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金泰人生保险的《金泰人生》里的关爱金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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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寿险推出金泰人生寿险分红产品
[导读]:日前,太平洋寿险在业内推出接轨新《保险法》的保额分红产品———金泰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该产品的条款更加简易、通俗和人性化,在条款中体现出服务承诺,最大限度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具有保额复利递增、红利双重给付、资金融通便捷、年金转换自由等特点,而且还能搭配“附加金泰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可提供高达35种重大疾病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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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客户一旦投保&金泰人生&保险计划(即金泰寿险与附加金泰重疾的产品组合),其享受的保障水平将随着年度红利的分配而增加,保额复利递增且免核保体检,此外在主险保单终止的时候,还可获得终了红利,红利双重给付确保客户拥有的保障水平不缩水,有效抵御长期通货膨胀;可选择在投保后的任意时间,将减保或退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转换为每年领取的养老年金,领取时间可长可短,能够有效地补充账户;更享有覆盖广泛的35种保障,与主险共享基本保额,其中,25种重大疾病是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制定的,另外还增加了10种重大疾病,相当于开立了一个大病医疗账户。
  以35岁的李先生为例,投保20份&终身(分红型)和&附加金泰人生重大疾病保险&,主附险基本保险金额20万元,年交保费14340元,10年缴清。李先生的保障利益如下:
  1、身故或全残保障:20万元+当时的累计红利保额+关爱金,主、附险合同终止。
  2、重疾保障:如李先生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将获得2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以后各期的年交保费不再缴纳。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为零,但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继续有效并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
  3、红利分配:假定未发生附加险理赔,按中等红利计算,80岁时累计红利保额将达到102016元,此时如发生主险列明的保险事故,受益人还将获得关爱金154900元。
  综上所述,李先生80岁时总的身价保障为:
  20万元+102016元+154900元=456916元。
身故/残疾保障
已交保险费-已领取的大学教育金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身故/残疾保障
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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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保险金泰人生保险益处有哪些?
13:59 来源:无忧保财网
  “对代理人的强化培训在‘十一’前结束,所有产品说明书的变更还在进行中,现在在售的产品仍以养老保险和年金保险为主。”中国太平洋[8.96 0.22%
股吧]保险一位业务总监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
  “十一”国庆节的前后一个月,市场上出现的新产品以泰康人寿“永福人生”年金保险、首创安泰的“遇见未来”养老年金、信泰人寿“恒喜年年”两全保险为主流,延续了今年保险市场的产品主打方向,即注重保单长期价值的养老险和年金保险,增强保费资金的稳定性和长期投资的特性。即使新《保险法》正式实施,许多保险公司均认为新《保险法》对产品价格影响甚微。
  定价:影响因素尚不成熟
  “新《保险法》最重要的变化是增强了对投保人权益的维护,其中‘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对保险公司管理造成影响最大的一条。”太平洋人寿北京分公司一位代理人主管说。所谓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我们不认为新《保险法》对价格有什么影响,虽然说不可抗辩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险公司承担的道德风险,但这种风险到底有多大,并没有数据。而保险产品价格厘定是根据三差(费差、死差、利差)而定,如果不可抗辩条款影响保险产品的费差,但费差到底是多少,并没有明确的数字。因而,影响保险产品定价的因素不成熟。”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一位负责人回答。
  虽然说新《保险法》不会对消费者最为担心的保险产品价格产生影响,但对保险公司销售却刮起一阵“台风”。上述太保业务总监说:“我们一直在培训、考试,一再对保险代理人的销售行为进行规范和强化,同时最大的变化是要把所有产品的销售说明书按新《保险法》的要求进行更新。”
  太平保险有关人士也否认产品价格随之变化,该负责人说:“新《保险法》的颁布,对保险公司的运营管理、风险管控和客户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一直在新契约回访上把好营运风险的第一道关卡。”
  新《保险法》有“不可抗辩”条款,这是针砭长期以来“保险理赔难”之时弊,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从而保护投保人的权益,但这一约定也给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更多的道德风险。针对这一情况,友邦保险北京分公司对代理人进行的培训中特别强调,要求所有营销员在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有义务向投保人说明合同中的内容,在签保单时,要敦促客户如实告知过往的病史和就医记录。同时,公司还通过说明书和重要提示告知投保人:保险合同条款很复杂,但投保人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投保人填写保单时应如实告知,投保后应当及时缴费以避免让自己的保险合同面临失效的风险。
  根据10月1日实施的新《保险法》规定:对条款有争议,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作出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有利的解释。但目前,有关司法解释还要视新法实施及争议发生后的具体情况再定。
  产品:保额分红型和长期保单占主流
  记者了解到,在即将推出保险新产品中,年金保险、养老保险将占绝大比例,这个比例也延续了今年市场的产品行情:记者调查了30家寿险公司2009年新产品信息,年金保险、养老保险占50%以上。
  太平洋上述销售总监认为:“新《保险法》的特别约定,将促使保险公司在推出新产品时更注重保单的长期有效性及退保率的下降。”
  “我们即将发行的一款有突破性的产品是团体养老金产品。”新华保险有关人士透露,这一产品仍将以保额分红为特点。新华人寿是保险市场率先采用保额分红的公司,今年以来,保额分红已被多家中外保险公司所追随,信泰人寿“恒喜年年”两全保险、安泰的“遇见未来”养老年金、太平洋春寿“金泰人生”均以保额分红主打市场口碑。
  所谓保额分红又叫英式分红,是以增加保额的形式分配红利以实现保额递增,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在合同终止时保险公司还根据实际经营状况分配终了红利。相对应的美式分红方式是以现金红利分配,每年提供客户现金红利选择抵交保费、现金给付、储存生息等方式。
  信泰人寿产品开发部的负责人表示:“保额分红型产品不以现金方式派发红利,增强了资金的稳定性,有助于提高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率,采取长期投资的策略,为客户创造价值。从该产品结构上看,也与寿险业倡导的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产品的发展趋势相吻合。”
  今年资本市场波动频繁,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消费者都希望通过一种平稳、高效的方式来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和资产的保全。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保单合约长期有价值、减少退保率,保障保单的稳定性有助于提高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率,此外,大多数客户随着年龄和个人收入曲线的变化可能会面临保险金额不足的问题,同时还有对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等问题的忧虑,“保额递增”则可凭借着“水涨船高”原理,应对保额不足和通货膨胀。
  太平洋保险金泰人生保险利益:
  李先生,35周岁,公司部门主管,为自己投保10份“金泰人生”B款终身寿险(分红型)附加“金泰人生重大疾病险”
  主附险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年缴保费7170元,10年缴清。
  保障利益如下:
  1、身故或全残保障:10万元+当时的累计红利保额+关爱金,主附险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给付如下:
  主险已交保费的125%+当时的累积红利对应现金价值+特别红利。主附险合同终止。
  2、重疾保障:如李先生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列明的35种重大疾病,将获得1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以后各期应交保费不再缴纳。主险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为零,但其累计红利保额继续有效,并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
  *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列明的35种重大疾病,给付如下:
  主险及附加险已交保费+当时的累积红利对应现金价值+特别红利。主附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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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重大疾病保险—金泰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
[导读]:产品特色:安享终身保障,守护家庭幸福;保额复利递增,红利双重享受;资金融通便捷,真情关爱一生;年金转换自由,养老生活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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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特色
  安享终身保障,守护家庭幸福
  终身拥有身故或全残保障,不仅可以为家庭的幸福生活提供一个安全的保护伞,而且也为自己准备好一生的保障,抵御不期而遇的风险。
  保额复利递增,红利双重享受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障水平将随着年度红利的分配而增加,保额复利递增且免核保体检,真正做到人生风险保障的动态规划。除年度红利外,还特设终了红利,保障更多。
  资金融通便捷,真情
  合同有效期内,如急需周转资金,可通过保单质押贷款或减保功能来缓解资金压力,为投保人的生活和事业助上一臂之力,也可以通过减额交清和保费自动垫交功能,缓解投保人所面临的流动资金压力,处处体现真情关爱。
  年金转换自由,养老生活无忧
  根据投保人个人的退休养老规划,可在投保后的任意时间,按本公司届时提供的转换合同,选择将减保或退保所对应的总金额转换为每年领取的养老年金,领取时间可长可短,能够有效地补充账户,为投保人多姿多彩的退休生活提供强大的经济保障。除投保人外,受益人也可将成年金。
  购买提示
  1、投保范围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2、交费方式
  5年和10年限期年交。
  3、保险期间
  被保险人终身。
  保障责任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的125%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发生减保,&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投保示例
  李先生,35周岁,公司部门主管,为自己投保10份&(分红型)&和&附加金泰人生保险&,主附险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年交保费7170元,10年交清。
  保障利益
  李先生的保障利益如下:
  1、身故或全残保障:1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关爱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主险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25%+当时累积红利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仅指复效情况下且有累积红利保额时)+关爱金(仅指复效情况下且有关爱金时),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2、重疾保障:如李先生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将获得10万元金,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以后各期的年交保险费不再交纳。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为零,但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继续有效并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
  *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主险及附加险已支付的保险费+当时累积红利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仅指复效情况下且有累积红利保额时)+特别红利(仅指复效情况下且有特别红利时),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红利分配
  假定未发生附加险理赔,按中等红利水平计算,80岁时累积红利保额将达到49661元,此时如发生主险列明的保险事故,受益人还将获得关爱金63980元。
  1、具体内容以合同条款为准。
  2、红利是不保证的。
  3、目前市面上保障最全面的重大疾病保险
身故/残疾保障
已交保险费
身故/残疾保障
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在祝寿金给付前);现金价值(祝寿金给付后)
医疗费用-100元
(实际住院天数-3天)×每日住院津贴
实际住院医疗总费用*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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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期限:
承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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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具体条款
投保前请仔细阅读:
外身故或全残: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非意外身故或全残: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金额的125%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年度红利: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红利是不保证的。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将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因年度红利分配而增加的保险金额称为红利保险金额。 终了红利终了红利分为以下两种: 1、关爱金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或全残,且未发生责任免除事项的,保险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合同终止时有关爱金分配的,保险公司将以关爱金的形式给付。 2、特别红利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上述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效力终止的,保险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合同终止时有特别红利分配的,保险公司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给付。减保时,给付合同减少的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特别红利。
李先生,35周岁,公司部门主管,为自己投保10份&金泰人生(B款)终身寿险(分红型)&和&附加金泰人生重大疾病保险&,主附险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年交保费7170元,10年交清。 李先生的保障利益如下: 1、 身故或全残保障:1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关爱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主险已交保险费的125%+当时累积红利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特别红利,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2、 重疾保障:如李先生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将获得1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以后各期的年交保险费不再交纳。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为零,但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继续有效并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 *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主险及附加险已交保险费+当时累积红利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特别红利,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红利分配假定未发生附加险理赔,按中等红利水平计算,80岁时累积红利保额将达到49661元,此时如发生主险列明的保险事故,受益人还将获得关爱金77450元。
本产品数据由
太平洋人寿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太平洋保险")是在日成立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基础上组建而成的保险集团公司,总部设在上海。中国太平洋保险先后在上海和香港上市,拥有太平洋寿险、太平洋产险、太平洋资产管理和长江养老保险等子公司,通过5700多个分支机构,为全国客户提供全方位风险保障和资产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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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保险金泰人生条款
提问者采纳
这不扯淡吗?你那专业的话语人家不难看吗?既然你想买这款就说明楼主不忌讳。。保险责任就是180天以内如果是得病牺牲的话。退保费。180天以后随便什么原因(责任免除除外)牺牲了都按保额给钱。保额年年涨。。分红也年年有。还有35种重大急病保障。但是须要购买附加险 不贵。交费期内出事 以后的钱不用缴了。差不多就这样了。详细的你可以看楼上的
看得我脑壳痛
提问者评价
还是这个比较中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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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条回答
“金泰人生(C款)终身寿险(分红型)”简称“金泰人生C”。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金泰人生(C款)终身寿险(分红型)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50周岁。
安享终身保障,守护家庭幸福
保额复利递增,红利双重享受
资金融通便捷,真情关爱一生
年金转换自由,养老生活无忧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的125%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发生减保,“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虽然是在网上找来的 可是我认为应该能够回答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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