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联合体投标标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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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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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两家公司联合投标某一工程,甲公司由于自身原因没有履行共同投标协议中应承担的义务,其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1.甲公司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甲乙两家公司共同承担违约责任3.乙公司承担一部分连带责任4.甲乙公司协商承担违约责任答案是哪个?为什么?问题补充:我认...
甲乙两家公司联合投标某一工程,甲公司由于自身原因没有履行共同投标协议中应承担的义务,其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1.甲公司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甲乙两家公司共同承担违约责任3.乙公司承担一部分连带责任4.甲乙公司协商承担违约责任答案是哪个?为什么?问题补充:我认为答案是2&但是参考答案是1呢&不知道为什么最佳答案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2、所以答案为2。&按照答案也许这么理解:甲公司未履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单独完成履行。则乙公司对业主无违约责任,而甲公司由于未遵守联合体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这样的话题目也太含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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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招标采购时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疑问?(续)
咨询问题详细内容:
政府招标采购时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疑问?
问题回复详细内容:
网民你好: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的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因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中,投标联合体中有一方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要求就符合规定。另外,对《招标投标法》的具体规定,不在我局解释的职能范围,请向有关部门咨询。
是否没有资质的单位联合任意一家有资质的单位就可以满足招标要求?
后续请问:
1、什么条件算作“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的特定条件的”?
2、比如要求承建单位具备ISO9000系列认证算作“特殊条件”吗?
3、再如要求承建单位具备安防工程资质是“特殊条件”吗?
4、是否无资质的单位任意联合一家有资质的单位就可以满足招标资质要求了?那么招标的资质要求还有什么意义?
5、如果财政部18号令与国家招标投标法有不一致的地方,应遵循国家的法律还是财政部的命令?
问题回复详细内容:
网民您好:
关于您后续的几个问题,涉及到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宜分
1、财政部18号令中的“采购人根
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
人的特定条件”是指《政府采购
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外的其
他条件。财政部18号令不适用于
工程项目,故工程项目资质无所
谓是否属于财政部18号令中的
“特定条件”的问题。
2、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
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
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故工
程项目招标的,一律适用招标投
3、关于工程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
是否适用招标投标法的问题,立
法上没有明确,理论上存在争
议。实践中一般认为,政府采购
货物和服务项目以适用财政部18
号令为宜。我们在实践中适用的
是财政部18号令。
特此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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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设联合体投标若干法律问题-中国工程咨询网
当前位置:&&查看信息 &&工程建设联合体投标若干法律问题
工程建设联合体投标若干法律问题
& & &&【摘要】 工程建设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临时的工程建设 联合体组织,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行为, 联合体投标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如联 合体的法律性质,投标联合体主体单位及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投标联合体的内外部关系和 责任,招标人是否有权对联合体各方间的内部关系作出要求,招标人是否有权拒绝联合 体投标等等。
目前建设市场全球化程度越来越高,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规模越来越大,对专业技术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数家建筑企业组成联合体,以联合体的名义对某一工程进行投标,越来越成为填补企业资源和技术缺口、提高企业竞争力以及分散、降低企业经营风险,适应当前市场环境的一种良好方式。虽然实践中联合体投标的应用已非常广泛,但关于联合体投标的理论研究尚不多见,法律法规也很不完善,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均存在诸多须解决的问题。
1工程建设联合体的法律性质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4款规定“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2条第1款、《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38条第1款作了相同的规定。《建筑法》第27条则从承包的角度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在具体项目操作过程中,如果工程建设联合体中标,联合投标就转化成联合承包。
关于工程建设联合体的法律性质,我国相关法律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联合共同承包”或者“联合体共同投标”型的工程建设联合体不属于《民法通则》第51条规定的“法人型联营”,因为“法人型联营”必须在“联营”后成立新的法人,并应以新法人自身的资质条件承担工程。根据现行《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关于联合体各方负连带责任的规定以及《民法通则》第53条的规定,可知“联合共同承包”或者“联合体共同投标”也不是松散的“合同型联营”。因此,“联合共同承包”或者“联合体共同投标”应当属于《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的“合伙型联营”。
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工程建设联合体符合合伙的各项法律特征:(1)合伙是基于合伙协议而成立;联合各方为共同投标需要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即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约定各方应承担的工作和职责。(2)合伙是一种将出资、经营、收益、风险融为一体的共同体;联合体中标后,为完成中标项目,各方将按照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既是利益共同体,也是责任共同体。(3)合伙人之间负无限连带责任;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之间也要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对工程建设联合体成员间承担连带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通过对工程建设联合体成立方式、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责任的承担方式等的分析来看,工程建设联合体的法律性质属于民法上的合伙,联合体各方就是合伙人,联合体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合伙的规定来界定。
2工程建设联合体的法律特征
工程建设投标联合体主要有如下法律特征: 1)主体的有条件性。《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法律或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提出了明确要求,有兴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具备的资格、实力、专长,依据优势互补的原则,成立投标联合体,争取投标成功,联合体的成立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 2)组成的自主性。联合体应根据自主的原则组成,其行为属于各方自愿的、共同的法律行为,法律也没有赋予招标人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的权利,是否组成联合体由联合体各方自己决定。《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4款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3)组织的临时性。工程建设联合体投标一般适用于大型建设项目和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在开标评标定标之后,如果联合体未中标,则联合体即解散;如果联合体中标,则联合体依照联合体协议确定的各方在招标项目中承担相应的工作和责任,在完成招标项目并经有关方面验收后解散,所以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3工程建设联合体主体单位及各成员方的权利、义务
工程建设联合体应当选择联合体一方为主体单位(或牵头单位),主体单位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内容因为招标工程项目以及联合体各方的千差万别而不可能由法律统一规定。但在通常情况下,主体单位可能享有以下几种权利:1.主要的组织与管理权。此种权利的行使可能通过几种方式,如主体单位就招标的工程项目对其他各方直接行使组织与管理权,或者通过成立专门的组织管理机构而行使。2.沟通与协调权。既包括与招标人的沟通与协调,也包括与联合体内部各方的沟通与协调。3.收益权。这是指主体单位因其承担的组织、管理、沟通、协调等工作而较其他各方有更多的支出和成本而应得到的相应收益。与其所享有的权利相对应,主体单位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1.承担投标联合体内部的组织管理工作和沟通协调工作的义务。2.负担管理工作中的开支的主要部分或全部。3.就招标的工程项目对招标人承担主要责任。
无论是联合体的主体单位,还是其他各方都应当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分工。各方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过程中均应享有的权利包括:项目监督权、知情权、有关招标项目的信息共享权、收益权、项目分工中的协调权、损失追偿权、参与项目管理权等等。各方应承担的义务有:按期合格地完成所承担的项目任务并交付相应成果的义务、及、有关招标项目的信息共享权、收益权、项目分工中的协调权、损失追偿权、参与项目管理权等等。各方应承担的义务有:按期合格地完成所承担的项目任务并交付相应成果的义务、及时向主体单位及其他各方通报所承担的项目任务的进展和实施情况并送达必要文书的义务、支持和配合投标联合体各方顺利完成所承担的项目任务的义务、服从主体单位或组织管理机构统一协调和合理调配的义务、保密义务等。
4工程建设联合体与招标人之间的外部关系和责任
工程建设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共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招标人有权要求联合体的任何一方履行全部合同义务,联合体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其内部联合体协议的约定来对抗招标人。工程建设联合体的合伙性决定了联合体各方对招标人就招标项目必须承担连带责任,这有利于联合体各方增强责任感,既要依据联合体内部协议完成自己的工作职责,又要互相监督协调,保证整体工程项目的合格。对于招标人而言,一旦招标的工程项目出现应由联合体承担责任问题,他可以选择联合体中的任何一方或多方要求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5工程建设联合体各方间的内部关系和责任
联合体各方是由联合体协议联结在一起的合伙合同关系,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需要以联合体各方订立的协议为依据,按照协议的约定分享权利、分担义务。中标之前,联合体各成员间有一个标前的共同投标协议,该协议作为投标文件附件一并提交给投标人。中标以后,联合体成员之间还可能制订更详细的联合体协议书,对将来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处理原则一并写明。联合体内部事务均以依据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加以解决,如果联合体一方对从招标人处取得的利益超过联合体协议约定的他方应得的利益,则该方有义务向联合体他方返还;如果联合体一方对招标人履行的义务超过联合体协议约定的他方应负的义务,则该方有权向联合体他方追偿。此时,外部连带债权债务关系消失,内部按份债权债务关系随之产生。
6招标人是否有权对工程建设联合体各方间内部关系提出要求
工程建设联合体就其法律性质来说是联合体各方组成的合伙组织,而合伙组织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合伙组织的内部事务,由合伙协议来确定,一般来说,第三方无权对合伙组织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要求。但工程建设投标联合体有其特殊性,其成立的有条件性和组织的临时性特点,本身就要求其自身的组成应当满足招标人对投标人的基本资格要求,同时也决定了该联合体是专为招标人招标的某项工程而设立,其内部的组成关系与其是否能正确完成工程建设有着密切的关系。因而实践中,招标人是否有权对联合体成员间的内部关系提出要求不能一概而论。法律规定,由相同资质类别的单位组成的工程建设联合体应当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或范围承揽工作,也就是说中标各单位都具备独立承担中标工程建设任务的能力,因而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没有必要对联合体成员间的任务分担做出要求;由资质类别不同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各自按资质类别及等级的许可范围承担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从招标人的角度讲一般会对各成员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作按不同的资质类别及等级,要求在其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下来。
7招标人是否有权拒绝工程建设联合体投标
对招标人是否有权拒绝联合体投标,法律未作规定,实践中部分招标公告明确规定“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笔者认为,招标人拒绝联合体投标的做法不太妥当。首先,强强联合可以使参与投标各方降低风险和成本,增加竞争力,而拒绝联合体投标则会使一些潜在投标人的竞争力下降,降低其中标的机会;其次,从法律法规的措词来看,使用“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可以联合共同承包”的表述,说明是否组成联合体是联合各参加方的权利;第三,两个以上资质类别相同但资质等级不同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两个以上资质类别不同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联合体的内部分工,各自按资质类别及等级的许可范围承担工作,联合只会提高中标人的履约能力,不会损害招标人的利益。(转自 项目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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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联合体的税务,以及财务问题
2014会计准则8项调整后企业如何应对
特邀"准则第一人"为财务人梳理难点
CMA是国内唯一由外专局引进,并获财政
部、国资委大力推荐的国际财会类认证。
学习CMA, 升值加薪根本停不下来
百年名校 、最优师资、最高通过率
公司最近投标要可能搞联合体。但是联合体这个东西在中国法律上没有一个很明确的规范。
现在要考虑这样做的风险:1是联合体投标时的开户银行,是不是要以联合体的名义开户结算,如果这样结算,联合体的开户时间是否有限制?
& && && && && && && && && && && && && && &2.开票问题,是以联合体的名义开票,还是以联合体各方开票,税局有没有什么要求?
最近查到临时性账户,人行规定不超过两年
按合同规定办理,一般由联合体的主办方负责
以联合体进行招投标,应在合同中明文规定开票的问题,只能以联合体一方的名义开票,不能以联合体的名义进行
一般开户是以联合体的主办方开立,开发票是联合体双方向发包商开具各自工程量的工程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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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标过程中,在报名时是以联合体参与的,在递交投标文件之前,说要取消联合体,由其中的一家继续参与投标,这一家符合投标要求。可以吗?
邀标中三家投标单位,其中一家废标,另两家可继续进行吗?
邀请招标时如果投标时投标单位3家,在评标过程中有一家废标,哪此次招标是否有效?请给出法律依据
当投标过程中 发现数量清单与招标文件的清单不符,是否废标
经理是8月中旬开会宣布的文件,当时接开会读了一下
6、7、8三个月的提成一直扣着我的
现在再问经理,他说文件6月份就生效的
所以提成没有了,这样合法吗?8月开会我们才知道,而且我们也没收到文件
如果不合法 我应该这么做呢?
有2个单位,在报名和资格预审的时候都是以两家单位来参加的,在购买完标书后,他俩递交了要组成联合体的声明
问,这样符合法律规定吗??
经过招标确定的劳务分包单位,但签订的合同单价是投标后双方协商确定的单价,与分包单位的投标文件不一致,此劳务分包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书上乙方要收取甲方5年内总房价的零至百分之三,市场经营管理费。)
期房,领结婚证之前女方签的购房协议并且女方一人付了50%的房款,领结婚证之后签购房合同并且女方一人付清了剩余的50%房款,所有房款男方分文未出,请问,?这个房子是属于女方自己的吗?除了做婚前财产公证还有其他的办法可以让这个房子成为女方独自的房产吗?领证之前的50%房款是女方独有的吗?领证之后的50%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或停止执行的收费标准的 触犯那条法律 也该根据那条法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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