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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万象科技有限公司
&&& 公司名称:湖南省万象科技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 册 号:0(2-2);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吴旭辉; 注册资金:壹仟万元; 工程资质:国家三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 湖南省二级信息工程单位; 湖南省万象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致力于服务器、存储产品销售及提供大型网络解决方案的高科技企业。作为湖南省最大的服务器产品销售商,万象科技一直稳居湖南服务器销售企业的领导者行列,2000年万象科技被联想评选为&最佳产品推广奖&;2002年万象科技被联想评选为&特别贡献奖&,2002年被IBM评选为&杰出贡献奖&;2005年被长沙市芙蓉区科学技术局评为IT明星企业;2006年被湖南省省直单位指定为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公司目前的主要业务包括产品分销及支持服务等业务。拥有曙光、HP、IBM、DELL、联想、CISCO、锐捷、POWERWARE、AVAYA、安奈特等多家世界顶尖的IT厂商作为合作伙伴,销售的产品及服务包括服务器及PC产品、笔记本产品、存储产品、网络产品及软件产品等。目前在湖南的十四个地市向三百多家经销商、系统集成商、行业代理商提供IT产品及服务解决方案。
公司自成立以来,本着&务实、诚信、效率、创新&的经营宗旨,支持信誉至上,服务第一的原则,致力于稳定、高速、不断创新的企业发展。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信息产品及增值服务,并最终成为渠道客户长期首选的产品供应及服务合作伙伴。&买服务器,到万象&的广告语在业界内深入人心。
凭借成功的销售业务,万象科技与各个重大IT厂商在各方面都建立了良好的关系,万象科技已经连续三年取得DELL产品湖南地区系统集成商、联想服务器湖南地区唯一分销商、HP产品湖南地区核心代理商、IBM产品湖南地区核心代理商的资格。这种合作不仅是商务层面的,而是深入到服务及技术支持等各个层面,通过这些合作,万象科技如今已拥有一支专业的增值服务队伍,拥有丰富的技术经验,可以为客户提供多平台及全方位的服务。我们全方位的专业服务,渗透到售前、售中和售后三个不同的阶段,包括:服务计划的制定、热线支持、现场检测及维修、远程监测、定期客户回访、定期系统正常性检查、设备保修等。通过这些服务最终达到与客户实现双赢。
1999年至2005年,以优质的服务和扎实的技术实力为基础,万象科技公司在竞争激烈的湖南IT领域中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中国经济的腾飞和IT业的迅速发展必将给万象科技公司带来更多的机遇和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我们将继续努力,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产品与服务。
我们网站已正式开通!我们主要经营“HP  IBM  联想 清华同方 服务器 及商用电脑 华为-3Com Cisco”等产品。公司尊崇“踏实、拼搏、责任的企业精神,并以诚信、共赢、开创经营理念,创造良好的企业环境,以全新的管理模式,完善的技术,周到的服务,卓越的品质为生存根本,我们始终坚持用户至上 用心服务于客户,坚持用自己的服务去打动客户。欢迎各位新老客户来我公司参观指导工作,我公司具体的地址是:湖南 长沙市 解放东路89号天心电子世界A座15楼。您如果对我们的产品感兴趣或者有任何的疑问,您可以直接给我们留言或直接与我们联络,我们将在收到您的信息后,会第一时间及时与您联络,
我们衷心的希望能与各届朋友合作,携手未来,共享成功的成果!
欢迎您到访我们网站,目前主要的产品服务有HP  IBM  联想 清华同方 服务器 及商用电脑 华为-3Com Cisco, 如果对我们的产品感兴趣或者有任何的疑问,您可以直接给我们留言或直接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收到您的信息后,将会第一时间及时与您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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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万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技术支持:河北省出台优惠政策鼓励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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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出台优惠政策鼓励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
日期:日&&&&&
河北省科技厅
&&& 12月5日,河北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鼓励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实施办法》。办法明确,河北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各类科技人员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今后在河北省创业的科技人员,可以享受注册资本“零首付”等优惠政策,此举将大大降低科技人员创业成本。&&& 根据办法,注册资本“零首付”,是指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设立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下的内资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公司设立登记时可凭全体股东保证自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缴足符合法定比例和限额的首期出资的承诺,享受注册资本“零首付”,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办法还鼓励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创办科技型企业,根据规定,省内高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研究生)休学创办科技型企业,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2年。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科技型企业,凡入驻以财政资金为主建设的创业园区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享受免交2年房屋租金,还可享受所在地的公共租赁住房政策。&&& 河北省将鼓励各类科研机构和园区为科技型企业服务。凡为科技型企业服务并在省内新建立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由省级财政科技资金给予不低于500万元的经费支持。省内高校和公益型科研院所应制定相关政策,鼓励以财政投入为主建设的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动为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提供科研服务。各级政府要鼓励支持省内各类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等各类园区,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主动为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提供场地及相关服务。凡经科技部等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级大学科技园的,省级财政科技资金给予不低于500万元的经费支持。河南省辰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C) 河南省辰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总机: 传真: QQ:
公司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金汇区未来大道中段
技术支持:省科技工作者服务中心举办科技创新与质量骨干培训班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科技局(科委),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苏发〔2011〕10号)、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号),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科技创业企业良好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人才,我厅结合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实际,对原《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附件:
  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苏发〔2011〕10号)、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号),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科技创业企业良好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江苏特色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对全省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并负责省级孵化器的认定工作。各省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所在地区内孵化器进行具体服务和工作指导。
  第二章& 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 孵化器的发展目标:
  1、落实创新驱动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早期企业,贡献于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2、落实科教与人才强省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育、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人才,吸引海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创新型省份建设。
  第六条&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三章& 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 申请认定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地方政府重视孵化器建设,已制订扶持孵化器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对孵化器建设有专项资金投入,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
  2、管理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0%以上;
  3、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2/3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4、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15家以上);
  5、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
  6、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50%以上;
  7、孵化器的运营时间一般达1年以上,并按省科技厅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
  8、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具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专业化服务能力。
  第八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4、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5、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6、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
  7、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8、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9、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九条 进驻孵化器进行孵化的企业,具备一定发展基础和条件后应当毕业,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两条:
  1、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
  3、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十条& 省级孵化器申报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认定的方法。申报省级孵化器,应首先向所在省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送省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一条& 被认定为省级孵化器的单位,其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省级孵化器,每年应按要求向省科技厅报送年度工作总结、统计报表及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各孵化器应坚持“服务为主”的方针,将做好企业服务、创造社会效益作为业务工作的基础,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重点加强对孵化企业的投融资服务与技术公共服务,促进孵化企业健康快速发展。专业孵化器要着力提升公共技术服务功能,为孵化企业提供低成本、高品质的增值服务,形成鲜明的专业特色。
  第十四条& 鼓励孵化器探索“专业孵化+创业导师+天使投资”的孵化模式,形成持股孵化及市场化运行机制,推动全省孵化器创新发展。
  第十五条& 鼓励孵化器围绕大学生的创业就业工作,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形成与大学和科研机构的战略合作关系,营造创业环境、完善孵化功能。
  第十六条& 鼓励孵化器开展预孵化,为创业者提供前期的创业培训咨询,提高孵化效率。鼓励各地建设科技企业加速器,为毕业企业建立加速成长机制,满足企业空间发展需求、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形成毕业企业的集聚地。
  第十七条& 完善对在孵企业的问诊和巡访制度,定期走访企业,掌握企业发展动态和需求,评价企业的成长速度、水平和潜力,及时采取对策,优化孵化资源配置,促进企业加速成长。
  第十八条& 孵化器应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提升内生发展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孵化器进行品牌输出,加快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
  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措施
  第十九条& 各孵化器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专门的扶持政策,在规划、用地、资金及税收优惠等方面加大对孵化器建设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条& 对省级孵化器,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人才引进及培养、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及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布局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的省级孵化器,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孵化器。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省级以上高新区等建立社会公益性孵化器,引导和推动地方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各类非政府组织、企业和个人创办企业科技园、国际创业园等多种形式的孵化器,并按市场化方向积极探索孵化器管理体制创新。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推动全省科技创业孵化体系建设,规划建设全省科技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孵化器能力建设。省科技厅依法组建“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指导并支持协会开展工作,组织孵化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资源共享,提升全省孵化器的整体发展水平。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对全省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对孵化器的工作进行考评,并对在孵化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连续两次达不到考核条件者,取消其省级孵化器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苏科高〔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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