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作为单位经营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人,如何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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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日 来源:国库司
  为规范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增强透明度和安全性,防范廉政风险,近日,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对国库资金存放,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专门的国库现金管理办法。对财政专户资金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资金存放,财政部在一些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文件中提出过明确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也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规范资金存放管理。但是,我们发现,有的地方和部门资金存放管理中还存在银行选择过程不够透明、选择方法不够科学、管理机制不够规范等问题,容易引发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
  为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资金存放管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财政部深入基层调研,多次听取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意见,形成了《指导意见》,报经国务院同意后印发。《指导意见》吸收借鉴了近年来加强资金存放管理的经验,在以往制度基础上,全面、系统地提出了加强资金存放管理的政策措施,比如,严格规范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方式、严格规范大额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严格规范银行的吸存行为等,力争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暂时闲置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
  问:《指导意见》如何严格规范资金存放银行选择方式?&&
  答:《指导意见》规定,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竞争性方式,是指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开展资金存放的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应当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对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操作流程、评选委员会组成方式、具体评选方法、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集体决策方式,是指确定三家以上的备选银行,对备选银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并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定资金存放银行。&
  问:竞争性方式和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在管理要求上有何异同?&
  答:竞争性方式和集体决策方式都是规范透明的选择方式,无论是采取竞争性方式还是集体决策方式,《指导意见》都要求采用综合评分法评选资金存放银行,并公告选择结果。竞争性方式要求对外公告,集体决策方式要求将评分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定等内容在领导办公会议纪要中反映,并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予以公告。竞争性方式相对集体决策方式更加公开、公平,但也存在管理成本和时间投入大、效率不够高的问题。竞争性方式和集体决策方式并存,综合考虑了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实际情况,更具有可操作性。为进一步防范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过程中的银行揽储利益输送行为,《指导意见》规定,以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领导干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实行利益回避制度,不得将本单位公款存放在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工作的银行。&
  问:《指导意见》如何严格规范财政专户大额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
  答:经国务院同意,《指导意见》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等大额财政专户资金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银行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在增强资金存放透明度的同时实现资金保值增值。为规范操作管理、保障资金存放安全,《指导意见》规定:一是严格限定操作方式。定期存款银行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二是严格限定操作资金范围。明确规定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资金一律不得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三是严格限定报批程序。明确规定省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应当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是否开展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由省级财政部门规定。&
  问:《指导意见》如何严格规范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大额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
  答:《指导意见》规定,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内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在扣除日常资金支付需要后有较大规模余额的,可以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防范资金集中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并满足单位加强资金保值增值管理的需求。为加强操作管理,《指导意见》作出如下规定:一是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要遵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二是定期存款银行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三是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的资金到期后不需要收回使用的,可以在原定期存款银行续存,但累计存期不得超过2年。四是中央和省级预算单位开展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的单位范围、资金规模,分别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省级以下预算单位是否开展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由省级财政部门规定。&&
  问:《指导意见》如何严格规范资金存放银行吸存行为?&
  答:为促进商业银行规范公平竞争,防范银行揽储利益输送行为,《指导意见》规定,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新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时,应要求资金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应及时收回资金,并由财政部门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当地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资格。《指导意见》还规定,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存款经营行为,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并强化监管和问责。 &
  问:《指导意见》在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方面还有哪些具体工作要求?&
  答:为开展好资金存放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提出六点工作要求:一是加强资金流量预测,合理确定开展定期存款操作的资金规模和期限,确保资金支付需要。二是加强资金存放内部控制,防范风险事件。通过流程控制和制度控制,强化各环节有效制衡,防范风险事件。三是严格执行账户管理规定,提高资金存放规范性。明确规定,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不得以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为由,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财政专户或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四是盘活银行账户存量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五是国库资金存放管理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六是严肃查处资金存放违法违纪行为,通报曝光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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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资格培训有何规定?
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相关信息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 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 物品的...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
你好,&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望好评!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之一第一章
安全管理体系及管理网络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管理
第一章 ...
安全生产法的目的是:
一、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促进经济发展
答: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如果与医药费相加总额没有超过保险公司赔偿限额则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交通事故伤害者可以要求肇事者赔偿,有保险,找保险赔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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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组织全市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搞好安全培训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为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有关规定,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即墨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活动方案〉的通知》(即政办字〔2016〕11号)关于安全培训工作要求,就做好全市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工作通知如下:一、组织参加培训人员范围全市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含实际控制人)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二、培训考核安全培训由安全培训机构按照安全培训大纲进行。考核实行计算机考试,满分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考试不合格的可申请补考一次;实行考试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考生身份,坚决杜绝替考现象。考核合格后,由青岛市安全监管局予以颁发山东省安全监管局统一印制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合格证》,作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证明。取得《合格证》后应按照规定每年接受再培训,不按时接受再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合格证》作废。职业卫生培训仍按照青岛要求实行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一体化培训考核方式组织进行,2013年已取得《职业卫生培训合格证书》的,需参加有效期满换证培训。参训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青岛市安全监管局发放《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合格证》和《职业卫生培训合格证书》。三、培训时间具体培训时间按照报名情况统一安排,分期进行。各镇街、园区和有关行业部门要及时组织报名,将填写好的《学员登记表》等材料,一并及时送交青岛温泉通信培训中心先期办理申请报名、录入学员信息、编班等;学员自行报名的同上。报名达到开班规定要求时,各单位在接到青岛温泉通信培训中心的开班通知后,及时通知报名学员按时参加培训考核。四、培训考试地点青岛市在我市设立的安全考试点是青岛温泉通信培训中心,地点:即墨市经济开发区鹤山路与204国道十字路口南(大腾马广场南)100米路西“即墨安全生产培训基地”。五、有关要求(一)确保安全培训率。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青岛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率100%,请各镇街、园区和有关行业部门根据辖区、行业管理企业总量,合理组织人员参加,市安委会办公室每月对安全培训情况进行汇总通报。(二)加大执法力度。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培训工作,把安全培训纳入年度执法计划,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必查内容;对未接受安全培训的企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下载附件:&(联系人:孙娟,联系电话:。)&&&&&&&&&&&&&&&&&&&&&&&&&即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关于举办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的通知
川安培〔2012〕68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44号令)等文件精神,切实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受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师范大学工学院将于2013年01月15日分别举办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班各一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1.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单位的厂长、经理(含实际控制人)。
2.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中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单位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培训内容
1.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内容:
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安全生产管理
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
4)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知识
5)职业危害及其预防
6)安全管理技能
7)案例分析
2.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内容:
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安全生产管理
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
4)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技术
5)职业危害及其预防
6)安全管理技能
7)案例分析
二、报到及培训时间
报到时间:2013年01月15日(星期二);
培训时间:2013年01月16日至01月22日。
三、考核与发证
经过培训,考核合格者,由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四、报到要求
1.请参加培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将报名回执表于2013年01月10日前传真至028-或电子邮件至(见附件三);
2. 请参加培训人员报名时带上单位已加盖公章的《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安全资格证书申请表》(见附件一或附件二)、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学历或职称证及复印件一份;
3. 报到时交培训费900元、资料费100元,共1000.00元/人;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五、报到及培训地点
四川师范大学工学院(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5号(四川师范大学狮子山校区)“天朗气清楼”五楼,校内工商银行楼上)。(注:后附有位置及线路提示)
联系电话:028-、028-(兼传真)、;
电子邮箱:
联系人: 罗富荣、罗芬、刘长城
                           四川师范大学工学院
                         四川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二○一二 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相关法律依据
一、&& 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一)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
4.《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到“十二五”时期末,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100%持证上岗。
(二)、实施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准入标准。依据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第三条第七款规定:。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至少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或者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六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由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二、&& 相关处罚
(一)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号、第30号、第44号令,同时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培训工作所需资金,或者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或者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等情况。
2.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或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上岗作业等情况。
3.撤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或者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等情况。
(二)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对企业可以:
1.依法停产整顿。适用于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
2.依法予以关闭。适用于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情节严重的企业。
(三)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五十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
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相应资质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四:线路提示
四川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新地址:
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5号(四川师范大学狮子山校区“天朗气清楼”五楼,川师大校内工商银行楼上)
交通提示:
1.从火车北站到达:
乘51路公交,成仁公交站转乘336或332路公交,川师南大门站下;
乘地铁1号线天府广场站转2号线,牛王庙站下后乘43号公交川师南大门站下车。
2.从五桂桥汽车站到达:乘23路公交车至锦秀大道静明路口,换乘147路到锦绣大道成龙路口下,步行至川师南大门; 或打出租至川师大北大门下约15元左右。
3.从石羊场汽车站到达:乘533路公交车或121路公交车至川师大南大门站下车;
4.从昭觉寺汽车站到达:乘1路公交车至上西顺城街站转乘56路公交车,川师大南大门站下车。
5.从十陵汽车站到达:乘331路公交车,三环路娇子交桥站转乘336或332路公交车,川师大南大门站下车; 或打出租至川师大南大门或北大门约20元左右。
6.从五块石客运站到达:乘98路公交,上西顺城街站转乘56路,川师南大门站下。
7.从国际商贸城车站到达:乘129路公交,沙湾站转乘56A路公交,川师南大门站下。
8.从火车东站到达:步行至东广场乘147路免费公交,锦绣大道成龙路口下车,步行至川师大南大门;或于火车东站乘241路免费公交,菱窠路下车,步行至川师大北大门;或从火车东站打出租至川师大北大门下约13元左右。
经过四川师范大学南大门站公交线路主要有:
43路;56路;56A路;332路;336路;343路。
经过四川师范大学北大门站公交线路主要有:
47路;12路;79路;104路;218路;313路;223路;541路。
经过锦绣大道成龙路口公交线路主要有:
121路;147路;317路;817路。
主办单位: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
举报电话:12350
承办单位: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四川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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