要求要求的保护对象是一种记录介质,例如磁盘、光盘等等,但是其内容一般根本不涉及介质本身的物理结构,而是介质上记录的内容,也就是一种计算机程序。人们普遍认为,无论什么产品,一般都属于能够获得专利保护的范畴,因此采用上述撰写方式的好处在于它以产品作为保护对象,从而较为容易突破传统观念的束缚。当然,如果所述介质上记载的是一种音乐程序,仍然不能获得专利保护,尽管它也是计算机可以执行的。所以,采用上述撰写方式之后,仍然需要根据介质上记录内容的性质,判断它是否可以获得专利保护。不过,与过去的诸如要求软件要带来硬件的变化、软件应当与硬件相结合之类的条件相比,采用上述撰写方式之后,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明显放松了,使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更为容易通过专利局的审查,这是出现上述撰写方式的原因所在。现在,美国专利局、欧洲专利局和日本特许厅已经修改了其审查指南,为这种类型的权利要求开放了绿灯。
  其次,谈谈商业经营方法是否可以授予专利权的问题。按照传统理论,商业经营方法是经商、交易、作生意的策略,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下的发明创造的范畴,因此不能授予专利权。需要指出的是,一种观点认为商业经营方法属于智力活动规则方法的范畴,这是不正确的。以欧洲专利公约为例,它将商业经营方法和智力活动规则方法并列为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内容,这表明两者不能彼此覆盖。过去,人们较为一致地认为商业经营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随着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出现,这种传统的理论受到了挑战。近年来,美国有关法院作出的一些判决认为&商业经营方法&本身并不构成单独一类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换句话说,不能仅仅依据认定一项申请的内容是一种商业经营方法,就得出该申请不能授予专利权的结论。这类申请的内容常常涉及计算机的应用,包含数学计算方法,因此常常和上面所说的问题混在一起。美国法院认为,如果认定要求保护的内容涉及一种抽象的数学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就应当明确以此作为理由予以驳回,不需要单独引人商业经营方法的概念。上述判决对许多国家产生了影响,一些国家开始仿效美国的作法。然而,各国舆论,包括美国国内舆论在内,对此看法并不一致。美国有许多人支持其法院判决的观点,但是也有许多人提出了强烈的批评意见,有些人甚至要求在美国专利法中明确增加写入&商业经营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的规定(美国专利法中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以迫使美国法院改变其观点。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内容中,既没有提及计算机程序,也没有提及商业经营方法。这使我国专利法在这两个问题上具有采取较为灵活作法的余地,完全可以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我国具体国情的需要来决定我国的立场。随着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条例的第二次修改,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将对审查指南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调整。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所谓疾病,本条虽未明确限定,实际上是指****或者动物体上的疾病而言。欧洲专利公约采用了这样一种思路,即认为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以****或者动物体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制造、使用,不具备实用性,所以不授予专利权。然而,随着专利制度的发展,人们对这种观点的认识有了一些变化,认为它会给实用性的概念带来混淆。TRIPS协议第27条(3)也允许其成员对疾病诊断、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但是将它作为单独一类予以排除,没有将它与实用性标准相互联系起来。
  疾病的诊断方法是指为发现、识别、研究和确定疾病的状况、原因而采取的各种措施,例如诊脉法、X光诊断法、超声诊断法等都是常用的诊断法。
  疾病的治疗方法是指为消除病态、恢复健康而采取的各种措施,例如电疗、磁疗、针灸、气功、催眠等各种疗法,以及进行外科手术、打针、服药等方法都在内。外科手术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并不只限于为治疗疾病目的而进行的手术,为美容而进行手术的方法也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是指以活的****或者动物体为实施对象而言,在已经死亡的****或者动物体上进行的测试、保存或者处理方法,例如防腐、制作标本等方法,可以被授予专利权。对已经脱离了活的****、动物体的组织或者流体进行处理或者检测的方法,例如血液的处理或者分析方法,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是指这些方法本身,为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而使用的物质、组合物,以及仪器、设备和器械等产品可以获得专利权。制造假肢、假牙、假眼,以及制造牙齿模型的方法也可以获得专利权。
  为诊断和治疗疾病而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学物质,在1992年第一次修改专利法后,已经可以获得产品专利。然而,对于第一次医药用途发明和第二次医药用途发明来说,可以获得何种类型的专利保护,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传统的观点认为,如果一种物质是已知的,则自然已经丧失新颖性,发现该物质具有新的医疗、诊断用途,并不能使它成为新的物质,因而不能再对该物质本身授予产品专利。欧洲专利公约在这方面有所突破,其第54条(5)规定,新颖性的规定不应排除任何用于诊断治疗疾病的已知物质或者组合物的专利性,其条件是该种已知物质或者组合物在申请日之前没有用于任何疾病的诊断治疗方法。这表明,第一次医药用途发明在欧洲能够获得产品专利的保护。第二次医药用途发明不能再获得产品专利的保护,但是如果按照其性质,将其权利要求撰写为&物质&用于治疗疾病Y&,则直接违背了欧洲专利公约中关于疾病诊断治疗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的规定。为此,欧洲创造了&用物质&制备治疗疾病Y的药品的应用&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巧妙地解决了这一难题。事实上,第二次医药用途发明一般并不涉及药品的制造方法,撰写成制备方法权利要求是一种技巧,它克服了上述难题,为第二次医药用途发明提供了有效的专利保护。我国专利法中没有类似于欧洲专利公约第54条(5)那样的规定,因此目前对第一次医药用途发明和第二次医药用途发明都必须采用药品制备方法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
  4.动物和植物品种
  TRIPS协议第27条(3)(b)规定:成员可以规定,除微生物之外的动、植物以及生产动、植物的主要是生物的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但生产动、植物的非生物方法及微生物方法除外。TRIPS协议还规定:成员应以专利制度或者有效的专门制度一,或者以任何组合的制度,给植物新品种以保护。
  本条规定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能获得专利保护,这不违反TRIPS协议的规定。另一方面,我国是农业大国,在植物品种,特别是农、林作物品种的开发研究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取得了许多成就。因此,对植物新品种提供法律保护有利于鼓励这方面的发明创造,有利于保护我国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我国采取了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单独立法的作法。国务院1997年3月2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该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农业和林业行政部门按照其职责分工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本条规定,生产动、植物品种的方法可以获得专利保护。这里所说的动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是指非生物学的方法,不包括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在内。一种方法是不是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取决于人的技术在该方法中的介入程度。如果人的技术的介人对该方法所要达到的目的或者效果起了控制的作用或者决定的作用,那么这种方法不属于&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可以获得专利保护。例如,利用修剪树枝的方法改善树的特性或者产量,或者促进或者阻遏树的成长,由于发明的主要点在于人为的技术,这种方法不属于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采用辐照饲养法生产高产牛奶的乳牛也是如此。
  至于微生物,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在1992年第一次修改专利法之前,由于药品和化学物质都不授予产品专利,所以在审查实践中对微生物本身也不给予专利保护,只对微生物方法给予专利保护。随着药品和化学物质可以获得专利保护,微生物菌种和微生物制品的专利保护问题也随之得到了解决。微生物包括细菌、放线菌、真菌、动植物细胞系、病毒、质粒、原生物、藻类等。不过,微生物只有经过分离成为纯培养物,并且具有特定的工业用途时,才是可以授予专利的主题。根据专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的,如果所涉及的生物材料是公众不能得到的,并且对生物材料的说明不足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其发明,则申请人还必须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将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承认的保藏单位保藏。
  生物技术和基因工程对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提出了许多新的问题,例如,如何保护转基因动物或者植物?如何防止克隆技术的滥用?等等。可以预料,这些问题将导致专利制度进一步产生变革。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物质
  原子核变换方法是指使一个或者几个原子核经分裂或者聚合形成一个或者几个新原子核的过程。用原子核变换方法所获得的物质,主要是指用加速器、反应堆,以及其他核反应装置制造的各种放射性同位素。这些同位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这些同位素的用途,以及使用的仪器、设备可以被授予专利权。此外,依本条规定,原子核变换方法也不能获得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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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琪律师,执业于福建厦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55483。从事法律服务近十年,长期专注于代理各类经济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等法律业务。
业务范围包括:为企业及个人提供专业的债务清理(借贷欠款、货款欠款、工程欠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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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咨询更方便代替研发、申请专利网上明码标价公开售卖&发明可获减刑各省规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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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监狱发明家”已成产业链?
  部分公司为囚犯量身定制的发明专利
  南勇的四项专利
  导读: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裁定减去原足协副主席、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南勇一年有期徒刑,减刑原因之一是南勇在服刑期间发明4项专利,获得监狱方面的表扬。据公开报道,因在狱中进行发明创造而获得减刑的现象并不少见,仅是有姓名可查的官员、名人在狱中进行发明创造的现象已屡见报端。
  那么,这些“监狱发明家”如何在狱中进行发明创造,服刑人员有哪些途径可以成功申请专利,什么样的发明创造可以获得减刑,对此,北京青年报记者经过调查发现,服刑人员进行发明创造并申请专利这一领域呈乱象,为服刑人员提供发明专利助其减刑的机构渐趋规模化、专业化,而法律法规在对服刑人员的发明专利进行评估和认定这一领域,尚没有统一的规定。一些省份出台了相关认定办法,同时,不同的监狱对发明成果的判定也有不同。
  多名“监狱发明家”获减刑
  日,原足协副主席、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南勇,因在狱中服刑期间发明4项专利等原因获得监狱方面表扬,并裁定减去其一年有期徒刑。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查询系统,南勇的4项专利分别为:足球射门练习装置、一种便携式球门、移动终端支撑架、台式电脑显示器组合体。4项发明分别于2012年12月和2013年12月分两次申请专利认证。
  除南勇之外,有姓名可查的官员、名人通过在监狱进行发明创造并成功申请专利的报道并不少见。其中,原浙江省奉化市卫生局党委书记、局长梁剑兴自2008年因受贿罪被判入狱后,截至2014年11月,6年左右的时间之内,共有11项发明获得国家专利认证。其专利包括一种眼部按摩器、防PM2.5的一次性鼻套、药片计数器等。2011年,梁剑兴因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减刑一年零三个月。
  原四川省某市交通局副局长楼卫刚,自2006年入狱后,在服刑期间,与狱友合作发明了壁挂式点烟架、水下浇筑砼导管埋置深度显示仪共2项,并成功申请专利;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地热处处长陈建平,在服刑期间凭借其在能源领域的发明获得专利认证。
  除公开报道之外,北青报记者通过国家专利查询系统进行查询发现,仍有部分未经报道但有姓名可查的入狱官员名下有发明创造专利。种种查询结果表明,入狱后进行发明创造获得减刑已经不是个别现象。
  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而“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被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减刑。
  而“有发明创造的”这一点,认定的最重要根据就是得到国家专利认证,因此,发明创造并获得国家专利认证,是法院判定是否给予减刑的根据之一。
  同时,就狱中发明成果的类型而言,服刑人员的专利几乎全部是实用新型专利。按照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创造的专利类型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其中,就科技含量、技术要求和审查认证程序方面,发明专利最难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次之,相对容易。而前文提到的南勇、梁剑兴、楼卫刚、陈建平,4人所有的专利均为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区别,就定义而言,实用新型专利又称小发明或小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方案,属于低成本、研制周期短的小发明。而发明专利是指发明人运用自然规律而提出解决某一特定问题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是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注重的是产品的实用性。发明专利是一种技术方法,注重的是创造性。
  就审查程序而言,国家对实用新型专利实行初步审查制度,即审查委员会对申请文件中的形式问题和是否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对象进行审查,通过初步审查就可以进行授权。而发明专利在初步审查阶段之后,还有公布阶段和实质审查阶段,实质审查期间将对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以及专利法规定的其他实质性条件进行全面审查。
  “发明专利减刑服务”网上公开叫卖
  根据中国专利查询系统显示,服刑人员具备发明成果之后,委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代为申请专利认证。北青报记者调查暗访多家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发现,部分机构在其网站上明确标明为监狱服刑人员提供发明申请专利减刑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为服刑人员量身定制发明成果。且这些机构对不同的监狱、不同的服刑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专业化的服务。
  根据兴趣爱好量身定制发明
  记者电话联系了陕西一家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该事务所在其网站上明确表示提供“发明专利减刑”服务。记者以市民身份致电事务所刘经理,表示自己有一位亲戚因贪污入狱,现希望能通过发明申请专利获得减刑。
  刘经理告诉记者,想要顺利进行发明创造并减刑,首先要了解所关押的监狱对发明减刑的相关规定。“不同的监狱有不同的规定,我们只了解我们当地的监狱规定。”刘经理建议记者在探监时让入狱的亲戚去向狱警了解情况,并向监狱表明自己想要搞发明创造的意图。刘经理表示,只有在了解了监狱对这一块的规定,才能制定有针对性的发明计划。
  同时,刘经理让记者提供一份亲戚详细的履历,内容包括性别、学历、专业、职业、兴趣爱好、特长、家庭背景等。刘经理解释说,需要根据个人的特点确定发明的具体领域,制定一个发明方案,这样才能增强申请减刑的说服力。
  就价格和时间方面,刘经理表示,实用新型专利6800元一个,从开始制定发明方案到成功申请专利,只需要半年至一年的时间。发明专利难度比较大,费用是5万到6万不等,需要一年至一年半的时间。刘经理建议记者考虑申请发明专利,因为申请难度大,申请成功后对减刑会有很大帮助,还会加长减刑的时间。
  第二天,刘经理在QQ上联系记者,告诉记者,他考虑记者亲戚的情况之后,建议记者定制一个系列的实用新型专利,原因是持续做一个系列,连续做两年,后期可以达到很好的减刑效果。看记者有些犹豫,刘经理补充道:“我们已经在陕西做了很多专利减刑服务了,你可以放心交给我们,有些有钱人一旦事发,入狱前就开始准备了,要早点开始准备。”
  为减刑可买他人发明专利
  除去直接标明提供发明创造专利减刑服务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记者联系了其他多家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这些机构网站均标明服务内容是为客户提供申请专利认证服务。有些机构明确表示不提供设计发明成果的服务,只提供申请专利认证服务。但部分机构向记者表示,虽然公司主要提供申请专利认证的服务,但如果需要同时提供发明成果,对方也可以根据记者的要求进行发明设计。
  记者联系到一家兼营专利售卖业务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记者告诉客服,自己想购买专利,并直言是为了帮助在监狱服刑的朋友申请减刑。客服告诉记者,公司之前也有承接为监狱服刑人员申请专利的服务。客服向记者表示,只要核实出三个方面的内容,马上就能为我们设计符合要求的发明。“首先,必须搞清楚减刑要什么类型的专利,是发明创造还是实用新型?其次,这个专利必须是自己研发的么?如果不是,我们可以直接帮忙联系卖家进行专利转让,这样两个月就能办完全部手续,但如果必须要自己研发,我们可以为您提供全套设计服务,时间就得长点。最后,您还得向监狱问清楚减刑对专利设计的内容是否有要求。”
  至于费用问题,客服说如果是实用新型专利,做一套的全部费用是4575元,6至8个月可以办理完全部手续。发明创造的价格至少万元以上,申请时间是两年左右。客服人员建议最好做两套。“万一有一个没有通过呢,做两个省得耽误事儿。”
  何种发明能获减刑 监狱无明确答复
  北青报记者在调查走访的过程中发现,针对如何判定发明为犯人本人所创造,如何裁定不同的发明创造和减刑之间的关系等问题,监狱和相关部门尚不能明确回应。
  犯人发明创造也要看监狱条件好坏
  针对服刑人员在监狱进行发明创造的可行性,记者咨询了北京一所监狱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这与监狱本身的条件有关,像南勇所关押的监狱,条件比较好,设施比较齐全,犯人受教育程度高,监狱管理的理念也比较先进,应该具备自己进行发明创造的条件。
  就监狱进行发明创造并申请专利的流程方面,该工作人员还表示,犯人如果有发明创造的想法,可以向监狱的工作人员提出申请,监狱方面认可的话就会给予支持,也会配合犯人进行发明创造的需求,犯人有了发明成果之后,监狱方面可以代为联系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帮助犯人申请专利认证。
  记者咨询如何认定发明成果为服刑人员本人所想所做,而不是亲人探监时或其他方式,将发明设计传达给服刑人员,对于这一点,该工作人员表示,尚不清楚相关规定。
  “代为设计、弄虚作假肯定不行”
  记者先后咨询了多位律师,律师表示,最终判定服刑人员专利能否获得减刑的机构为监狱所在地法院。记者致电天津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咨询,法院工作人员表示,法院不会直接受理服刑人员的申请,关于专利减刑的具体问题要咨询关押服刑人员的监狱。随后,记者联系到该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区域的天津某监狱,但工作人员表示并不是很清楚具体的要求:“我们还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但按照法院规定,肯定得是你自己的发明,代为设计、弄虚作假肯定不行。”记者想进一步咨询专利设计内容是否有要求,该工作人员表示,能解释的只有这么多,话音刚落电话就被对方挂断。
  此后,记者又联系了河北保定某监狱和上海某监狱,但都没有得到关于专利减刑具体要求的明确答复。
  靠发明获减刑 各省法规不同
  我国刑法虽认定“罪犯在执行期间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构成重大立功,应当予以减刑”。但是,究竟什么样的专利可以申请减刑,如何认定、如何申请等问题,尚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来规定。一些地区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出台了相关的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减刑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认定为重大立功的第三项“有发明或重大技术革新”一般是指“在服刑期间获得一项以上专利发明,或者两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三项以上外观设计专利的。
  甘肃省2009年出台的《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发明创造、技术革新进行表彰奖励的办法(试行)》中,规定了表彰奖励的类型分为记功、立功、重大立功三类。例如,获得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的给予记功,获得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获得两项外观设计专利权给予立功,获得一项发明专利权、或获得两项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获得三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给予重大立功。之后再根据《甘肃省监狱计分考核奖惩罪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服刑人员予以积分。  (文/见习记者 高语阳 实习记者 金叶 薛天俊 漫画/陈彬 线索提供/杨先生)
(责编:寇娇(实习生)、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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