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领导的级别外,经济财政、烟台市开发区财政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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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经济开发区财政局长是什么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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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经济开发区财政局长是什么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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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处级还是科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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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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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长是正处级,开发区的财政局长可能最多是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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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山区的区长才正处级。
有确切的答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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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简单的问题都不知道&&市开发区是省级开发区 也就是副厅级单位,下属的局长也就是副处级 。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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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是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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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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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副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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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新区全面推进绿色建筑的创新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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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单位: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考核得分:70.03创新创优目标介绍:
2012年1月——2013年12月
原创新创新
项目背景和动因
一、全面推行绿色建筑是落实“五位一体”总布局、实施“美丽中国”战略的具体行动,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今年国务院1号文件强调大力促进城镇绿色建筑发展。《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建立财政激励机制手段,提出国家层面的绿色建筑补贴标准。浙江省相应制定实施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和财政扶持政策,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三、新一轮战略规划明确开发区功能定位为“活力创智谷、低碳科技城、生态宜居地”,加快构筑包括节能环保、新能源等绿色产业在内的现代特色产业体系。环境有优势、产业有产品、建筑有典范、应用有样本、建设有需求、发展有氛围,为全面推进绿色建筑提供可能。
项目实施情况
一、建立绿色建筑推进协调机制。组建由管委会领导任组长,各职能部门参与的绿色建筑推进领导小组,全面协调绿色建筑推广应用工作。
二、完成相关规划体系编制工作。会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和浙江省建科院编制完成开发区绿色建筑发展背景调研报告等系列规划体系,已通过国家部委专家评审上报住建部。《商务区低碳生态规划》等7个课题分别被省市有关部门作为建筑节能调研课题和科研攻关项目正式立项。
三、建立高星级绿色建筑财政激励机制。加大对高星级绿色建筑的扶持力度,除国家奖励政策外,开发区对获得绿色建筑认定的一星绿建奖励10万元、二星绿建奖励30万元、三星绿建奖励50万元。
四、绿色建筑加快推进,建筑面积大幅增长。按照“一星全覆盖、二星以上30%、三星引领示范”的标准,加快推进绿色建筑推广应用。至2015年底,已开工和即将开工的绿色建筑面积为200.31万方,总投资43亿元。科创中心、市民公园山体绿建、余杭区中医院等项目已获得绿建二星标识。目前有20余项绿色建筑技术分别在中节能产业园、九龙仓君廷房产、科创中心等项目中成功运用,综合效益十分明显。
主要创新点(创优点、突破点)
一、管理创新。从招商引资、土地出让、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到投入运行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严格把控绿建标准。招商引资阶段:把绿建要求列入招商引资合同中;土地出让阶段:明确要求建设建筑物达到国家绿建设计评价要求;施工图设计阶段:要求项目单位出具“建筑节能评估报告”,评价项目是否达到要求;施工建设阶段,加强现场指导,对施工技术难点组织专家论证,现场解决,确保设计效果;投入运行阶段:重视后期运行中实时监测数据的采集评估和监督管理,确保实施效果。
二、机制创新。建立政府引导、开发商为主和区内绿色节能企业参与的推进机制,合力推进。管委会制定发展规划,明确范围、目标等,对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全面执行绿建标准,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发挥政策激励、典型示范作用,增强开发商的主体意识,把推进绿色建筑作为提升品质、展示形象和扩大销售的重要举措。区内太阳能光伏等绿色节能企业为绿色建筑提供产品和技术支持,并通过运行推动研发和创新。
三、模式创新。开发区自2003年成立以来,始终坚持环境立区、环保一票否决制,坚持生态低碳的理念建设美丽钱江开发区,采取连片、集中、区域推进模式,已初步形成区片示范效应,是目前国内唯一连片发展绿色建筑的产城融体。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该项目的实施主要解决了哪些问题?遇到了哪些困难和阻力?
一、解决问题
(一)全面推进绿色建筑破解了开发区节能减排压力加大的难题,实现可观的绿色GDP增长。目前,共有20多项绿色建筑技术在绿色建筑项目中得到推广应用,每年节能量达9007.9吨标煤,减少化学需氧量为1508吨,节约用电498万度,节约用水17928吨。
(二)全过程监管机制解决了绿色建筑标准在部分环节执行不到位的问题。绿色建筑指标体系分为控制性指标和引导性指标,通过对招商、规划、设计、施工、建设、运营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不同阶段的定量限制和鼓励引导,多层次分解细化降低区域的社会总能耗。尤其是重视绿色建筑后期运行中实时监测数据的采集分析、评估反馈和监督管理,确保了项目实施效果。
(三)政府示范引领和宣传展示解决了绿色建筑发展意识滞后的问题。管委会通过绿色建筑典型案例展示、集中连片建设绿色建筑等多种形式,加大绿色低碳理念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了各方对发展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和认可度。各开发主体逐步转变观念,开始主动参与推进绿色建筑。
二、困难和阻力
(一)没有现成模式。到目前为止,浙江省还没有一个连片集中的绿色建筑示范区,也没有成熟的理论、模式、经验可循,项目的系统性、前沿性强,创新难度大。
(二)绿色建筑推广难。少数入区项目追求短期利益,绿色发展意识不强。具体表现在项目投入上,由于绿色建筑相比非绿色建筑有一定的增量成本,在未看到绿色建筑带来利润的前提下,少数开发商不愿意花这笔钱,参与建设绿色建筑的积极性不高。
(三)部分技术不成熟,不利于大规模推广。有些绿色产品和技术不成熟,地域适应性较为明显,使用的绿色建筑技术不断面临淘汰和实际效果差于预期等问题,这也增加了施工单位在选择技术时的难处,不利于推广绿色建筑技术,也容易造成绿色建筑技术垃圾产生。
*2.该项目在全国或全省相关领域内的创新创优程度如何?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国家绿色生态城区(绿色建筑示范区)的评定工作,到目前为止只在全国范围内批准了8 个项目,浙江省尚未申报国家绿色生态城区(绿色建筑示范区),钱江经济开发区率先行动,产城融合、全面推进、连片发展的模式可望填补省内乃至全国空白,对浙江省的绿色建筑发展将起到引领和示范作用。
二、已建成的中国节能杭州绿色科技馆项目,是国内唯一一项同时具备设计和运营标识的绿建三星项目,获得美国绿色建筑最高级别认证:LEED铂金奖,被建设部列为“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示范试点项目”,也是浙江省首个获得国家绿色建筑三星级项目。
三、中节能产业园屋顶光伏电站是浙江乃至全国首个2兆瓦级屋顶光伏并网发电项目,是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建筑领域推广应用的一次综合集成。
四、由区内企业浙江帷盛科技公司利用开发区各类建筑总面积47万平方米屋顶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正式启动,建成后将成为浙江省第一个集“工、商、住”于一体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3.哪些群体从该项目中受益?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
一、公众角度:发展绿色建筑是改善民生的重大需求,通过节能、节电、节水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让公众在低碳、绿色的环境过上宜居宜业的健康的生活,提升居民生活幸福指数。通过倡导节能减排,降低建筑能耗与温室气体排放,可以节省公众在水、电等方面日常开支,减少居民的生活支出。
二、企业角度:绿色建筑技术的推广提升了企业的内在品质,带动了绿色产业的发展;发展绿色建筑,有效提升光伏发电、风电等新能源产业和建筑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带动产业集聚和快速发展。同时,绿色建筑实际运行经验和技术效果又为技术创新和改进提供实际案例,两者互相促进,互为依托,形成一种良好并独具特点的产业模式;企业利用高星级建筑向国家、政府申请专项补助,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同时,绿色技术的运用可以减轻企业节能减排的压力,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
三、政府角度:全面推进绿色建筑是开发区对杭州市建设“六位一体”低碳城市的积极探索,是深入推进“美丽杭州”的有益实践;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优化投资环境,为加快绿色低碳产业集聚、推进产城融合发展、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提供了重要支撑;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进一步改善了人居环境,提升了群众满意度,充分展示了政府的创新能力和行政能力。
4.可否对该项目的投入与产出情况作一具体分析?
借鉴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绿色建筑增量成本的数据,对开发区目前在建的8个绿色建筑项目进行估算,二星项目最高的增量成本为561.72万元,年节约资金43.6万元,静态回收期12.9年,在所有项目中回收期最长。一星项目中,房产项目最高的增量成本为269.22万元,年节约资金为50.8万元,静态回收期在5.3年;公建项目中最高的增量成本为368.14万元,年节约资金62万元,静态回收期5.9年。所有项目每年节电量为498万度,节水17928吨,年节约资金362万元,经济指标较好,技术经济可行,可达到较好的资金内部收益率。
5.如该项目是持续运行的,请说明持续运行的保障措施:
一、构建建设低碳城市的运作机制,提高城市环境管理水平;
二、坚持创新驱动,出台《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关于实施创新强区发展创新型经济的决定》,鼓励绿色建筑技术创新;
三、加大资金扶持力度,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的技术运用推广以及相关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
四、积极营造全民知晓、从我做起的浓厚生态文化氛围,加大绿色低碳理念的宣传力度,引导广大群众主动参与绿色生态城区建设。
6.该项目完成后在全国或全省推广和受表彰的情况:
钱江经济开发区分别荣获“浙江省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浙江省生态化建设与改造示范区、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杭州市建筑节能工作先进集体”等称号。
&&&&&&&&&&&&&&&&&&&&&&&&&&&&&&&&&&&&&&&&&&&&&&&&&&&&&&& 注:带*的为必填项,未带*的为选填项
主办单位:杭州市综合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市绩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承办单位:杭州市绩效评估中心
版权所有:杭州市综合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市绩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当前位置:
关于印发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农办计〔2012〕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渔业、农垦厅(委、局)、农科院、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进一步推进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切实加强2013年项目申报工作,明确项目申报要求,农业部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联合制定了《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你们,请据此抓紧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申报。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号)等文件中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备农业工程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或组织有关专家编制,并达到相应深度要求。
  二、农业部门应会同同级农发机构(未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下同)认真组织项目前期工作。要本着科学严谨、宁缺勿滥的原则,对拟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把关,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三、年期间承担过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尚未竣工验收以及拟申报农业综合开发2013年地方项目的建设单位不在此次申报范围内。
  四、请于日前由省级农业部门会同同级农发机构以厅(委、局、办)计字文,将有关材料联合报送农业部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同时,通过农业部农发项目管理系统(www.nf.)进行申报登记,逾期未报或未在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申报登记的,不予受理。
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
  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安排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63号)精神,以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粮食稳定发展和确保主要农产品有效供应、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努力加大对良种繁育、优势特色示范项目的投资力度,建设一批区域骨干性、示范指导性项目,改善和提高农业生产条件,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新农村建设。主要安排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原原种扩繁基地、脱毒马铃薯良种繁育基地、牧草种子繁育基地、园艺类良种繁育及生产示范基地、畜禽良种繁育、水产品苗种繁育及养殖基地、秸秆养畜等8类项目。
  一、良种繁育专项
  (一)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和2012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着力提升农作物种子生产和加工能力,不断提高种子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用种安全,2013年重点加强水稻、玉米、小麦等主要粮食作物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建设,兼顾棉花、油料等经济作物,根据制种优势区域布局,支持“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全面推进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机械化的种子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重点布局四川、甘肃、海南、新疆(含兵团)、黑龙江、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辽宁、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云南、贵州等省(区)。
  2.申报单位条件
  (1)申报单位。申报单位须为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的种子企业。农业部发证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优先支持。项目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所申报项目的承担单位可不限于本省种子企业。年承担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和农业部种子工程项目尚未竣工验收的单位不能申报。
  推广主要农作物的,应有由企业申请的1个以上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品种,或者5个以上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
  (3)人员条件。具有专职从事科研育种的中级以上(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研究人员5名以上,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高级研究人员(或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历)1名以上。具有专业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涵盖扦样、室内检验、田间检验类别)各5名以上。
  (4)设施设备条件。
  ①检验设施设备。具备固定的检验场所,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布局合理;检验仪器配套匹配,质量管理体系完善。
  ②加工设备设施。种子加工厂房500平方米左右,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种子加工厂房和设备设施须具备自有产权。
  ③育种机构。有专门的育种机构,有固定的育种人员和工作经费,自有科研实验室面积300平方米以上,育种场所(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不少于10年)面积100亩以上。
  ④申报单位资产、财务状况良好,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的3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有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经营场所500平方米以上。
  (5)基地条件。有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10000亩以上(水稻种子生产基地面积5000亩以上)。繁育基地要符合《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达到国家或行业种子生产技术规程的要求。申报企业应与当地制种农户签订5年以上的制种合同或土地流转合同。
  3.建设内容
  (1)土建工程:挂藏室、考种室、实验室、检测室、网室、种子加工车间、种子库房、农机具房、晒场等土建工程及相关的附属配套设施。
  (2)田间工程:田间灌溉排水渠系、水工建筑物、水源工程、农田整治、地力建设、林网、田间道路及各种圃等建设,包括配套辅助设施。
  (3)仪器设备:常规种子质量检测仪器、配套种子加工设备和农机具、灌溉设备、必要的育种仪器设备等。不允许购置其他非种子生产仪器设备及车辆、通用办公设备等。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2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选择上述建设内容。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控制在5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降低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的通知》(国农办[号)执行,鼓励申报企业加大自筹资金规模。
  4.证明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品种审定证书、品种使用权许可协议、转基因品种安全评价证书等复印件。
  (4)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
  (5)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
  (6)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资信等级证书(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不需提供),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
  (7)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永久性建筑设施用地需提供国土部门发放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农户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委托制种合同等复印件。
  (8)项目申报单位自身研发技术力量说明或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9)省级种子管理部门出具的种子企业行业评价和推荐证明;近三年未出现假劣种子事故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10)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在全国分作物、分县良种繁育基地布局表(提供分作物、分县基地面积数),现有种子加工能力布局说明(说明分作物、具体到县的年加工能力水平)及仪器设备清单(需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试验用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11)项目建设地点的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
  (12)年承担农业综合开发及农业部种子工程项目的,须提供该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并附项目建设田间工程完成情况平面图。
  5.其他要求
  2013年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项目继续试行专家评审+集中答辩方式,申报项目单位请提前做好有关项目答辩准备。答辩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二)原原种扩繁基地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根据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按照农业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要求,2013年重点支持优势农产品区域内的优质水稻、专用小麦、优质高产专用玉米、高油大豆等主要粮食作物新品种的原原种、原种扩繁;兼顾其它地区具有一定优势和特色的棉花、双低油菜、花生、薯类、小杂粮等农作物,及牧草种子原原种、原种扩繁。
  重点区域包括:东北优质粳稻、高产玉米、高油大豆优势区域;黄淮海饲用玉米和强筋小麦优势区域;长江流域、东北平原及东南沿海等水稻优势区域;长江中下游弱筋小麦、双低油菜优势区域;同时,适当兼顾北方棉花、小杂粮及牧草种子等优势区域。
  2.申报单位条件
  (1)原则为地级以上的农业科研单位,或具备农作物科研育种能力的其他农业事业单位和涉农企业。国家现代农业技术体系、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2)申报的拟繁育推广新品种须为2007年(含)以后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农作物(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申报单位拥有拟繁育推广新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和相应后续品种的繁育与开发能力,并能提供相应的技术操作规程。
  (3)具有一定的扩繁基础条件、较强的育种能力和技术力量以及相应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
  (4)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注册资金须在500万元以上。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较强自筹资金配套能力,资产结构和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的3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近两年内未发生假劣种子和质量事故等案件。
  (5)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良种扩繁基地可为租赁或承包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10年。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原原种、原种扩繁及良种加工必备的仓库、晒场、温室、网室、质检挂藏工作室、加工厂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排灌渠系、田间道路、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机井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灌溉、质检、加工、制冷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10%以内。水稻原原种扩繁基地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2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为12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降低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的通知》(国农办[号)执行。
  4.证明材料及其他
  (1)农业科研等事业单位申报项目的,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资信等级证书复印件。
  (2)企业申报项目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证书(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不需提供)。
  (3)项目拟扩繁新品种的国家级或省级审定证书彩色复印件、品种知识产权转让协议复印件。
  (4)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实验室、基地、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需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试验用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5)项目建设所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有关部门证明,土地租赁、承包协议复印件。
  (6)可研报告须附原原种、原种生产基地现状平面图,原原种、原种扩繁基地建设规划布局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剖面图等,并标明比例尺。
  (三)脱毒马铃薯良种繁育基地项目
  1.申报区域
  根据《全国优势农产品马铃薯区域布局规划(年)》和我国马铃薯种薯生产实际需要,拟在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含兵团)等省(区、市)开展脱毒马铃薯良种繁育基地项目建设。
  2.建设方向与重点
  优先选择马铃薯脱毒种薯生产优势区域进行项目建设。项目资金重点用于脱毒原种薯田间扩繁和储藏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需要也可适当补充完善部分微型薯(原原种)和良种薯生产所需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3.申报单位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为具备较强种薯生产经营能力及相关配套设施条件的种子企业及农业事业单位(种子管理部门除外),承担国家马铃薯原种补贴的单位、具有品种选育能力的种薯生产企业、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2)项目申报单位须具备较强的技术力量,引进繁育的马铃薯品种为符合市场需求的高产优质高抗专用品种,并能组装集成推广节本高效栽培、病虫害综合防治、机械化生产等关键技术,充分发挥脱毒种薯的增产潜力。
  (3)项目申报单位须具备较完善的种薯标准化生产体系和质量监控体系。种薯生产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种薯基地管理规范,能够执行国家脱毒种薯标准,实行各级次种薯扩繁面积配套的专业化和标准化生产,推行不同级别的种薯标识制度。
  (4)项目申报单位须拥有稳定的种薯生产基地。原则上原种薯繁育现有规模不低于2000亩。
  (5)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良种扩繁基地可为租赁或承包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5年。
  (6)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应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较强自筹资金配套能力,资产结构和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资产负债率低于65%。近两年内未发生假劣种子和质量事故案件。
  4.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土建工程:主要建设种薯储藏库(窖)、温网室(棚)及配套设施等;田间工程:主要建设种薯繁育田的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田间灌溉排水渠系、田间道路及辅助设施等;仪器设备:主要购置质量检验、病毒检测等仪器、移动式灌溉设备、农机具、货运运输车(限购1辆)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10%以内。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2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选择项目建设内容。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3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降低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的通知》(国农办[号)执行。
  5.证明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复印件。
  (2)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品种审定证书、品种使用权许可协议等复印件。企业有专门育种机构的,要求提供育种设施设备、育种人员、研发经费和近年来主要成果等基本情况材料。
  (4)经中介机构审计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
  (5)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
  (6)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7)项目申报单位现有种薯生产基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8)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实验室、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需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
  (9)项目建设地点的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
  (10)省级种子管理部门出具的近两年未出现假劣种子事故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如为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
  (11)续建项目须提供上一期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并附上一期项目建设田间工程完成情况平面图。
  (四)牧草种子繁育基地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1)拟繁育的品种须符合种草养畜和生态建设需要,市场前景良好。
  (2)拟繁育的品种须已经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
  (3)须在拟繁育品种的制种优势区内进行基地建设。
  (4)每个项目原则上只可繁育一个品种,并需在项目名称上体现。
  (5)根据扶持发展苜蓿产业的需要,对申报苜蓿种子繁育基地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2.申报单位条件
  (1)须为专门从事牧草种子繁育营销的企业,并具有较强的草种育繁推技术力量;日之前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2)已验收的牧草种子繁育基地,且连续三年赢利,需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加工能力的续建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3)须拥有拟繁育推广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或生产经营权。
  (4)有育种科研力量或技术依托单位。
  (5)有相应的新品种开发潜力或品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能力。
  (6)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较强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资产负债率低于65%。
  (7)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良种扩繁基地可为租赁或承包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10年。
  (8)申报项目企业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草种扩繁及加工必备的仓库、晒场、温室、网室、质检工作室、加工厂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排灌渠系、田间道路、机井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灌溉、质检、加工、制冷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10%以内。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2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3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降低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的通知》(国农办[号)执行。
  4.证明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为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
  (2)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和资信等级证书,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
  (3)省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草种经营许可证和草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品种鉴定证书或有效授权协议复印件。
  (4)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基地、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试验用地及草种生产基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研发力量情况说明。
  (5)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地点的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
  (五)园艺类良种繁育及生产示范基地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重点扶持位于优势区域(或重点区域)的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花卉、蚕桑、中药材、麻类、热带作物等园艺产品的良种(种苗)繁育基地、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项目。其中蚕种场改造项目以江苏、浙江、江西、山东、湖北、广东、云南等省为重点;茶树良种苗木场建设项目以浙江、安徽、福建、湖南、广西、四川等省(区)为重点。
  2.申报条件
  (1)项目建设地点须选在该作物的优势区域、主产区或出口区域内,相关的基础设施(交通运输、通讯供水、供电等)较完善,自然环境良好。
  (2)项目选择的品种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特色优势和出口优势,发展空间较大,对有自主品种权和新品种试验、示范、推广项目优先扶持。
  (3)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群众增收作用显著。
  (4)除蚕种场以外,其他项目申报单位须为日之前认定的地市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和直属垦区农场申报条件参照执行。
  ①企业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地市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除外)和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申报项目企业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带动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满3年以上或者在当地县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成员人数100个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所从事的产业应当符合农业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已经带动形成了当地主导产业;有规范的章程、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管理等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了成员账户;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到60%以上;依法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运行应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实现了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等“四统一”服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或地理标识认证,获得中国农业名牌等知名商标品牌称号,以及产品出口获得外汇收入的,予以优先考虑。
  (5)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基地至少达到以下规模:蔬菜集约化育苗基地50亩,水果、茶叶良种苗木繁育基地300亩;蔬菜、茶叶、花卉标准化生产基地500亩,水果标准化生产基地1000亩。
  (6)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良种扩繁及生产示范基地可为租赁或承包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10年。
  (7)农业部公布的标准园创建单位以及建设地点位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部共建示范村”所在县、并对“示范村”有直接带动作用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原种圃(包括母本园、采穗增殖圃)、苗圃、种苗繁育基地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温室大棚、处理车间、储藏库(室)、组培室、检验室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排灌渠系、田间道路、土地平整、机井、蓄水池、积粪池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灌溉、育苗(种)、温控、检验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30%以内,并从自筹资金中列支。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2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15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降低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的通知》(国农办[号)执行。鼓励申报单位加大自筹资金规模。
  4.证明材料
  (1)企业申报须提供:地市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资信等级证书以及自筹资金承诺函;种子种苗生产许可证、种子种苗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申请无公害或有机产品良种繁育、生产基地的项目,还须附送有关部门颁发的认证书复印件;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现有良种繁育基地、试验示范用地及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
  (2)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须提供: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以及自筹资金承诺函;现有良种繁育基地、试验示范用地及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获得的名特优产品证书,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相应生产基地认证证书,地理标识认证证书,中国农业名牌等知名商标品牌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获得的省、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表彰的相关文件。
  二、优势特色示范专项
  (一)畜禽良种繁育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扶持国家级和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目录中畜禽品种的开发利用,以开发促保护,其中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138个畜禽品种优先。
  2.申报条件
  (1)以完善畜禽良种扩繁体系为主,重点扶持已有基础的扩建或续建项目。
  (2)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群众增收作用显著。
  (3)项目申报单位须为日之前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在300万元(含)以上,并从事国家级和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目录中畜禽品种经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具有一定自筹资金能力的事业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申报条件参照执行。
  (4)项目申报单位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
  (5)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良种扩繁基地可为租赁或承包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10年。
  (6)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
  (7)年期间承担过农业基本建设畜禽良种工程项目的单位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畜禽良种繁育基地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良种引进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棚舍、孵化厅、兽医室、采精室、质检室、胚胎室、药浴池、库房、加工车间、青贮窖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场区道路、污水处理池、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生产、污水处理、质检(医疗)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种禽、种畜、胚胎引进等。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2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15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补助资金总规模(即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补助配套资金之和)。
  4.证明材料
  (1)省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省级(含)以上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目录文件。
  (2)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
  (4)项目申报单位现有繁育基地、养殖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
  (5)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
  (二)水产品苗种繁育及养殖示范场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重点建设大宗品种、优势品种和地方特有品种为重点的水产苗种繁育基地及健康养殖示范场项目。
  2.申报条件
  (1)水产苗种繁育基地具有较强的苗种繁育能力,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健康养殖示范场辐射带动能力较强,在促进周边农民群众增收方面作用显著。
  (2)项目申报单位须为有一定实力和带动能力的渔业企业,日之前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在300万元(含)以上,市场信誉、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除外)和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和广东省农垦总局农场申报条件参照执行。
  (3)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
  (4)项目申报单位在主营品种的生产和研究等方面具有一定工作基础。申报苗种繁育项目的单位须拥有固定的苗种繁育基地。
  (5)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已取得《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申报水产良种繁育项目的单位同时还应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6)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养殖池塘等生产设施用地可为租赁或承包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10年。建设内容为在现有基础上进行改扩建。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鱼池(网箱)、孵化设施、育苗温室、质检室、饲料加工车间、库房、蓄水池、排灌渠系、机井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场区道路、净化池、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生产、加工、质检、水处理等仪器设备购置以及苗种引进等。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2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15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补助资金总规模(即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补助配套资金之和)。
  4.证明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为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
  (2)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和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证书(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不需提供),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
  (3)项目申报单位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和苗种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项目申报单位现有繁育基地、养殖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
  (5)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
  (三)秸秆养畜项目
  1.秸秆养畜联户示范项目
  (1)区域重点
  黄淮海肉牛肉羊优势产业带、东北肉牛奶牛优势产业带为重点区域,西北、西南肉牛肉羊集中生产地区为次重点区域。
  (2)申报条件
  ①秸秆青贮、氨化、微贮工作开展基础好,有区域扶持政策的地区优先考虑,支持肉牛、肉羊养殖发展的项目优先考虑。
  ②肉牛、奶牛、肉羊中小规模养殖场户数量多,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较快,建设区域相对集中。
  ③项目申报单位为县级畜牧技术推广单位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④县级畜牧技术推广单位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丰富的秸秆青贮氨化饲料推广工作经验,组织能力和技术力量强。当地政府重视和支持秸秆利用及推广工作。
  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满3年以上或者在当地县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成员户数100户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监督机构;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了成员账户,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健全,对成员实行盈余返还的优先考虑;专业服务网络比较健全,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能带动周边农民形成区域性产业带(群);在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获得省、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表彰的、地方政府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优先考虑。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秸秆养畜联户示范项目由申报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施,项目资金用于支持肉牛或奶牛存栏20头以上、肉羊存栏100只以上的适度规模养殖场户建设秸秆处理设施、购置秸秆处理机械、扩大秸秆养畜规模。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青贮氨化池(项目青贮氨化池建设总规模不小于8000立方米,每个参加项目的养殖场户青贮氨化池建设规模不小于150立方米),购置秸秆处理机械、小型饲料加工机械和秸秆处理物资,购买种羊、冻精、胚胎等进行品种改良,新建、改建养殖基础设施等,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2年度秸秆养畜示范项目任务与投资计划表。项目中用于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和改良体系建设的资金应当全部在自筹资金中列支,改良资金只允许购买种羊、冻精、胚胎,且投资额度不得超过财政资金总额的30%。
  以县为单位申报项目,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1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补助资金总规模(即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补助配套资金之和)。
  (4)证明材料
  ①县级畜牧技术推广单位组织申报的须提供:项目承担单位机构设置证明文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自筹资金承诺函(因为参与项目建设的养殖场户有多个,必须提供每个养殖场户的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和自筹资金承诺函)。
  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的须提供: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自筹资金承诺函(因为参与项目建设的养殖场户有多个,必须提供每个养殖场户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以及自筹资金承诺函);获得的省、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表彰的相关文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技术依托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2.秸秆养畜示范场项目
  (1)区域重点
  黄淮海肉牛肉羊优势产业带、东北肉牛奶牛优势产业带为重点区域,西北、西南肉牛肉羊集中生产地区为次重点区域。
  (2)申报条件
  ①秸秆青贮、氨化、微贮工作成效显著,有区域扶持政策的地区优先考虑,支持肉牛、肉羊养殖发展的项目优先考虑。
  ②项目申报单位为肉牛存栏1000头以上、奶牛存栏500头以上或肉羊存栏5000只以上的标准化规模养殖企业,在现有基础上新建、扩建的企业优先考虑。
  ③申报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注册资本在500万元(含)以上,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优先扶持;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除外)和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秸秆养畜示范场项目支持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青贮氨化池(青贮氨化池规模不小于8000立方米),购置秸秆处理机械、小型饲料加工机械和秸秆处理物资,购买种羊、冻精、胚胎等进行品种改良,新建、扩建养殖基础设施等,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2年度秸秆养畜示范项目任务与投资计划表。项目中用于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和改良体系建设的资金应当全部在自筹资金中列支,改良资金只允许购买种羊、冻精、胚胎,且投资额度不得超过财政资金总额的30%。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1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补助资金总规模(即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补助配套资金之和)。
  (4)证明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为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证书(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不需提供);项目单位现有繁育基地、养殖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项目申报企业与技术依托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3.秸秆青黄贮饲料专业化生产示范项目
  (1)区域重点
  黄淮海肉牛肉羊优势产业带、东北肉牛奶牛优势产业带为重点区域。
  (2)申报条件
  ①秸秆青贮、氨化、微贮工作成效显著,有区域扶持政策的地区优先考虑。
  ②肉牛、奶牛、肉羊规模养殖场户数量多,标准化养殖基础较好,区域养殖业发展潜力大。
  ③秸秆饲料专业化生产企业可申报该类项目,申报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注册资本在500万元(含)以上,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优先扶持;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除外)和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秸秆青黄贮饲料专业化生产示范项目支持建立青贮氨化池容积15000立方米以上、年生产销售青贮和黄贮饲料10000吨以上的秸秆饲料专业化生产企业。具体建设内容包括:建设青贮氨化池,购置秸秆处理机械和物资,建设秸秆饲料加工厂房、厂区道路和库房,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2年度秸秆养畜示范项目任务与投资计划表。项目建设中用于秸秆饲料加工厂房、厂区道路和库房等设施建设的资金应主要从自筹资金中列支。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2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补助资金总规模(即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补助配套资金之和)。
  (4)证明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为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证书(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不需提供);现有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项目申报企业与技术依托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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