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地方税务局新个税计算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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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市相城地税局四项措施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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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8月,江苏苏州市相城地税局共入库个人所得税2.6亿元,同比增收8747万元,增幅达到50.67%。一是加强重点行业个人所得税管理和深入开展工薪所得两税比对工作。通过两税比对规范高收入行业企业如实申报和扣缴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累计入库1.32亿元,同比增长61.64%。二是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的管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累计入库9218万元,同比增长25.23%。三是加强利股红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等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深度管理。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累计入库3139万元,同比增收2066万元。四是为高收入者提供主动型服务。在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同时,进一步创新服务渠道,主动开展个人所得税法宣传和政策辅导,引导高收入者主动申报,着力培养高收入者良好的纳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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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前7月个税百亿 个体户扣税标准3500
来源:江苏日报
  来自苏州地税局的最新统计显示,1至7月,苏州市累计入库已破百亿元。伴随着9月1日的临近,不少市民将开始按照新的个税起征点缴纳个税。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下发通知,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相应作了调整,并将自9月1日起执行。&每一次个人所得税法调整时,对于个体工商户业主等的个税费用扣除标准都会有相应的调整。 &记者在苏州地税局了解到,此次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据了解,苏州市2010年度全年个人所得税达到120亿元,成为全国唯一个人所得税破百亿元的地级市,而今年1至7月,苏州市累计入库的个人所得税已破百亿元,达到107.84亿元,同比增收32.79亿元,增长43.69%。记者在苏州地税局了解到,个人所得税的增长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市民个人收入的提高,同时也与地税部门强化非劳动所得征收以及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管理密切相关。其中,在强化非劳动所得征收方面,苏州地税通过对近三年来个人股东股权变更情况进行梳理,严格把关企业税务变更涉及个人股东变更环节,将纳税事项作为必备条件,强化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同时关注企业股息、红利分配情况,狠抓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不放松。 1至7月,全市非劳动所得项目占个人所得税的比例达到27.38%,比去年同期增长了5.52%,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增幅达到79.98%,远超个人所得税的平均增幅。   在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管理方面,苏州地税在全国率先出台《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制度》,强化高收入者&双向&申报、&双高&监控、&双方&制约、&双类&收入、&双重&监督的&五双&管理,并积极开发应用软件,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信息化支撑。1至7月,全市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占比达到51.19%,比去年全年增长了7.75%。&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一贯坚持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低收入者不缴税的精神。此次个税起征点等的调整将大幅度减轻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负担。 &苏州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这样说。 【】 责任编辑:ru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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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66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开具和送达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百度法律
&&&&&&&&&&&&&&&&&&法律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开具和送达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州地税函〔号)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贴近和方便纳税人,以实际行动落实“三个一流”工程,我局在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管理的基础上,全面开具和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这不仅有利于提升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质量,进一步推动全员全额扣缴管理,而且能促进我国公民养成良好的纳税意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税法知识的普及,较好改变个人所得税征管难的局面,也有助于个人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为保障全面开具和送达完税证明工作的质量,现将《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开具和送达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认真总结三年来在开具完税证明工作中经验,分析不足,并尽快采取措施,改进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进一步扩大开具和送达完税证明的覆盖面。  附:《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开具和送达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二○○八年五月十二日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开具和送达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 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完税证明开具的准确性和全面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法全员全额扣缴管理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法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代扣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为纳税人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自行申报纳税人缴纳税款时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是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与完税证明具有同等证明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的开具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关规定执行,不实用本办法。 全面开具和送达完税证明的对象限于纳入全员全额扣缴管理系统实行明细申报的纳税人。 完税证明一般在每一纳税年度结束后的次年3月31日前,按照税款所属时期,由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苏州市邮政局集中开具、封装并送达纳税人。  苏州市邮政局应做好纳税人信息的保密工作。 主管地税机关在导出数据前,对于明细申报资料,要对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所得项目、所属月份、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和实缴金额等项目进行审核比对,及时纠正差错,确保完税证明开具的质量。 未纳入全员全额扣缴管理系统进行明细申报的纳税人,并确实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了税款,因工作等需要开具完税证明的,由扣缴义务人提供证明至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按规定开具。 纳税年度期间或集中开具期限内,纳税人因出国等情况,需要立即开具完税证明的,由纳税人本人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及相关资料,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在本局实际缴纳的税额为其开具。 纳税人应妥善保管完税证明,主管地税机关原则上对同一所属期内的税款不重复开具完税证明。 纳税人取得完税证明后,发现实际已被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金额与完税证明上的税款不一致的,应先向扣缴义务人反映,由扣缴义务人与主管地税机关联系核实,并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纳税人因保管不善造成完税证明遗失,但又确实需要完税证明的,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出具完税情况证明的申请,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出具所属期完税情况的证明公函。对特殊情况下必须为纳税人提供完税证明的,经主管地税机关负责人审批,可以另行开具完税证明,但在完税证明备注栏应标明“×××税款所属时期完税证明以本证明为准,以前开具的证明作废”字样,并做好登记工作。 完税证明的样式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定。 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完税证明信封内加寄有关税收政策宣传、提醒服务等内容的宣传活页。 主管地税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开具完税证明并对纳税人的纳税资料保密。 主管地税机关应保存开具完税证明的记录,以备查询。纳税人可以凭本人身份证件,查询本人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情况。 主管地税机关未按规定开具完税证明的,纳税人可以向上一级地税机关投诉,由上级地税机关责令其纠正。 主管地税机关有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行政和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办法由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五市局、吴中和相城地税局可以结合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本办法从日起施行。发布部门:苏州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日 实施日期: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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